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制度是社会活动中行为的底线,同时也是人类实现文明社会的最后一道堤坝,更是具有强制性的执行规范。本文将从其定义以及发展进程出发,分析完善法律制度所起到的保证社会环境的稳定性、实现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提高人才思想道德水平等积极作用,为实现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法律制度;社会秩序;规章制度
引言:目前我国立法部门所颁发的强制性规范可分为两种:法律以及普通法律,其中还涵盖了宪法、民法、行政法、自治条例等等,很多人对于法律与普通法律两者关系容易混淆不清,其中法律是国家结构基本支撑,包含刑法、民法等等,而普通法律则是指代了文物法等等,本文将仅针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展开讨论。
一、法律制度的定义与发展
从某种角度来看,法律具有“永生性”,只要人类社会发展成为一种有秩序的结构时,这种强制性约束条例就必然会存在,但是从古代封建王朝制度的推翻、腐败懦弱政府的更换可以看出来,制度是会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如果社会进入到新的阶段后,那么规矩制度也会随之做出调整,其存在意义就是为了确保社会稳定性,为人类活动向上发展奠定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完善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民主管理,同时更加细致、明确地规范细则制定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表现。通过执行法律,扰乱社会秩序,威胁社会稳定性的犯罪分子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社会群众也可以根据法律来判断自己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从示范与案例等方面来看,其也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作用。当前法律制度在社会上的应用范围可大概分为两种:1.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职能(不做论述)2.稳定社会形式,履行社会群众公共责任。
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一)保证社会环境的稳定性说起法律制度很多人都会从心理上感受到压力、威严、崇高,这也是其制定所需要具备的效果。其实从性质上来看,道德规范、宗教信仰、纪律习惯都和法律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为什么法律制度就更加威严,原因就是因为其中的强制性,相比较于道德规范的主观性来说,法律则更加客观,且适用范围也更加狭窄,执行力度也具有严格性,所以一旦某种行为已经突破了道德的标准与界限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起到制约。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所以社会活动开展的进程与数量都比较大,因此法律法规也需要跟随时代变化而做出调整,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之所以能在和谐、稳定的校园、家庭、社会环境中生活,都是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基础,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环境实现稳定的根本。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立仍处于健全阶段,为保障环境健康,实现国民群众积极生活生产就必须要不断在当前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1]。
(二)实现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制水平的良好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目共睹,无论从社会环境、企业发展、教育医疗等多个方面来看都是井井有条。而从经济发展来看,香港经济市场也是势头良好,由此可见完善法律制度能够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外,有关部门还需要加大行政处罚制度的执行力度,并对其进行完善,应用提高刑法标准,拓宽入罪条件的方法,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人人自省的风气,使人们了解到犯罪的后果与代价,从而不碰触法律红线,保证社会经济水平的稳定性,确保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中占据有利位置,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核心竞争力。
(三)提高人才思想道德水平虽然法律制度自身具有很强的执行性与约束性,但是从某种角度来看其也在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民法中对于校园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疏忽。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系,需要向俄罗斯的《民法典》积极学习,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定出发,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其思想品德与政治思想能向着积极状态发展。当前我国未成年人、高校学生对于法律制度的了解十分匮乏,无论是民事法还是刑法都没有最基本的认知,所以在很多时候涉及到法律事项时也无法及时意识到,最终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大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中还包括法律意识的宣传与培养,只有从多个角度协同开展,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律水平,加强综合国力[2]。
结论: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是目前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但是由于社会人口基数较大,所以涉及范围较广,有很多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我认为,想要确保社会稳定性、保证国家和谐发展,就必然要将完善法律制度这项工作提上日程,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更加完善的制度,因此优化当前法律法规可以为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幸福提供积极的帮助。
黑名单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范,基于一定管理目的所设立的、记录行为人违法信息和相应信息的信息记载,载体形式通常表现为名录和数据库。黑名单制度近年来应用愈加广泛。不但在行政管理中被行政机关广泛运用,而且在信用惩戒中,也被司法机关大量采用。应该承认,黑名单制度对于行政规制和失信惩戒而言,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为规范缺失,该制度在实践中日渐暴露出泛化与滥用的风险。为保障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和行政的进步,应该对这项制度予以完善和规制。
(四)完善法律制度有效惩戒诚信失范
严格意义上说,黑名单制度的运用包括了三个阶段,有权机关在不同阶段所采取的行为不同,所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对其进行规制的重点也有所不同,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亦不同。
第一阶段,对违法信息进行采集。这个阶段,主要是有权机关依法对各种违法信息进行收集。立法应该对违法信息的采集予以规范,确保有权机关做到依法采集,确保采集公平公正,坚决杜绝选择性采集。
第二阶段,创建黑名单。即有权机关经过审核,将确认无误的行为人及其违法信息纳入黑名单。这一阶段涉及数个法律问题。一是创建黑名单的主体。由于黑名单制度会对违法行为人的权益甚至是基本权利造成克减,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领域哪些部门可以创设黑名单。即除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特定领域创设黑名单之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授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创设黑名单的权限。
参考文献
[1]艾佳慧.法律界权视野下的科斯定理:厘定、推进与不足[J].财经法学,2018(06):129-145.
[2]邱宇.社会道德建设的法律重要性探讨与研究[J].知音励志,2016(17):54.
论文作者:次仁卓,多杰卓玛,鲁琼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4
标签:法律制度论文; 法律论文; 社会论文; 制度论文; 黑名单论文; 我国论文; 稳定性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