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技术壁垒论文,我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
所谓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
技术壁垒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出现的,在关税壁垒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盛行的年代,根本用不着利用它来制造贸易壁垒。相反,技术壁垒大都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被各国提出并采用的。
产品的品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要求制定相应技术标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历史上第一个商品认证标志——风筝标志便由此应运而生。〔1〕自此, 产品的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制度在各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得以广泛推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都有严格的质量把关,如美国规定对进入该国市场的电子产品必须通过“UL”标志;欧共体统一大市场则要求销往欧洲的大部分商品必须经过ISO—9000系列的认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技术壁垒最终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得以出现,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其具体表现如下:(1 )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各不相同,有些国家人为地扩大这些差异以限制进口;(2 )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幌子,遏制外国产品销入本国市场;(3 )有些国家甚至对国内和国外产品采用双重的技术标准。
贸易上的技术壁垒主要有四类限制对进口商品产生影响:(1 )技术限制。这种通过技术条文本身的规定直接限制进口,是技术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如原西德曾经制定过一部法律,其中规定禁止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进口,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亚特500型汽车正是这种形式, 结果使其完全丧失了西德市场;(2)经济限制。 这类限制的数量很多,例如规定汽车的耗油标准及其他节能限制等,未达到要求的不准进口;(3)PPM(Processing &.Product Method)标准限制,即环境标准限制,如丹麦以保护环境为由,限制进口使用不可再装容器的啤酒和饮料;美国对无排气控制设备的进口汽车加征关税等;(4 )行政和司法部门的限制。例如进口国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使商品的销售成本大大增加,往往会延误交货期或错过季节,从而失去市场。
二、对技术壁垒的法律制约
技术壁垒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各国足够的重视,最先意识到其重要性的是欧共体。欧共体委员会于1969年曾专门通过并颁布了一个“消除商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的法令,此后,美国带头倡议在关贸总协定下创制一个能够反映一般标准并被普遍适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1980年1月1日该协议正式生效。
东京回合贸易谈判所达成的TBT协议, 无疑是人类消除技术壁垒的一次重大努力。它所持的基本态度是:第一,国际贸易中应积极鼓励和推行正常的国际标准和认证制度,这样可以为提高产品生产国和进口国的生产效率、充分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及加强国际贸易作出有益贡献,但要求保证技术法规及标准(包括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按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的程序都不致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第二,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的实施,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保证其出口货物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基本的安全利益和防止欺骗行为,但不得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差别对待和任意的、无理的歧视,更不得成为限制贸易的手段;第三,国际标准化的实施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国际社会应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以及证明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方法。
为了消除技术壁垒对国际经济造成的危害,TBT 协议采用了如下有力的措施:(1)规定标准化和证书所使用的一般术语应该统一, 它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内采用的定义,由国际标准化机构参照一定的技术和法律文件来确定;(2 )协议成员国对进口的产品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生产或任何其他国家生产进口的同类产品待遇,真正做到技术条例和标准方面立法和法律适用中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3 )努力建立统一的国际标准;(4)要求成员国公布其技术法规, 解答相关利益当事国所提出的问题,保证其法律的透明度;(5 )规定在技术条例和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在认证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一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的工作必须统一;(6)各国参予情报网建立, 相互间提供必需的咨询、资料乃至援助;(7)考虑到实际情况, 确定了在实施技术系列、标准、检验方法和认证制度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三、对PPM标准的法律制约
如前所述,技术壁垒主要有四类限制,即技术限制、 经济限制、PPM标准限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限制,其中,PPM标准限制尤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并作为技术壁垒的最新表现形式规定在WTO下的TBT协议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协议》(简称SPS协议)之中,此外, 一些多边国际环境公约(MEA)对之亦有所涉及。
PPM 标准是指产品的加工过程和加工方法须符合特定环境标准的简称。一般来说,一国为保护环境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安全,有权要求进口产品须符合本国的产品标准,否则,进口国可实施限制措施,这一产品标准为GATT所认可,在1979年东京回合所签订的TBT 协议中对国际产品标准、测试程度均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GATT法律体系内,一国无权要求进口产品的生产符合该国的PPM标准,换言之, 一国不能以他国产品的生产过程有关环境污染标准或其加工方法不符本国的有关标准而对产品实施限制,因为这违背GATT第20条第2款之规定, 依该款项采取的贸易措施只适用于产品本身,而不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及加工方法,且以保护本国环境为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面对庞大而复杂的环境污染,仅仅依靠产品本身污染物的“末端”控制来降低污染的传统理论已远远不能满足90年代的环保需要,为此,一些国家着手探索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途径,并且从实践中认识到,仅仅对发生的污染予以控制是不够的,应该从产品的加工过程及加工方法进行预防。于是,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颁布了有关的PPM标准。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条件的差异,各国制定的PPM 标准互不相同,从而导致乌拉圭回合就该议题的谈判相当艰难。但可喜的是,乌拉圭回合最终形成的TBT协议突破了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TBT协议,对PPM标准问题作了规定;SPS协议对PPM标准也有所涉及。对纳入WTO属下的PPM标准,我们大致须注意如下几点:(1) 修改后的TBT协议规定,进口国有权限制不符本国PPM标准的产品进口,如果这种PPM标准影响产品的性能。为了便于理解,协议附注两个相反事例以示差别:若A 国因B国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没能遵循A国关于药品生产必须清洁工艺的标准,而这种PPM标准影响药品的性能,则A国可以限制B国的药品进口;反之,若B国钢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超过A国的PPM标准, 但这种标准对钢铁的性能无影响,则A国不得实施贸易限制;(2)在SPS协议中, 进口国实施PPM标准限制贸易, 只能以保护其领域内的动植物或人类生命健康为限;(3)WTO要求缔约国在实施TBT协议和SPS协议中的PPM 标准时,不至于影响正当的国际贸易,即该PPM 标准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仅依道德观念实施贸易措施是不符合WTO的规定的。 这主要是针对产品的加工方法而言,因为各国的道德价值观念在产品的加工方法上往往表现不一,如欧共体禁止进口用“腿夹”猎取动物而获取的皮毛,因为它认为这种捕捉方法不人道;再如欧美的“牛肉之争”,欧共体禁止从美国进口使用荷尔蒙催生的牛肉,美国则认为这毫无科学依据。
WTO协调国际环境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TBT协议和SPS 协议仅对影响产品性能的PPM环境污染作出可限制贸易的规定,而对其它PPM环境污染,WTO无能为力。然而, 后者所引起的越境污染或全球环境问题却十分严峻;如英、法、德、意四国汽车制造工业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达2000万吨,随强劲的气流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以酸雨形式下落。由于此类PPM污染不对产品性能发生影响,不属于WTO的管制范围,这种 PPM标准的统一与管制,主要通过MEA来协调。此类MEA主要有《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2〕、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3〕、《贸易公约》、《捕鲸条例》、 《布鲁塞尔控制有毒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等。 任何缔约国若有违反这些公约中所规定的PPM标准的行为,其他国家有权对使用违反该PPM标准的产品进行限制, 而不必考虑PPM标准是否影响产品的性能。因此,有关的MEA和WTO 属下的TBT协议及SPS协议的结合,才构成对技术壁垒中的PPM 标准的法律约束体系。
四、我国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技术壁垒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屡遭他国的这一贸易措施限制,如1990年11月中旬,日本神奈川发现10家经销的中国肉鸡中含有日本禁用的对人体有害的抗菌剂,日本厚生省要求对中国产肉鸡进行全面通关检查,许多日本进口商因此中止了合同;再如1982年,原西德派专家来华考察肉类加工厂,结论是:未达到西德提出的最低卫生要求,为此,我国在原西德注册的14家工厂全部被撤销,我国对原西德的肉食品出口全部中断。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业的发展,降低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之却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出口产品的合格率如今竟然还有所下降,市场占有率也随之下降。因此,正确认识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是我国目前外贸工作的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取的法律对策有:
首先,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我国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既低且不统一,从而造成我国产品的质量检验形同虚设。因此,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规范各类产品的技术标准是当前我国立法中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1992年我国标准计量的重点是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在制订国家标准时,凡属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可直接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并且要求自1992年起5年内我国主要工业产品的50%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因此, 笔者认为,制定技术标准法规时应注意划定各类不同产品应采用的标准:一般来说,主要支柱产业的产品如矿产品、船舶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如各类食品、药品等应直接适用国际通用标准,如 GB/TI 9000-ISO 9000国际标准〔4〕,并在出口商品的包装上使用条码标志〔5 〕;民族特色产品如唐三彩、宣纸等应适用国家标准,取缔各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各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该国家标准,保证此类民族特色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以上两类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如电视机、汽车等可适用专业标准,但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应逐步过渡到适用国际通用标准,增加此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严格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检验制度。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是国务院1984年1月28 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依该条例的规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以保证出口商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对出口产品实施的检验分为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和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两种: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和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均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出证或签发放行单;对于未列入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可由生产单位、供货单位或外贸企业自行检验。因此,在产品出口遇有外国技术壁垒的情形时,我国出口厂商可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对抗工具加以抗辩。
第三,利用WTO和MEA,抵制以PPM 标准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贸易壁垒。近来西欧国家普遍实施环境标志(Green label, 即对符合一定的PPM标准产品颁发的标签)制度, 对我国出口的无环境标志的电器产品实施限制。对此,我们要具体分析:如我国电器的生产不符西欧的PPM标准,影响了产品性能或违反了MEA规定的国际义务,则其有权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否则则是保护主义的贸易壁垒,而不能像国内有些学者所认为的,“环境标志是一种合法的贸易壁垒”。对于那种贸易保护主义的PPM标准措施,我国一方面可向有关的国际机构投诉; 另一方面可依据我国的《外贸法》采取相应的反抵制措施。
第四,利用WTO和MEA,防止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出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近来,在南京、广州、上海等地相继发现大量国外垃圾进口,这是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自由贸易和国内相关法规的漏洞而损害我国环境的行为。我国应以WTO、 《布鲁塞尔控制有毒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及我国的《外贸法》为基础,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打击力度,杜绝此类祸国殃民的事件。
注释:
〔1〕1919年英国制定《商标法》,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只有符合国际标准学会BS标准,才能配以风筝标志,从此,风筝标志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认证标志。
〔2 〕我国是《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员国。
〔3〕我国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字国。
〔4〕GB/TI 9000-ISO 9000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和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和质量保证模式,它详细规定了设计、产品开发、采购、工艺策划、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和贮存、运输、安装技术维护和服务、用后处置等方面的要求和实施程序。1992年5 月我国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决定等同采用ISO 9000国际标准,并于1993年起实施。
〔5〕1991年4月我国正式被接纳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是690,自1991年7月1 日起在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正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