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与依法行政_依法行政论文

公平竞争与依法行政_依法行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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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公平竞争认识不到位,有的以行政权力不恰当甚至是违法介入到经济竞争中,使许多竞争在政府庇护下进行,造成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危害着经济健康的运行。造成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原因很多,从目前看,主要原因是行政权介入违规甚至违法,要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依法行政”不可或缺。

一、公平竞争的基石是“依法行政”

在我国,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意识由来已久。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国营经济一花独秀,社会经济运行完全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突出政府机关严格控制职能和干预手法,强调企业、经济主体的服从意识。这种传统使许多企业在政府的保护下参加经济活动,也是造成在目前经济体制下不公平竞争现象仍然存在的主要原因。不公平竞争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但不外乎地区保护、行业垄断、行政壁垒等。不公平竞争的存在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了优胜劣汰的竞争功能,也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公平性。缺乏公平竞争,使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一些外资企业习惯于吃“特餐”,享受特殊待遇,严重影响到竞争意识的形成。一些企业自恃与政府有显性或隐性的“血缘关系”,奉行找市场不如找市长的经营信条,不想怎样建立现代企业,不想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而是谙于围绕政府转的经营方式,此类企业的所作所为,无非是寻求政府的特殊照顾,以非正常竞争方式寻求不公平的利益。这种以不公平竞争方式获得的利益,正是以损害他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为代价的。放眼国内,有此种特权思想的企业为数不少。此种做法不仅与世贸组织原则相去甚远,而且使某些企业形成惰性,终日想方设法的获得政府阳光雨露的滋润和普照,把搞关系哲学奉为“上上之道”,张扬一些非正常的经营方式和手段,严重影响到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尤其要指出的是,此种竞争方式极易诱发腐败。近闻某县一主管领导明确指示,在本县范围之内的基建项目,一律只允许本县建筑公司承建,让人听了噤若寒蝉。不公平竞争现象为什么在今天仍大量存在?这其中有许多因素。从目前看,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依法行政”工作不到位,是不公平竞争现象产生及存在的主导因素。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其必然规律,也是经济发展的“内推力”。竞争的残酷性和利益性使经济主体间的竞争方式和手段复杂多变,彼此间冲突不断。在竞争中不可避免的纠纷和冲突很多时候非经济主体所能化解,一般情况下,此类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甚至是司法部门的介入才能化解。从这点上讲,政府的行政权力介入经济问题难于避免。作为政府,能否在解决冲突和纠纷中处于中立,能否做到公平、公正,解决的方式、程序是否合乎程序极其重要,也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关键。要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在解决因竞争而产生的冲突及纠纷中,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以合理的方式、严格的程序、公平的结果维护经济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才能避免行政权在解决纠纷和冲突中具有偏向性,使经济主体间经济竞争完全在市场规律支配下进行,减少以行政权庇护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依法行政”的内容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职权责统一等。此诸多内容涵盖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也体现出对公平竞争的真正维护。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坚持“依法行政”,就能对政府行政权力介入竞争纠纷、冲突及解决问题行使权力的手段、方式提出严格的要求,做出明确的限制,并对“违法行政”的后果有明确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范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使政府行政权力在维护公平竞争中保持中立,在解决竞争纠纷和冲突中做到公正、公平,从而维护经济主体公平参与经济竞争,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不公平竞争主要体现为地区保护、行业垄断和政策壁垒。上述表现形式背景是什么?明眼人不难看出,地区保护也好,行业垄断也好,政策壁垒也好,其背后都有行政权力作支撑,都有政府行政权寻租给经济的行为。归根到底,上述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存在,主要原因为政府行政权不恰当甚至是违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以行政权阻或抑制公平竞争,使行政权成为维护特权企业和落后企业的“绿灯”。行政权不恰当或是违法介入经济活动中,要么使经济主体对行政权要么超乎寻常的拥戴,并想方设法使行政权“异化”。要么敬而远之疏离,使自己同行政权“陌化”,上述种种,根结在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郑州馒头事件,就淋漓尽致地把行政权介入经济活动中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危害展示给社会。因此,从根本上讲,要维护公平竞争,根本在于必须“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才能避免行政权违规介入经济活动或被滥用,才能使行政权发挥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使公平竞争真正成为经济主体的自觉行动,减少各种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和发生。坚持“依法行政”,就能使行政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的引导功能,使行政权成为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经济环境的“保护神”。维护公平竞争,必然要做到“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才能维护公平竞争。

概而述之,“依法行政”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核心作用,“依法行政”也是引导经济健康运行的“良药”。要确保公平竞争,消解不公平竞争的负面作用,“依法行政”极其重要。尽管有时“良药”苦口,但能治病我们就需要。

二、“依法行政”怎样维护公平竞争

“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石。但“依法行政”工作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必须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一是行政执法的统一性。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头化是“依法行政”的滞障因素。由于受到利益多元化的诱导,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在地方、部门或行业中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使经济主体参与经济竞争受到各种行政执法挤压,有些经济主体为已之利,不得不多头烧香,甚至执法部门为了各自利益,也经常闹出各种纠纷。执法主体的多头化,也使一些执法者滥用职权,严重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要维护公平竞争,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权的统一必不可少。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行政法制步入良轨,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为行政执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由此导致的行政执法的多头性,使许多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游离于经济竞争的范式之外,影响到竞争的公平性。市场调节和竞争主要靠“看不见的手”,但也要辅之以政府的某种干预,尤其是在经济竞争中,通过行政权适当地介入,使竞争达到某种平衡,使竞争显现公平。要实现此目标,“依法行政”是关键。但如果行政执法不统一,执法分工不明确,执法范围及内容不清楚,“依法行政”也不可能实现,维护公平竞争显然是不可企及。

二是行政事务的内容必须严谨慎密。“法律是肯定、明确、普遍的规范。”(马克思语)要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行政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能管的、不能管的、该管的、不该管的必须泾谓分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对行政内容及执法采取列举式,这为行政活动提供了一定便利,但同时也为行政活动提供了随意扩大的可能,使许多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屡禁不止,进而危害到公平竞争。要改变此种现状,相应职能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对涉及的行政内容应尽可能做到严谨慎密,避免行政内容弹性过大,不要形成内容上的漏洞,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权介入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使行政权行使具体化、明确化,避免行政活动的扩大化,从而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平竞争。

三是强调体制性立法。从过去的实践看,我国的行政性立法过分强调行政主体行为,对行政行为规定较完整,但对体制性立法规定得不够全面,一些体制性法规既使是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中,但对所调整的对象不够完整也不够具体。有些体制性立法虽触及到了行政事务,但也只考虑到现象和表面,没有触及到实质性行为。按常理看,任何一种行为的背后必须有体制作为行动的基本准则和运行依据,作为国家职权的行政行为,体制是否科学合理尤其重要。从哲学角度看,体制和行为就是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把“依法行政”相关的体制健全,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恰恰走了一条相反的路,有点本末倒置。没有健全、科学的体制作约束,要行为循规蹈矩就无从谈起,因此,要使行政行为合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合乎公平竞争的要求,就必须加强相关的体制建设,补缺体制上的漏洞,否则“依法行政”就难于做到。

四是责任追究必须到位,依法进行。“依法行政”也是责任行政。“依法行政”表明行政主体从事在行政活动中,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我国行政法实践表明,责任追究是约束行政主体行为的一种最佳方式。但在实际中,行政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并能得到很好遵循。在责任追究中,受说情风、上级压力的影响及出于各种考虑,对责任追究就轻不就重,以罚代法、有时甚至帮助开脱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约束不够,肆意或毫无忌惮介入到经济行为中,或是助长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行政垄断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再者,从目前看,我国绝大多数行政责任是事后责任,是以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为标准。这种事后行政责任有其缺陷,因为此时危害后果已经发生无法挽救。给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责任追究,只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惩罚,其他则难于补救。因此,行政责任应考虑增加事中责任的内容,使事中责任同事后责任有机地结合,发挥整全性效用,及时制止滥用行政权危害公平竞争的行为。综上所述,要使“依法行政”成为行政主体的自觉行动,行政责任就要真正落到实处,要使责任与行为后果相当,必须坚持责任追究到位,依法进行,否则“依法行政”只会是空中楼阁,希翼以“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也是遥不可及。

“依法行政”要发挥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关键在于各种机制能否客观地反映“依法行政”的内在规律,外部环境及主体素质能否为“依法行政”提供良性动力,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完善“依法行政”的功能,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进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体制建设不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顺利的开展只能逐步进行,只能在改革和探索中加以完善。因此,维护公平竞争,需要政府部门在现实中给予更多的关注,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并制定适宜政策,才能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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