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与“革命”之间:中国共产党初期的农村政权建设_苏维埃论文

在“传统”与“革命”之间:中国共产党初期的农村政权建设_苏维埃论文

“传统”与“革命”之间:中共的初期乡村政权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权论文,初期论文,乡村论文,中共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8(2006)03-0050-11

在举起武装反抗的大旗后仅仅两年多的时间,中国共产党已在国民党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建立起大小15个革命根据地,并最终站稳了脚跟。对于所要进入的乡村来说,中共试图构建的是一套全新的政权体系。问题是,中共的乡村政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乡村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能否存在?如果仍然存在,新的社会控制体系与原有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乡村社会结构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回溯这段历史,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索并要予以解答的问题,而学界至今少有涉及。

一、中共的政权构图

直至1927年9月下旬,中共中央才在党内正式提出建立苏维埃的问题,并在此前还批评了试图建立苏维埃的做法①。但中央对乡村各阶级的政治态度在此前的文件和通告中还是可散见的。1927年7月20日的一份中央通告认为:“农民协会既团结了一般农民群众,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小商人,并且在一定条件之下,小地主也包括在内,则农会各级领导机关的成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大概小地主一般的不吸取在领导机关内,此外在区分执委内佃农,自耕贫农,失业农民至少各占五分之一,在区执委内小学教师的当选是有必要的。”② 农会的领导机关应主要由佃农、贫农组成,这在党内并无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小地主的问题,虽然此时中央认为不能将它吸收在农会领导机关之中,但还是赞同对它的团结。

在接受共产国际的意见后,中央对小地主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它批评了过去农民革命中与小地主联盟的乡村自治,提出“对小地主不可免的打击所谓‘幼稚’‘过火’的现象不足害怕而应当积极地去领导的。”③“八七”会议上,中央再次重申了这种观点:“并不是说是农民运动不免要起而反对出租田地的小田主的时候,共产党可以认为这种事情是过火的是反革命的。”“不论自然爆发的农民运动走的如何远,都应当如此。”④ 可以看出,中央认为虽然从斗争的目标和需要来说,现在对于小地主都不应该打击,但为了维护农民革命的热情和积极性,即使出现打击小地主的现象,也不应该受到指责。

随后,中央很快又改变了对小地主的看法。11月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地主阶级之中的中心人物并非大地主,却是中小地主。中小地主的贪狠,他们对于佃农剥削的残酷,并不让于大地主,甚至于有过之无不及。”⑤“六大”的《土地问题议决案》也认为:“中国的小地主剥削得格外厉害”,“而且地主越小,他的剥削方法越厉害越凶恶,他出租田地的条件越苛刻。”⑥ 由此,小地主与大、中地主一起被列为了应受打击的对象。

在11月政治局扩大会议之前的中央文件中,并没有对农民中的各阶级进行区分,小地主问题是制定政策的焦点,所以,富农问题在这次会议上才被提了出来。这次会议为“六大”准备了一个供全党讨论的土地问题草案,在草案的绪言部分一开始就是这样的一段话:“中国共产党认清:中国乡村之中地主豪绅富农的成份不在少数,他们依据自己的暴力机关(民团、团防、商团、军阀的军队,以及他们所勾结收买的土匪),他们依据帝国主义的助力,对于土地制度之革命的变革,竭全力以抗御。”⑦ 也就是说,从一开始中央就将富农与豪绅地主一起视为土地革命的反对者。

对富农问题的集中讨论是在中共“六大”上。中央认为,照过去经验看来,革命的农民力争土地的运动不免要发展到反对“半地主”富农的斗争,它解释道:“现在农民群众反对富农半地主的斗争,并非当他一个代表农村资本主义关系的人来反对的,却是当一个出租田地的半地主来反对的。”⑧ 但中央认为富农毕竟与地主是有区别的,应努力使其在斗争中保持中立,提出:“当富农摇动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时候,在不妨碍贫农雇农斗争范围之内,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使其更快的转入反革命方面去,而变成革命的积极的仇敌。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矛盾的是,中央又认为“富农在农民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常表现消极,中立,或仇视的态度,最后常更快的走入反革命的营垒中去。这是因为中国富农一种特殊的性质。”所以,中央又提出:“但贫农与雇农的斗争应同时进行,决不能因联合战线而对富农有所让步。”⑨ 中央的意图是,不要故意去对富农进行斗争,但农民有斗争的要求时也不能反对。对富农的这种“矛盾”的论述,一直到1929年6月7日中央接到共产国际的指示才发生改变⑩,此后,富农才成为必须坚决反对的对象。富农当然不能进入农民的领导组织,在“六大”时中央就明确指出“防止富农的夺取农民组织的领导权”(11)。

有必要说明的还有中农的问题。中农问题在11月政治局扩大会议时也被提了出来,中央在提出“要努力组织苦力雇农并引进他们的代表参加革命政权的指导机关”后,提出:“中国共产党要尽力吸引乡村中的中农分子,使他们站到贫农方面来,这些中农也是要推翻旧制度的。”(12) 中农被认为有土地革命的需要,所以应该联合。在“六大”时,中央更是提出:“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13)。不过,没有见到有关中农能否进入领导机关的论述。

当然,仅仅做到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应该如何区分小地主、富农与中农之间的界限?在“六大”上,中央将农民分为了雇农、最小农、小农、中农、富农几种,对它们各自的特点也作了说明。但我们会发现在富农与中农的问题上,中央的界定是含混不清且极易混淆的。中央认为富农是“农民中的富裕分子,便能雇用工人(雇农)而成为富农”,对中农却有相类似的说明:“中农是有余裕的可能而且有时能用雇农的”,两者都是经济上有余裕且能雇用别人。中央在对中农进行说明时还引用了列宁的断语,列宁认为中农“田地不但足以维持一家生活,而且可以得着些余钱剩米,年代好的时候,可以变成小小的资本,他们常常要雇用雇工。”(14) 这里同样传递着与富农容易混淆的信息。

其实,中共中央当时对于农民的区分是很模糊的,它常常将农民的种类与阶级混合在一起使用,比如说,佃农与贫农在中央那里几乎就是同义。中央在对最小农的特点进行说明时认为:“他还有最小数量的田地可以自己耕种(或者自耕农,或者佃农)”(15),自耕农和佃农与最小农就等同了。在1928年2月2日致江西省委的信中,中央又有这样的词句:“自耕农问题即你们所谓的富农问题。这是一最困难的问题。”(16) 自耕农与富农又等同在一起。

中国乡村社会的经济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再加上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人口的多寡、耕种土地的好坏等等因素,农民的区分也就不那么简单。若按农民的种类:自耕农、半自耕农与佃农来说,每种里面都有贫、中、富之区别。陈翰笙在对广东省番禺的乡村研究中发现,富农18%是纯粹没有自田的,富农中纯粹无地和耕地不够种而租进农田的有47%,拿租种的亩数来统计,番禺的富农所种亩数59%是租种的,中农所种亩数中70%是租田,贫农所种82%是租田。在富农全部使用田亩中,也只有40%以下是自田,60%以上都是租进来的(17)。显然,农民的种类与阶级之间是不能一一对应的,陈翰笙指出:“实际上一家种很少的自田而必须出外当雇工的自耕农,比起一家租种很多农田而大批地雇工来耕种的佃农,还要贫穷得多。”(18)

中央在这些问题上的含混不清无疑会影响下级党的政策和实践。我们现今的许多研究也大都关注于中共在小地主和富农政策上的错误以及在农民阶级区分问题上的模糊,使中共的打击面过宽而给中共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其实,他们所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这些主要是在“六大”上才形成的政策,不可能对一些根据地的初期政权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并且,即使各地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在后面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就根据地初期建设的某些运行规律来说,这种“含混不清”的情况在中共深入乡村的过程中可能还有积极的效用。

二、新政权与原有权力体系

当中共试图在乡村建立自己的一套控制体系时,它不得不面对乡村既有的一套社会运作秩序。因为中共的政权建设同个人拥有的财富之间有莫大的关联,所以,乡村领袖与个人财富的关系是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

杜赞奇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发现,村领袖们往往由富裕而有声望的人充任(19)。他依据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根据1940—1942年间调查编成的《中国惯行调查报告》得出了这一结论,下面的资料同样出自这一调查。在沙井村,20世纪30年代及更早时期,9个会首平均占有土地50亩(远远高于全村户均土地面积数15亩)。在侯家营,1928—1929年,8个会头之中,两人有地百亩以上,另两人分别有80亩和50亩,其余4位各约20亩土地;村长在1921—1932年间,均由占地50亩以上的人充任。在冷水沟,1928年之前,8个首事人中有5个占地50亩以上,其余3人占地也均在20亩以上(20)。

虽然因为隐瞒土地的事实使上述统计的准确性受到质疑,华北农村的状况亦有其特殊性,但它所揭示出的个人财富与乡村地位的联系对我们的研究却是不无参考价值。由这组材料可以得出的印象是:尽管村领袖们不完全由富人充任,但占地20亩以下的穷人却是无缘此职的。作为乡村领袖的绅士阶层历来与个人拥有的财富之间有莫大的关联,由商至绅的流动是绅士阶层形成的一条重要途径。特别是近代以来,这种流动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张仲礼在《中国绅士》一书中证实:非绅士家庭出身而靠捐纳成为绅士者人数有所增长,其“比例从19世纪上半叶的32%上升至咸丰以及咸丰以后时期的37%”(21)。这说明富人们有了更多地进入乡村领导体系的可能。

宗族是研究乡村社会运作体系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于中国的乡村,胡先缙曾这样描写道:“在福建和广东两省,宗族和村落明显地重叠在一起,以致许多村落只有单个宗族,继嗣和地方社区的重叠在这个国家的其它地区也经常发现,特别在中部的省份,但在中国的东南地区,这种情况似乎最为明显。”(22) 费正清在1948年曾有类似的描述:“从社会角度来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各个世系)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某些祖传土地为生。”(23)

关于宗族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这里不用赘述,我们关注的还是个人财富在宗族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宗族内部存在社会分化,固然,接受一定的教育会有利于在宗族内部的社会地位的提升,但宗族内部社会地位的形成同样与个人拥有的财富相关。陈翰笙曾指出:宗族内握有实权的人“他们往往是出于族中所谓的强房”,“他们本人也应该是‘富有而可靠’、‘博学而达理’。”“在全族的财物问题上,那些‘富有而可靠’者却始终有最后决定权。”(24) 也就是说宗族的领导者通常是那些具有更多的财富资源的人们。并且,杜赞奇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发现:“保甲首脑全为宗族首领所充任。宗族首领利用官府赋予保甲组织的权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对村庄的控制。”(25) 宗族权力与乡村权力常常交织在一起的局面,更加印证了乡村权力与个人财富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那么,问题是:当中共试图建立一套新政权时,这些原有的乡村领袖是不是已被打到?他们有没有进入新政权体系的可能?中共领导下的打土豪运动,打杀的大都是一些土地众多的大土豪乡绅和伴随军阀摊款而出现的从中中饱私囊的捐棍。不可否认,由于害怕在中共领导的斗争中遭到打击而逃走,乡村一些旧有势力瓦解了。但对于传统的乡村来说,土地众多的大土豪及农民怨恨的捐棍毕竟只占少数,并且正如在华北农村所发现的那样,乡村的领袖们大都是由小地主、富农及中农担任,这股数量庞大的群体以各种妥协的方式在革命斗争中得到了生存。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政策原因外,易为理解的一点是:富人不一定就会成为受打击的对象,农民的革命行动也不是毫无顾忌。

农民的革命行动受传统道义的束缚,而打土豪则需要他们能打破乡村情面。在计划打土豪林风和家(毛泽东与袁文才第一次会面时的地点)时,农民们并没有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当林已逃走时,农民们也没有积极地去分抢他家的财产,而是到了晚上才敢去他家担谷子、拿东西(26)。在“熟人社会”的乡村生存,要参加被视为“匪”的行动的打土豪运动,面子和形象都在顾及之列。以后如何在乡村存身,是草根农民最为顾虑的问题。许多打土豪的暴动在夜间举行,并不仅仅是因为夜间的防守很松或容易攻打,参加的农民怕被别人认出亦是一个重要原因。本计划在深夜举行的大荒坡暴动出现了耽搁,未到目的地时参加的农民就生出退缩的心理,因为他们怕暴动结束时临近天明而被别人认出,及至攻打时,对方屋顶上的火把甫亮,农民就不敢进攻了(27)。火把和灯光成为土豪们对付夜间农民暴动的重要武器。

在游击战争中通常出现的一种异地攻击现象也反映了这种心理。广东梅县游击队的游击策略是:(A)地空虚或有机可乘时,由县委调红军若干有时则夹带(B)地之农民群众向(A)地攻击;或夹带(A)地之群众向(C)地骚扰等。攻击时当地的群众甚至同志都没有参加(28)。这样的方法对于参加暴动的农民来说可以免遭随后的报复,但由这种情形的打土豪斗争,亦可想见斗争所能打击的对象了。

那么,在中共建立的新政权中,这些乡村原有的领袖能否继续发挥影响?中共建立的苏维埃组织,是一种群众代表大会制度,即从工农群众中选派代表参加政权的管理。由于割据的形成有内生型和外力型两种形式(29),这两种形式的党组织发展状况和群众基础不同,政权建设的情况也有所差异。对于外力型割据来说,以前的党组织和群众基础较差,当军队占领某处后,需要外派大批的同志去进行苏维埃的组建工作,虽然,他们中会留下一些在刚组建的苏维埃里工作,但大多数的席位需要在本地人中产生。在这些革命未经深入的乡村,并没有因革命运动而产生一批新的乡村精英,依靠群众选举的方式,原有的乡村领袖也就有了重新进入领导机关的机会。

一份关于湘赣边界的乡村苏维埃组织情况的报告,反映了这一问题。报告认为,边界的乡村苏维埃组织在刚组建时,“有许多投机分子、小地主混进里边来,或者简直是变相的农民协会(从前国民党时代的妥协,多半是平日在乡村中有地位的绅士和富农领袖充当农会委员),要求真正的贫农为基础的薄弱苏维埃,是不可能的。”针对这一问题,中共决定限定苏维埃代表和委员的成份与质量,进行重新改组。重组后的苏维埃问题虽然“渐次的减少了”,然而,“流弊还是不少的”,“小地主富农曾混入各级机关中,操纵把持苏维埃的阴谋还是很多很多的”(30)。对此,毛泽东也曾做过解释:“初期的政府委员会中,特别是乡政府一级,小地主、富农及知识分子争着要干,他们挂起红带子,装得很热心,用骗术钻入了政府委员会,把持一切,贫农委员只作配角。”(31) 由于没有经过政治训练,农民还是延续着以前的价值判断,苏维埃选举的大会无异于原有乡村聚会的翻版,乡村地位依然与知识、财富相关,只要作出革命的姿态,依靠原有的威望,那些富农们很容易在新生政权中重新取得权力。毛泽东曾对湘赣边界许多地方的苏维埃机构表示了不满:“都是用一种群众选举的一哄而集的群众会,不能讨论问题,不能得到政治训练,又最便于知识分子或投机分子的操纵”(32)。

在中共刚成立农民协会之类的组织时,就有大量的表明小地主及富农在其中把持局面的报告。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是,许多党员本身就是小地主和富农或这种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在苏维埃的领导机关基本是由党员占据的情况下,党员身份也成了他们跻身新政权的一条途径。在毛泽东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中可以发现,寻乌平民合作社的人物大部分都是小地主,并且他们中的许多还是寻乌党及军队的领导者(33)。对于内生型割据来说,即便他们在革命运动中产生了一批新的乡村精英,乡村原有的权力体系也能以一种革命的权力体系得以延续。

在内生型的东固割据中出现了与湘赣边界相类似的情形。赣西党“许多区委支部都是知识分子、富农甚至小地主负责的”,这种情况对乡村的减租抗租运动产生了影响,“吉水县委决定同志的租不准减,外延区委的委员公然主张人家的只完十分之六,他的租反收十分之七,儒林区里塘支部更发现同志逼同志的租、同志迫同志的债。延福的许多知识分子负责同志表示消极,说不得了,革命革到自己身上来了,今年租又没有收到几担,利息又没有清还,一家人生活怎么办。”(34) 赣西党组织不仅展示了一幅有富农、小地主充斥其中的画面,不知是否是因许多领导者是地主富农的缘故,“秋收斗争开始时,东龙内延等割据区委纷纷主张减租,说是抗租会违反富农的利益促成他们反动。”

实际情况常常偏离政策所预定的轨道,尽管针对湘赣边界苏维埃政权中充满了小地主和富农的情况,湖南省委提出:“党应当领导贫农,联合中农,反对富农。苏维埃的政权,必须以雇农、佃农、贫农作基础,严防富农、中农混入。”(35) 但在朱、毛部退出前,湘赣边界“封建宗法的势力,要较革命势力雄厚”,“还是一个封建势力与革命势力对峙的局面——一方面是苏维埃的政权;一方面是潜伏的豪绅地方的势力,与公开的白色势力。”(36) 这里“豪绅地方的势力”就是乡村原有的权力运作秩序,它表明,在湘赣边界的政治生活中,是传统的权力运作法则与新政权的权力运作体系共存的局面,新的以贫、雇农为基础的权力体系和规则并未确立。

1930年11月14日,中共江西省行委在吉安召开会议,毛泽东参加会议并做了谈话要点的记录,从毛的记录可以看出这次会议主要是围绕着富农问题展开的。据毛的记录反映,瑞金的党员中,富农和地主占有80%,上犹县80多人的党组织中,地主和富农就有30多人,甚至靖卫团总也在其中。信丰的富农问题在记录中显示得最多:不仅赤卫队的官长都是富农,并且信丰的富农领导们可以为保全自己的利益命令群众打仗;西北乡的富农以保全红色区域的名义鼓动参加红军的农民开小差回来,以至这种地方主义成为扩大红军的障碍(37)。这些问题是不是能统统归结到富农身上暂且不论,但不难看出的是,即使在已经巩固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内,富农仍然占有相当的份量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大量的富农充斥于党内和苏维埃政权机关的现象最终成为中共在赣西南地区肃反的导火索。1930年2月16日,新成立的前委发出了第一号通告,“地主富农充塞党的各级地方指导机关”成了赣西南党内“严重的危机”(38),中共还枪毙了出生富有家庭的“四大党官”。由驱逐富农,中共在赣西南加紧了政治斗争,“在党内代表富农分子不论其阶级如何及过去工作如何,无情的坚决的开除出党。”(39) 到1930年10月,赣西南3万名共产党员中,“开除的地主富农有一千余人”(40)。后来,反富农的斗争与肃AB团纠缠在一起,激烈的肃反运动导致了富田事变的发生。

三、政权结构的变化

依据上述材料不难发现,虽然各地在小地主、富农及中农的区分标准上不尽一致,他们在各种文本中的具体指向也有所差异,但可以确认的一点是,在中共建立的新的乡村控制体系中,原有的权力体系并未被完全摧毁。不过,尽管如此,政权结构还是朝着中共所预想的方向发生了部分的变化。

各地关于苏维埃组织被党组织替代、群众只信服党组织的报告,反映了党组织在乡村中拥有的权力,党员在有些地区成了特殊阶级(41)。在兴国永丰区,一定要共产党员才能在政府办事,不是共产党员,即使是群众领袖,也不能进入政府(42)。但党员身份在为原有领袖提供机会的同时,为普遍身份的农民也敞开了大门。读书人加入党组织的机会最大,新政权的一些工作也确实需要他们的加入,尽管他们原本在乡村中就有很高的地位,许多还是出自富裕的家庭,但作为一个群体的读书人在革命的乡村中政治地位的提升还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在江西的吉水县,农村政权过去大都操在豪绅之手,中共控制这个地区后,“乡村的政权极大多移于新学生之手”,这些知识分子大都是中共党员(43)。

以加入中共的机会来说,在初期,除读书人外,在乡村流动性大、交际广泛的人比固守田地、本份耕作的农民机会要大,他们能说会道,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即使不是因为党员的身份进入政府,在农民依据自己的视野和交际进行选举时,他们也有更大的可能入选。兴国永丰区第一乡乡政府10个委员中,有6个贫农,2个中农,1个富农,1个外边来的读书人。不按这种情况区分的话,有3个是读书人,6个贫农中有2个兼有其它职业,1个是挑脚,1个算命(44)。级别越高的政府组织,这种现象可能越为明显。永丰区区苏维埃有18个政府委员,其中赌钱为业6人(2个原先是裁缝),裁缝兼赌钱1人,纯粹裁缝1人,医生1人,道士1人,破产大地主工人,富农2人,中农1人,不明家世的读书人3人,不明家世的劳动妇女1人。在这18个人中,又有8个人最能话事,最有权。这8个最有权的人中,以赌为业的4人,读书人、医生、破产大地主、道士各1人(45)。个人交际圈的大小与入选新政权息息相关,所以,游民在革命中得到了很多利益,永丰区90多个游民中,有10个参加了区乡政府的指导工作,一个还当了游击队的指挥员(46)。在闽西,甚至出现这样的现象:流氓“都投机到革命队伍中来”,“有些农会、革委在他们支配下做了不少反革命骚扰出来”(47)。

虽然中共一再强调苏维埃组织要以贫、雇农为基础,要保证他们在政府的指导机关中占有相当的数量,但实践中往往很难实现。永丰区在革命的开始阶段,“富农投机加入革命的颇多,乡区苏维埃中富农及其走狗占去百分之三十的位置”,后来,举行反富农宣传周,将他们打下去了的情形又如何呢?“革命后雇农在政治上没有当权。中农贫农总以为雇农‘不认得字,不会说话,不开通,不熟公事’,办不得事。本区区、乡政府委员没有一个雇农,只有一个雇农当乡赤卫队队长。”中农仍然是一个强势群体,“中农贫农是农村政权的主干,成了农村中的指导阶级”,“中农在乡区两级苏维埃中担负工作的,约占百分之四十”(48)。

乡村社会结构在革命中的变化是很缓慢的,革命后,乡村政权被原来的富农、小地主们“窃取”的报告是屡屡得见,虽然这种情况为中共所不愿,但也不得不承认情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据毛泽东在吉安开会所做的记录反映,当时党内就有这样一种意见:“土地斗争不是一下子能深入的”,“头一次总是富农中农领导,贫农没有权。‘暴动久得一点,无产阶级便起来了。’”毛对这种意见也表示了赞同(49)。

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威基础往往是习俗和血缘,或其它因素,如宗教、神幻等,对传统的乡村制度林语堂曾这样写道:“所谓的乡村地方政府是无形的,它没有市长或议员等人组成的可见的权威机构。这种政府是由年长者凭借自己的年岁从精神上予以指导。从根本上讲,它是用习俗和惯例这些没有文字记录的法律进行统治的。”(50) 杜赞奇在研究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时,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概念,他认为乡村社会不仅仅是等级组织在发挥影响,还存在一种非正式相互关联网,它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构成了乡村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他强调要对乡村组织系统中权力赖以生存的文化及合法性进行分析(51)。由于此前长时期内国家的直接控制权力只延伸到县这一级,当一种新型乡村政权试图依靠体制和法理来重塑乡村权威时,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建立在文化网络之上的传统乡村权力的抵抗,但由传统的权威模式向以法理关系为权威基础的模式过渡需要一个过程,过急过快只会造成欲速则不达的局面。杜在研究中提出,20世纪后国家政权抛开、甚至毁坏文化网络以深入乡村社会的企图都遭到了失败。

海、陆丰无疑是中共采取了过激变革措施的一个典型,革命政权建立后,他们在乡村采取了激烈的政策。革命工作被认为是肃清反革命派和摧毁一切传统的落后的东西。海丰苏维埃的一位领导曾提出:“我想非将土豪劣绅大地主资本家杀得净尽”,“使全广东全中国全世界都是我们亲爱的革命同志,然后我们的革命才能够成功。”(52) 东江革命委员会的一位代表甚至认为:“不独要杀尽土豪劣绅大地主,还要杀尽乡村间的女巫僧侣以及一切无用的人”,“我们不单要没收田地,其余乡间所有的庵堂等等,都要没收。”(53) 在攻下海丰的捷胜城和陆丰的碣石城后,他们对全城进行了焚烧,“死者数千,诸多无产阶级亦遭焚杀。”(54) 不仅杀尽一切反动派被认为是一种阶级性的表现,杀还被作为强制性打破乡村旧有关系的一种手段。海丰县临时革命政府发布的“七杀令”规定,凡有向农民收租者、讨债者、私藏土地契约不交者,为地主作工役向工农勒租债者,以及勾结田主私还租谷者,都要枪决(55)。

中共在海、陆丰乡村的打击面也过宽。广东省委曾对两县县委指示:现在我们不要单提出“没收大、中地主土地”而姑纵小地主,实际上小地主土地不没收,是根本妨碍我们土地革命之进行。我们不特可没收他们土地,并且要准农民去杀戮他们,不可恐怕冤枉和残忍。对小商人也采取了过激的措施。广东省委认为,“反动商店尽可没收,小商店有必要时亦可没收,或勒令筹款,不必过于顾虑。当铺没收后之农民物件,不必拘于五成要农民赎,尽可能无代价归还农民。”(56) 在海、陆丰,自耕农的利益也同样受到了侵犯。他们认为不仅地主的土地要没收,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57),并且号召铲去一切田茔,焚毁一切田地契约,土地实行国有。过激的政策使中共在这些地区陷入了孤立。从农民的角度出发,他们并不愿意铲去田茔和焚去地契,广东省委也指出:“掘田基一事,每非农民所愿,易起误解”(58)。在后来的斗争期间,农民以及党员中有很多出现了“妥协”,在乡村中竟有阻止中共宣传员前去工作者(59)。

从1928年初毛部攻下遂川城后由毛主持制定的施政大纲来看,其中确有一些过激的主张:“凡土豪劣绅、奸商、反动派,准许工农平民就地自由捕捉,并烧毁他们的房屋。”“工农平民以前的欠债、欠租、欠税、欠捐,一律停止偿还和缴纳。”(60) 但毛部在遂川城内并没有采取较大的动作,毛提出要保护工商业利益,如地主兼商人,就只能没收封建剥削部分,商业部分,连一个红枣也不能动。如果有些特别坏的土豪必须没收他的商店的话,就一定要出布告,宣布他的罪状(61)。据陈正人回忆:当工农革命军撤离遂川县城时,有人提出把团部驻地天主堂烧掉,毛泽东不同意这种做法,他说,烧了天主堂,并不能打破群众中的迷信,要破除群众中的迷信,是要经过革命斗争和对群众反复教育(62)。

在湘南特委代表的指责下,毛部在去湘南的途中也采取过烧杀的政策,以至当部队回来时在这些地方连住的房子都没有(63)。但毛很快就吸取了烧杀的教训,在酃县县委的负责同志汇报时毛提出,要停止烧房,只能杀恶霸地主而不要乱杀人(64)。后来,当湖南省委巡视员杜修经到砻市后,责怪为何没有把砻市烧掉时,也由于毛的坚决反对才将其保存了下来(65)。

没有毛部在井冈山地区做群众工作的具体材料,不过在井冈山割据中基础最好的永新小西江区,毛部没有采取过激、过宽的打击措施确是无疑。变革的措施与对农民成份的划分和认定息息相关,在乡村成份的划分中也体现了变革的力度。一份永新小西江区波阳乡的成份调查显示:全村275户,雇农12户,中贫农250户,富农2户,地主只有3户。其中,2户富农,共有土地93亩,平均每户将近50亩。地主3户,共有土地2091亩,平均每户近700亩(66)。这样的划分避免了过宽的打击面,即使当时对富农及地主都采取了过激的制裁措施,对仅有的5户的打击亦很难引起较大的乡村变动。在闽西割据中,中共也采取了平和的措施,“除了最反动的长官,豪绅地主,经过当地的苏维埃或革命委员会宣布他的罪状执行枪决,以及焚烧反动的豪绅地主的房屋外,此外秋毫无犯。”(67)

客观事实就是如此,要打破依靠习俗和惯例进行运转的传统乡村秩序,政权建设引起的变动越大阻力越大,而习俗的难以改变,造成中共的武装割据区域内常常是传统与革命的两种权力运作方式共存的局面。即使激烈如海陆丰,也能发现与其它地方相似的情况,“许多乡村苏维埃,只是从原有的农民协会换过一个招牌,因此他的内容也就是旧的农会的内容,甚至有许多乡村苏维埃与农会的组织同时并存。”(68)

初期出现的那种由小地主、富农把持乡村局面的情况,纵然中共一直在努力地试图加以改变,并且随着革命政权的日益稳定,措施也日趋激烈,但在后来割据已经巩固时仍有大量的反映。中共中央曾提出“择定革命而有威信的农民,俾他们能够掌握该区的政权,且加入该区的革命委员会”(69),但要斩除盘根错节的原有乡村社会关系,塑造一种单纯的以革命信仰为中心的社会网络,不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在割据的初始时期,威信往往压倒甚至取代了革命对新政权领导成员的要求。在这些地区,割据的乡村不过是披上了一层革命的外衣。

不能回避的是,正是那些原有的乡村领袖或以革命者的身份或以某种妥协的方式在乡村中继续发挥着影响,而原有的习俗与惯例也在革命中没有发生令农民难以忍受的改变,中共割据中的新生政权才得以生存而至巩固。一心要改变这种状况的中共,是在两难的情况下应承着这种局面。

注释:

①建立苏维埃的问题在国共分裂后并没有被立即提出来。由于还没有放弃争取国民党左派的努力,中共“五大”通过的《政治形势和党的任务议决案》还批评了试图建立苏维埃的做法,中央认为上海无产阶级的二月暴动“建立苏维埃式的市民政府的尝试,更是太早熟了。”(《政治形势和党的任务议决案》,1927年5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中共中央党校1989年8月版,第53页)国共正式分裂后,中共还在进行争取左派国民党的努力,所以8月21日中央常委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与策略的议决案》认为“中国共产党应当组织工农暴动于革命的左派国民党旗帜之下”,“本党现时不提出组织苏维埃的口号——城市、乡村、军队之中都是如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与策略的议决案》,1927年8月21日中央常委会通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第335、338页)8月23日,在复湖南省委函中,中央还批评了湖南省委组织苏维埃的提议。后来,接受共产国际的意见,在9月19日,临时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关于“左派国民党”及苏维埃口号问题决议案》,认为“现在的任务不仅宣传苏维埃的思想,并且在革命斗争新的高潮中应成立苏维埃。”(《关于“左派国民党”及苏维埃口号问题决议案》,1927年9月1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第370页)至此,建立苏维埃作为一个口号才在中共党内被正式提了出来。以下涉及中央、各省文件都用简称,如《中央文件》。

②《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1927年7月20日,《中央文件(1927年)》,第219页。

③《中央关于湘鄂粤赣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1927年8月3日,《中央文件(1927年)》,第240~241页。

④《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1927年8月7日,《中央文件(1927年)》,第296页。

⑤⑦(12)《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27年11月9日—10日,《中央文件(1927年)》,第492、488、488页。

⑥⑧(14)(15)《土地问题议决案》,1928年7月9日,《中央文件(1928年)》,第331~332、338~339、356、344~346页。

⑨《农民运动决议案》,1928年7月9日,《中央文件(1928年)》,第356、355页。

⑩在1929年6月召开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上,中央还坚持以往对富农又吸引又打击的看法:“富农于中国国家封建制度残余的剥削下,在相当的斗争阶段之中,我们还有吸引他参加反帝国主义军阀地主豪绅的斗争可能。所以无条件的反富农的路线是很错误的。但当着农民与他的主要敌人地主豪绅决战的时候,富农中兼半地主或拥有多数雇农的分子必然跑向反革命的方面,故同样地不应放松雇农贫农对他们的阶级斗争。”(《政治决议案》,1929年6月二中全会通过,《中央文件(1929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4月版,第199页)中央在收到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后,对此决议案进行了修改,改为“富农在中国特殊经济条件之下兼有半封建半地主的剥削,所以他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便要由动摇以至反革命,所以必须坚决的反对富农,才能撤底完成土地革命。至于富农还留在反军阀地主豪绅的战线内的时候,党必须极力发展雇农贫农在思想上组织上斗争上的影响,以与富农争夺领导权。”(《政治决议案》,1929年6月二中全会通过,《中央文件(1929年)》,第199页)。

(11)(13)《农民运动决议案》,1928年7月9日,《中央文件(1928年)》,第357、356页。

(16)《中央致江西省委信》,1928年2月2日,《中央文件(1928年)》,第118页。

(17)(18)陈翰笙:《陈翰笙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64、63页。

(19)(20)(25)[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115、116~122、72页。

(21)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18页。

(22)[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前言。

(23)[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0页。

(24)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1~42页。

(26)苏兰春:《回顾宁冈的革命斗争》,江西省档案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下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95页。

(27)蒋明华:《我在商城工作和参加大荒坡暴动的经过》,《商城革命史资料(第二辑)》,中共商城县委党史资料征编委员会1986年10月编印,第50页。

(28)《梅县工作情形的一瞥》,1929年11月8日,中央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1983年6月合作编印:《广东文件:中共潮、梅各县委文件(1928—1932年)(甲31)》,第190~191页。

(29)从形成割据时所主要依据的力量而进行的划分,内生型的力量是在乡村原有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外力型则主要依靠外部武力的介入。可参见黄琨:《中共乡村动员1927—1928》,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2004年6月号,第52、53页。

(30)(36)《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25日,江西省档案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277~278、244~245页。

(31)(32)《井冈山前委对中央的报告》,1928年11月25日,[日]竹内实监修:《毛泽东集(第2版)(第2卷)(1927.5—1937.8)》,株式会社苍苍社1983年7月发行,第52、51页。

(33)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8~129页。

(34)《中共赣西特委给江西省委的报告(第十六号)》,1929牟5月2日,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7年10月编印:《江西文件(1929年)(一)》,第126页。

(35)《湖南省委给湘赣边特委及四军军委信》,1928年6月19日,《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册)》,第141页。

(37)毛泽东:《江西土地斗争中的错误》,1930年11月14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72页。

(38)《前委通告第一号》,1930年2月16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版,第173页。

(39)《赣西南特委通告列字第九号》,1930年5月18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版,第603页。

(40)《赣西南会议记录》,1930年10月13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626页。

(41)《万涛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8月11日,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湖南省档案馆1987年6月合作编印:《湘鄂西文件:特委文件(1928—1932年)》,第145页。

(42)(44)(45)(46)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46、254、241~243、233页。

(43)《中共吉水县委书记刘作抚关于赣西情形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29年9月6日,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7年10月编印:《江西文件(1929年)(二)》,第155页。

(47)《闽西工作报告》,1929年8月22日,中央档案馆、福建省档案馆1984年8月编印:《福建文件:闽西特委文件(1928—1936年)》,第103页。

(48)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16、217、225页。

(49)毛泽东:《分青和出租问题》,1930年11月15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76页。

(50)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51)[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第3、25页。

(52)陈舜仪:《海丰全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开幕词》,1927年11月18日,中共海、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编:《海陆丰革命史料》(1927—1933)(第二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页。以下简称为:《海陆丰革命史料(第二辑)》。

(53)《东江革命委员会代表刘琴西同志演说词》,1927年11月18日,《海陆丰革命史料(第二辑)》,第32页。

(54)(59)王备:《关于海陆丰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后及其影响的报告》,1928年5月26日,《海陆丰革命史料(第二辑)》,第300、298页。

(55)《海丰县临时革命政府布告》(第九号),1927年11月6日,《海陆丰革命史料(第二辑)》,第12页。

(56)《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占领海陆丰后的工作致海陆丰县委函》,1927年11月,《海陆丰革命史料(第二辑)》,第56页。

(57)罗浮:《中国第一个苏维埃》,1927年11月25日,《海陆丰革命史料(第二辑)》,第49页。

(58)《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海陆丰失败的教训和继续暴动的策略致东江特委信》,1928年3月20日,《海陆丰革命史料(第二辑)》,第275页。

(60)《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1928年1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册)》,第72页。

(61)陈士榘:《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由来》,《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下册)》,第199页。

(6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年)(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233页。

(63)陈士榘:《井冈山斗争的片断回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下册)》,第212页。

(64)周里:《谈井冈山斗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下册)》,第205页。

(65)谭震林:《回顾井冈山斗争历史》,《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下册)》,第18页。

(66)何长工:《何长工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180页。

(67)《闽西工农斗争的形势》,1929年7月15日,《福建文件:闽西特委文件(1928—1936年)》,第59页。

(68)《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1928年3月10日,《中央文件(1928年)》,第150页。

(69)《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10日,《中央文件(1928年)》,第392页。

标签:;  ;  ;  ;  

在“传统”与“革命”之间:中国共产党初期的农村政权建设_苏维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