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姻生育选择及对未来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影响——兼与庄渝霞商榷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生子女论文,可行性论文,人口论文,婚姻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性的学术争论从未停止,近十年来,争论的焦点从“是否应该调整生育政策”向“如何调整生育政策”上转移,鲜有学者再对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提出异议,庄渝霞的《当前生育政策微调的不可行性研究》(庄渝霞,2008;以下简称《庄文》)一文显然与现今主流研究有所偏倚。各省市(河南省除外)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在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的基础上,一些省市还允许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可见,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生二孩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的共识,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二孩的政策也在探索之中。本文从当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婚姻生育选择的角度,探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趋势,论证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并就此与《庄文》商榷。
一、研究背景
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主要取决于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变化趋势。自将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变化视为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的人口转变理论提出之后,研究者不断寻找新决定因素来挖掘、发现和解释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变化机理。寇尔(Coale)对生育率下降的趋势进行了剖析,发现在欧洲范围内,相同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同社会文化背景所导致的生育率差异是非常明显的,需要从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的角度去理解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Coale,1973)。其实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中很早就将生育作为一种带有社会功能的社会行动,费孝通认为中国家族制度就包括生育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育行为并不简单的是个体性行为(费孝通,1997)。从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的角度去理解,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不断被社会中的共有意识去加强和控制。而现代化过程中,社会文化变化、更替所造成的影响是难以定论的。从中国实际情况来说,存在着多重社会文化交织并存局面:既有千百年来“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的社会文化所形成的对生育意愿的约束和规范;也出现了为了追求个人发展而放弃生育的价值观;还有国家政府所倡导的“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的生育观念。针对这种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先导文化与滞后文化、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并存的局面,关于社会政策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影响的理论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支持者(Mauldin & Berelson,1978)认为计划生育政策(Family Planning)通过降低人们的生育动机,为他们提供可获得的避孕方式,从而达到降低生育水平的效果,因而社会政策具有自身独立的效应;而反对者(Hernandez,1981)则认为社会政策不能够脱离社会经济环境发挥作用,也不可能找到完全剔除社会经济因素影响的数学模型,社会政策的影响被没有考虑到的社会经济因素扩大了,因此,社会政策对降低生育意愿、控制生育行为的独立影响往往是被高估的,社会经济环境才是真正的关键影响因素。
有学者把家庭内部分工和机制作为其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研究取向。如戴维斯(Davis)的研究发现美国妇女劳动参与率从1890年4.6%增加到1982年的51.2%,其后果就是人们结婚年龄延迟,妇女生育意愿下降,且有意识地控制子女生育数量(Davis,1984)。同时,由于妇女参与社会劳动获得了相应的社会经济地位,改变了原先家庭内部潜在的契约结构。通过对尼日利亚的研究发现,在封闭社会中,人们很难与外部达成相互默认的契约(implicit contracts),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靠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家庭内部契约是维系家庭、也是维系高生育意愿的关键(Fapohunda & Todaro,1988)。现代社会中,封闭的契约结构被打破,妻子可以从丈夫以外的地方获得资源,夫妇也可以从子女以外的地方获得收益,因此,人们对多生育子女的渴望不再强烈。其实这种契约的关系在考德威尔(Caldwell)眼里就是代际之间的供养关系,传统社会父母养育子女的收益要大于支出,因此财富是向上流动的,而现代社会父母养育子女的收益小于支出,因此财富是向下流动的。正是家庭内部财富流向的变化,使得父母不再倾向于多养育子女,实现了生育模式的转变(Caldwell,1976)。社会和性别分层理论分析了家庭中男性居于强势地位,并占有了诸如收入、信誉、知识、技术等财富和权力,女性在家庭决策中没有发言权,只能寄希望于家庭中的男性(丈夫或儿子)才能获得这些资源,所以,女性会产生多生儿子的意愿。总之,这些学者的一致结论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通过改变性别分工等家庭功能和内部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
尽管理论上认为生育意愿是影响生育行为的关键性因素,但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不一致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计划生育政策为家庭提供了控制生育的有效手段,使得家庭对生育进行节制成为可能。郑真真认为,目前关于生育意愿调查所得并非真正的生育意愿,一是被调查者很难摆脱生育政策影响,准确地回答生育意愿问题;二是中国人口控制政策会在较长时间内存在,没有政策影响的生育意愿反而缺乏现实意义(郑真真,2004)。因此,使用现有的调查数据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进行分析,进而研究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仍然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意义。
由于生育相关研究数据及可靠性的不足,学术界对生育水平尚未形成定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01年和2006年所做全国范围内的调查结果发现,在现行的生育政策下生育意愿略高于1.7。且多次大型调查的原始数据计算的总和生育率基本上都在1.8以下(尽管公布的数据可能会超过1.8),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表现出了较高程度的统一。无论是1.7的生育意愿还是1.8的总和生育率,都远低于人口更替水平的理论值2.1,长期下去对中国社会、经济和人口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庄文》中大量引用了“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来论证生育政策调整的风险,事实上,该课题组的部分基础数据和假设受到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与2000年前后实际人口状况有所出入。而生育政策微调则集中在2001年之后,因此,这些数据并不能作为评判生育政策调整可行性的基础数据。
从各地生育政策调整的情况来看,调整内容主要集中在与独生子女夫妇相关的规定上,所以,独生子女的规模、比例、婚姻匹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是检验生育政策调整可行性的关键性因素。这也是学界近些年来关注的焦点问题,但由于缺乏独生子女数据,只有少数几个学者推算独生子女数量。如郭志刚(郭志刚,2001)等人利用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对独生子女数进行推断,还有宋健、杨书章和王广州等一些学者用不同数据对独生子女的规模和比例等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推算全国以及各省农村独生子女数量,结果显示2000年全国独生子女数量已达到了9000万左右,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在3300万-4300万之间(宋健,2005/2006)。到2007年末,0-17岁独生子女为1.14亿,18-28岁独生子女为3640万,30岁以下独生子女数量已超过1.5亿(杨书章、王广州,2007)。尽管不同学者推算的方式和使用的基础数据并不一致,但自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十余年来,独生子女群体规模庞大,增加较快,这一点上的结论是一致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及未来中国人口发展态势的影响日益显现。依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在同龄人中的比例越大,政策生育率越高,未来生育水平升高,可能会导致生育水平反弹的情况。但实际上,生育水平是否提高还牵涉到独生子女婚姻对象选择和生育意愿高低,取决于双独、单独和非独家庭的数量和比例。如果以1978年作为独生子女的起点,按照平均初婚年龄24岁计算,直到2002年,第一代独生子女才大规模进入婚育年龄,开始建立家庭,生儿育女。也只有2002年之后的相关调查数据才能更为准确地分析生育政策调整、独生子女婚育选择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庄文》推论的过程建立在2002年之前的数据基础之上,因此其准确性打了折扣。
本文的研究思路就是从2005年之后的调查中抽取相关的研究数据,分析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婚姻对象选择,按照生育意愿推算的生育水平,使用数学模拟的方法估计现行生育政策下未来家庭结构的发展趋势,以及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
二、概念定义及数据来源
所谓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而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方法,生育子女多个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也包括在其中。真正并且准确地对独生子女进行界定应该是在妇女退出生育队列后的一个回顾性数据,必须在其退出生育期后才可能实现,为了研究的时效性只能从目前的状态来考虑。由于部分妇女在调查时点没有完全度过生育期,不能最后确定她们所生的孩子是否为独生子女。尤其是对于年龄比较小的独生子女而言,从独生子女变为非独生子女可能性更大。仅就横段截面数据而言,可以不考虑将来可能的变化,忽略独生子女转变为非独生子女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方便推算分析,本文把在调查时点没有兄弟姐妹的个人定义为独生子女。
本文主要使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数据和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当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对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调查数据,从独生子女的数量和结构以及在同龄人中的比重为出发点,研究其婚姻和生育选择,并根据现状推算出未来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发展趋势,以及对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
三、主要分析与推算结果
(一)独生子女分布状况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出,随着被调查者年龄的下降,独生子女在同龄人中的比例增加,非独生子女的比例则在减少。其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许多在70年代末出生的人可能有哥哥或者姐姐,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推广,在生育政策的限制下,年龄小的子女有兄长的可能性越来越少。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大多数时间段,尤其是实施计划生育以后的每一年度,独生子的数量均超过同龄的独生女的数量,这既是部分地区规定第一孩为女孩,可以生育二孩的结果(所谓的1.5孩政策),也可能是生育数量约束下的性别偏好的表现(导致出生性别比过高)。而非独生子女,女孩的比重在很多年份超过男孩的相应比重,这种性别差异对未来婚姻市场匹配产生了一定影响。总体上看,独生子女比例的增加意味着未来单独家庭和双独家庭发生概率越大。
(二)择偶意愿分析
择偶意愿是婚姻生育的起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择偶观念受到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条件、外表、家庭背景甚至地域户口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在此我们仅仅考虑配偶是否独生子女这一项。实地调研中也发现,有部分独生子女希望配偶也是独生子女,以便将来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另有部分独生子女更倾向于选择非独生子女配偶,减轻未来家庭养老的负担。即便在养老保障相对较好的城市,养老问题对独生子女来说仍然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生活照料方面,并非如《庄文》中所言,生育二孩能够兼备自我养老、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优势”。可见,对家庭而言,是否选择独生子女作为配偶,有利有弊,而在目前的生育政策下,前者无疑会影响到生育选择。
《庄文》中使用的独生子女择偶选择完全是按照随机原则匹配,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文使用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查数据分析未婚青年的择偶意愿,数据显示在未婚女性独生子女中,对配偶是否独生子女这一项,有明确择偶意向的占27.5%,其中选择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各占19.2%和8.3%。在未婚女性非独生子女中,有明确择偶意向的占25%,其中选择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各占11.1%和13.8%。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有部分独生子女没有明确的选择,但也有相当部分的独生子女存在着明显的择偶偏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按照随机概率来计算,可能低估双独家庭的比例。因此,本文对于有明确意愿的按照其偏好来计算,对于没有明确意愿的按照她们遇到独生子和非独生子的概率等于各自占总体的概率来加权计算。
(三)婚姻年龄的分布模式
结婚年龄的分布会使得不同年份中新组建家庭数量发生变化,本文使用2006年计划生育调查数据得到了女性初婚年龄的分布(见图1),发现独生女和非独生女之间的年龄分布模式存在一定差异,独生女的结婚年龄相对较晚,婚姻年龄分布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的初育年龄和生育史,这也是《庄文》中忽略的一个重要因素。
图1 独生女和非独生女的初婚年龄分布
数据来源: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数据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初婚年龄不断推迟的情况也影响了人们生育意愿。调查中也发现,年龄较大的夫妇的生育意愿和多胎生育的可能性较低,比如30岁结婚的人要比25岁结婚的人少大约5年的生育时间,而他们在生育一个孩子且间隔一段时间之后,往往会错过最佳的生育年龄。
(四)婚姻匹配推算
将独生子女比例、择偶意愿和婚姻年龄模式综合考虑,推算现在以及将来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结合的比例变化,可以得出未来“双独”、“单独”以及“双非”家庭类型的发展趋势。本文采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来对他们未来的婚配状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假定条件:(1)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强,农村和城市之间通婚② 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分析时不考虑城乡差别。(2)择偶意愿只考虑未婚女性的选择,假定她们能按照自己的理想状态找到配偶。(3)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死亡概率均匀分布,不改变二者现在的比例。
由此可以计算不同类型的家庭发生概率,计算公式如下:
P1:双独家庭发生的概率:P1=p(o|o)N(o);
P2:单独家庭发生的概率:P2=p(n|o)N(o)+p(o|n)N(n);
P3:双非家庭发生的概率:P3=p(n|n)N(n);③
根据全概率公式,有以下结果:
一是在j年的双独家庭数目,独生女找独生子的家庭数:
二是在j年的单独家庭数目,由独生女找非独生子和非独生女找独生子家庭数之和构成:
三是在j年的双非家庭数目即为非独生女找非独生子的家庭数目:
根据上述全概率公式推断各个年份的割裂家庭构成,结果(图2)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双独家庭的数目逐渐增多,而单独家庭和双非家庭呈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这是因为步入婚龄的独生子女在逐渐增加,择偶时选择对方是独生子女的机会也在不断增加,而非独生子女的数目在降低,双方都是非独生子女的数目必然会减少。单独家庭和双非家庭的峰值分别在2012和2010年出现。尽管双独家庭在总体中比例并不大,但是持续增加的趋势无疑会不断增加家庭风险。有学者将独生子女家庭定义为“风险家庭”,虽有失偏颇,但也反映出独生子女家庭不仅面临家庭内部的风险,而且增加了社会风险的特点。忽视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和社会风险是不可取的,但《庄文》中将城乡养老不平衡作为否定家庭养老的缘由,这一点是值得质疑的。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是导致城乡养老模式差异的主要原因,而城市社会养老的覆盖面并不高,在一些非正规就业或者低收入人口中,养老金也难以满足家庭的实际需要。因此,可以说现阶段城乡家庭养老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养老模式,不能因为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合理性而否定城市家庭养老合理性。
图2 2005年-2021年家庭类型推算(万户)
(五)生育的家庭第一个孩子的推算
由于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孩(郭志刚等,2003),将来一段时间结婚人群中独生子女比例的升高,符合生育二孩的家庭逐渐增多,政策所允许的生育率将不断提高,但是实际生育水平和政策生育率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别。如在北京市,有研究表明尽管北京独生子女生育意愿水平有所上升,但仍保持较低水平的生育选择,双独家庭愿意生育二孩的比例是26.9%(侯亚非、马小红,2008),与一般家庭没有太多区别。还有研究认为农村在计划生育下的生育意愿是2.01(莫丽霞,2005),但是2006年计划生育调查却显示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73个(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公报,2007)。但无论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如何变化,主要变化产生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差异,而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时间是比较容易推算出来的。本文使用了2006年计划生育调查的初婚和初育间隔的数据,并以此模式推算④来研究现实的生育行为。计算公式如下:
沿用前文数据,并根据上面的公式计算,结果发现仅就第一个子女而言,与家庭变化数目变化的趋势一致,双独家庭出生的子女数不断增多,而双非家庭出生的子女数逐渐减少,但受时间序列的影响,是单独和双非家庭出生子女的峰值时间有所后移,分别出现在2013和2011年,幅度不大,原因是初婚和初育间隔在1年以内的占到家庭总数的75%以上,也就是说初婚时间基本决定了第一个子女的出生时间。同时,考虑到丁克家庭在家庭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较少,因此第一个孩子的数量主要受到不同类型家庭的影响,变化趋势与家庭数量总体上保持一致,仅仅是向后顺沿。
(六)生育的家庭第二个孩子的推算
在不考虑双胞胎和多胞胎等不可控因素的情况下,生育家庭第二个孩子的行为影响因素明显多于生育家庭第一个孩子的影响因素,既有宏观国家生育政策的制约,又存在个体层面生育意愿的引导,还受到客观条件的种种限制。本文在推算过程中主要考虑下面的三个因素。
1.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主要以各个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准则。总体可以概括为城市以独生子女政策为主,农村基本是一孩半的政策,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疆边境地区适当放宽生育数量的限制。
2.生育意愿
生育意愿是个人或者是家庭对于未来子女数量和性别的一种理想的状态。生育意愿会影响到生育行为,与之又有一定的偏离。同时生育意愿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个人经济条件、周边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生育意愿具有三个维度:子女数量、性别及生育时间(顾宝昌,1992),生育数量意愿是最常应用的角度,简单的就是考虑理想子女数。
3.生育行为
生育行为是夫妻生育子女意愿的实现。生育行为受到生育政策的制约和生育意愿的影响,养育子女的成本、时间和精力的消耗都会从不同的方向来影响夫妻的生育意愿,从而间接影响生育行为。
在目前的情况下,许多人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政策之间是有偏离的,而实际的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之间也不是完全吻合。一方面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行政体制对人们的约束力越来越弱,以行政手段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措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在成本和效用的权衡下,超生在某些情形下已经不是个别的现象,可能导致实际的生育数量会高于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较为发达地区,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养育子女成本的上升,人们的生育意愿下降非常迅速,放弃生育指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把生育水平向下拉动,导致一部分地区生育水平低于政策规定。因此,在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三者间的相互作用是非常复杂的,在研究中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理论假设。
研究假定:(1)目前生育政策调整的四种取向分别是均不放开、放开双独、放开单独和放开二胎。(2)假定实际生育行为不超过政策生育水平,给出中方案和高方案两种情况,分别表示在生育意愿一般和较高情况下,放开二胎的生育状况,而二孩递进生育率参数的选择是结合文献以及本课题调查数据。(3)假定一孩和二孩的生育间隔是以4为众数的偏态分布。(4)不考虑生育三孩和双胞胎多胞胎出生的情况。
按照上述研究假定的推算结果(见表4),主要有以下几点发现:(1)在双独也不放开的情况下,家庭中二孩出现的数量逐年上升,在2017年达到峰值。(2)在双独放开的情况下,由于双独家庭数量相对有限,无论是中方案还是高方案,出生的二孩数不会有明显的上升。(3)在单独放开的情况下,由于可以生育二孩家庭的基数大幅上升,二孩生育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特别是在高方案情况下,增幅非常明显,出生的二孩数量可能达到放开双独的两倍。(4)在放开二孩的情况下,二孩出生的增幅是非常大的,超出了现阶段人口发展所能承担的负荷。
(七)对未来家庭结构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作为家庭结构的直接衡量标准的家庭人口数减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成为一种必然(蒋艳,2007)。所谓“4-2-1”家庭,从代际角度可概括为1个子辈,2个父辈,4个祖父辈。按照约定俗成的说法是独生子女之间结婚,就会形成典型的“4-2-1”家庭结构,关于“4-2-1”结构的形成,一般认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要满足三代共存;其次,需要一对独生子女之间的婚配;再次,第三代子女也是独生子女(郭志刚等,2002),只有这样,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4-2-1”家庭。事实上这种情况普遍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多数省的《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允许生两个孩子。对于双独家庭,至少从当前政策生育率的角度考虑(河南例外),应该是“4-2-2”为主流。
但是从人们生育意愿的角度看,由于目前大部分人还是以两个孩子作为最佳的生育选择,在生育性别偏好作为一种长期的文化影响而存在的情况下,如果独生子女夫妇的生育意愿并没有特别改变的话,对部分双独家庭生育政策将与生育意愿吻合,但是“4-2-1”家庭在现实中出现的概率要远远低于人们想象的理论值,随着时间推移和双独家庭第二个孩子的出生,实际上家庭结构变成“4-2-2”结构,“4-2-1”家庭数并不会有显著的增加。“4-2-1”结构也许不会普遍发生成为主流,可能更多的是所谓的“4-2-2”和“4-2-1”并存的现象。
表5根据假设分析了不同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情况下,双独家庭的家庭结构可能出现的变化趋势。(1)在中方案情况下,“4-2-1”家庭的比例明显要高于“4-2-2”家庭。(2)在高方案情况下,随着时间推移,“4-2-2”家庭的比例明显要高于“4-2-1”家庭,但“4-2-1”家庭的比例仍然占据相当部分。
同时,表6中还分析了不同生育政策和生育意愿情况下,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1)在双独放开的情况下,生育意愿高低的作用相对较小,因为政策涉及的人群较少,一孩家庭成为主流家庭。(2)在单独放开的情况下,生育意愿高低的作用明显加大。中方案中随着时间变化,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的数量趋于一致;高方案中,一孩家庭数量趋于减少,二孩家庭数量则快速增加,并在比例上逐渐占据了多数。(3)在放开二孩的情况下,二孩家庭则迅速超过一孩家庭,随着时间推移,一孩家庭仅占据少量比例。
从不同政策出生人口变动的绝对量来看,在生育意愿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双独放开对出生人口数量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基本不会改变出生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势;而单独放开则会较大幅度地增加二孩家庭的数量,对家庭结构则起到了一定的“优化”作用,因为减少了一孩家庭的数量和比例。放开二孩的政策则面临较大的风险,尤其是在生育意愿较高的情况下。
实际上,本章节的(五)到(七)部分是依据家庭类型、递进生育率,使用人口队列要素法对未来独生子女家庭变动状况作了一个简单的人口预测,可以发现政策微调对人口总量的影响不大,这也是为了纠正《庄文》中人口预测的偏误。尽管《庄文》中没有详细讨论人口预测模型,但可以看出,其人口预测使用的是线性或者二次曲线模型,所以才导致其人口预测呈现出人口不断增加的趋势,甚至到2050年,人口接近16.5亿时,还在不断地增加。线性和二次曲线的人口预测模型在生育水平剧烈变动的情况下,难以准确地预测人口发展的趋势,在科学的人口预测中已经很少使用。而事实上,按照现在的人口规模和生育水平,使用人口队列要素法预测,中国人口总量一般不会突破16亿,而且在2030年前后会出现下降趋势,也就根本得不到“现行生育政策下中国人口发展趋势是逼近人口最大可承载容量”的论据。
四、主要结论和不足
从人口发展的规律性来看,生育水平过低可能给一个国家和地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甚至出现亡国灭种的威胁,因此实施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特殊选择,不可能作为一项长期的国家和社会政策而存在。尽管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极大地缓解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紧张矛盾,但是也要看到中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一种主流的家庭模式,史无前例的庞大的独生子女群体在短时间内出现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比如独生子女家庭自身的脆弱性,以及整个社会的老龄化日趋严重、性别比失衡和抚养比过高等一系列问题。现在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谈婚论嫁、组建家庭的年龄段,正是开始逐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好时机。一方面,通过只“牺牲一代人”的最小代价换取中国30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收益,既控制了人口规模增长的速度,又加快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人口发展不同于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变动的惯性可以影响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人口结构的调整也非短短的二三十年可以改变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适度调整可以及时地扭转未来几十年中国人口结构亟待解决的巨大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的人口环境。
因此,本项研究针对第一代独生子女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其他数据,从生育政策调整、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等不同角度对可能出现的生育和家庭变化情况进行了推算和预测。研究发现:(1)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大规模进入婚育年龄,受到择偶群体的限制和影响,双独家庭将越来越多,单独家庭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与之对应,双非家庭数目将会缓慢减少,将改变长久以来以双非家庭为主要构成的家庭结构。(2)不同家庭构成的变化将引起政策生育率自然回升,如果考虑到有部分家庭放弃生育二孩,则意愿的生育率会低于政策生育率。尽管政策微调情况下的生育率会快速升高,在目前的生育意愿下,城镇生育意愿将远远低于政策生育率。由于城乡差别的人口政策以及城镇独生子女比例高于农村,所以城镇政策生育率提升幅度高于农村,农村政策生育率和意愿生育率的差距将缩小。(3)“4-2-1”家庭的数目受政策微调生育的影响较小,一孩家庭数量和二孩家庭数量变化主要取决于人们生育意愿的转变以及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距。在目前的趋势推断下,受到此类家庭本身条件的约束,“4-2-1”家庭不会成为未来家庭的主流。(4)政策微调可以大幅度降低一孩家庭的比例,二孩家庭比例的增加无疑会降低家庭风险,增强人口结构的合理性,也可以降低出生性别比和人口抚养比持续升高的社会风险。
特别是人口生产有别于物质生产,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的调整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时间跨度。人口增长自身的惯性决定了一旦人口结构,特别是家庭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出现问题,所造成的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将会长期存在。同理,解决人口问题,尤其是潜在矛盾和冲突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合理的家庭结构不仅仅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风险,还会引发相应的社会问题。因而,对人口政策调整应当着眼于未来,不能局限于眼前,而现阶段适当微调生育政策,允许单独家庭生育二孩,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一个合理的政策选择。《庄文》反对生育政策调整,其分析的基础数据、推演假设和人口预测模型均存在一些不合理要素,从而得出与主流学界相反的结论,从科学研究的角度难以苟同。本文认为当前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实施双独家庭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并过渡到单独家庭可以生二胎,不但不会大规模地增加出生人口数量,而且还会有益于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合理化,生育政策调整是可行的。
由于受数据的局限性,本研究并没有考虑城乡的差异,是此次研究中一个最大的不足,这有待于相关调查数据的充实。另外一个不足之处就是对独生子女的界定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
注释:
① 年龄指在2005年抽样调查时点的周岁年龄。
② 为了方便起见,只考虑初婚年龄是16-30岁的女性,因为这个年龄段结婚的女性占总体98%以上。
⑥ 所谓不同政策方案是指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允许不同类型夫妻合法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均不放开是指保持生育政策不变;放开双独是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放开单独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即可合法生育两个孩子;放开二孩是指无论夫妻双方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合法生育两个孩子。所谓的中方案和高方案是按照双独家庭、单独家庭和非独家庭三类家庭类型设定三种不同的假设方案。三类家庭的一孩生育率参数均为0.99,即99%的家庭都会生育第一个孩子;二孩递进生育率中方案的参数设定是参考课题组的调查数据,依次为0.53、0.47、0.43,即三类家庭分别有53%、47%、43%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高方案参数参考其他研究数据进行的调整,依次为0.88、0.83、0.81。本文后面预测均按此参数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