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三种信息传播策略_瓮安论文

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三种信息传播策略_瓮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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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人为危机、对峙危机。美国著名的危机管理研究学者库姆斯以“危机责任”为出发点,把组织危机分为“受害型”、“(无意)事故型”和“(有意)错误型”三类。①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之后,政府在积极处置和善后的同时,虽然不一定成立公关小组来实施对外的信息传播,但一般注重通过各种信息传播途径,以保持或建构自己的积极形象。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②的处置与认知也表现出库姆斯所说的三种类型,而且有些事件中还可以发现从“受害型”危机认知转变为“事故型”危机认知,再转变为“错误型”危机认知的三个阶段。认知不同,所采取的传播策略也相异。本文拟就此展开论述。

一、受害型危机认知:防卫抵制和“替罪羊”的辩解策略

众多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发泄型群体性事件,如万州事件、瓮安事件,如果不追究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不从社会、历史等纵深角度审视事件发生的必然性,那么确实可认为,政府是谣言的牺牲品。因为在这些事件中,点燃人们心中怒火的流言,如万州事件中打人者被传是国土局副局长,瓮安事件中传闻元凶是瓮安县长的侄儿,都被证实是虚假的。因此从表面看,政府及公务人员与这些事件的发生确实并无直接关系,但政府及公务人员却成为了攻击的对象,成为了受害者。

显然,这种去语境化的认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缺少了前因后果,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了偶然性和孤立性。而作为“打砸抢烧”的对象——“政府”,无疑也就被蒙上了无辜的色彩。因此,从政府的立场来说,群体性事件大致可划归为“受害型”危机。

库姆斯指出,危机处置基本有“否认型”、“淡化型”、“重塑型”和“支持型”等四种类型的传播策略。由于政府部门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受害型”的危机,导致他们主要采纳否认型的传播策略,间或运用淡化型的传播策略,总之都是为自己摆脱干系而作辩解。具体如下:

1.回击指控

回击指控是指直接回击或反驳有关本组织的指责和质疑,必要时可以声称将对提出指责和质疑的个人或组织提出诉讼。这是最强势的回应策略,这种办法经常被目标型群体性事件的对峙双方采纳。如河北2005年6月11日的定州事件,定州官方的回击指控:“为什么不能把所有的钱都给村民,这譬如我们创造了100元的价值,但工资就是30元这样一个道理。”③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常伴随着谣言的传播和盛行,因此政府回击指控的对象更多是谣言的始作俑者。

2.否认与瞒报

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传统、典型做法是否认与瞒报,即以封锁消息的方式来否认群体性事件的存在。“传统的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控制,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用的方法是封闭式的内部处置方法,即封锁事件的一切信息,不允许媒体介入,由政府出面协调各自的利益。”④

3.指明与抓捕“替罪羊”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地方政府官员都倾向于延续“寻找敌人”的专政思维,简单粗暴地“扣帽子、揪辫子、打棍子”,使用诸如“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有敌对势力参与”等词句来匆忙定性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最近的甘肃“陇南事件”,事发之初,都能看到这样的“定性怪圈”。这说明,面对危机,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努力化解矛盾,而是上升到“政治高度”,对事件超前定性,把群众利益诉求“泛政治化”。⑤

显然,政府的这种做法目的是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寻找“替罪羊”,是为因自己工作的失职和对群众利益的漠视而在人们心中形成的积怨寻找遁词,想借此推托自身应该承担的失职渎职责任。如大竹事件,大竹县的一位退休干部和主持大竹全面工作的达州市副市长何平都指出,“这次事件实际体现了群众长期郁积于心的情绪,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权钱交易、官员腐败,在杨代莉死亡事件上,这些情绪找到了发泄口。”⑥

这种寻找“替罪羊”的做法极其普遍。如定州事件后,定州政府相关部门表示“首先是尽快破案,追捕凶手。但还要追究个别带头闹事者的法律责任,他们聚众上访闹事,还有很多人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⑦

正是由于把群体性事件看作是“受害型”危机,政府处置策略最强调追究“暴力参与者”的责任。如在2004年的万州事件中,万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胡权宗、曾庆容夫妇,对参与暴力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张德成等11人实施刑事拘留。

二、事故型危机认知:强调技术错误的责任淡化策略

与受害型危机认知相似,政府把群体性事件看作是一种事故型危机也是去语境化认知的结果。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再强调“不法分子”的“蛊惑”与“教唆”,而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是政府当时处置不善所导致,因此主要采取否认和淡化型的形象维护与信息传播策略。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1.强调技术错误

对群体性事件的事故型危机认知的最大特点,在于人们把事态的扩大完全归因于政府相关部门在现场处置时所存在的技术错误。如石宗源认为,在瓮安事件中,县政府在此前及此事件中处置不当,对事件的发生与恶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群体性事件中,政府通常归因于以下两个技术错误:

一是信息未及时公开,未能在第一时间揭露、告知真相。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总结瓮安事件的三条经验中的两条,都是强调信息的及时公开。

二是随意动用警力。如石宗源在7月3日的讲话里说:“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⑧又如孟连事件后,中共云南省委一位负责人问:“为什么人民群众一闹事,人民政府就派人民警察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⑨

这种对群体性事件源于技术错误的事故型危机认知,不仅在官方,在新闻界、学界也非常盛行。如石首事件,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09年6月25日播出的《石首,为何再度“失守”?》中的归因也是如此。

无疑,这种认知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却过于绝对。因为按照这种思路,只要当时处置得当,群体性事件就不可能发生。这意味着,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偶然事件,不具有必然性。而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这种认知显然是具有一定的偏差的。正如瓮安事件之后,石宗源指出:“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随便一个小事情,都可能酿成大事件。……即便没有李树芬案,瓮安也很难避免‘6·28事件’。”⑩

正是基于这种事故型危机的认知,鉴于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导致我国官方近两年来忙于对基层政府集中培训处理群体事件,这种培训无疑是为了避免处置时出现诸如以上技术错误。但需警惕的是,这种对处置的技术错误的过于强调,会导致人们忽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反而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真正根除。

2.淡化责任与危害

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部门往往以缩小参与事件的人数或受伤、死亡的人数等方式来淡化事件的影响和危害。如在万州事件中,新华社的通稿指出只有“数百人”集结在区政府大楼:“当晚8时许,在少数人的煽动下,数百人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并砸坏区政府玻璃大门等。”(11)而《凤凰周刊》的文章则指出有“数万”人参与。

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结束之后,上级政府部门往往还会采纳一个常规性的做法,那就是通过对部分官员的处理、停职来淡化甚至平复事件的危害和人们心底的怨气。如瓮安事件,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免职。(12)不可否认,这些人没能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具有一定的责任。但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后续处置往往在对这些人处理和停职后便画上了句号,这其实是借转移视线的策略来淡化责任与危害。因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实是有深层的社会背景和深刻的社会矛盾的,这些社会矛盾不解决,人们心底的怨气未能排解,类似的群体性事件一碰到合适的机会便会卷土重来。

三、错误型危机认知:追根溯源和完全认错的形象修复策略

错误型危机认知所导致的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特点便是不再将群体性事件从社会背景中剥离出来,也不再将之视为偶然的、孤立的事件,而是将其放进当时、当地的社会背景之中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即认识到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以这种视角进行认知,政府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其中所传播的流言也并非是其发生的关键因素,真正的根源在于民众的利益长期被漠视甚至侵害,政府的不作为和社会上的腐败之风以及不公平现象让民众对政府部门感到失望甚至心怀怨气。这种失望和怨气日积月累,一旦找到突破口便喷涌而出。如对瓮安事件的认识,“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有当地居民称,一些人到县政府助威,貌似为李树芬讨公道,其实他们都是为自己讨公道。”(13)这种高度语境化认知使得政府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错误型的危机,政府对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型危机认知与错误型危机认知虽然都指出了政府的错误,但错误的性质显然不同。事故型危机强调的是处置时的技术错误,即群体性事件是一次技术缺憾所导致的事故,因而具有偶然性;而错误型危机强调的是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长期漠视甚至侵犯群众利益的错误,正是这种错误导致群众的负面情绪日积月累,群体性事件是这种负面情绪的总爆发,因此具有必然性。

认识与定性的不同,自然导致政府的处置策略也迥然相异。以“瓮安事件”为例,当“基层党委政府匆忙将事件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是黑恶势力煽动群众围攻政府”,即把瓮安事件当作是受害型危机的时候,政府的主要处置策略是“单方面处理闹事者”,即上述的指明和抓捕“替罪羊”的策略。而当把这起事件的真相看作是“一些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妥善的解决,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好,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思想意识、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群众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之时,政府采取的措施则显然是下述的重塑型的传播策略,即形象修复策略。“瓮安在清理大火焚烧的废墟,政府也在努力收复民心——或许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才是这个县城秩序恢复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难题”。(14)

1.信息发布:公共信息模式与双向对等模式

所谓公众信息模式,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媒体报道的形式,向广大公众公布真实的信息。而双向对等模式,则指组织和公众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他们互相理解,互相沟通,并且根据沟通的结构相互调整各自的行为。通过不断的反馈,组织知道公众所思、所需,公众也能理解组织的愿望和需要,以此实现危机的化解。

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政府采取了公众信息模式。如在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11月3日上午出现罢运,下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就主动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罢运原因和政府将采取的措施。随后,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每天将事件进展情况和政府处置措施及效果向社会公开”。

也可以使用双向对等模式,即政府运用对话的方式与公众进行沟通与交流。如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不带一兵一卒地与带着长刀、铁棍的胶农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对话在勐马橡胶公司的大会议室里进行,有100余名胶农聚集。……对胶农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孟苏铁一一作出答复或解释,诚恳地请胶农相信党委和政府,一定会照顾绝大多数胶农的利益”(15),“经过1个多小时的对话,大多数胶农离开现场各自回家。这次对话成为事态发展的‘拐点’”。(16)这说明双向对等的信息传播模式的确是政府收复人心和民众维护利益的重要途径。

2.郑重道歉

由于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错误型的危机,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较大的责任,因此政府官员为了平复民众的情绪,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首先要做的就是正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真相,并针对政府所犯的错误向民众认错和道歉。如在瓮安事件中,“6月30日……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赶到瓮安查看现场……他三次鞠躬向百姓道歉……”(17)

正视真相,郑重道歉,也被云南孟连事件的孟苏铁采纳:“孟苏铁马上检讨,承认以前政府工作的确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并向胶农深深地鞠躬表示道歉。胶农对他的这一举动报以热烈的掌声。”(18)这热烈的掌声无疑可以说明,郑重道歉对修复政府形象具有积极的、较大的作用。

3.修正行动

由于政府承认自己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政府的形象修复和人心收复行动中必然包括一系列的对错误行动的修正。如云南孟连事件中,“胶农代表玉康提出,政府要释放被抓的胶农和律师。孟苏轶当场表示,不管他们有什么过错,一律办理取保候审后释放”。而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政府缓建PX项目的决定、环评座谈会以及最后的迁建PX项目,这些举动无疑都是政府为解决问题所做的修正,说明了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

在修正行动中,决不意味着只是像第一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仅仅是就事论事,即仅仅是就导火索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本身进行处置、修正和弥补,而是针对长久的民众怨愤、长期的社会不公和官场浮躁冷漠等等现象进行纠正。如瓮安事件之后,“瓮安普遍开展了接访活动以化解民怨,而今后每个月县委书记和县长都要有专门时间接访”。

正是在这些被修正的行动中,民众感受到了自己的利益被尊重被维护,看到了问题得到解决的希望。

我国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的受害型危机认知、事故型危机认知和错误型危机认知策略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不可否认,以往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主流、主导的认知是“受害型危机”,随着群体性事件的逐渐增多,直至瓮安事件,我国官方通常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受害型+事故型”的危机。当然,由于惯性或者其他诸种原因,我国某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对群体性事件至今仍然持这一认知。而在瓮安事件之后,我国官方则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事故型+错误型”的危机,或者是一种“受害型+事故型+错误型”的危机。如在瓮安事件中,官方称,“抓获59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22人,涉及到流氓恶势力39人,已有19名涉案学生投案自首”;又认为县政府在此前及此事件中处置不当,对事件的发生与恶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还承认“此事件真正的原因在于多年积累的社会矛盾,以致干群关系紧张”。

注释:

①史安斌:《危机传播研究的“西方范式”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本土化”问题》,《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6期

②笔者把现实时空的群体性事件分为发泄型群体性事件与目标型群体性事件

③⑦王克勤、乔国栋:《河北定州村民遭袭案调查:官员称村民违法在先》,《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7月5日

④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学海》2009年第1期

⑤黄豁:《媒体谈群体性事件诱因,群众不明真相说受质疑》,《瞭望》2008年11月29日,转引自http://news.QQ.com,2008年11月29日

⑥贾云勇:《四川大竹群体事件追记:传言未澄清公众走向失控》,《南方都市报》2007年2月4日

⑧(12)萧瀚:《民生、民心与民主——瓮安事件反思》,财经网专稿,http://www.caijing.com.cn/2008-07-08/100073578.html

⑨《县长将集中培训处理群体事件》,载《钱江晚报》,转引自浙江在线2010年1月13日

⑩黄志杰:《6·28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 是长期矛盾积累所致》,《瞭望东方周刊》,转引自http://news.sohu.com/20080714/n258137851.shtml

(11)《重庆万州发生一起严重群体性事件》,《南京日报》,转引自http://www.sina.com.cn2004年10月21日

(13)(14)邓飞:《贵州瓮安事件》,《凤凰周刊》,2008年第20期

(15)(16)(18)伍皓、伍晓阳:《“孟连事件”促官员反省工作态度和作风》,《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7月28日

(17)《还原瓮安事件》,《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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