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建设的演变与分析_校企合作论文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建设的演变与分析_校企合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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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6)6-0023-08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是一种以明确、显性、稳定的形式存在的,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的沿革,可从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体制转型期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三个阶段去考察。

       一、1949-1977:计划经济时期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探索新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并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显现出独特的内容和形式。

       (一)制度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改变破乱不堪的经济乱局和严重萎缩的经济形势。其中,1950全国统一财政工作确立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到1957年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完成时,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基本建立起了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100%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主要用计划来解决资源配置和利用问题,此时期经济增长速度、教育事业发展、就业和工资水平、财政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以及产品的数量、品种、价格、消费等均由中央当局的指令性计划来决定。职业教育及其校企合作制度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及政府的直接干预下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

       (二)制度概况

       职业教育如何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劳动者,如何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经济困难的条件下,基于马克思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提出了职业院校试办工厂或农场、学生半工半读的主张,并将其制度化,随后又提出了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主张。这可以看做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一种基于国情的探索。

       1958年1月发布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第48条、第49条、第50条规定了中等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如何实施半工半读的问题。条款规定,无论是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农业学校,还是一切高等工业学校,凡是有可能的,都要试办工厂或者农场、作坊,通过生产做到自给或者半自给,学生则实行半工半读,也可以同工厂、工地、农村合作社或者服务行业签订参加劳动的合同。[1]当时,各类技术学校都努力完善充实生产设施,纷纷试办工厂、农场或作坊,建立生产劳动实习基地,保证学生能够半工半读。而《关于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则正式提出了“今后在教育方面要有步骤地实行半工半读的教育制度”,并强调不能举办工厂、农场(厂)、牧场的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要同当地的工厂、作坊和服务行业订立生产实习合同。[2]

       从《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和《关于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两个文件发布的条款可以看出,“凡是可能的”、“有步骤地实行”等字样不仅体现出了计划性色彩,而且也体现出这种半工半读制度是在全国通行的教育制度,所有学校都应逐步地创造条件或寻找条件努力实现。同时,这些条款不仅规定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采取半工半读的形式,而且对学校和企业(工厂、工地、农场或者服务行业)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界定:一种是学校自己办企业,可单独举办或联办,实现学生到自己所办企业半工半读;一种是不能举办企业的学校要同当地的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合作,实现学生半工半读。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半工半读制度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初步确立。

       1958年5月30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正式提出实行“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主张。“两种教育制度”是指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半工半读的学校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是指工厂、机关中八小时工作的劳动制度和半工半读的工厂劳动制度。刘少奇强调,无论是全日制学校,还是半工半读学校,都应当算作正规学校,这两种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些都要规定为“国家制度”[3]。

       总体来看,职业教育是与经济发展关联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半工半读教育制度、半工半读劳动制度也正反映出职业教育这种实践性的本质,因此半工半读制度成为最重要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形式。此期间,一些省市和中央部门专门成立半工(农)半读教育管理机构,领导和推动半工(农)半读的实验工作,如教育部成立半工半读教育办公室,化工部成立半工半读领导小组等。与此同时,各部委、企业及行业部门发挥资源优势,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务市场需求来设置专业,规定招生人数,确定和调整教学内容,使企事业单位招生、教育、就业形成了高度的统一整体。

       (三)制度评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指导下,依据当时国家经济状况,以半工半读形式展开的,且不仅限于教育领域,还扩大到经济和生产领域。其校企合作制度主要形态有两种:一种是半工半读的教育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学校单独或与其他学校联合开办工厂或农场,学生一边学习,一边参加生产劳动;二是学校与当地的企业、工厂(场)或农业合作社、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教师与学生定期轮流去参加生产劳动。另一种是半工半读的劳动制度。由工厂、机关开办半工半读学校,工人一边在企业参加劳动,一边在学校读书。无论是哪种制度形态,都是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生动实践,其目标都是多快好省地培养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和技术人才。

       这一时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呈现出成型快、落实快、运行快的特点。尽管颁布的政策或下发的计划很少,但只要发布一个政策或仅仅是一个指令,都会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呼应。这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是从体制层面看,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指示、计划颁布后便会迅速得到由上而下的贯彻落实。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学校紧紧依附于国家直接管理,政府机构与企业、学校与之间的关系为“授权——履行”关系,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相当地依赖那些外在的强制性指令和规范。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成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主体,企业由于只执行既定的生产计划而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国家主要通过指标、计划参数、实际评价等对企业实行全面的控制,而企业的绩效则完全表现在对计划的完成和当局的偏好。计划经济时代,突出的是“计划”,企业实际是个加工厂,因为生产原料及产品均由国家统一调配,企业员工工资也由国家制定。二是当时社会的意识形态使然。从被奴役的旧社会走来,在新中国刚刚起步的建设阶段,全国民众上下一心全力推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建设,服从命令、服务国家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因此对于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的政策,执行者必会给予积极响应和支持。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这种计划型、指令型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这种治理框架内,制度依然靠自上而下的集权式和官僚式命令传递机制来维持,这一方面极易滋生权力寻租,另一方面也会由于政府机制的无效率和滞后性而无法达致预期目标,无法实现职业教育举办主体各方资源及利益配置的灵活化、最优化[4]。

       二、1978-2001:经济体制转型期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

       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整体体制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相继进行科技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经济体制转型及其他领域的变革引发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变迁。

       (一)制度背景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指出要多方面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大幅度提高生产力。这标志着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改革阶段,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标志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时期。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变革。此时期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衡量企业绩效的标准的提出、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科技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由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机构调整与改革等重大举措的实施,不仅对经济各领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也对职业教育制度提出变革要求,促进了职业教育新型校企关系、多元办学体制及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形成。

       (二)制度概况

       这一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具体形式是学校与企业共建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企业接纳师生实习实践,学校和企业都要制定实习教学计划,严格实施实习教学管理。此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颁布职业教育法规及一系列政策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建设步伐加快。这些法规和政策具体归类如下:

       一是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这些法律法规虽不是专门性校企合作法规,但在具体条款上均涉及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其中,《劳动法》(1995)从法律上明确用人单位有“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在教育法规中,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规定企事业单位有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职业培训的责任,并鼓励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这些法律法规为职业院校依法实施校企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规制性与指导性政策。此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和其他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发布多项政策,要求职业教育密切与经济社会的联系,走校企合作道路,并对职业院校如何实施校企合作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条例》(1979)①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内外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的时间安排、管理办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提出“学校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和可能条件,举办工厂、农场或医院,也可以同校外的厂矿企业、农场、农村人民公社、医院等建立固定的联系”;《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1986)提出“各地经委与教委共同帮助本地区企业与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对口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可以进行厂校合作培训制度的试点”,“对口的企业应积极接纳师生下厂进行生产实习和实践”,并提出“可先在有条件的企业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确立职业教育要走“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路子;《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1998)则从微观实施层面提出“要增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校董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咨询组织中要有相关经济界、产业界专家参加,充分发挥他们在研究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998年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则进一步明确“增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这一时期,国家及各部委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职业院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并对学生实习实训产生的费用、实习管理、基地建设经费投入等内容作出规定。如,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办法》(1982),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1987),能源部发布的《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1990),等等。因为重视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到1992年底,全国有10818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办起了28594个校办产业和实习基地。校办产业和实习基地的建立,不仅培养和提升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也增强了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补充了教育经费的不足[5]。

       三是规范性与引导性政策。从职业学校设置、人员配备、专业设置、课程教学标准等方面将实习管理、实习基地建设、实习教学等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推动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实践中切实加强校企合作,通过联合建立实习基地、合作开展教学等措施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颁布的政策文件有《关于制定和修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四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1986)、《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1986)、《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1986)、《技工学校工作条例》(1986)、《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1986)、《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1990)、《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199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1991)、《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试行)》(1993)、《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199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1997)等。在这些政策文件中,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确立了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分办学条件、办学过程、办学目标三大类,以学校领导、师资队伍、学校设施和经费、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办学效益七大要素组成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之下,共设有23个二级指标。其中,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办学效益、设施与经费等一级指标中包含了实践教学师资、实习管理、实验实习成绩、实习基地等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的二级指标[6]。1994年,国家教委又组织江苏、山东、河南等省起草了《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涉及校办产业和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指标权重占比较高[7]。按照评估要求,我国职业院校普遍建起了校办工厂、畜牧场或农场,同时建立起了若干校外基地,实现校内基地与校外基地相结合。

       (三)制度评析

       从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的变革都是深嵌于经济体制及行政体制、教育体制改革当中的,既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某些特征,又开掘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某些形态。

       这一时期,契合经济转型,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成为第一要务。在政府推动及各项政策的引导下,我国职业教育逐步形成了以行业办学为主、企业办学为辅、地方实施多种办学的体制。这种体制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亦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主要体现为校企关系多样化、校企管理复杂化。此时期职业学校有行业办、企业办、教育部门办、劳动部门办、个人办、社会组织办,校企关系主要有行业下属企业与所办学校之间的关系、企业办校与所属企业的关系、教育部门办校与经济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关系、劳动部门办校与经济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关系、职业学校与自办工厂之间的关系等,以及企业办的学校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交织复杂的各种校企关系,一方面反映了百花齐放的办学局面,但同时也构筑了条块分割的管理鸿沟。

       在1993年以后,由于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校企关系发生改变,由天然的一体化“血缘”关系开始转向两个独立的不同领域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在管理体制上也采取了分割管理的办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需求在动荡中弱化。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线的阶段,主线是明晰企业产权和实现政企分开,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对企业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也沿着这一逻辑主线在中央集权和放权中从紧密走向松散。此后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始发展起来,很多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探索在实践需求的推动下开始起步。

       这一时期,统招、统包、统分的招生与就业制度终结,计划式、指令式的校企合作治理优势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则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既缺少有效的非行政手段对校企合作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也无法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生产要素,从而有效地引导校企合作。尤其是,在多头治理的框架中,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管理机构的协调能力及执行力不强,以及缺少问责、监督、评估和激励机制等,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仅在规模上扩展有限,而且在效益和质量上也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同时,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企业,对于校企合作需求的意愿并不强烈,这既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使然,也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衡量企业绩效的标准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可以说,此时期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企业,均缺乏合作的主观意愿。学校与企业作为两个独立并行的体系,在冲破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束缚奔向自由的过程中愈发强化了对于自身领域价值目标的追求,校企合作的非正式制度弱化明显,正式制度有所加强。

       三、2002-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

       (一)制度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进入完善时期,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经济持续增长,企业主体活力显著增强。主要体现在:国家企业数量虽有减少,但总体控制力与执行力增强,其经济总体效益持续提高,而非公有制企业也得到快速发展,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促进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的重要力量[8]。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产业调整或升级,企业等单位对各类人才资源尤其是技术技能型人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正如多恩布仁什、费希尔和斯塔兹所描述的:“在大部分历史中,两个重要因素,当推资本积累和进术进步。”[9]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必然带来资源配置的变化和产业内部的重新分工,进而对劳动力配置和专业化分工产生深刻影响。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就业人口多分布在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中私营企业就业人口最多,并且呈明显逐年增长趋势,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呈现减少趋势。从企业规模看,我国中小企业成为吸纳就业人口的主体,且多为私营企业。

       (二)制度概况

       这一时期,在政府推动、学校主动及企业自身需求增长三重要素作用下,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职业教育中,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模不断扩大,校企合作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此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建设措施也更加多元化。

       在法规方面,2007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既强调了职业教育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又明确了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之路。我国部分地区制定并颁布了专门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2009年宁波市出台《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校企合作法律文件。在宁波之后,我国河南、山东、苏州等20余个省市也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或规章。各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各利益主体在校企合作中的动机和责任进行了有效的引导和约束,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由自发向自觉的转变[10]。

       在政策方面,我国颁布出台的政策不仅数量规模大,而且包括很多促进和指导校企合作的专项政策。既有国家层面的政策,也包括各部委出台的专项政策;既有规范性政策,也有指导性政策。

       从国家层面政策看,三个“国务院决定”均对如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做出明确安排。其中,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相比以往两个国务院决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的要求更为具体。此外,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职业教育发展的两项重要任务:一是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二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从战略上确立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除此之外,国务院颁布的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科技规划纲要、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也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了要求。

       这一时期,我国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部委单独或联合发布系列指导性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2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高教[2006]1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等,这些政策均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积极推进和健全校企合作机制。

       这一时期,我国颁布了多项专门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政策的覆盖面从宏观领域走向微观领域,政策的操作性增强,既关注具体校企合作形态,又确立了校企合作实施的具体细则。政策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和职责,重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确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政策有《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2006)、《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2011)。二是确立和丰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形态,包括订单培养、半工半读、顶岗实习、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主要政策有《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2006)、《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09)、《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的意见》(2012)、《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2015)。三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建设。如颁布的《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2004)明确“允许学生在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中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07)、《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200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2012)等,加强对学生的实习管理和权益保障;颁布《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2006)、《教育部关于批准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为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单位的通知》(2010),为教师更好地参与企业实践提供政策保障;颁布《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以税收政策优惠调动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此时期,我国尤其注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标准,注重量化,规范和引导职能部门及职业院校、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行为。如2007年《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发符合本地区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2011年启动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修)定工作要求必须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电力、粮食、纺织服装、电子商务、餐饮等44个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参与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调研、制订和审定工作。2014年1月22日,教育部组织开展机电技术应用等95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审定工作,标志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学在规范化建设上迈出了一大步。[11]

       此外,我国继续将校企合作列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及管理的重要考量指标,如在学校设置标准、校长任职标准、人才培养评估标准、专业设置标准、示范性院校遴选标准中,将实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校企合作组织管理机构、加强实习实践教学资源建设等列为重要评价或遴选指标。具体政策有《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的通知》(200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2005)、《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6)、《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2007)、《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2008)、《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2010)、《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10)、《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等。

       (三)制度评析

       2002年,我国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在此阶段,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各领域的改革提供体制上的保障。这一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建设呈现出四个特征:

       第一,跨界治理的属性增强。我国在发展职业教育的道路上采取的一直是多元办学的方针,目前已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在这样的格局下,政府是主要办学者和投资者,学校是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企业是办学和教育的边缘依靠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的独立性、自主性愈发增强,这其实也意味着校企关系融合的难度增大。在跨界治理的过程中,如何坚守职业教育的公立性、企业的营利性,如何维护简政放权改革所形成的学校与企业的独立自主性,这对政府提出了极大考验。因此,我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及校企合作政策措施的形成过程中,自上而下地重视行业企业参与,注重广泛听取行业企业意见,以大量调研、论证为基础,校企合作法规制定及政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增强,但这些法规及政策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法律法规条款模糊且涵盖内容不完整,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协同,针对学生权益保障法规缺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系统性不足、跨领域政策协同性不足、政策内容缺少操作性,对企业的激励性政策存在缺陷等等。

       第二,政府的介入性增强。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加快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成为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同时也更加注重“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重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这一时期,我国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政府层面,都很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建设。国家及各部委制定和出台了多规格、多层次的指导性政策,建立协调机构,加强规范标准建设,建立职业教育宣传和校企对接机制,将校企合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重大职业教育工程实施中,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试点。在政府的干预和介入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进程加速。但在政策繁荣的背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还不完善,导致很多正式制度要素不能很好地落实,制度要素之间也不能很好地协调,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第三,地方的自治性增强。对职业教育形成有效管理,其关键运行节点在区域,区域政府对本土职业教育发展具有统筹权、规划权。这一时期,我国职业教育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和路径更加清晰,一些地区加大统筹力度,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等手段,推进本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有很多地区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未给予充分重视,其统筹性、主动性、创造性不足。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迫切需要在区域层面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式制度创新,使其既能体现国家意志、发展目标与价值取向,又能适应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多层次的状况。

       注释:

       ①按照教育部《征求对〈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条例〉意见的通知》(79教专字003号)要求,要求征求意见于当年8月底结束,以便进一步修改后发布试行。但事后这部《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条例》始终没有正式颁布。但多年以来,许多中等专业学校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将它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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