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观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论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观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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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邓小平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人权观形成的伟大贡献

我国理论界对人权问题的讨论始于1978年,主要围绕“人权是不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可不可以使用人权概念”等问题展开的。讨论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不能采用这一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应该讲人权。这一讨论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理论清算,引起了人们对“文化大革命”迫害广大干部群众,草菅人命、践踏个人尊严和人格的反思,促使人们去研究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而这一讨论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人们从教条主义和思想僵化中解放了出来,为讨论人权问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重新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思想前提。

在这一时期,国际斗争日趋激烈,美国在70年代末把人权外交也开始推向中国。受其影响,国内少数人成立了所谓“人权同盟”组织,反对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学生闹事,要求美国总统关心中国的人权。国际斗争的形势进一步把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问题尖锐地提到我们面前。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是总结社会主义经验教训的需要,也是国际斗争的需要。

邓小平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气魄,首先对这一重要问题做出了回答。1985年,邓小平在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谈话时,第一次公开阐明了对人权的态度。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25页。)这一论述实际上宣布了我党和我国政府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和接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邓小平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的本质联系,为这一阶段关于“人权是不是社会主义口号”的讨论画上了句号,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不断丰富发展。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人权问题上加大了对中国的压力,提出了所谓的中国人权问题,指责中国政府在西藏、计划生育、宗教自由等问题上不讲人权,践踏人权。对于美国在这些问题上的指责和干涉,邓小平是坚决反对的。1989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31页。)他在这里阐明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1989年11月,他在会见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时说:“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我们从来就不听那一套,你们也是不听那一套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45页。)同年12月,他在会见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访华团主要成员时说:“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48页。)这些论述既是对我国近代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国际人权斗争经验的总结,表明了我国对人权与主权关系这一重大的理论的原则和立场,揭露了西方人权外交的实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带领我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国际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与人权的本质关系,指出了社会主义人权同资本主义人权的本质区别,并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高度阐述了社会主义人权的保障问题,为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做出了伟大贡献。

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首先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教育问题。“西方资产阶级散布的所谓‘民主、自由、人权’的观点,在我国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中引起了共鸣,也可以说是引发这次学潮和动乱的思想根源之一,不少青年学生在这方面存在不少模糊认识……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使我们的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教育。这是四个坚持教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一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人权研究正式提上日程,人权研究开始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

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专门谈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这一观点。他说:“中国党和政府是十分关心人权的。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现在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解决了11亿多人的温饱问题,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新中国取得的进步与旧中国相比是天壤之别。对于中国来讲,第二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要把中国建设起来,实现现代化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愿望。”(注:《人民日报》,1991—04—15。)1991年5月, 江泽民进一步指出:“共产党人的宗旨是全人类的解放……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移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7%的耕地, 而却占世界22%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我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注:《人民日报》,1991—05—01。)这些重要的论述,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以及对人权的基本内容认识的深化。

1989年后,随着苏联东欧的剧变,美国把人权战略重点转向了中国,把人权与国家关系、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经济援助、技术合作等挂钩,企图以高压政策促使中国发生像苏东那样的演变。从1989年开始,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把中国的人权状况作为重点攻击的内容。1990年1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关系授权法”增加了 901 条和902 条修正案, 做出与中国暂停交往和全面制裁中国的法律规定。 从1991年起,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在美国的主谋下,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提出反华提案。面对这一国际形势,我国一方面针锋相对地采取相应的反击行动;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人权问题的研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991年10月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白皮书,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人权的原则和立场。《中国的人权状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的第一个人权白皮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正式形成。

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阐述了我们党对人权问题的原则和立场。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和目标,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民。”这标志着我党对社会主义人权、民主和法制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回顾这一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邓小平人权思想的指导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人权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在理论上实现了许多重大突破和建树,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体系和内容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既同国际人权概念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又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原则和立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文化、才能等,都应当享有人的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而是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人权价值排列的特殊性以及人权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在不同的社会,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具有阶级性。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权首先的和主要的是指广大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人权的基本特点,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看待和保障人权的最根本的出发点。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的原则说明,国际上公认的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江泽民同志指出:“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因此,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人权,没有抽象的民主、自由、人权,只有相对的、具体的民主、自由、人权。”(注:《人民日报》,1991—11—02。)因此,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方式,在制定本国的法律时,有权在不违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

2.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权尊严以及人权的集中体现和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

人权包含两种形式: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社会群体、民族和国家等。这是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认识人、社会和人权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从我国近代史得出的历史结论,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个人不可能离开他人和社会而生存这一事实,决定了人权的两种表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坚持人权是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的统一,这是中国人权观的一个重要特点。

3.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是指人人都应享有自由、平等的生存条件,既包括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政治条件,又包括基本生活受到保障的社会条件,既是人类个体的权利,也是人类群体(如种族、民族和全人类)的权利。我们赞同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解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 %的人口,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一直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大问题。根据我国国情,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是维护和发展我国人权的必然选择。

4.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只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我们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

5.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通过,人权同主权的关系提上了议事日程。西方一些学者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观点。这种观点成为西方推行人权外交政策,干涉别国内政的理论根据。我们认为,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证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江泽民同志说:“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注:《人民日报》,1990—05—04。)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的做法。

6.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在当前的中国,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因为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没有全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民主、自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注:《人民日报》,1991—11—02。)国家发展了,才能实现充分人权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

7.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来评判一国的人权状况。人权状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它的发展必然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观察和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更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简单套用。

8.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的惟一途径。人权观是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产物。国与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有分歧是正常的,这是世界多极化的反映。我国一贯主张,人权事业是一项高尚的事业,在国际社会上维护和促进人权的惟一正确途径是对话和合作。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原则立场是: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三、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形成的现实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从理论上阐明了社会主义同人权的本质联系,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贡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也不可能论述社会主义人权概念及其内容,我党在总结中国革命斗争历史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分析国际人权运动的基础上,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回答了这一时代课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

2.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发展是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的重要标志。而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和发展则对它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这表现在:

第一,我国在修改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时,更加体现了保护社会主义人权的原则。1982年,在修改宪法时,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增加了“尊重人格尊严”的条款;在对其他民主权利的规定上,也更加具体。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在人权、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加大了步伐。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大修改,一是更加具体地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取消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三是扩大了律师的参与;四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五是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公民的人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对1979 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260条新内容,使原来192条内容变成 452条。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三项人权原则。

第二,加强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建设,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废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选举法、教育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监狱法等。从1979年以来,在短短20年的时间里,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就制定60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人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已走上了法制化、科学化和正规化的轨道。

3.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和发展,为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使我国逐步掌握了在国际斗争中的主动权。在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指导下,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参与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反对人权领域的西方中心论,推动了反映社会主义观点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人权文书出台,签署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反对国际人权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了国际人权运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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