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爱的教育”_教育论文

论“爱的教育”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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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收到《上海教师》杂志2003年第2期。在同一本杂志中,单单从各篇文章的标题就可知道,其中涉及教师之“爱”的文章,共有10篇之多,如《做博爱学生的老师》、《教育之“爱”》、《师爱是教师的灵魂》、《用宽容的眼光发现学生的可爱》、《爱有格、严有度》、《以爱谈“爱”》、《爱是教育的基础》等等。这些标题大都像是格言。这些文章一般都出于真切的体会和成功的经验之谈,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这些教师高尚的情操,读了令人感动和钦佩。

在教育理论上,久有“爱的教育”之说,其中包括教师爱生之道与教育学生爱人之道。不过,以往关于“爱的教育”也多有争议。上述文章主要涉及教师爱生之道。单就这方面说来,以往的议论确实不少,而在这方面值得探讨的问题尚多,如:教师对学生之爱是如何发生的?同一位教师少不得要面对许许多多的学生,而各个学生表现不同,对教师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教师对其中有些学生怎“爱”得起来?教师为什么要“热爱学生”,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不是都能够起到“教育”作用?爱,是不是“教育的基础”,教师对学生的爱只是出于工作需要的付出么?诸如此类问题,甚少见到较为系统的理性分析。这里拟就“爱的教育”问题,发表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1.虽然爱在学生德性形成中往往是不可缺少的,而“爱”本身并不是伦理学的范畴。人们是根据“爱什么”、“怎样爱”和“为什么爱”,判断“爱”的伦理价值,即这种“爱”是不是值得肯定,是不是值得赞扬。

真正的爱,是不求回报的付出。由于它是无私的,故有一定的伦理价值。

2.一般讲,每个人只对他所喜欢的对象(人或事物)才会爱,而不致爱他所不喜欢的对象。这是就自然发生的爱而言的;然而,并不是任何人、任何事物都讨人喜爱。在一个班级中,往往有不讨人喜欢、甚至讨人厌烦的学生。将心比心,教师对这种学生怎爱得起来?况且各人喜欢的对象又不尽相同。故这种自然发生的爱,实难强求,而应尊重教师、学生个人的选择。

3.自然发生的爱,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人都可能从同别人交往中、从同某种事物的接触中,由于增进了理解,而发生从不爱到爱或从爱到不爱的变化。譬如,你喜欢那个人,而那个人并不喜欢你,或者发现那个人并不值得喜欢。久而久之,对他的情感便趋于淡化;反之,原先并不喜欢的那个人,而那个人却喜欢你,也可能受其感化,或在了解他以后,觉得这个人其实蛮可爱。所以,爱是可以培养的。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是如此。

4.就自然发生的爱来说,应当尊重教师或学生个人的选择。这是由于一个社会,如果给个人自然的情感加上什么限制,甚至强制别人“爱什么”、“不爱什么”(只就自然发生的情感而言),这种社会未免有失宽容,由此又可能诱发虚伪的“爱”;由于教师作为“公职”的承担者,学生也须从小学会与人和睦相处,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故每个人都不应“感情用事”,用一句老话,叫做“不应以感情代替政策”。

虽然没有必要要求教师爱所有学生,但教师不应对学生冷漠,还有理由要求教师以善意对待所有学生,决不容许对任何一个学生怀有恶意,也有理由要求教师尊重所有学生,决不容许教师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的要求也是如此。

虽然没有必要要求教师爱所有学生,但有理由要求教师对学生中的弱者(其中包括处于困境的学生)加以关爱,并给予可能的援助。对学生的要求也是如此。惟这种关爱与援助的起码要求是,对受到关爱与援助的人,不存怜悯与恩赐之心,不失善意与尊重。如对方不愿意接受这类关爱与援助,不得勉强他接受,也不应由此而对他另有想法。

由于未成年的学生,相对于教师来说,都可算是弱者。故归根到底,教师还是应当爱所有学生。这不是同前面的提法自相矛盾么?其实不然,前面是就自然发生的情感而言的,这里讲的是教师应尽的道德义务。

5.对于每个教师或学生来说,对弱者履行道德的义务,不仅应当,而且是可能的。这是由于每个人受到别人的爱(承受爱),固然是乐事,而爱别人,如出于真诚,甚至更加快乐。这叫做“施予爱”。不过,假如其中掺杂私念,甚至别有所图,便无缘享受“施予爱”的快乐。可惜的是,有些学校、有些长官、有些教师,往往在这方面大煞别人的风景。

6.每个人感受到真诚的爱,往往会成为他行为转化的契机。对于富于情感的未成年人和处于困境的人,情况更是如此,不过,要把行为转化的契机变成行为转化的动力,还须经历一定的过程。故“感化”不等于“教育”。

真正的教育(狭义),尤其是道德教育的成效,在于对学生价值取向的影响。故须诉诸学生理性的自觉,也就有“理性的道德教育”之说。自然。“理性的道德教育”同冷漠的道德说教不是一回事。不讲别的,讲求“理性的道德教育”的赫尔巴特学派(被称为“主知主义”),其中所谓“训育”,正是诉诸学生情感的举措。

7.如果每个教师和学生都成为“爱的使者”,那就“爱满天下”了。不过,每个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交往的范围毕竟有限,所能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有限,更不能期望所有人都是“纯粹的人”。故“爱的箴言”与“爱的呓语”还是有区别的。

中小学教师常常谈到“爱的教育”的体会,这种体会与德育著作中的“爱的箴言”不同。所列事例,或很成功,也很动人。不过,一般说来,其中所谓“爱”,往往是“善意”和“尊重”的代称。事实上如果一个教师,对他所教的所有学生,都出于善意,并予以尊重,而对他所欣赏的学生,比较喜爱,又不露声色,加上教育学生善意待人、尊重别人、关爱与援助弱者,这样的教师,也就称得上现实生活中“爱的使者”了。

我未承担任何“爱的宣传”的使命,只能以平常心看待所谓“爱的教育”。不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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