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法律分析论文_马良华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分析论文_马良华

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

摘要:自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政治地位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制造业、医疗行业、餐饮、建筑等各行各业都在这些年里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进步。在这个经济、文化、科学技术都在飞快发展的时代,各行各业都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新的变革,而各式各样的罪犯也是层出不穷,本文探讨分析的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当中的一项罪名,笔者在此对骗取贷款罪立法意义和构成进行分析,对司法实践当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与普通贷款的界限等内容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该罪名的认定和适用有所贡献。

关键词:骗取贷款;法律分析;界限

引言:《刑法修正案(六)》在2006年六月二十九日由全国人大会一致通过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产生危害的犯罪情况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完善和修正,其中针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被骗取贷款而造成资金损失非法行为特地增加了一项条款并定性为犯罪,这一举措的根本目标是更加有力地打击骗取相关金融机构以及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因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完善,在实践过程当中也可能产生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此,笔者针对骗取贷款罪进行相关分析。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意义及概念

(一)立法意义

骗取贷款罪其立法意义由《刑法修正案(六)》来看,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是对我国当前刑法对金融犯罪中骗取贷款这类违法行为惩治打击力度不足的补充。一九九七年,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此罪名规定“将非法占有作为目的,欺诈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较大的”能够对其判处刑罚。然而这其中有漏洞存在,若贷款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运用了欺诈的手段获得钱款给金融机构造成一般或是重大损失也不能够构成犯罪。全国法院金融案件座谈会指出“对于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贷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其没有贷款条件采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在案情发生时有能力偿贷,或因为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不能及时还贷款,如公司经营不良、被骗等,不应当定罪为贷款诈骗罪。”也因此,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骗贷款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此次修正案中明确了只要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贷款并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就能够定性为犯罪。如此一来,无论能否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欺诈获得贷款并造成严重资金损失”就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处罚,从而给那些想要进行欺诈贷款的人敲响警钟,让他们在进行违法行为之前衡量一下犯罪的成本和收益,进而很大程度上降低这类骗取贷款罪的发生率。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

“以欺骗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承兑、信用证等,给金融机构、各大银行带来严重损失或其它严重状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和相应罚金,给金融机构和各大银行带来重大损失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或拘役。”这一条款便是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承兑等行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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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定义分析,笔者认为指的是个体或单位不严格遵循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国家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运用隐瞒事实、虚构情节等方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导致金融机构产生严重损失或情节的非法行为。其构成为:

1.侵犯国家相关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财产权双重客体。

2.客观角度为贷款人不按照政府制度和相关规定,采用欺骗的方式获得贷款,并给放贷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非法行为。

3.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4.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角度是故意构成,明知违法而为了获得贷款而为之。

二、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区别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异同

无论是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二者的犯罪方式和目标都是贷款,也因此二者有一些相同的地方:首先是二者侵犯相同的客体,都具有侵犯双重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财产权),其次是行为方式都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二者仍旧存在明显的不同点,其体现在:1.犯罪目的不同。这两项罪责的本质区别就在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中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中行为人也不一定具有主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罪其主体同时包含自然人和单位。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仅为自然人,单位则不能够构成诈骗罪。

(二)区分骗取贷款罪与普通骗贷行为的界限

司法实践当中,贷款人在没有完全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运用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使用的情况不足为奇,对于此种行为属于一般骗贷还是骗取贷款罪应当从以下方面认真考察:首先要看贷款人骗取贷款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和情节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笔者认为,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金额的标准应当在五十到一百万人民币之间,骗取贷款达到这一标准或未达到标准但造成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了骗取贷款罪,不满足以上两种条件的则属于一般骗贷行为。其次是看贷款人是否及时偿还贷款,贷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因其遵循时间归还贷款或在期限内采取方法归还贷款的则不能够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认定为普通骗贷行为。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增长,与此同时金融犯罪的情况则时常出现,针对骗取贷款罪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一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针对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意义、犯罪构成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黄汉勇.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 23(2):121-125.

[2]周强, 罗开卷. 骗取贷款罪疑难问题探讨[J]. 法律适用, 2012(2):70-74.

论文作者:马良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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