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的几点建议_人口普查论文

对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的几点建议_人口普查论文

关于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人口普查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背景:

2000年中国将举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虽然经过前4 次人口普查,特别是1982和1990年举行的第三、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我们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给世纪之交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普查工作也将面临很多新问题。同时,随着人们对普查研究和认识的深入,以及普查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可以预计,本次人口普查无论在调查方案、调查项目,还是在调查方式和方法上,都将有比较大的变化。如何搞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不仅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学者们极为关注的事情。为此,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筹备工作开始之前,本刊编辑部特约请在中国人口普查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有一定研究的4位学者,就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提出建议。 我们希望本期论坛能引起更多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对中国人口普查的关注,更希望它能为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的成功发挥一定的作用。

不同的学者讨论和认识问题的角度会有所不同,提出的建议也各有侧重,结论也可能相反。这不仅不会影响我们对问题的认识,反而会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和讨论。因为我们的目的不在于提出几个具体的建议,更重要的是希望能把工作做得更好。

关于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若干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进行过四次人口普查,通过这四次人口普查,我国人口普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在调查项目的设置方面,随着国家需要的增加而逐渐丰富;在质量控制和调查数据质量评估方面,已经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在数据处理技术方面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如何展望下个世纪的需求,使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口学界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一些想法。

1 关于制定调查方案的思路

我认为,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设计要本着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一切经过试验、坚持改革方向的原则。

第一,要立足我国国情。根据党的十五大制定的宏伟战略部署,我国正在实行“两个转变”,中央还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和2010年我国人口控制的奋斗目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应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反映。此外,我国有健全的户口管理制度,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要借鉴国外经验。就现代人口普查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要比我国的历史长,他们有许多好经验,值得借鉴。一方面,我们要虚心学习,刻苦钻研,把外国的好经验弄清楚,注意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国情,不能照抄照搬;一方面,我们要有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

第三,要一切经过试验。对普查方案中的一些重要工作环节的设计,要通过实践来检验。由于普查涉及面很广,为了不走弯路,实现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必须要持谨慎态度。

第四,要坚持改革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统计工作也正在改革之中。人口普查工作也要以改革的精神来对待。

2 关于普查项目的设计。

人口普查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合理规定普查项目,可以说,普查登记表是人口普查成果的集中体现。

我认为,在确定普查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既要满足国家建设、行政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也要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程度。要尽量减轻基层负担,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能力。

第二,少而精的原则。对调查项目要认真地筛选,不要把过多的项目或难以查清的项目列入普查,凡能通过其他渠道取得信息的,不必列入普查项目。要尽量减少调查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以确保调查质量。

第三,尽量减少回顾性调查项目的原则。严格讲,人口普查主要是调查静态指标。出生、死亡指标涉及检查人口计划,拟可保留,但有些项目,譬如对50—64岁妇女生育状况的调查,在第三次、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已调查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可否不再调查。需要时,可通过有关资料进行间接估算。

第四,提高科学性的原则。普查项目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取得符合实际情况的资料。属于设计不妥而造成的缺陷,是无法弥补的。例如,我国1964、1982、1990年进行的三次人口普查对反映人口受教育状况的指标均使用了“文化程度”这个调查项目。而它实际上包括了两个内容,一个是“识字状况”,一个是“受教育程度”。识字状况是指人们的读写能力。搜集这方面资料,是为区别人口中的文盲与非文盲。从年龄看,可只搜集15岁和15岁以上的人口的识字状况(6 —14岁可不调查)。受教育程度是指人们按其受教育的国家的学制规定,已修完的最高等级中的最高年级,也就是本人的最高学历。显然,把两个含义不同的指标列在同一个调查项目(文化程度)下是不够合理的。联合国有关建议中是将“受教育程度”和“识字状况”分开的。

第五,提高数据实用性的原则。对那些与宏观决策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尽可能予以反映。如住房状况,我国已进行过的四次人口普查,由于条件还不够成熟,都没有象许多国家那样,把人口普查和住房普查结合起来进行。现在,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的条件趋于成熟。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已经在城镇范围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口普查与住房普查相结合可以有以下优点:一方面,可以减少单独调查住房的困难和麻烦,而且住房调查离开居住的人口是意义不大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人口与住房情况两者的比较获得很有价值的信息,并深入分析和发现问题,为指导工作和决策提供依据。

有关就业状况项目的设计,可否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经济活动人口”与“非经济活动人口”的概念,不再延用“在业人口”、“不在业人口”的概念,并对失业状况给予足够的重视。

展望21世纪,在人口方面将会引起广泛关心的一些问题,如人口迁移流动状况、妇女地位、老龄化、人口素质等方面的情况也应着重反映,以增强实用性。

看来,从今后我国人口普查的调查内容看,会呈增加的趋势。可考虑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把普查与抽样调查结合起来。人口普查登记表可以采用长短表的形式。那些属于人口基本状况的内容,如性别、年龄、民族等,可继续采用普查的办法,设计成短表,每户都填报。而其他内容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设计成长表,只由10%或20%的户填报。

3 关于原始调查数据的录入方式

我国第三次、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原始数据,均采用了手工击键式录入微机的方式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可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光电录入技术。采用光电录入方式可减少在编码、手工录入等环节造成的再生性误差,可缩短录入工作的时间,提高资料使用的时效性,可减少对大量手工录入人员的生活管理工作等,因而具有明显的优势。当然,对此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充分的技术、组织方面的准备。譬如,要注意核定光电录入设备的性能、使用寿命,注意调整与之配套的微机和网络设备。要特别注意运用系统论原理,一切经过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有了正确的决策和科学的方案并不等于系统的成功,必须以硬件为物质基础,有功能齐备的软件系统支持,还要有良好素质的技术人员和数据录入人员。总之,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成败的关键。要善于在试运转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待一切成熟后再向面上推开。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在1997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时曾在五个省、市进行了光电录入的试点,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

当然,采用新的录入方式,必然会改变多年来我们已熟练掌握的人口普查全过程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在这方面,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掌握新知识,学会新本领。

我们相信,将于2000年进行的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会在我国人口普查史上建造一个新的里程碑,在国际人口普查史上留下一个新的篇章。

对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的若干建议

我国曾于1953、1964、1982和1990年进行过4次全国人口普查, 并于1987和1995年各进行过1次1%人口抽样调查,都达到了预定目标,取得了高质量的数据。

然而,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工作经验的积累和主观认识的提高,在工作不断取得成绩和进步的基础上,我们反而感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以改进。下面拟就若干具体问题提一些想法和建议。

1.关于调查对象。进行任何一项调查,首先都要确定调查对象,即调查“谁”或调查“什么”。人口普查的调查对象,不言而喻当然是“人”(或者说是“居民”)。那么,中国人口普查的对象当然应是和中国有关的全体“人”。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中国人口普查的对象究竟是(1)全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论住在哪里),还是(2)全体住在中国国境内的人(不论国籍),是(3 )全体住在中国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从历次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看,1953和1964年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公民)均应进行登记,显然是遵循国籍原则。1982和1990年则规定: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即既考虑国籍又考虑居住地。也就是说,普查对象是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可见,调查对象的范围已有所改变。然而,事实上,“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仍在原户籍登记地进行登记。所以,实行的仍是国籍原则,只不过排除了在国内从未有过户籍登记的人。由于这里的具体作法涉及普查对象的范围这个根本问题,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并加以明确。〔1 〕我个人认为,仍应以全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为普查对象。

2.关于直接登记的内容。首先,人口普查最基本的任务是点清标准时点的现存人数,既不能重,又不能漏;其次,登记每个被调查者所具有的各有关特征的具体状态或数值(如性别、年龄、婚姻状态、教育水平、……);第三,追记过去某一段时间内发生在被调查者身上的某些人口活动(如生育、迁移等)。严格说,最后这一类本来应是经常统计的内容,放在普查中来调查已属于普查范围的扩大和延伸。至于对标准时点前一年内死亡者的登记调查,那就已经不是对活人的调查,只能算是对经常生命登记的代替。住房调查虽可搭车进行,但很难说本身就是属于“人口”调查。点清人数是做好人口普查的基础,也是人口普查中最困难的问题。但根据1982年以来几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结果看,在每个地区有户籍登记而普查标准时间又在户籍登记地的约占全体人口的97.3%以上。普查时不在户籍登记地的只占1.9%。 而后者当中的大部分人又是有处可寻的。实际上,有可能漏掉而需特意寻找的只占极少一部分。可是历来人口普查却都是假定全国所有的人都有同样可能被漏掉,因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象用篦子梳头发那样梳一遍。为了不漏掉极少数的人,而把十几亿明知其所在的人也寻找一通。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做呢?难道不能事先在各个地区把居民区分一下,把肯定在标准时点能点查到的人单另分开登记,而集中力量去寻找那些处于游离状态的相对少数人吗?这样岂不可以大大节约了人力,而同时又大大增强了寻找那极少数人的力量?当然,在取得实践经验之前,这还只是一种设想。但,难道不值得从现在起选择一些地区做一些试点吗?

3.人口普查中工作量更大的是登记每个被调查者的种种特征。而且误差也往往产生于这些项目的答案不符合实际。为了防止错误,历次人口普查都强调要以现场回答为准。然而,这正好容易受到记忆不准的影响,也给任意回答和隐匿真情开了方便之门。本来象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归属这类特征都是一成不变的,有何必要次次询问、次次重新确定?有些特征,如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婚姻状态、曾生子女数、甚至行业和职业等,并非频繁变动,似也可事先登记,在标准时点过后加以核定。充分利用那些固定不变的特征的原有的登记资料,对有可能变动的特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相应改动,既可保证调查结果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工作量。

4.人口普查标准时间的选择。前四次人口普查和1987年1 %人口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均订在7月1日0时。理由何在?似乎无人解释过, 更谈不到论证。我们只能猜想最初可能是考虑7月1日是一年的正中,这一天的数字可以代表全年。这种考虑原也有一定道理。1995年1 %抽样调查把标准时间改为10月1日0时。理由是7月初是全国农业大忙季节, 且多雨、多灾,进行全国性调查十分不便。改动日期显然是必要的。然而,具体改至10月1日0时,是否就最合适?也还值得认真分析研究。首先,10月1日是国庆节,是全国性的重大节日之一。 对人口的流动是否有影响?是否会增加点查人数的困难?其次,10月初也是秋收冬种的大忙季节之一。第三,我国外出打工人员回家休假有很强的季节性。标准时间订在不同季节肯定会影响流动人口与各地常住人口的数量。这些问题都不能不考虑。所以,对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标准时间的选择还有进一步分析研究之必要。特别是1995年改为10月1日后, 其调查结果已经出来,更可据以评价选择这个日期之得失利弊,以及对其他日期的考虑。

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还有很多理论上、方法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和推敲。“纸上谈兵”历来是从贬义上来说的。然而,在准备一次13亿人口普查这样一项宏大社会工程中,事先多做些深入的、过细的“纸上谈兵”工作(指在方法论上多做些研究探讨),也许会对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提高调查质量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

关于2000年人口普查的几点建议

将于2000年举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是我国世纪之交的一次重要人口普查。值此迎接第五次人口普查之际,应《人口研究》杂志之约,谈一点粗浅的见解,供参考。

第一,人口普查的项目,以少而精为宜。我国各次普查的项目呈现逐次增多的趋势。1953年5项,1964年9项,1982年19项,1990年21项。这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但不是越多越好,这一点在国外是有教训的。美国人口普查曾一度多达100多项。数字汇总花了7年时间,数字汇总出来后已没什么用了。后来又逐渐减少,现在美国人口普查人口项目32项,住房项目33项。合计只有65项,其中,长表只有少数人才填报。日本的国势调查项目基本稳定在22项左右,我认为是比较合适的。我国1990年普查项目已达21项,我认为普查的基本项目都已具备了,原则上不宜再增加。普查的登记项目可以少些,以减少普查员的负担;但普查的汇总表可以多些,以便充分发挥普查资料的作用。

第二,普查对象和普查标准时间是过去争论较多的问题。得悉1995年小普查和以后的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已将普查标准时间改在10月1日, 我非常赞成。希望这个日子能在“五普”和以后的普查中固定下来,不再变化,因为它避开了夏收夏种夏管季节,特别易发水灾的7月1日,较为理想。关于普查对象,原则上也不宜再变,但时间标准我建议改为半年,因为一般来说,一个人一年中在一个地方居住时间超过半年就可以认为该地是常住地了。这方面我过去曾发表过专门论文、不再赘述。

第三,关于汇总表问题、汇总表是表现普查成果的主要形式,设计普查表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过多的汇总表会加重国家负担和拖长时间,但必要而合理的汇总表还是不可少的。1990年四普的汇总表所含范围应该说是比较好的,但也有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仅就所见举例如下:

例子之一是在普查汇总表没有分县镇的人口数,人口地区分布是非常重要的数字,应该在汇总资料中占有应有地位。但在《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一册第二部分,“人口城乡分布”各表中只有各市及所辖区的人口数,而镇和县的人口数只有分省的数和分组的数,没有具体的镇名和县名。全国分县市人口数要到《1991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才能找到,全国各镇的人口数则根本没有。我觉得人口城镇化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市镇县的具体人数应在人口普查资料中予以公布。1982年以前的普查资料均有此类数字,建议在下次普查汇总时予以恢复。

例子之二是第四分册第十一部分人口迁移数字,表11—1 的主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市镇县迁入人数。宾栏是迁出地各省区的市、镇、乡村分男女人数(每省12小栏),内容极为详尽。但遗憾的是头几列中只有合计、男、女人数,却没有迁入本地市镇县的各省区、市、镇、乡村人口合计数和男女人数。如果要想得到某省市、镇、县迁入人口的迁出地类型(市、镇、乡村)人数,就得将该省迁自各省区的市镇乡村的迁出人数累加起来才能得到,只一省就须加总30×9×3=810 笔数。如需全国30个省的全部分市镇乡村迁出合计人数就须要计算2430笔数字,才能得出全国迁移人口平衡(矩阵)表,相当繁琐。这一平衡表在10%抽样汇总资料表11—1中曾经有过(见该书第484~489页), 在100%汇总中舍弃了,给使用带来很大不便。建议下次普查汇总时, 在横栏开头的前一部分除列出“合计、男、女”外,还应列出“市人口小计、男、女;镇人口小计、男、女和县人口小计、男、女9 项迁出人口数,同后列各省的格子同步。

例子之三是迁移人口没有分年龄性别数字。我们知道,出生、死亡和迁移被称为人口变动的三大要素。现在出生和死亡都有分年龄性别的综合表,而迁移则从未涉及此项内容。这对研究人口迁移流动非常不利。建议“五普”时能汇总全国及各省区的迁移人口“百岁表”,按总人口、市人口、镇人口、乡村人口分男女共12张表汇总,如能惠及,对研究人口迁移流动将有很大用途。

最后,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过去习惯使用的“全国人口(不包括港澳台人数)”这一提法似应尽快改变。台湾的户口普查和大陆是同步的,也是2000年10月(日期稍差几天)。 澳门按过去习惯也是逢“0”年普查的。香港因是前英国占领地区,每逢“1”年普查, 可否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将2001年普查改为2000年举行。如能实现,则可得出全中国一个真正的完整的全国人口数。不再加“不含港澳台”的括号了。

关于改进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几点设想

2000年进行的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将反映近30年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卓越成就;反映九五人口计划的执行结果,并为预测2010年人口目标的实现提供可信依据;到2000年,运用人口数据将描绘出一幅各地区参次有序地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喜人情景;这次普查还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与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多层次的人口信息。因此在既有的工作基础上,借鉴国际的有益经验,改进我国的普查工作,应是完善我国人口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方面。

1 改进普查对象

除1964年的第二次普查,按户籍人口搜集资料外,其他三次以及“小普查”都按常住人口进行登记的,这对于查清我国人口方面的基本国情,为决策和研究工作,起到良好的服务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强,不仅继续存在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分离,还越来越多地出现当地的实际人口与常住人口的背离现象,这就限制了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普查资料所能发挥的社会效益,改进人口普查对象,已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按什么原则确定普查对象?必须根据人口自身特点,以及满足不同时期普查的目的,即国家、社会对人口资料的迫切需要。当前,它应涵盖以下方面:首先,它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提供人口环境方面的资料。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过程中,决不能忽视人口的地理特征及它的流动态势。因此,提供人口的流向、流速、流因资料、势必成为普查为市场经济机制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它要为各级政府对农村人口转进城镇,提供宏观调节的事实依据。迄今为止,还缺乏系统、全面的关于全国人口流动的数据;而普查,亦只有全国人口普查,能最大限度地查明人口的流向、流量,从中发现人口的流动规律,才能对中央‘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方针的贯彻情况,作出评估,并促进人口有序流动,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再次,为研究我国人口发展前景,亦必须把握人口流动及城镇化态势,从中认识城乡人口结构变化的规律,及其对生育率转变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人口普查为各地,特别是城镇地区,提供流动人口的规模、速度、流因、流向等资料,是普查为改革开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人口普查对象,在我国人口流动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应既含常住人口,又含现有人口。以两者口径上看,一地的常住人口,既包括常住当地而普查时点留居当地的人,还包括常住当地而普查时暂时外出的人口,但不包括普查时点外来暂住人口;而现有人口指普查时点在本地区居住着的人口,以及当时虽不在居住地,但去到一些无法清点地的人口,如正在旅途中,或在水、陆运输线或在空中值勤的人口。所以现有人口不包括常住本地暂时外出的人口,但包括外来暂住的人口。

以一个地区来看,普查述及四个范畴,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互含关系:

现有人口=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常住人口中暂时外出人口(1)

从而现有人口-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常住人口中暂时外出人口 (2)

从(2)获得的现有人口与常住人口的差额, 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流动人口,才是分析人口城镇化,制定成镇发展规划发展必须把握的一个侧面,这个资料,不能从人口经常登记中获得,而只能以全方位扫描式的人口普查中获得,只要事先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组织工作,即未由此获得的流动人口资料,它的可信程度,将是无与伦比的。

从全国看,一个流动着的人口,在流入地登记为外来暂住,相应地在流出地登记为暂时外出,所以从一定地区看或流入多于流出(如多数城镇);或流出多出于流入(如多数农村),从全国看来暂住人口的总额,与暂时外出人口的总额是相等的,就是说全国现有人口应与全国常住人口相等,事实上,总会有差额,原因是它涵盖着本国公民出入国境人数的差别;亦包含着普查时的登记性误差,或有意的讳避。前一部分,可从出入境登记的数字中查明,余下部分,正可以衡量普查工作的质量。

从普查为‘发展’服务着眼,当前的重点要查明城镇的流入人口的人数,及其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等这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此,需要在普查表的个人项目下,设立暂住人口一项,它包括标准时间在当地居住着的非常住人口,对他们除了回答常住人口一切项目外,应填答以下问题:常住地的建制名称与类型;来本地时间;来本地原因。对常住人口中的暂时外出人口,亦应填答相应项目。

2 关于普查方法

根据国际普查与我国调查统计经验,利用抽样与普查相结合,亦即采用长短表方法,搜集普查资料,能在资料的质量、时效,人力物力的节约上, 获得很好效益。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 10 %的样本也涵盖了12000多万人口,从中反映的各种规律性结论, 作为决策依据是足够的,而且对绝大多数人口采用短表,对提高资料质量将起积极效应。再说从短表中获得的基本人口信息,很快就能分析运用,从资料的及时性上远远胜过全面汇总,以1990年四普为例,10%抽样资料在标准时间一年后的1991年8月就出版,而全面汇总在1993年4月才完成,这提前两年的时效,对一个发展迅猛的社会来说,多么可贵,至于长短表内容的区分,可以根据对普查项目需要的迫切性,进行区分,1990年美国普查的经验,可供参考。它的短表,包括人口自然特性、婚姻状况、民族,及有关住房的基本特点共12项,其余关于居民详尽的社会、经济特征,以及住房的设施等情况,都列入长表,共25项,大体上长短表内容约2与1之比,短表由100%人口填报,长表仅在抽样总体内实施, 至于我国抽样比例多大,长短表如何在内容上区分,可在第3、4次普查,抽样汇总与全部汇总资料的对比分析中确定并通过试点加以完善。

3 关于劳动就业项目的调整建议

当前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逐步深化,劳动力行业、职业结构的调整,是改革的重要方面,怎样充分显示各行各业现实的劳动力数量、结构、素质,以及如何确切把握社会可利用的劳动资源,区分各种不可避免的,或应该尽量减少的失业状态,是国家或地区政府对劳动力进行宏观调节时,必须把握的数据。我国一些统计学家已经提出了在普查中设置经济活动人口,代替以往普查中的不在业人口状况的设想(孙兢新、游允中,1997),联合国在1990年建议各国在90年代普查中采用经济活动人口作为普查项目,因此,设置这个项目,既是国际对比需要,亦是我国普查为体制改革服务的需要。经济活动人口包含在一定时间上所有为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人员,不论是在业、失业,以及过去未工作而正在找工作的人员。(SNA,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劳动资源内有能力并愿意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显然,它不包括劳动年龄内正在学习的人员,纯粹搞家务的妇女,退休人员,完全靠别人生活的人。通过经济活动人口与同一年龄范围的人口数比较,即经济活动率。它揭示全社会可劳动人口中实际参予社会劳动的比例,当然从经济活动人口的结构上,容易得出一定时间上的失业率。事实上,社会发展进程中,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经常发生的,由此而产生的结构性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揭示一定时间上,经济活动人口的结构状况,是健全劳动力市场,及建立再就业机制的需要,在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中, 已经掺入了经济活动人口的思路,但应进一步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结合国情,完善经济活动人口的内涵,在2000年普查时使用。

4 改进人口普查资料向社会公布方式,提高普查的社会效益

我国第三、四次普查,得出一批质量很高的资料,但资料的时效性较差,而且向社会公布的,无非是一批既定格式的汇总结果,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资料的开发利用,相对于巨大的普查投入来说,‘产出”显得不足,在信息技术日益普及的形势下,完全有必要向社会提供去除个人姓名、地址外的普查原始数据,以充分发挥普查的社会效益。1982年我国1‰生育率的抽样调查,从生育率上观察, 得出与三普很接近的结果,据普查汇总,1981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2.644,而1‰人口生育率抽样的结果为2.649,两者相差率为1.9‰,这已细微到分析时可以忽略的地步。设想在全部普查资料汇总过程中,尽快向社会提供1 ‰人口的原始数据盘,那末资料的分析工作,应能在标准时间一年后就开始,由于减少了数据量,1‰的样本只含120多万人,这样各研究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以至企业都能在微机上运用分析软件操作,这样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的深度,特别在时效性方面,将会出现新的局面。

至于公布100%的汇总资料,亦可向深细方面改进, 除了按此地区汇总外,还应按项目,特别是那些对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整理专项汇总资料,如教育程度、老年人口、城市住房、迁移流动、人口经济活动等,这些资料的深细程度,对于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开展科学研究都有重要价值。

主持人评论:

2000年中国的人口普查将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口普查,届时中国人口将接近13亿。在世纪转换阶段进行的这次普查,不仅为20世纪中国的人口发展画上了一个句号,也将为21世纪中国的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性数据。

在前面的笔谈中,学者们就2000年人口普查提出了一系列有参考价值的建议。结合以上提出的问题,在此强调和补充以下几点:

1.将住房普查引入人口普查。提出这一建议的基本依据是:人与住房具有密切的关系,房屋普查自然要涉及到人,二者的结合可以大大提高资料搜集的效益。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近80%的人口普查是与住房普查一道进行的。除此原因外,中国目前正在进行住房制度的改革,全面、准确地了解中国人口,特别是城镇人口的住房情况,对于未来的住房制度改革,将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2.将抽样调查引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具有投入少、收益大的特点,但是抽样调查的最重要缺陷是:只能直接推断总体特征指标的相对量,而不能直接推断绝对量。这一点决定了抽样调查不可能完全替代人口普查。但是二者结合的互补性却很强,即利用普查可以取得人口总量及重要人口特征的绝对量,利用抽样调查可以推断总体各类特征的相对指标值,同时结合总体绝对量可计算出相应的绝对数。这样既省财省力,又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各类数据。另外,人口越多,使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的效益也越高。比如美国人口普查抽取20%人口进行调查的项目,在中国只要抽取不到5%的人进行调查,就足以达到同样的精度。

3.适当调整登记对象的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第三、四次人口普查登记对象的时间标准为1年,空间标准为县、市范围之内。 为了能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工作和生活相对稳定的非户籍地居住人口的状况,掌握“流动人口”的规模和分布,建议将时间标准定义在3—6个月之间;由于以县市为空间标准的数据,不宜用于分析人口城镇化过程,所以建议将空间标准设置在乡、镇和区一级。

4.建议取消有关出生、死亡和生育方面的调查项目。人口普查本质上属于静态调查,易于搜集静态人口数据。动态数据客观上需要连续观察,间断式的观察意义不大。因为人口普查每十年举行一次,所以间隔时间很长,调查动态数据对分析人口变动无太大作用,而且由于这类项目需要被调查者进行回顾,往往准确性也比较差。因此建议2000年人口普查能够不再调查有关出生、死亡和生育方面的内容。虽然生育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数两项属于静态指标,但是由于这两项很少被用于分析和使用,也建议取消。取消对出生、死亡、生育方面的调查,不仅可以减轻普查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由于调查这些比较敏感的项目,而影响普查整体数据的准确性。

总之,无论从世纪之交的时间上,还是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上看,无疑2000年人口普查将是一次极为重要的调查。人们将对此次普查抱有较高的期望,这种期望不仅表现在过程上,而且会表现在结果上。

主持人:乔晓春

注释:

〔1〕多年来我国也有不少论文和书刊, 误把“现有人口”还是“常住人口”这个就各个地区而言的登记的口径问题,当作了普查对象问题。其实二者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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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的几点建议_人口普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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