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的本质--和平≠安全_军事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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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人都声称是爱好和平的,但对“和平是什么?”这一问题,却很 少有人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答。根据笔者所查阅的中英文字典、词典和百科全书,人类 关于和平与战争两者的知识差距可谓是天壤之别。这些工具书基本上是把“和平”定义 为“没有战争的状态”,解释“和平”词条的内容仅是“战争”词条的十几分之一或是 几十分之一,有些工具书甚至只有“战争”词条而没有“和平”词条。(注:《中国大 百科全书》(简明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 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年版;《中国百科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9年版;《中国军事辞典》,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军事大辞典》, 海南出版社,1992年版;《康熙字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简明古汉 语字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修订版;《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 86年版;《大美百科全书》,外文出版社和光复书局,1994年版;《军事百科词典》, 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苏联军事百科全书》,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Encyclop oedia Britannica,Chicago: Britannica,1958;Encyclopoedia Americ ana,International Edition,New York:Grolier Incorporated,1999;The New Encyclo poedia Britannica,London: Britannica,Inc.1998;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Springfield:G.& C.Merriam Company,1976.)由于和 平与战争是对立的概念,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和平在各方面都与战争对立。笔者在研究中 发现和平与战争的特征既有对立之处也有相似之处,故此想通过分析和平特征的方法, 探讨和平的性质。

和平的非暴力性、不安全性和非永久性

和平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现象,因此其必然有一些自然特征。这些自然特征不是人 类认识所赋予的,而是天然的。目前我们所观察到的和平的自然特征主要是其非暴力性 、不安全性和非永久性。

(一)和平的非暴力性

和平的非暴力性是指人与人之间没有武装暴力行为的自然状态。人们普遍认为,和平 与战争是对立的自然现象,这在常用的词典中就能找到印证。(注:《新华词典》,商 务印书馆,2001年修订版,第385页;The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811.)和平与战争的根本对立之处是:前者是非暴力的,而 后者是武装暴力的。根据韦伯斯特字典,暴力是指“运用物理力量进行伤害和虐待的行 为”。(注: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Spring-field:G.& C.Merriam Co .1977,p.1306.)人们日常所说的贸易战、舌战、题海大战都不是暴力行为,因此都属于 和平的范畴。有些学者认为:“和平的对立面不仅是战争而且包括所有政治暴力。”( 注:Chas W.Freeman,Jr.,The Diplomat's Dictionary,Washington,D.C.:National De fense University Press,1994,p.276.)挪威学者高尔滕(Johan Galtung)甚至认为和平 应包括消除贫困、政治压迫、种族歧视、饥饿等社会结构性的不平等,他称这些为“结 构暴力”。(注:[日]浦野起央:《国际关系理论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57、260页。)如果以政治暴力和结构暴力的概念为准,那么人类历史上从来 就没有过和平,因为迄今为止所有形态的人类社会都存在不平等、贫困、压迫和歧视的 现象。如果与战争对立的和平从没出现过,没有和平作参照我们又怎么知道什么是战争 呢?可见,如果将和平的概念扩展到与某些非暴力行为对立的做法,将不利于我们理解 “什么是和平?”

和平与战争不是非此即彼的安全状态,在它们之间有非战非和。在本文中,安全状态 是指人类集团间武装暴力行为的发生情况。根据武装暴力行为有无与程度,安全状态可 分为和平、非战非和与战争三种。没有武装暴力行为的状态为和平,程度低的为非战非 和,而程度高的为战争。这如同国家关系的状态有友好、非敌非友和敌对,对错的状态 有正确、对错间半和错误,水的状态有固体、液体和气体。

武装暴力的地理范围、时间长短和规模大小三个因素都能决定非战非和的安全状态。

(1)武装暴力冲突的地理范围如果远小于所判断的安全形势的地理范围,这种安全状态 则为非战非和。所判断的安全状态地理范畴可以是双边的、地区的或全球的。如果判断 冷战时期全球范围的安全状态,尽管这一时期发生过许多战争,包括朝鲜战争和越南战 争,但由于在某次具体战争发生时世界上只是少数地区有武装暴力现象,因此这一时期 的全球安全状态被认为是“冷战”而非战争。冷战后虽发生了科索沃战争和阿富汗战争 ,但这些局部战争发生时所占的地理范围从全球范围看更小,于是人们将这个时期的国 际安全状态称为“冷和平”。(注:高放:《冷战之后的世界大势是“战”还是“和”? ——对冷战之后世界大势的八种观点评析》,载《太平洋学报》,1998年第1期;张晓 玉:《试论“冷和平时代”及其基本特征——关于时代问题的思考与探讨》,载《当代 亚太》,1997年第2期。)“冷战”和“冷和平”所表达的都是非战非和的安全状态。

(2)武装暴力行为时断时续,而且间断时间长于冲突时间,也是非战非和状态。如果判 断中东地区的安全状态,在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结束后至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 前的几年里,就是非战非和状态,而不同于四次中东战争的战争状态,因为虽然以色列 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军事冲突并未中断,但却是时有时无。(注:徐向群、宫少朋:《 中东和谈史1913~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中东问 题的专家们称这一时期的阿以关系为“不战不和的局面”。(注:徐向群、宫少朋:《 中东和谈史1913~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页。)

(3)军事冲突的规模很小,对人员的杀伤有限,也属于非战非和的状态。虽然人们对判 断战争规模的标准有分歧,但有一个共识是,导致死亡人数太少的武装暴力行为不算战 争。有些学者将死亡人数低于1000人的暴力冲突排除在战争之外。(注:James E.Dough erty,Robert L.Pfaltzgraff,Jr.,Contending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Comprehensive Survey,ed.5,New York:Longman,2001,p.290.) 从非战非和三种安全

状态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战非和与和平的根本区别在于 是否安全排除了武装暴力现象。

和平的开始与结束不像战争那样明确。自古以来战争就有开始与结束的仪式。恩格斯 根据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研究印第安人的资料,曾论述过部落战争开始与结束的典礼仪 式。(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8~89页。)现代国际公法也有关于战争开始和结束的规 定。(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世界经济与政治》编辑部编:《当 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年版,第178页。)于是,人类对于 战争状态的始与终就有了明确标志。史学家们基本上也是以宣战与媾和作为战争与否的 历史分界。然而人类现在尚没有和平开始与结束的明确规定,因为战争之前后都可能是 非战非和的状态,无法将媾和与宣战反过来作为和平的开始和结束的标志。冷战后,中 国有关世界是否进入了和平时代的争论,就充分说明人类尚缺少判断和平的共同标准。 (注:参见《世界知识》,2000年第15、16、18、20期有关和平与发展的大辩论。)

(二)和平的不安全性

和平的不安全性是指和平状态下依然存在危险与威胁。汉语的字典一般都把“安全” 定义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 996年修订第3版,第7页。)因此,这一节所使用的“安全”或“安全程度”是指面临的 威胁和危险的程度,而不同于上一节所讨论的“安全状态”,即暴力行为的有无与程度 。

依据安全程度,和平作为一种安全状态在理论上可分为不安全、不太安全、较安全、 绝对安全四个程度等级。由于不同形式的危险、威胁和意外事故是不可能绝对消除的, 因此绝对安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美国作为冷战后惟一的超级大国,其1998年国防开支 为2505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军事开支的33.6%,(注:《SIPRI年鉴1999—军备、裁军和 国际和平》,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344页。)2 002年美国国防预算增到3289亿美元,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注:www.defe selink.mil/news/jun2001/b06272001-bt287-01.html)即使如此,美国也无法获得绝对 安全,冷战后美国不断受到恐怖主义的袭击,2001年9月,恐怖主义分子对美国世贸大 厦的攻击,造成了约3000人的死亡。(注:William J.Perry,“Preparing for the Nex t Attack”,Foreing Affairs,November/Decenber 2001,pp.31,36.)既然没有绝对安全 ,和平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安全的,其现实的安全程度只有三种,即不安全、不太 安全和较安全三个等级。和平的不安全性是说和平不是绝对安全的,即使较安全程度的 和平仍有着不安全的成分。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论证和平并不等于安全:

第一,和平与安全的性质不同。和平是一种安全状态,但它却不能说明威胁和危险的 有无。和平只证明没进行战争,但并不等于说明国际社会或是国家就没有战争危险或没 有外部军事威胁。例如,1931年日本军事侵占中国东北,蒋介石政府要求东北军“为免 事件扩大,绝不抵抗”。(注: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上卷),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第404页。)中国政府的政策保持了中日之间的一时和平,但结果是日本迅 速占领了中国东北,并于1937年7月开始全面入侵中国。(注:《世界知识大词典》,世 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页。)中国所获得的这种和平使中国生存安全面临了更 加严重的威胁。由此可见,一国拥有了和平并不等于该国就有了安全。冷战后,东亚地 区没有发生战争,保持了和平,但这一地区的国家并不认为这一地区是安全的,因为存 在着朝鲜半岛的军事对抗及该地区的领土边界矛盾。可见,和平并不等于国际安全。

和平必然是双方或多方共享的,而安全则可单方独享。国家安全就是一种单方独享的 安全,安全的这一特性导致了“安全困境”,即一方的安全构成对另一方的威胁。由于 和平是共享的,因此只要对立的一方绝对屈服,就可保持和平。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说:“战争并不是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它总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 的冲突,因此一方绝对地忍受就不成为战争。”(注:[德]卡尔·冯·克劳塞维茨:《 战争论》(上卷),解放军出版社,1964年版,第15页。)也就是说,只要不拒绝他国提 出的要求,一个国家就能与他国保持和平关系。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就是以德 国接受英、法、美、日、意等战胜国在《凡尔赛和约》中的要求为基础实现了和平,其 中包括了对德国军备在内等多项国家权力的限制,(注:《世界知识大词典》,世界知 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406~407页。)德国与欧洲国家共享了当时的和平。

安全与和平相反,它是建立在拒绝对立国某种要求的能力之上的,而不是在接受敌国 要求之上的。一国如果无力拒绝他国的任何要求,该国也就没有安全可言了。从1998年 起,南联盟政府无力拒绝北约要求它停止在科索沃地区打击分离主义的军事政策,因此 就没有安全可言,随时面临着北约军事打击的威胁,1999年北约发动了科索沃战争。( 注:《世界知识年鉴2000/2001》,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730~731页。)从19 94年起,美国和欧洲北约成员一直要求俄罗斯停止在车臣镇压分离主义的军事行动,但 俄有能力拒绝这种要求,因此俄就没有外部军事打击的危险。

第二,同在和平状态下,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程度可能不同。

同在和平状态下,不同国家在同一时期的安全程度是不同的。如当前中日同处和平状 态之中,但日本面临的军事威胁明显小于中国。日本有美国的军事保护,而中国则面临 着因台湾问题与美国进行战争的危险。(注:《五角大楼最新报告:台海冲突五至十年 内可能爆发》,载《联合报》(中国台湾),2002年4月27日。)

同在和平状态下,同一国家的安全在不同时期也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军事威胁。自1979 年中越边界自卫反击战以来,中国已经享有了20多年的国际和平环境,然而在这20多年 中,中国的安全环境的变化却有很大的起伏。1989年之前,中国面临着苏联的军事威胁 。1989年中苏两国领导人会晤,两国实现了关系正常化,(注:田曾佩:《改革开放以 来的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极大程度地降低了中国面临 的军事威胁,中国的安全环境大为改善。1996年中美在台湾海峡形成军事对峙,(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政策研究室:《中国外交—1997年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 年版,第571页。)此后中国面临的外部安全威胁又开始增大。2000年“台独势力”在台 湾“执政”,(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政策研究室:《中国外交—2001年版》,世 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从此中国的安全环境明显变得严峻。2002年美国 决定向西太平洋增派一个航空母舰战斗群,以遏制中国。(注:《美将向日本周边地区 增派航母》,载《参考消息》,2002年5月12日,第8版。)

同在和平状态下,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安全程度也有所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前,如果说是和平时期,那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的欧洲安 全程度明显高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

第三,如果仅从国家安全程度上观察,和平状态下的国家安全程度甚至可能低于处于 战争状态下的国家的安全程度。例如,2002年上半年美国处于阿富汗战争末期,而伊拉 克处于没有战争的状态,但伊拉克的安全程度却明显低于美国。此时,伊拉克面临着美 国军事入侵的威胁,而美国却没有任何外部军事入侵的危险。如果对同一时期两个国家 进行比较,进行战争的国家的安全程度可能高于没进行战争的国家的安全程度;如果比 较不同的历史时期,即使是同一国家,其在和平状态下的安全程度也可能低于其在战争 状态下的安全程度。例如,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和1962年中印边界战争两个时期 ,中国虽然在前一个时期没有进行战争,但面临着外部大规模入侵的危险,而在后一个 时期,中国虽处于战争中却没有外部大规模入侵的危险。

(三)和平的非永久性

和平的非永久性是指和平的出现与结束的重复和循环。和平与战争两者之间的相互转 换源于它们内部有利于对方的因素不断增长。在战争中,国家进行战争的军事能力下降 、战争实现利益的边际效用下降、决策者和军队进行战争的意志衰退、社会厌战情绪的 增长,这些因素在战争一方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或其中一个因素发展到了极点,就为和 平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例如,日本于1941年12月7日袭击珍珠港,美日成为战争双方。 经过4年战争,当美国于1945年8月6日对日本的本土进行核打击后,日本再继续战争不 但不能实现其侵略目的,而且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此时日本天皇裕仁的战争意志被摧垮 了,于是日本在当年8月15日以《停战诏书》形式宣布投降,美日之间实现了和平。(注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上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34、568页。 )

和平既有开始就有结束。在和平时期,力量不均衡的发展、利益冲突的加剧、敌对情 绪的增长、好战思潮的蔓延等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或其中一个因素发展到了极点,都 有可能结束国家间的和平状态。1933年法西斯政党在德国上台执政,利用《凡尔赛条约 》给德国人带来的屈辱,煽动起了民族复仇情绪,最终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与 欧洲国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和平关系结束了。(注: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 史》(上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0~420、492~506页。)

和平的非永久性并不表现为有规律的周期性,这说明和平有可延长的特点。每个具体 的和平阶段的时间长短不同,这意味着和平虽然不能一劳永逸,但却可以延续较长时间 。在和平时期,如果有利于战争的因素发展缓慢,和平就可延续得长一些,否则反之。 例如,中、美、英、苏四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盟友,战后共同的战略利益继续维 持了美英之间的长期和平,而中苏、中美之间的和平关系则因安全利益上的矛盾而未能 像美英和平关系延续得那么长久,1950~1953年中美之间发生了朝鲜战争,中苏之间于 1969年发生了边界军事冲突。

和平的目的性、工具性与正义性

和平是人类的社会现象,因此具有一些社会特征。和平的这些社会特征受到人类社会 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受到人类主观认识和思想变化的影响。我们所观察到的和平的主要 社会特征是其目的性、工具性和正义性。

(一)和平的目的性

和平的目的性是指和平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和平与幸福、健康、休息、安静一样, 是一种可供人类享受的东西。和平与战争是两种对立的安全状态,和平可以提供许多战 争所不能提供的享受,如安逸、闲散、轻松、平淡、和谐、友谊。人类对精神生活的需 要使得人们追求和平。和平客观上意味着没有战争的痛苦,因此对战争的恐惧也使和平 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然而有一点我们需要澄清,和平并不是人们在任何时候都追求的 目的,也不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高目的。

和平成为多数人所追求的目的是近代社会现象。在远古时期,战争频繁,以至人类曾 把战争作为日常生活来对待,因而在那个时代人们没有和平与战争的概念。人类学家与 人种学家发现,自从17世纪引进马匹之后,北美洲平原印第安人每年的一定季节都从事 征战,他们认为战争是一种正常的生活条件。(注:军事科学院战略研究部:《战争与 战略理论集粹》,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战争是原始社会部落之间的 正常关系,是常态。只要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它们之间就是处于战争状态。(注:恩 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 社,1972年版,第88页。)在传统的社会中,以进行战争为职业的人拥有较高的社会地 位,如东亚国家的将军与武士、欧洲的贵族与骑士、南亚国家的刹帝利。在传统社会里 ,上层人士曾以追求战争的刺激和战争胜利的荣誉为目的。这一点在今天的奥林匹克竞 赛中保留了很多。越是残酷和危险的项目就越吸引人,参赛者为了胜利的荣誉不惜身体 损伤以至牺牲生命,观众为了这种争斗的刺激不惜花重金跨洋渡海前往助阵,而政府和 新闻界则更是不遗余力地从政治上宣扬本国的胜利者。以和平作为政治追求目的是19世 纪才出现的现象,有的学者认为世界上最早的有组织的和平运动发生于1815年,即道奇 (David Low Dodge)和伍斯特(Noah Worcester)在纽约和马萨诸塞发起成立的和平协会 。(注:李巨廉:《战争与和平——时代主旋律的变动》,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 30页。)

与人的暴力性相比,人们追求和平的观念更多地来源于其后天的社会性而不是源于其 先天的动物性。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认为,和平的道德根源存在于过去数百年 欧洲的人道化和人际关系文明程度的提高,启蒙时代的哲学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所主 张的对生命的尊重,由此发展为将和平作为人道主义的任务。(注:[美]汉斯·J·摩根 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90年版,第489页。)随着资本主义商业理性的发展,怕死不再被视为是人的品质 弱点,而被看做是人的理性精神。康德认为“商业精神不可能与战争并存”。(注:[美 ]汉斯·J·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90页。)从尊重生命出发,发展成为信仰和平,这一 过程改变了人们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道德观。现在,许多和平主义者认为,将人类对 战争的信仰改造成对和平的信仰是可能的,因此许多国际和平组织以多种形式提倡和平 、反对战争。(注:李巨廉:《战争与和平——时代主旋律的变动》,学林出版社,199 9年版,第325~338页。)

到目前为止,和平仅是人类所追求的众多目的之一,而非最高目的。人们要追求国家 安全、国际地位、民族尊严、民族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等等。这些目的在很多情 况下都会超越和平的重要性,这就是为什么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为了其他目的而放弃 和平目的。例如,1982年英国为了维持其对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对阿根 廷宣战,此时对英国来讲,维护其对该岛权利的需要已超过了保持英阿之间和平的需要 。(注:《世界知识年鉴1999/2000》,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803页。)特别是 国家生存安全在通常情况下比和平重要得多。当一国的生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除非 该国政府把其执政利益置于国家安全利益之上,该国都会放弃和平来维护国家的生存安 全。有时即使不是生存性安全,一国也会放弃和平来维护其安全利益。例如,美国为了 减少恐怖主义对其安全的威胁,1998年对苏丹进行了轰炸,(注:《世界知识年鉴1999/ 2000》,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520页。)2001年发动了阿富汗战争。

(二)和平的工具性

和平的工具性是指人们利用和平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平与战争一样也是解决矛盾的 方法,不过和平是非暴力的解决方法。如果我们将和平比喻为休息和安静,就能体会到 和平既是目的也是方法的双重社会性质。人们需要休息和安静,但这种需要的后面还会 有目的。人们利用休息来恢复体力、治疗疾病、准备工作,利用安静来稳定情绪、保持 秩序、思考问题。同样,人们可以利用和平解决利益冲突、实现许多目标。例如,中国 于1978年开始实施现代化的计划。1980年邓小平提出:“我们的对外政策,就本国来讲 ,是要寻求一个和平的环境来实现四个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 ,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5页。)中国选择了用和平的方法实现民族富强的目标, 而没有重复欧洲武力侵占殖民地的方法来增加国家财富。和平是指活着的人之间的和谐 关系,而不是死尸堆里的宁静,而活人之间必然有矛盾;和平是指人们用非暴力的方法 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和平甚至可以用来为战争做准备工作。

和平作为方法其适用的范围和效力都是有限的。人类选择和平来解决利益冲突,其主 要理性原因是在有些情况下和平的效力比武装暴力的效力高且成本低。然而,人类矛盾 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和平较为适宜解决低政治的利益冲突而难以解决高政治的利益冲 突。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国家间每日发生大量的经济矛盾和冲突,多数是可以通过和 平方式解决的。然而对于生存性的矛盾,和平方法就不那么有效了。例如,巴勒斯坦和 以色列都有用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的愿望,但是领土作为双方生存都需要的基 本条件,耶路撒冷作为两国生存都需要的首都,使双方至今无法通过和平方法解决它们 的利益冲突。因此,从1948年起双方不断地进行武力争斗,多次发生战争。

当武装暴力方法比和平方法更有效时,人们就可能放弃和平而选择武装暴力。如20世 纪60年代的非洲为了争取民族独立,采取了武装斗争的方法。欧洲殖民主义为扩展在海 外的殖民地,武装侵占的效率明显高于和平方法,因此战争成了当时最常见的争夺殖民 地的方法。

(三)和平的正义性

和平作为自然的安全状态没有正义性的问题。如果以对生命的残害的程度为标准,人 的生命在和平状态下并不一定比在战争状态下更有保证。目前世界上许多事情在和平状 态下对人的生命的危害已经超过了战争。国际劳工组织2002年公布的数据表明,每年劳 动事故夺走的生命是战争的2倍,酒精与毒品分别夺走的生命也与战争不相上下。(注: 《工伤猛于战争》,载《参考消息》,2002年5月2日,第1版。)俄罗斯在2001年有3.72 万人死于酒精中毒,2000年有4.11万人被杀、5.6万人自杀,同期每年约3万人死于车祸 。(注:《关于俄罗斯的数字》,载[俄]《共青团真理报》,转引自《参考消息》,200 2年5月6日,第15版。)其中任何一项导致的人员死亡数都超过了俄同期在车臣的战争。 因此有人认为,“一个坏的和平比战争更糟”。(注:Chas W.Freeman,Jr.,The Diplom at's Dictionary,Washington,D.C.: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Press,1994,p.273 .)和平与战争一样,作为人类集团关系的客观状态,其状态本身并无正义与否可言,而 是当事方中有可能有正义方与非正义方之分。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作为战争状态并无 正义可言,但在这场战争中盟国是正义方,轴心国是非正义方。在和平状态下双方可能 都是正义的,但也有一方是正义的而另一方是非正义的可能。例如,1999年美国军方炸 了中国驻南联盟的大使馆,中国政府没有因为美国这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与美国开战 ,维持了两国的和平关系。(注:Michael Laris,“U.S.Agrees to Pay China For Emb assy Bombing”,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December 17,1999.)在这一和平状态 下,中国是正义方,而美国是非正义方。一般讲来,在和平状态下,忍让的一方是正义 的,而强权一方是非正义的。

和平作为工具也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和平与战争是两种对立的解决矛盾的方法, 但和平并不因此就具有了正义性。首先,依据人类已有的道德规范,选择战争还是和平 来解决利益矛盾并不是正义与否的标准。例如,毛泽东认为,战争只是“矛盾的一种最 高的斗争形式”。(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71 页。)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注:[德] 卡尔·冯·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上卷),解放军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显 然他们都将战争与和平视为是中性的,并不认为战争与和平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别。其次 ,在实践中选择和平解决利益冲突的做法也有的被认定是非正义的,而选择战争方法的 也有被认为是正义的。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英国对德国采取绥靖政策,纵容德 国吞并奥地利并占领了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注: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 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63~488页。)英国的这种和平策略的选择一直 被批评为是非正义的行为。中国清政府接受外国列强侵犯中国主权的要求,以不平等条 约的和平方式保护其政权稳定的做法被批判为卖国行为。而人们都认为公元前1世纪罗 马时期的奴隶斯巴达克选择战争方法反抗压迫是正义的。(注:哈尔滨师范学院历史系 :《世界历史知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2~21页。)

和平的正义性是指追求和平的目的和采取和平方法实现正义目的的做法是符合人类现 代道德标准的。

首先,以反战为目的的政治思潮赋予了和平正义性。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和平是正义的 ,而不愿区分具体的和平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其主要原因是反战的思想正在发展成 为国际道德规范。19世纪初兴起的和平主义运动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注:李巨廉 :《战争与和平——时代主旋律的变动》,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和平主 义运动促使追求和平逐渐成为一种现代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反对一切战争,认为所 有的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就说:“从来没有好 的战争,也从没有坏的和平。”(注:Chas W.Freeman,Jr.,The Diplomat's Dictionar y,Washington,D.C.: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Press,1994,p.273.)在第二次世界 大战之后,和平主义运动有了长足发展,国际社会成立了许多和平组织反对战争,宣传 追求和平的正义性。1985年联合国第40届大会通过了《国际和平年宣言》,宣布1986年 为国际和平年,当年100多个国家、250多个非政府组织、13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开展了有 关和平的活动。(注:李巨廉:《战争与和平——时代主旋律的变动》,学林出版社,1 999年版,第370页。)虽然和平就是正义的观点还需要更多的科学论证,但随着和平主 义运动的发展壮大,世界上接受这种朴素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如果从反战思想出 发,和平就具有了普遍的正义性。无论是从和平的目的出发还是从反战思想出发,和平 的正义性都是由人的认识决定的,而不是和平本身自有的。

其次,如果和平作为工具用来实现正义的目的,那么这种和平就是正义的;如果和平 用于非正义的目的则反之。例如,史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和约 》基础上的和平是非正义的,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基 础上的和平是正义的。(注: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 983年版,第327、570页。)因为前者是为了维护帝国主义国家间的分赃,而后者是为了 维护反法西斯的胜利成果,防止军国主义复活。

结论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已知和平的自然特征(非暴力性、不安全性和非永久性)是绝对 的,是不受人的观念影响的;而和平的社会特征(目的性、工具性和正义性)是相对的, 是由人的认识决定的。依据和平的社会特征定义和平,显然难以达成共识,而依其自然 特征为基础就较容易达成共识。故此,笔者将“和平”定义为“人类团体之间有限延续 的无武装暴力行为但也无绝对安全保障的相互关系。”依据和平的自然特征,笔者认为 一国争取和平环境的政策需要有十分明确的涵义。和平的非暴力性决定了争取和平成为 国家安全政策的原则之一,而和平的不安全性则决定了争取和平的政策需要服从改善国 家安全环境的目的,因为没有丝毫安全的和平是没有意义的;和平的非永久性则要求我 们在争取延续现有和平的同时做好和平结束的准备。依据和平的社会特征,笔者认为我 们需要澄清几个观念:和平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但不是国家安全的最高目标,因此 要防止误将“和平”等同于“安全”;和平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方法,但并非最有效 方法,因此要防止把“争取和平”视为增强国家安全的根本途径;和平的正义性是有条 件的,强权下的和平具有非正义性,因此要区分有尊严的和平与屈辱的和平。

本项研究受惠福特基金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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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本质--和平≠安全_军事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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