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垄断案例的启示--对产业组织理论的思考_微软反垄断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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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Microsoft公司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经过20年的市场拼杀,一跃而成全球PC软件业 的霸主,其董事长Bill Gates也成为美国梦的榜样、新经济的领路人,享尽无限风光。从几 何起,势力日益膨胀的微软帝国开始变得无所顾忌起来。终于,高悬的反托拉斯(antitrust )之剑坠落到了它头上——微软垄断案爆发了。

当地时间2000年4月4日,美国地区法官杰克森宣布微软滥用其在PC操作系统方面的垄 断地位,违反了本国的《谢尔曼法》。消息传出后,微软股价受挫。曾雄距全球资本市场老 大地位的微软沦落为老三,而Bill Gates也把世界首富的桂冠拱手让出。此案所涉及到的绝 不仅 限西雅图郊外的微软总部。

本来,在古典经济理论中,垄断就一直被看作资源配置低效的代名词而受尽指责。在现代 司法实践中,垄断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政策当局所警惕的对象。不过,必须承认,垄断在现代 经济中不可避免且有诸多优点。

首先,垄断(注:这里的垄断是指经济集中型垄断,而非行政性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众多企业在市场上竞争是一种被迫行为。从本性上讲, 它们无不想树立垄断地位,以谋求丰厚利润。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它们或者扩张规模以降 低成本,取得价格优势;或者致力于研究开发以寻求技术突破,超越对手。如果没有垄断前 景作为激励,许多企业也许就不会参与激烈竞争了。所以,只要启动了竞争机制,一定程度 的垄断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保持竞争局面,法律也得认可一定程度的垄断。

其次,垄断企业也并非一无是处。最值得称道的是它对规模经济性的利用。如果规模过小 , 有时无法采用更有效率的机器设备。垄断企业的优点还体现在为技术创新提供激励(事前) 和财力基础(事后)(注:这里的创新激励指垄断前景的诱惑,财力基础是指业已形成的垄断企业具有大规模投资 于创新活动的能力。

)上。因为技术在本质上具有公共品的非排它性特性,即一个企业在使用 某种技术时并不妨碍其它企业同时使用该技术。这样,一些企业可能希望别的企业完成创新 后,自己搭便车,比如进行逆向工程等,从而不愿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资源投入。如果以 某种制度向创新成功的企业提供一定时期的垄断,并因而允许其弥补创新成本并获一定利润 ,就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创新热情。这便是专利制度。同时,研究开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 动,常常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已经形成的垄断实力可为它奠定雄厚的财力基础。当然,垄 断企业还有节省交易费用等其它优点。

既然垄断企业有诸多优点,美国政府为什么还象牛虹似的死盯着微软不放呢?况且,打压微 软还可能对美国的软件业和PC制造业产生不利影响。是美国政府不能容忍垄断吗?在此之前 ,微软已经在操作系统市场上拥有很强的垄断实力。美政府为什么不在彼时采取行动,而在 此时祭起反垄断大旗呢?看来,它对一定限度内的垄断还是允许的。但是,这种容忍有一定 的限度。当垄断势力破坏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它就不能坐视不管了。即使微软没 有采取过垄断行为,美政府也有理由担心它在适当的时候会这样做。因为微软在相关市场上 有走向完全垄断的趋势和迹象(注:有资料说,当微软垄断案爆发时,微软的软件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分别是:PC操作系统9 5%,浏览器94%,论文字处理软件94%,图表处理软件94%,数据库软件80%。

),而完全垄断或近似完全垄断的企业倾向于借助非市场手段 维持垄断地位、攫取垄断利润,从而导致一定的社会成本和对技术创新的遏制(注:法院对微软的判决也体现了这一点。法院认为,微软用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其垄断地位, 如通过合同及技术限制迫使PC制造商预装MICROSOFT WINDOWS系统和MICROSOFT INTERNET EX PLORER,限制其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对视窗系统加以改进的权利。另外,微软将操作系统 和互联网浏览器捆绑销售一方面排挤网景公司浏览器,另一方面也使只需操作系统的消费者 被迫购买浏览器。

2 垄断造成的社会成本

一般而言,垄断所导致的社会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价 格被誉为“无形的手”,会引导资源流向效率高的地方,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垄断 性市场结构中,由于进入壁垒(无论是技术性的还是法律性的、是厂商后天设置的还是与生 俱来的)的存在,资源流动的粘滞性增大了。比如一个行业的产品供不应求,如果该行业是 竞争性的,价格机制的作用会使资源向这个行业流动;如果该行业是垄断性的,种种进入壁 垒就会阻碍资源流入,从而导致价格机制难以发挥对资源的调节作用。

第二,造成生产效率不高。垄断势力除了造成资源不能合理流动以外,还会导致成本扭曲 ,直接原因在于垄断厂商选择了无效率的产量水平。在竞争性市场结构中,竞争压力迫使每 个企业最终会达到或接近AC曲线的最低点(如图1中的点C)进行生产,此时,生产实现了最低 成本(平均成本)。而垄断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所选择的产量水平(Q[M])低于社会 有效水平(Q[C])。

第三,掠夺性定价行为剥夺了部分或全部消费者剩余。假定一个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边 际收益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如图1所示。为使利润最大化,厂商在MC=MR处生产,因而价格和 产量分别是P[M]、Q[M]。如果该市场是竞争性的,那么,厂商索取的价格必须等于边际成本, 即厂商被迫在P=MC处生产。此时的价格和产量分别是P[C]、Q[C]。容易看出,垄断厂商的掠夺 性定价使得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丧失了由图形P[M]P[C]BA表示的消费者剩余。这部分剩余转化 成了厂商的垄断利润。同时,那些在P[M]时没购买而在P[C]时愿意购买的消费者也损失了由图 形ABC表示的剩余。这部分剩余并没有转移到垄断厂商那里,是纯粹的社会损失。更有甚者 ,若垄断厂商实施完全的价格歧视,就能把消费者剩余全部剥夺,转变成自己的垄断利润。 当 然,厂商剥夺消费者剩余是否合理取决于社会福利的评价标准。

第四,产量限制造成社会福利无谓损失。垄断厂商通过垄断定价从消费者那里剥夺了剩余P[M] P[C]BA,同时导致了纯粹损失ABC。但是,它原来的部分剩余也会因此损失掉,可用图中的 图 形BDC表示。即使把垄断厂商看得同消费者同等重要,垄断对社会福利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 ,即造成了由图形ADC所示的损失。这部分资源没有被消费者得到,也没有被生产者得到, 被称作无谓损失(deadweight-loss)。

无谓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垄断厂商压低了产量,使其低于社会有效需求量。深层原因在 于 垄断厂商的产量决策目标是生产者剩余最大化,并未考虑其产量选择对消费者剩余(注:一般地说,消费者剩余与产量是呈正向关系的。

)的影响 。它一旦实现了自身剩余最大化,追求更高产量的动力就消失了。

第五,对垄断租金的追求所引起的问题。进入障碍(barriers to entry)的存在使垄断者在 较长期内仍可得到正的利润,就是图1中四边形P[M]EDA所表示的部分。有人把它称为垄断租 金(rent of monopoly),既可被视为对形成垄断的因素的回报,也可视为其它厂商为获得这 一垄断地位所愿支付的代价。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厂商就会用非生产性的方式去保持或追逐这部分租金,这就是寻租行 为(rent—seeking activity),如斥巨资举行影响公众和政府官员的公关活动,以及为对付 反托拉斯指控而进行的法律防卫等。有报道说,微软垄断案爆发后,Bill Gates就曾频频出 没于一些政治要人之间,而许多议员都对其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一些类型的寻租行为, 如行贿,在实质上是把攫取的消费者剩余甚至部分生产者剩余进行再转移,并未损害总剩余 , 但它损害了公平机制。而另一些类型的寻租行为可能就是在浪费资源。

第六,易产生X-非效率。在竞争性市场中,所有企业都必须有效地购买和使用生产要素。 垄断企业由于所受的竞争压力小得多,容易滋生浪费等不良行为。另外,由于可以凭借进入 壁垒安享垄断利润,企业组织内部的各成员可能会不再团结一致争取实现整体最优,从而产 生拖沓、对市场反应迟钝等陋习,致使企业效率下降。早期,人们对这种低效率的原因不甚 明了,就把它称为X-非效率。X-非效率在中国的垄断企业里表现得尤为突出。虽说垄断现象 是世界性的,但中外表现形式却有所不同。外国多半是经济集中型垄断,而中国却是行政垄 断。这种由几十年计划经济形成的垄断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它们不仅造成巨大的社会福利 损失,而且导致显著的x-非效率。

3 垄断对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

关于市场结构和技术创新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争论不休。这反映了此问题的复杂 性。相关的研究可分为两类:一是在市场结构给定(外生)的条件下讨论技术创新和市场结构 的 关系,二是在市场结构内生的假定下探讨此问题。一般来说,第二类分析考虑得较全面。因 为市场结构和技术创新是相互影响的,前者完全可因后者的不同而改变(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便是长途电话行业。以前,电话信号靠电缆传输,所以,平均固 定成本是平均成本的主要成分。因而长途电话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后来,技术发展使得 电 话信号可用微波载运,长途电话业的自然垄断性便减弱了许多。该例引自周惠中《微观经济 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然而,在反垄断 实践中,只有一个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了或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限制了市场竞争时 ,反托拉斯之剑才会坠落下来。这意味着,政府反托拉斯政策主要关注的不是市场结构的长 期演变过程,而是演变结果。为本文目的,这里就侧重于分析垄断性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 影响。

前文已指出,垄断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财力基础上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毫无疑问,如果一个企业靠追求技术进步以外的手段就能 低代价地维持垄断地位、获得丰厚利润,那么,它就会这么做。也就是说,在不受竞争压力 时,垄断企业虽有创新能力却可能无创新意愿。如果有机会,还会滥用垄断势力遏制技术竞 争局面的出现。

首先,垄断企业的创新激励不如竞争性企业强。企业的创新一般分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 这里以前者为例比较垄断企业和竞争性企业的创新激励。为了简化讨论,假定创新成本和固 定成本都是零,且竞争性企业创新成功后所面临的需求曲线与垄断企业相同。

先看垄断企业的情况。假如某行业由一家企业垄断,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为MC[,1],所得生产 者剩余就是图2中的面积P[,0]BC(注:当然,生产者剩余也可用图形ABCD的面积表示。)。同时,它还进行工艺创新。如果创新成功后,边际成本可 降为MC[,2],那么生产者剩余就增加了面积BEFC。这就是垄断企业的创新激励(注:创新激励亦可用企业增加的利润表示,它和生产者剩余相差一个固定成本。)。

再考察竞争性企业的创新激励。假如该行业最初处于竞争状态,大量同质企业不得已以成 本价出售产品,所得利润为零,同时进行与上述垄断企业相同的工艺开发研究。如果某个企 业抢先创新成功,就会获得一项专利从而变成垄断者,相应地,边际成本也变为MC[,2]。这样 ,该企业的利润就从零变成了P[,0]EF。

显然,若不考虑策略问题,垄断企业的创新激励要小于竞争性企业。这可能是因为垄断企 业已经垄断了某个市场的产品供给,若再行创新,固然可以扩大市场,但原有的部分市场可 能遭覆盖。而竞争性企业创新成功后,就可把对手挤出,从而垄断整个市场的产品供给,因 而创新激励就大得多。

其次,易造成已有技术的非效率搁置(inefficiently stranded)。上文从一个角度说明了 垄断企业追求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垄断者由于受到潜在进入者的威 胁,或担心自己的产品遭对手模仿而不得不投资于研究开发活动,以保持技术领先。Tean T irole(1988)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垄断企业总是把研制出的或购买来的 新技术立即投入使用。在历史上,这方面的例子并不鲜见,如日光灯的发明专利权就曾被一 家垄断企业购买之后,搁置了79年后才开始使用(注:例子引自戚聿东:《中国现代垄断经济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所谓的新技术并不 优于垄断者正在采用的技术,垄断者也会要求得到它的产权,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竞争。

如果垄断被打破,垄断者靠已有技术难以再维持垄断地位,这种搁置现象就会减少。最近 ,微软推出“.NET”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0年6月6日,杰克森法官正式下达拆分微 软的历史性判决。6月22日,微软就宣布了.NET计划,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互联网,试图将微 软从软件公司转变为服务公司。两者恐怕不是纯粹的巧合。

最后,垄断者会利用垄断实力打压对手创新。有时,垄断企业不仅自己懒于创新,还会利 用垄断实力遏制竞争局面的出现。对于微软,不少人就认为除了视窗操作系统,它从来不是 靠技术成功,而是利用资金优势吞噬或仿照别人的产品,然后改头换面的结果,如当交互电 视兴起的时候,掏钱收编WEBTV;当免费E-MAIL流行的时候就“吃掉”HOTMAIL,等等。不 仅 如此,微软还凭借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捆绑IE和汉王笔输入法,不支持SUN公 司开发的Java语言。这些非技术竞争手段的运用对行业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4 启示

从理论上讲,垄断企业即使没有竞争对手,也不能为所欲为。因为它还要受到消费者的制 约。如果它不顾消费者利益而滥用垄断特权,最终会受到惩罚,因为消费者可以推迟购买或 强行替代。但事实并不如此简单。市场竞争是复杂的,竞争手段也花样百出。消费者并不总 是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识破垄断者的不当行为。有时即使识破了,采取自卫措施也要付出较 大的成本。同时,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可能遭到损失。因此,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警惕垄 断行为,并制定了严厉的产业组织法律(注:与反垄断法相关联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的目的均在于保证市场运作的效率。但 反垄断法是通过防止企业滥用市场势力来维护竞争的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迫使所有竞争 者按相同的规则来较量,以维护竞争的公平。参见D.Salvatore著,《ManagerialEconom5cs 》,Mc-Graw Hill International Ed.2000。

)对垄断进行规制。

以美国为例,它的反垄断司法实践可以上溯到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该项法 案 以及后来对它的修正,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基础。近年来,美国又相继对一些新兴产业 如金融、电信等制定了特别的反垄断规则。一百多年来,遭指控的不只微软一家,象洛可菲 勒、IBM、AT-T等公司都经历过大型反托拉斯诉讼。执行严厉的反垄断政策也许会在某方面 导致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分拆AT-T,就有不少人认为,若 美国政府当时不采取行动,受影响的不只是消费者,恐怕美国从90年代以来以信息产业为龙 头 的新经济都会受到影响。因为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基础网,便宜的电信费用有利于互联网的 推广和使用。同样,作为21世纪最关键的产业,计算机业如果允许一家企业,尤其是垄断操 作系统的企业进行无限制的扩张,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将是全局性的。

相比之下,国内的反垄断立法十分落后。迄今为止,我们既无具体的反垄断负责部门,更 无专门的反垄断法。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在于我国不需要—我国目前的垄断现象已十分 严重。一些行政垄断部门,如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等,象微软一样强行搭售产品的行 为很普遍。不仅如此,行业垄断势力日益肆无忌惮,一些行业,如汽车、民航和彩电,纷纷 打着“发展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竞争”的旗号,开着各种各样的峰会,公然搞价格同盟。这 些垄断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注:据《科学时报》(2000/8/5)报道,在1998年以来的两年间,电信行业向全国用户违规收 费21.7亿元,电力行业违法收费27.4亿元。这仅仅是专项调查查实的数字。

),而且严重地扼杀了相应行业的经济活力。另外 ,我国经济必将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反垄断立法滞后还会使我国企业在在遭国际垄断势力 打压时无处寻求本国法律救济。

无论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持国内经济活力,还是为了保护幼稚的民族工业,我们都 急需一部反垄断法。迟一天出台,就要多付一天的垄断成本。立法的谨慎态度是必需的,但 是也应该记住一点:任何法律都是在实施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我国制定反垄断、促竞争政策不必白手起家,可以借鉴它国的反垄断司法经验。就微软垄 断案来讲,我们至少可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反垄断政策的前提是保持适度垄断。

反垄断不是要让垄断绝迹,事实上也做不到。因为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且有诸多好处 。因此,有效的产业政策除了能保持产业内的竞争活力外,还应能够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效应 。实际上,对某个企业是否采取反垄断行动是政策当局对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权衡的 结果。前文已经指出,微软早就取得了在软件业的垄断地位,当初并没有受到司法追究。部 分原因可能就在于软件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产品一旦开发成功,生产每一单位产品的边 际成本(主要是复制成本)就很小。

其实,许多国家在反垄断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对规模经济的利用,因而,居于垄断地位的 巨型企业在这些国家并不鲜见。倒是在我国目前的不少行业中,经济集中型垄断不足,尤其 是产业链被人为肢解,造成对规模经济效应的浪费。因此,在我国的反垄断、促竞争政策中 ,更应充分考虑适度垄断原则,如在电信业的反垄断改革中,应重点扶持几家电信企业,在 保证规模经济的前提下,让其展开有效竞争。我们营造的不应该是一个垄断绝迹的产业景观 。

其次,反垄断政策的手段应慎用结构修正。

一般而言,对垄断的规制可分行为修正和结构修正两种。前者主要针对企业的限产及各种 反竞争行为,后者是指改变行业结构,如分拆垄断企业,使相应行业更具竞争性。一般说来 ,后者比前者更严厉,影响更大。

在美国早期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很高,被政府认为存在实施垄 断行为的企图,就可能遭结构修正,比如美国铝公司在1945年被分拆就仅仅因为它拥有铝产 品市场90%的份额。不过,随反垄断实践的积累,美政府对结构修正政策的执行变得谨慎多 了。在这次微软垄断案中,微软遭指控就主要不是因为它拥有操作系统市场95%的份额,而 是 因其使用了反竞争手段维持垄断地位。

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容易产生垄断行为,所以,垄断性市场结构也应该是反垄断政策所关 注的对象。不过,它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轻易抹杀垄断地位就意味着打击企业的竞争热 情。况且,分拆企业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经济震荡。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政策应对结构修正的 适用情形作更严格的界定。

再次,反垄断政策的目标应侧重于推动技术创新。

前文已经指出,垄断主要有两方面的危害:一是导致社会成本,二是遏制技术创新。相应 地,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也主要有两个:一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推动技术创新,保持经济 活力。

在这次微软垄断案中,美国司法部虽然也指控微软的价格策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 ,它更不能容忍的是微软利用垄断地位对技术竞争的遏制,如强迫PC制造商预装WINDOWS操 作系统,阻碍潜在对手进入该市场;将网络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搭售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产品等 。而在工业经济时代,美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在于通过促使价格下降和增加在一个相对静态市 场上的消费选择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王建生,2000)。只要回忆一个美国早年的反垄断判例即 可看出这一点。

这种转变是在美国步入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发生的。今天,美国经济的增长核已从传统产业 转 向以信息技术为先导、包括新材料、新能源、航天和海洋等技术为内容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技术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比以往任何时代都直接和全面。因此,推动技术创新成了使经济 保持活力的前提。虽然我国目前距知识经济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是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 权威性,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还有,反垄断政策的优先级应设置较高。

在这次垄断案中,就有不少人担心,微软被分拆将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如可能引起软件 标准的混乱,反而不利于消费者,因为软件产品具有网络外部性,对统一标准的要求较高。 同 时,微软认为,它对PC操作系统发放许可证的行为是受联邦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但是,这些 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微软的抗辩都未动摇司法部反垄断的决心。

其实,使一个经济保持活力是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要达到此目标就需要营造一个适度竞 争的产业环境。如果微软对软件业,尤其是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被打破,那么,其他操作 系统如LINUX、REDHAT及苹果电脑公司的操作系统就有了机会平等地与WINDOWS系统展开竞争 ,软件业就会被注入新的活力。软件标准等问题也会在软件业技术发展中得到解决。

美国政府反垄断态度的坚决和不留情面尤其值得我国政府借鉴。目前,垄断势力已经渗透 到我国的大多数行业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反垄断法却千呼万唤不出来。这似乎不能归因 于立法技术问题。只能说明政府在制订反垄断法时顾虑重重或阻力重重。

最后,反垄断政策应放在竞争全球化的背景下考虑。

这次微软垄断案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几年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合并后的波音几乎成了美 国民用客机市场唯一的供应商,比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程度还要高。可是美国政府非 但不制止,反而促成了这次合并。究其原因,这当然是因为民用飞机制造业在美国已非新兴 产业,远不如计算机、软件业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和根本。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美 国的飞机制造业正受到来自欧洲客车等境外厂商的竞争。美国政府为了发挥其航空工业的 整体优势,不惜允许波音垄断国内飞机制造业。这已经带有国家竞争的意味。

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已经加快,最终必将更加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处 理好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的关系,也是应是反垄断政策的重要内容。

5 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不断打破 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引入竞争的结果。展望未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仍要依靠竞争活力 的不断释放。制订健全的反垄断法、实施合适的促竞争政策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鉴于此,本文围绕微软垄断案分析了垄断所造成的一些社会成本和对技术创新的遏制作用 ,并探讨了此案对我国制订反垄断政策的一些启示。

当然,在目前的中国制订反垄断政策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这已超出本文的论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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