体育保险:机遇摆在我们面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遇论文,面前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6月初,随着雅典奥运会圣火抵达北京,奥运会圣火的传递活动在华夏大地引起热切关注。众所周知,奥运带来的不仅是奥运精神,还将给我们带来无限商机。就保险业而言,体育保险将成为2008年奥运保险商机的“宠儿”。当然,商机同时也意味着挑战,如何应对才能使体育保险走向双赢?这是我国保险业人士亟待思考的问题。
竞技体育迫切需要保险“保护伞”
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不断向人类自身生理极限挑战的特点,它决定了体育运动的危险性:即在对生理极限进行挑战和超越的勇敢尝试中,运动员的伤病难以避免。在高强度、高难度、高标准以及大运动量的训练和比赛当中,运动伤害和意外事故屡见不鲜。全国政协委员叶乔波说,运动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伤病在运动员当中是100%的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且大多数是隐性的。在现行的运动员医疗体制下,运动员发生伤残事故后,其所在单位一般都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这些运动员以积极的救治和最大限度的补偿,但遭遇较大的事故时,还是很难满足运动员及其家庭的需要。令人堪忧的是,许多运动员退役后,常常陷入有病无钱医治的窘境。因此,中国运动员的实际心理压力相对较大,后顾之忧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训练水平的提高和竞技水平的发挥。
除了大量的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比赛中的生命安全以及疾病、养老问题以外,众多体育赛事、体育器材等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比如,女足世界杯比赛由于非典影响而易址,使中国足协等单位筹办比赛先期投入的直接损失超过上亿元,间接损失更大。这说明了进行体育保险给组织比赛的主办者转移相关商业风险的必要性。体育保险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是一个拥有巨大商机的产业。在美国,体育产业的年产值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3%,目前已超过石化、汽车等重要工业部门。从世界范围看,体育产业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体育产业的飞速发展给保险业提供了无限商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体育事业上的投入逐年加大,不仅举行的体育赛事越来越多,而且从事体育运动的人也与日俱增。因此,体育产业的保险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从1998年美国友好运动会上桑兰的意外受伤,到今年3月中国的年轻球员姜涛在新加坡的训练场上遭遇雷击身亡,都用事实说明了一个好的体育保险机制在防范体育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国内体育保险还在蹒跚学步
当前国内的体育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从国内的需求情况看,体育保险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运动员的保险,主要是伤残保险。二是体育产业保险。尽管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需求极大,但是国内体育保险发展相当滞后。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一,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的体育保险研究在我国起步晚、水平低,缺乏从事体育保险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比如朱朝晖飞跃黄河,他作为一个非专业运动员,飞跃活动影响大,却只得到了保险公司20万元的保额,而且这20万元的保险也是一波三折。这说明体育保险无论是从保险产品品种上还是经营者经营意识上都缺乏保险专业人才的眼光,严重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缺乏研究,主要侧重于死亡和残疾的赔偿,涉及体育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且缺乏灵活性,无法覆盖种类各异、难度和危险程度不同的体育项目。不能满足不同项目运动员千差万别的要求。对此,中体产业董事长魏纪中强调:“体育保险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国内保险公司销售的都是非体育的常规类保险。如果2005年以后,国内的保险公司还是提供不了完善的体育保险类产品,那就只能眼看着别人来抢占这块市场了。”
体育保险意识薄弱,旧的管理体制也制约了商业化保险在体育领域的推行。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运动员已经习惯于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认为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就是天经地义的。除了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商业运作比较成功的俱乐部中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掏腰包投保的意识。此外,在我国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意识也比较薄弱。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
在我国运动员中富有的只是一小部分人,大多数收入水平都较低,无力购买保险。据测算,如果要投保30万元意外险的话,年缴费额是2760元。这对于月工资仅千余元的运动员来说,在缺乏经济资助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不轻的负担。
另外,体育保险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小,保障力度低。目前,运动员投保现状并不乐观,奥运项目的运动员到省一级都有投保,但是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保险就没有保障了。此外,体育保险理赔程序复杂,又不及时,也影响了运动员的投保积极性。
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体育领域的风险问题,单靠国家和社会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
走向市场是体育保险的现实选择
体育保险的出现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体育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大量的体育比赛、全民健身运动,使通过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转移相关风险日益显得必要。但是,我国的体育保险目前不同于商业保险,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体育保险是以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为目的。可以说,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金额较高是多年来运动队不愿为运动员投保的主要原因。
1998年起,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先后向国内两家保险公司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了伤残保险。普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获30万元的赔偿,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赔偿60万元。同时,即使在非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伤害,每名运动员也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偿。保险期从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开始,一直到其国家队生涯结束。但由于商业保险的险种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理赔程序太过复杂等原因,这项计划的开展并不顺利。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改变商业保险模式,推出内部互助保险(互保),在全国12个省市试点的同时,对伤残等级标准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按运动项目伤残风险实行了分类缴费。2002年,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目前全国绝大部分运动员已参加了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原来用于商业保险的每年200万元,运动员每年只需缴纳40元至100元的费用,而获赔的最高额度依然是30万元。
但是,“互保”与商业保险相比有些先天不足。享受“互保”的范围相当小,针对更多地方队运动员的各种保障制度并不健全。
有专家称,互助保险实质是一种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例如,《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就是“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是对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业内人士指出,现行的“互助保险”所支付的理赔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赔金”,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
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对此,太保集团董事长王国良认为:体育保险要和体育事业相互促进、齐头并进,走上共同发展的康庄大道,除了要解决制约发展的两个“瓶颈”外,重新调整保险和体育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双方应在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则下逐步形成一种与时俱进的新的市场关系。目前保险与体育之间的合作更多地表现为赞助性的公益化模式,这一模式在体育市场化的初期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体育保险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向纵深发展,赞助——对体育市场客观存在的庞大保险需求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维系体育和保险的相对单一的公益化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体育保险新型市场关系的建立。新型市场关系的建立应更多地导入市场化商业运作机制。
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玉春也表示:“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变成了职业运动员,转变成了市场中的一员,因此,可以考虑用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运动员的风险保障问题。这样既能减轻体育行政部门的压力,也能为更多的职业运动员减轻后顾之忧。”
可以借鉴的是,国外在解决运动员个人投保力量不足时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代理。由于运动员和普通人群不一样,而且运动员是一个群体,可以集中起来,个人投保所能得到的保障很少,所以要确保运动员的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形成整体、形成规模。只要买方有了要求,卖方就一定会出现,这时可以找保险专家或经纪公司对运动员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向保险公司招标。今年3月,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这无疑为探索体育保险市场化作出了新的尝试。
无论是“互保”还是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都可能是一种“过渡”形式。我们有理由相信,本应属于商业范畴的体育保险在不久的将来会走上市场化、商业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