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服务中的非营利组织:日本的经验及其在中国的启示_居家养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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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探索,经过多年发展,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很多城市的社区也在逐渐形成不同的发展模式。但是,我国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覆盖面有限、内容相对单一;专业服务人员缺乏、志愿者不足;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以及资金来源有限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要实现健全和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也有一些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但是起到的作用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日本作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同时也是平均寿命最长的国家,在养老服务方面有着较为先进的经验,尤其是居家养老服务方面。除了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以外,日本主要通过“介护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主要依靠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力量,所以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起重要作用,对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非营利组织与居家养老服务

      (一)非营利组织与居家养老

      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独立性质的机构或组织。非营利组织更多追求的是社会效益,非营利的特征使其与企业组织有根本区别。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改委等十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定义,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一种服务形式。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是指非营利组织依法通过相关途径,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居家养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而增加社会和公众养老服务的内容。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表现为,非营利组织通过承包政府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老人提供服务,通过参加听证会或相关会议参与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表达看法和意见、监督政府在居家养老方面的行为,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间接参加表现为,非营利组织通过向政府提供意见和建议,间接地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与者的角色定位

      公共服务中有三个基本的参与者: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服务安排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具体到居家养老服务,其参与者包括政府、服务提供者和接受服务的老年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主要形式是政府购买,这种形式起源于英国的“社区照顾”。政府将原来由其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这个过程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是平等和相互独立的契约双方,实现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契约化。我国许多城市的社区都在进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探索,如宁波市的海曙区、南京市的鼓楼区等。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机制表现为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提供、老人享受服务,所以,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政府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安排者。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统筹养老资源,实现分配的公平与公正,从而解决老百姓的养老问题,缓和社会矛盾;负责筹措资金,用于提供或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建立相关标准、规范和守则;要做好服务项目的策划者、监督者和评估者,保证服务对象的满意。

      非营利组织是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在接受了政府委托,或者在相关项目投标成功之后,非营利组织需要进行具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包括审核被服务对象的相关资质,通过上门走访了解其实际需求,确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派出家庭服务员提供服务,同时要监督和检查服务的质量。为了提高服务水平,非营利组织还需要对家庭服务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以便他们更好地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实施效果反馈给政策制定者。

      居家养老服务的消费者是在家中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和所占比重都在逐年增加,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不能满足老人的需要。而机构养老又存在着价格偏高,供给不足,以及老人和子女感情上不易接受等问题,所以,居家养老成为了一种更易接受且效果更好的养老方式。老人在家中养老,不仅对自身有利,而且可以通过社区平台,调动积极性,实现新的人生价值。

      二、日本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与实践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而且“高龄”和“少子化”同时出现,养老是日本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日本65岁以上人口,1970年已超过7%,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994年达到14%,进入了老龄社会。在医疗水平提高、人的寿命延长、家庭护理功能减弱的情况下,社会化护理成为必然选择。日本的地方自治体——市、町、村(市、町、村为日本的第三级基层政府,相当于我国的县市、乡镇一级),将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服务。20世纪60年代,日本就已经意识到了养老问题的重要性,并且从制度设计人手,为高龄化社会的老人谋求福利。

      (一)相关法律与国家战略

      日本针对老年人提供福利的法律主要包括《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和《护理保险法》,这三部法律代表了日本居家护理服务的三个阶段,也见证了日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变化。此外,日本政府还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制定公布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10年战略(1990-1999年)》,《新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战略(1995-1999年)》和《21世纪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战略》,分别被称为《黄金计划》、《新黄金计划》和《21世纪黄金计划》(下文也将延续这样的叫法)。

      1.《老人福利法》

      日本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最早可以追溯到1945年的《生活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无人照顾的老年人和其他一些社会弱者到养老设施中集中照顾和养护。1962年出现了最早的居家护理服务,表现为政府向需要服务的老人家庭派遣服务人员。1963年,日本颁布了被称为“老人宪章”的《老人福利法》。这部法律首次将“老人福利”独立于其他的福利制度,提出了维护高龄者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的目标。该法制定了实施老人福利项目的规定和各种养老项目的质量标准,明确了地方政府在老人福利设施设立、运营及管理等方面的权限,强调了民间和个人所应承担的义务,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福利法人所应承担的费用比例、支付方法等。这部法律构成了维系整个老人福利事业的基础,是一部管制老人福利事业及产业的法律。

      2.《老人保健法》

      1972年和1973年,日本政府对《老人福利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对70岁以上的老人和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人实施免费医疗制度。这项制度减轻了老人医疗费的负担,但是也出现了医疗需求过度,医疗财政状况恶化的情况。198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老人保健法》,结束了老人免费医疗制度,以“保健+医疗”的原则,将老人健康事业分为了医疗和保健两大类。保健的对象是40岁以上的居民,由市、町、村负责进行定期免费体检、保健训练、教育和健康咨询的服务,费用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负担,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的对象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人,而且对住院时间有一定要求,老人本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老人保健法》强调了社会和家庭在老人保健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重点要推广的是介于医院和家庭之间的中间设施。所谓“中间设施”有两层含义,一是介于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之间的设施,如“日托设施”、“短期托老设施”以及面向痴呆老人的“日托看护设施”;二是介于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具有医疗和养老功能的设施,这就是“老人保健设施”,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参照图1。

      

      图1 “中间设施”的地位

      非营利组织参与提供“中间设施”的相关服务,如“老人保健设施”主要由地方公共团体、社会福利法人和医疗法人建立,政府给予补助或者特别的融资,老人通过签订合同入住,并支付费用。1991年,日本政府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设立了老人访问护理制度,由中央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将社会福利措施管理权限下放到市、町、村等基层政府,逐步推进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实现护理的社会化与家庭化。

      3.《护理保险法》

      随着老人福利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的实施,其间也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体现在老人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和多样化,供给服务的单一性和质量低下,而且给付对象主要限定在需要接受生活救助的高龄者。2000年,日本实行了《护理保险法》,法律出台后日本养老机构的供给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服务对象,打破了政府在福利方面的行政垄断,为民间机构带来了发展契机,养老机构的数量、类型和服务质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因为老龄化的程度愈发严重,单靠政府的财政已经难以支撑,于是日本推出了一项靠社会力量去分担老人护理重任的制度——介护保险。“介护”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是指在维护老年人尊严的基础上进行生活照料、医学护理和康复保健。既可以用在养老院等专门机构,也可用于家庭成员或护理员对失能老人的照顾。介护保险要求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都要缴纳保险费,又以65岁为界限,将保险者分为了一类保险者(65岁以上)和二类保险者(40岁-65岁);由市町村作为保险人,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当保险者需要介护时,他们需要提出申请,并接受相关机构的评估,如果其条件符合标准就将接受相应的服务。介护保险交付的主要是服务而不是先进,交付的方式包括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日间服务”和“短期收留”等居住帮助。被护理的老人只需承担10%的费用,剩下的90%由保险人承担。

      4.养老的国家战略——“黄金计划”

      1989年,日本制定并公布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10年战略(1990-1999年)》,被称为《黄金计划》。该计划是在老龄化程度逐渐加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的背景下提出的,目标是为推进地区保健、医疗与福祉服务,提出要创设“长寿社会福祉基金”,并针对居家养老服务员数量、长期和短期的养老机构数量以及与老人保健相关的各种机构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详细数据见表1),这项计划使得居家养老和居宅看护成为养老的发展方向。

      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的老龄化程度加快,需要被照顾的老人数量超过了原有预期。1994年,日本政府对《黄金计划》做出了修订,制定了《新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10年战略(1994-1999年)》,被称为《新黄金计划》。这项计划增加了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在原有基础上对各个机构的数量都做了进一步的增加(详见表1),同时强调了服务的普遍性、综合性和社区化,充实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建立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积极推动长寿健康科学的应用和研究。

      2002年,随着“介护保险制度”的推出,同时制定实施了《21世纪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战略》,又称《21世纪黄金计划》。这项计划强调建设一个“养老介护服务体系”,包括为高龄者提供的综合性医疗、福利服务;通过专家帮助老年人选择符合本人医院和条件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服务的各个组织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保证优质的服务;养老介护费用由国民公平负担,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费用也要公平化。同时对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数量又提出了新的目标(详见表1)。

      表1 日本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国家战略目标

      

      (二)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在《护理保险法》实施以前,对老人的照顾主要还是由政府实施,或者由政府委托一些机构实施,在“介护保险制度”实施后,民营机构开始提供养老服务,私人公司和非营利组织准许参与。目前,居家养老介护服务主要包括11项内容,其中7项属于在家庭中进行的服务,包括家访介护服务、家访洗浴介护服务、家访护理服务、家访康复保健服务、居家养老管理指导、养老用具设备租赁服务、住宅无障碍装修费报销等。还有4项属于“中间设施”提供的服务,也被归入了居家介护服务中,包括日托服务、日间康复服务、短期托老介护服务、短期托老康复服务,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接受什么样的项目。

      养老机构的供给体制呈现多元化的状态,但是这一领域依然存在政府准入制度,主要原因是:第一,根据《护理保险法》,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是需要被护理的老人是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各种管制方式,保证供需双方平等的契约关系;第二,参与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会得到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和补贴,通过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

      市町村、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只要通过向都道府(市町村的上级行政机构,相当于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满足基本条件后就可以从事相关项目的提供。其中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和公益法人都属于广义公益法人的范畴,都可以被归入NPO组织的体系。这些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大多以家庭为服务的场所,以居家介护的方式提供,使得老人可以在家中享受服务。部分老人门诊和短期住院设施由非营利组织提供,满足老人在社区当中接受服务的需求。

      还有部分社区中存在一些志愿者组织,形成居民之间的自助。如保健指导委员会、饮食改善推进协会等,通过这些组织的活动,有助于居民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还有很多的町内会(类似中国的社区或居委会)组织的互助团体,提供照顾老人或为老人提供膳食的服务,参加这些服务的多为家庭主妇,属于一种志愿者自愿参与的活动。

      (三)服务人员的专业性

      为保证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养老服务员工队伍,建立了完整的专业人才制度,并有相应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体系,保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介护服务人员体系主要由“家访介护员1级和2级”,“介护员”、“介护福祉士”和“介护支援专员”构成。

      家访介护员是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基础职位,负责通过登门拜访的方式为老人提供各种服务。要取得家居介护员2级的资格需要通过规定的研修课程(75小时课堂学习、现场实习),而由2级升为1级还需要数年的工作经验,所以家访介护员1级具有更丰富的服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介护福祉士是具有国家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级的考试和专业机构的认定。他们不但具备养老服务的专业技能,还具备医学、心理学、营养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介护福祉士的工作包括对老年人的介护服务,还包括对介护的技术指导、对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等。介护福祉士是家访介护员的升迁前景。

      介护支援专员又称“看护经理”,负责对申请介护服务的老人进行家访,评估其状态并决定申请者可以接受保险的额度。同时为老年人制定相关的养老服务计划,并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老年人之间进行协调,保证老年人获得适合的养老服务。只有在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事业中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才能参加“介护支援专员”的考试,考试的难度大,竞争程度高,所以取得相关的资质具有一定的难度。

      为确保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的稳定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日本政府提出了三大措施。第一是提高待遇、改善劳动环境。在提高工资的基础上,国家设立“介护员待遇改善补助金”,由国家预算出资直接补贴给介护员,同时对改善介护员劳动环境的单位给予奖励。第二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位要为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保证其服务的积极性和稳定的职业前景。第三是促进人才对养老服务行业的参与,鼓励参与养老服务也得单位聘用没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为社会其他行业的员工提供养老服务培训。

      三、日本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居家介护服务、也就是居家养老服务,具有服务项目多样化、服务场所家庭化、服务人员专业化等特点,对于那些没有完全失去自理能力、愿意在家中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来说更容易被接受。居家养老模式,是许多国家选择的养老模式,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需求,这也将成为一种有意义、受欢迎的养老方式。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使得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弥补了政府服务方面的不足,使老年人享受到了更为多样化的服务,非营利组织本身也取得了长足发展。所以,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优势,值得我国借鉴。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

      与政府提供服务相比,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更灵活、选择面更广、贴近基层、效率高,优势更明显。

      1.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满足多元化需求

      非营利组织能够以弹性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灵活开展服务,它能够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上存在的缺陷,能够为特定群体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日本在刚开始提供养老服务的时候,主要是通过政府出资进行机构养老,但是由于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政府的财政压力逐年增加,已经难以支撑原有的养老方式。在引入了“介护保险制度”后,养老成为了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每个公民都要缴纳保险金,以保证其在老年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服务。非营利组织更适合承担在社区和家庭中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能够较为灵活地开展相关服务,减轻政府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压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服务的提供者变成安排者和监督者,使其在宏观层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人们的兴趣、爱好、需求、价值观等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对于居家养老服务也有了多样化的需求,不仅需要生活起居上的照顾、对于住房、精神生活等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需求。政府受到资源、能力和利益的限制,很难及时回应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需求。通过政府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并进行监督,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单个的组织或机构可能只负责一到两项具体的服务,这样就可以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也使得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丰富,分类详细。

      2.居家养老服务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由于政府的官僚体制,使得其中的工作人员缺乏降低成本,提高产出的动力,可能会导致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体制和活动方式上的弹性,其规模相对较小、官僚化程度低,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保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和使命,由这样的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能够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结合。在生产公共物品时,既不像私人部门完全追求部门利益,产生外部不经济,又不存在政府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同时,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各个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良性竞争,使得服务的成本降低,质量提高,更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贴近老年人的生活,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个性化服务。

      3.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参与养老服务

      非营利组织能够整合社会福利服务,提高老人福利服务的供给效率,满足不断变化着的老人要求,它能在政府、市场和非正规部门之间起桥梁中介、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不但能缓解各种社会矛盾,而且能为不同的部门提供合作机会,整合不同部门的社会福利资源,优化组合,使各方获得最大效。因为非营利组织的这种优势,使得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社会力量更为丰富,如生活在社区中的低龄老人、志愿者等。使得老年人实现了在家养老的愿望,又减轻了家庭的负担,解决了家庭成员没有时间或者能力照料老年人的问题,解放了大量劳动力,同时又提供一些工作岗位,使得社区当中失业或就业困难人员有了新的就业机会。通过整合社会福利资源,非营利组织弥补了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上的不足,服务的价格相对低廉、服务人员专业、服务质量有保障,开创了新的养老途径。

      (二)完善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途径

      居家养老是一种既满足老年人需求,又有利于减轻家庭压力的养老方式,相对于政府,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居家养老方面更具有优势,这一点在日本已经得到体现。重视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作用、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建立成熟而完善的监督体系,促进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是完善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途径。

      1.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加强政府支持力度

      如果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就会造成行政机构的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正确定位政府角色,明确政府需要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培育非营利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使其能够承接政府分离出来的职能,实现“大社会、小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方面,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合作关系,由政府提供资金并进行准入审批和监督,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具体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日益提高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能够帮助其迅速发展。

      政府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是影响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加强非营利组织建设,必须以发展为先导,加快立法进度,以法律形式确认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社会功能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界定社会中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明确二者的平等地位与合作关系,加快非营利组织自治化进程。具体到居家养老方面,政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明确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合法地位,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依法促进其发展。同时在税收和投资方面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如免税或减税,政府购买、财政拨款或向非营利组织低价提供场地等方法,通过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提高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积极性,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多样和优质的服务。

      2.完善非营利组织监督机制

      要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需要政府、社会和行业的共同监督,保证非营利组织讲诚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般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都来自于政府或者民间捐助,非营利组织需要取信于民,才能保证组织的声誉和更多的捐助,非营利组织需要实行财务和信息公开,给社会和捐款者提供一个参考,增强非营利组织的责任。良好的服务保障能够使居家养老顺利开展,吸引更多的老年人接受这项服务。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需要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作用。首先,政府需要通过法规和政策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建立完善的审查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其行为符合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正当和不合理的行为。其次,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媒体等社会力量也要对非营利组织形成监督。很多提供居家服务的组织都设有回访机制,在老年人接受服务之后及时了解他们对服务的满意程度,以进行监督和调整。目前,发达的网络和大众媒体使信息的传递更为快捷和便利,很多非营利组织的问题都会被媒体披露,在社会上形成影响,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最后,要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行业监督,一般的同类型非营利组织都会自发的成立一些协会、联合会和行业社团等,对同类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靠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力量监督非营利组织,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减少监督的成本。

      3.推进非营利组织自身建设

      非营利组织将会成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主力,加强组织的自身建设,才能保证其具有与地位相适应的能力。非营利组织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筹资能力,充足的资金保证了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除了依靠政府的支援和拨款以外,非营利组织还需要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来获取收入,通过宣传和树立正面形象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如企业和个人的捐助。

      非营利组织要建立专业化的服务团队。日本在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培训流程,这样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而且每一位参与居家养老活动的专业人员会看到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途,所以参与工作更有方向和动力。目前我国参与非营利组织的从业人员存在着专业知识缺乏,专业技术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非营利组织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招聘、培训、考核、监督和奖惩的程序,保证本组织人才的专业化程度。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强化和培训,保证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准,准确了解各个服务人员的现实水平。政府也要推出关于居家养老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考试,对其专业水准和水平给予权威认定,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也便于非营利组织进行选择。

      相对于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具有形式灵活、效率高的特点,而且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也是其与企业之间的差别。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满足老年人在家养老的意愿,同时减轻了政府和家庭的负担,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生活的养老方式。在日本,居家养老已经得到全面的推广,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政府重视程度,法律法规建设,组织形式和服务队伍专业化等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带来了启示。

      在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政府、非营利组织和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是三个参与者。政府应该从实施者和执行者,变成安排者和监督者,通过财政和政策的手段,保证生产者(非营利组织)提供消费者(老年人)所需要的服务,形成良性的互动。三者之间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行政的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平等、彼此合作的契约关系。目前,我国也有很多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但还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不完善,服务人员不专业等问题,这是需要注意和改进的方面。养老不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不能由政府包办,而是需要集合各方力量、综合协作,才能保证老年人在家中养老,度过幸福安乐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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