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命题态度”的态度_晨星论文

对“命题态度”的态度_晨星论文

对“命题态度”的一种态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态度论文,命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06)03—0030—05

一 对“命题态度”的两种观点

弗雷格对信念语句的讨论是直接引出“命题态度”的源头。“晨星是晨星”与“暮星是晨星”两者肯定有不同的认知意义,所以(1)张三相信晨星是晨星和(2)张三相信暮星是晨星也完全可能具有不同的真值。然而,这让弗雷格的理论出现了困难:根据句子的外延是真值的假设和复合性原则,这两个从句的外延是一致的;再根据复合性原则,两个从句的外延对整句话的外延的贡献是一样的,我们可以得出(1)和(2)的真值是一样的,这个结论显然是有悖于我们的语言直觉。为了解释这个困难,弗雷格认为信念语境中名称并不具有通常的指称,它(们)指称它(们)的含义,即对象的呈现方式。但是,新的麻烦接踵而至。当我说(3)“同学们都相信我是一个很懒的人”这句话的时候,索引词“我”指称一个个体是在写这篇文章这个特定语境下完成的,这与信念者(同学们)表达“我”所指称对象的方式无关;在他们看来,索引词“我”呈现对象的方式是在各式各样的生活片段中建立起来的。由此看来,弗雷格关于含义的理论是模糊的,因为我们无法确定对象呈现的方式是由说话者还是信念者作出的。

巴怀兹和佩瑞对于命题态度的观点也是值得关注的。他们把表达式的意义划分为三个层次:语言学意义、解释和赋值[1]。表达式的语言学意义引出它的解释。一个语句的解释对应于一类情境,是“对象”与“性质(关系)”的复合。性质(关系)不是弗雷格所理解的谓词的含义,也不是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数,而是对象个体化后从对象中抽象出来的东西;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它与对象一起构成一类情境。如果这类情境属于现实世界的一部分,那么它就是一种事态。“赋值”相当于对语句的解释是否属于现实世界作出正确判断的装置①。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情境语义较为合理地解释信念语境中的替换失效问题。假定“暮星是晨星”的解释已经确定,那么(1)的解释是某个情境s(相信,张三,情境“暮星是晨星”)。对于任意个体a∈A(论域集),性质“相信晨星是暮星”是从A到情境s(相信,a,情境“暮星是晨星”)=1的函数。(1)的赋值可能出现三种结果:s(相信,张三,情境“暮星是晨星”)=1时,这句话为真;它等于0时,这句话为假;它不等于1时,表明张三无法从“暮星是晨星”引出一个情境,因而这句话无真假。因此,尽管s(是,晨星,晨星)=s(是,暮星,晨星)=1,但是完全可能出现s(相信,张三,情境“晨星是晨星”)=1而s(相信,张三,情境“晨星是晨星”)不为1的情况。

巴怀兹和佩瑞力图推翻将真值视为语句的外延这一假设,认为一类特定的情境是语句的外延,从而扩展了语句外延所传达的信息。然而,这种情境语义学必须回答语句的解释是怎样得到的。它是对象与性质(关系)的复合吗?显然,这样的回答是循环的,前面的分析表明了语句中谓词所表述的性质逻辑上后于语句的解释和它的赋值的确定。那么它是由表达式的语言学意义所引出的吗?但是,表达式的语言学意义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引出多种解释,我们到底根据什么作出选择呢?

二 我们的态度

对于表达式的内涵,我们坚持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必须考虑说话者的意义;第二个观点是语句的解释,即一类情境,在于一定语境下对话双方的“约定”。语句的解释是基于语句的语言学意义,经过对话双方的“约定”所选择的一类情境。约定,首先是对表达式的内涵而言的,是我们对语句可能具有的几种含义作出的选择;其次是对语句的解释而言的,是我们依据语境对几类情境所作出的选择。

一个语句的内涵不同于弗雷格的思想,它是有能力的主体通过语句所获得的信息。正如佩瑞所指出的,指示词和索引词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具有一种独特的含义,因为“似乎没有一种系统化的方法使得我们可以从那些有固定意思的索引词和指示词以及关于语境的事实到达一些不借助语境就能获得的表达式的含义”[2]265。弗雷格认为语句的含义是思想主要出于两个考虑:一方面强调思想是通过有能力的认知主体把握的,从而解释语句(1)和(2)中的从句所呈现出的不同认知意义;另一方面强调思想的客观性以解释人们如何使用语言进行沟通。但是,在语句(3)的分析中,同一个句子“我是懒惰的人”对不同的主体展现出不一样的图景。这种差异性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揭示出来,这就是我们认为语句的内涵不同于某个思想的原因。表达式的内涵至少在最开始是和理解相关的,而思想却是直接和真值相关的。尽管我们无意在语句的内涵和思想之间划出一条鸿沟,但是我们始终坚信一个朴素的直觉:语句的内涵首先应该是与主体的理解相关的,而后才是与真值相关的。弗雷格把句子的内涵和思想等同起来的做法违背了这样的直觉,或者说他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步骤——主体如何通过句子的内涵把握一个思想。因此,我们并不反对思想的客观性,因为句子的内涵还是与真值相关的,只不过它首先是和理解相关。

我们赞同情境语义学的方案,因为它主张语句的解释是相对于主体的理解的。但是,情境语义的一个困难在于主体的理解是私人性的,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怀疑论的挑战。怀疑论的基本观点是,如果语句的解释是一种私人性的理解,那么使用语言在不同主体之间沟通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接下来必须解决一个关键的问题——沟通是如何可能的呢?尽管同一语句呈现给不同主体以不同的图景,但是这些图景可以对应到同一类情境。某类情境是将一个语句的内涵外延化,如果不同的主体约定了同一个(类)情境,那么他们就能成功地进行沟通。内涵的确定与一类情境的确定是同一个过程,当有能力的主体约定了一个含义,那么他也就选择了某类情境。来看这样一个语句:(4)暮星是晨星。如何由语句(4)引出某类情境呢?这个语句传递给我这样一些信息:一颗经常在黄昏时出现的星星(我把它当作暮星)与一颗常常在早上出现的星星(我把它当作晨星)是同一个天体。尽管可能由于我缺乏天文知识我并不能正确地辨认出暮星与晨星,但是这并不妨碍我由此引出一类情境,即那个用专名“暮星”指称的天体与那个用专名“晨星”指称的天体是同一个东西。如果其他主体与我达成了某种约定,即谈论同一类情境(我所谈论的“晨星”和“暮星”),那么他就理解了我通过语句(4)所要表达的内容。进一步,我们设计出这样的情况:

(5) The Evening Star is The Morning Star。

由于一些原因,刚开始学习英语的张三把“The Evening Star”误解为不同于晨星的天体X,把“The Morning Star”误解为不同于暮星的天体Y。显然,语句(5)传递给张三一些信息,并进而引出一个与一般人不同的情境。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谈论语句(5)的内涵呢?按照巴怀兹和佩瑞的分析,语句(5)的语言学意义对一般人和张三来说是不同的,因而引出了不同类的情境,当然也可能有不同的赋值。但是,他们的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同一个句子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语言学意义。换句话说,他们没有解决如何从表达式的语言学意义得到它的内涵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主体之间的约定解释这个问题。由于不同的主体对语句(5)约定了不同类的情境,因此语句(5)相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内涵。格莱斯对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的区分其实就是一种约定。如同格莱斯给出的例子:公交车上铃声响三遍对于普通人有一个共同的约定,大家由此引出同一类情境,即车上坐满了人。可是,这三声铃声对于坐在车上的我却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我发现司机实际上犯了一个错误。人们约定语句的自然意义,这就好像公交公司明文告诉大家三声铃声表示车上没有空位了。这种自然意义在我们看来,无非是一般人能够藉此引出同一类情境。

三 进一步的讨论

对话双方的约定大致是按照如下的模式进行的。首先,说话者自己有一个意图,他要传达一个信息给听话者。然后,他会根据具体的情境选择合适的表达方式来承载这个信息、描述他自己的意图。当说话者用语言的形式说出了他的意图之后,听话者获得了一些信息。但是听话者要从这些信息作出选择,他要判断说话者真正想要传递的是哪一条信息。因此,听话者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依据语境作出选择。在理想情况下,一个成功的沟通就是听话者所选择的信息和说话者想要传达的信息是同一条信息。成功的沟通意味着需要一个同一性标准,这样就必须面对奎因的怀疑论论证。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另文处理。在这样一个模式中,约定发生了两次:第一次约定发生在说话者选择合适的表达式来描述他的意图时,我们把它称为约定表达式的内涵;第二次约定发生在听话者选择某一条信息作为他听到的表达式的内涵,我们把它称为选择表达式的内涵。根据情境语义学的观点,成功的沟通就是所约定的表达式的内涵和所选择的表达式的内涵确定了同一个解释,即某一类情境。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现在来区分两类引导间接引语的动词。“说”、“听见”、“看见”等等这类动词实际上并不是命题态度动词。因为命题态度动词的出现表明主体必须对其后出现的语句的内涵有所约定、有所选择。然而,这些动词所引导的间接引语所确定的解释无关于主体的心智状态。另一方面,“相信”、“愿望”、“希望”、“害怕”等等这一类动词才是真正的命题态度动词。这类动词与前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引导一个间接引语的时候,整个句子总是在描述一个与心智无关的外在事件,如主体做出一个言说、听到一个语句或者看到一个场景;而后者则没有这种情况。例如,当主体相信一件事情的时候,主体作出相信并不是一个外在事件,而且主体所相信的东西是私人性的,只有主体自身才能把握。但是,作为局外人的我们,似乎还是能够谈论一个主体相信某件事情,并且认为这个信念语句是对的。我们是怎样洞穿他人的思维的呢?

事实上,认为句子的意义包含心智的因素并不是我们首创的,雷姆塞就曾经区分了心智因素和客观因素。他指出:“一个命题‘aRb这个事实’必须被分析为(1)命题aRb(2)关于a、R、b以及其他一些东西的命题,仅仅把命题的意义分析到关乎一个事实是远远不够的。”[3] 雷姆塞的意见是:当主体作出一个判断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考虑判断的内容(事件或对事件的描述),而且要考虑主体对判断的内容所持有的态度。后者当然就是一种心智因素。主体“作出”判断、愿望和信念当然与主体“做出”言说和视听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作出”的行为包含心智因素,而做出的行为是与心智完全无关的。我们在这里谈到雷姆塞的理论,更重要的是因为他提供了一种解释信念语句的方法。如果说我们前面关心的问题是表达式的内涵是与理解相关的,那么我们现在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让表达式的内涵与真值建立起联系。

为了辩护冗余论的真理观,雷姆塞考察了信念语句。在分析“小鸡相信那类毛毛虫是有毒的”这个语句时,他认为[3]:

(小鸡持有的)这一信念中包含的心智因素是这只小鸡的部分行为(由于这些虫子引起过不愉快的经历,小鸡避免再吃这些虫子了)。这个行为或多或少地是与一些客观因素是联系在一起的,如那类毛毛虫和毒性。精确地分析这个关系十分困难,但是采取实用主义的观点来解释这个信念的途径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小鸡的那些行为与这些客观因素的关系是:小鸡的那些行为被认为是有用的,当且仅当那类毛毛虫是有毒的。因此,称这类行为集就是小鸡对P(那类毛毛虫是有毒的)持有的信念,如果这类行为集的效用是以P作为充分必要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那类毛毛虫是有毒的并且一些行为使得小鸡相信毛毛虫有毒是有用的,那么小鸡相信毛毛虫有毒就是真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雷姆塞力图把一个信念语句的真消解为一个事实和一些有效用的行为。在这里我们也同样关心真的问题,我们接受雷姆塞的观点。我们把那类毛毛虫是有毒的看作一类情境,把使得小鸡相信毛毛虫有毒是有用的某个行为看作另一类情境。通过这些情境类可以确定某个信念语句的真假,或者说,某个信念语句的真假可以还原为这些情境类。

当李四作出“张三相信暮星是晨星”这个言说时,简单地把这个语句的解释分析为主体张三与某类情境之间具有的一种复杂的关系性质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实际上,李四之所以能够作出这个言说并认为它是真的,需要依靠一些相关的情境类作为支撑:或者是因为李四曾经听见张三说过表达类似思想的语句,或者是因为李四平常仔细的观察,或者还有其他什么原因,李四才做出了以上的言说。由此可见,信念语句的解释不仅涉及到信念持有者和他所相信的句子确定的情境类,还要涉及支撑言说者对这个信念语句进行断定所依赖的一系列情境类。到此为止,不难发现我们以上的解释假设了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前文中论述过的“约定”,即信念持有者张三和说话者李四约定了“暮星是晨星”的解释;另一个前提是说话者李四有能力从日常生活中收集信息作出合理的断定,也就是把一个信念语句的真假还原为一些信息。也许两者本身就是同质的,约定和断定都是主体的一种能力。发挥这种能力所凭藉的客观因素就是一系列相关的情境类,而这些情境类就是语句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仍然坚持组合原则。我们由信念从句的解释和支撑信念者作出相信的情境类组合生成整个信念语句的解释。

接下来的困难在于论述约定如何可能的、断定又是如何可能的?克里普克认为专名的指称是在历史的因果链条中确定的。奎因也谈到了尼尔·维尔森的宽容性原则,他认为,“……模仿和反馈造就了语言。我们通过模仿和反馈掌握了大量的基本单词和词汇,同时我们也被前辈们鼓舞着合适地使用这些词描述起外部的世界来”[4]。专名的指称也好,基本词汇的语言学意义也好,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很难怀疑它们不是被约定的。真正被怀疑的是下面这个问题:一个专名的指称可以被约定为一个对象,可是一个专名的语言学意义被约定为什么呢?咿呀学语的小孩明白“下雨”这个词语的意思要经过多少次的模仿和反馈是不得而知的。大人不仅要指着天空飘下的雨滴告诉他下雨了,还要纠正小孩将下雨与水的混淆,纠正下雨与打点滴时药水滴落之间的混淆等等。终于有一天小孩像大人一样懂得了下雨意味着什么,即使他已经忘了他是怎么弄明白这个词语的意义。然而,约定语词的语言学意义并不像约定专名的指称一样。尽管下雨通常指的是一种天气现象,但是下雨时令人沉闷的心情又使这个词语产生了新的衍生意义。语言中的词汇是有限的但是词汇的意义是无穷的。我们在这里想要强调的是规则的约定和使用。用维特根斯坦的术语来说就是我们能够公共地遵从和使用规则。如果我们约定了自然数的序列以及基于自然数的加法规则,那么我们就掌握了每一个自然数的加法运算。同样地,如果我们约定了所有词汇的语言学意义以及合理衍生出词汇的新意义的规则,我们也就掌握了词汇的衍生意义。也许很多人不会同意这样的观点,我们的回答是实用主义的:当我们处于共有的生活形式下,约定和使用这些规则是有用的,那么我们就假设它们是存在的。

当李四作出“张三相信暮星是晨星”这个言说时,对于“相信”这个词的意义的约定既不是张三做出的,也不是听话者做出的,而恰恰是李四做出的。支撑李四的这个约定可能是下面的一系列情境:张三与李四的某次谈话,或者是张三与物理老师的某次讨论等等。在第一步约定的基础上(专名和信念从句的解释被给出),我们将上面的语句改写为“张三相信[,李四]暮星是晨星”。下标表明这个语句的解释必须包括支撑李四做出约定的情境。

最后让我们来考虑信念语句的真值。卡尔纳普谈到“John believes that D”时,认为这个句子应该被解释为:对于表达命题D的某一些句子,如果约翰熟悉表达这些句子的语言,那么约翰就会有一种肯定性的反应。撇开卡尔纳普对命题持有何种观点,他的解释还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他把信念解释为“一种反应”。这一则说明卡尔纳普已经意识到对于“相信”这类命题态度动词的解释不能忽视命题态度者的心智状态;二则说明旁人直接判断命题态度者的心智状态是很困难的,更有效的途径只能是依据命题态度者的反应作出断定。其次,我们也可以看到卡尔纳普把判断这个信念语句的真值的依据看作旁人对于约翰面对表达命题D的句子时做出的肯定性的反应。这个观点与雷姆塞有相似之处,只不过后者强调命题一些行为使得命题D对于命题态度者的信念行为是有用的。显然,判断是不是具有“肯定性”或者是否“有用”的标准都不是命题态度者给出的。根据弗雷格在《思想》一文中的论证,命题态度语句的说话者和听话者不可能直接知悉命题态度者对某个命题持有的观点,故而说话者和听话者只能依据一些信息对命题态度者持有何种观点做出推断。我们认为对于信念语句的真值可以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即“相信[,李四]”是否是合乎规则的使用。如果李四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张三对情境“暮星是晨星”持有“肯定性”的态度,我们认为“相信[,李四]”就是合乎规则的使用。至于规则是怎样被约定的,如同加法规则应该由数学家制定一样,如何使用“相信”的规则应该由心理学家来制定。

收稿日期:2006—01—15

注释:

①“赋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例如张三如果根本就不理解“暮星”这个概念,那么“张三相信暮星是晨星”这个言说即使对应一个情境也不会有“真”或“假”的判断。因此赋值可能有三种结果:真、假或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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