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的辩证法与辩证法的认识论——论《实践论》与《矛盾论》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识论论文,辩证法论文,实践论论文,矛盾论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践论》和《矛盾论》(以下简称“两论”)是毛泽东的两篇重要的哲学代表著作。60年来,我国学者对“两论”作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发表了大量论著。可是,却很少看到有关论述“两论”之间关系的文章。本文拟从这个角度谈点看法,我认为,“两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认识论的辩证法与辩证法的认识论的关系。
《实践论》是一篇认识论著作,也是一篇辩证法著作。
第一 《实践论》阐明了人类认识的过程,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的无限辩证发展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过程中的根本矛盾就是主观与客观的矛盾,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实践论》大力说明的就是这个矛盾。认识是在主观和客观的矛盾中产生和发展的,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无限辩证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它呈现如下几种矛盾形式:
一、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矛盾
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性认识而到达理性认识,逐步了解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而感性认识又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二者相互制约,相互渗透,但又是相互对立的。这个矛盾运动的过程,就是实现认识任务的过程,也就是人们获得真理性认识的过程。
二、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矛盾
真理就是真理性的认识。它有两大矛盾,一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矛盾,一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矛盾。这里仅就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矛盾谈点看法。
哲学教科书从来不讲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矛盾。似乎一讲真理的主观性,就否认了客观真理,即否认了观念中不以人的意识、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认为,不承认真理的主观性,就像不承认真理的客观性一样,一定要导致对真理的否定。主观性是真理的主要属性之一,因为:(一)真理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反映,是一个认识范畴。离开人的认识,就无所谓真理不真理了。(二)真理必须经过思考作用才能形成。这就是说,必须将大量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系统,才能形成真理性的认识。(三)真理性的认识,必须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才能够把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表述、反映出来。
这三点,既是真理主观性的表现,又是真理具有主观性的原因。
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就是说,真理性认识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承认真理的客观性,是由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所决定的。列宁说:“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是一回事。”[1]列宁说的客观真理,并不是说,真理是可以离开人的思想而独立存在的东西。这里所说的“客观”,意思是说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客观的;检验真理的手段、途径是客观的;把真理性的知识运用于实际所得的结果是客观的。
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同一切事物矛盾的关系一样,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观性讲的是真理性认识的形式,不是能离开人的思想而独立存在的。客观性讲的是真理性认识的内容,是不以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可见,在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是对立的。但是,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又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互为存在的前提。只讲真理的客观性,不讲真理的主观性,就会把经过改造的、观念中的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客观内容同客观存在等同起来。在真理这个问题上,割裂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不是走向主观唯心主义,就是走向客观唯心主义。
三、认识运动完成了和没有完成的矛盾
人们获得了真理性的认识,抓着了事物的本质,认识运动至此就算完成了吗?毛泽东说:“我们的答复是完成了,又没有完成。”[2]从静态看,是完成了。这就是说,把真理性的认识应用于实践,若是达到了预想的目的,对于这一具体事物或具体过程的认识算是完成了。从动态看,又没有完成。因为任何事物、过程都不会停留在一点上,总是不断向前推移向前发展的。随着事物、过程的变化发展,又要进行新的认识。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这样就出现了认识运动完成了和又没有完成的矛盾。这一矛盾说明了认识是一个无限辩证发展的过程,说明了人们的认识应当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而发展。不然的话,不是认识落后于实际,在行动上表现为右倾保守,就是认识超越于实际,把理想当作现实,在行动上表现为“左”倾冒险。
四、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的矛盾
《实践论》指出:“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于从感性的认识到理性的认识之能动的飞跃,更重要的还须表现于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个飞跃。抓着了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必须把它再回到改造世界的实践中去”[3]。我们不是为认识而认识,认识的目的全在于改造世界——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在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这一矛盾统一体中,改造主观世界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中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才能够使主观世界更好地适用客观世界,从而实现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可是,这些年来改造主观世界已经不大讲了,好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大家已经完成了改造世界观的任务,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大量事实表明,世界观的改造仍然是一个极端严重的问题。有些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有些人肆意歪曲攻击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有些人对共产党的领导格格不入,甚至咒骂;有些人百般丑化社会主义,美化资本主义;还有些人伸手向组织要权、要名、要钱,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呢?说到底还是一个世界观问题。
第二 《实践论》论述和发展了在认识领域中的量变质变规律
这个规律在认识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理性认识到革命实践的飞跃。这里仅就前一个飞跃作些具体分析。
一、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两个不同质的认识阶段。当认识从感性阶段过渡到理性阶段,就由对事物的片面的、现象的、外部联系的认识,达到了对事物的全体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认识。这是认识过程中的第一个质变。当然,这个质变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由量变——感性认识的逐渐积累所准备好了的。没有引起人们感觉的印象的东西的多次反复,没有十分丰富的感觉材料,只凭一知半解,道听途说,要想揭示事物的本质,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是不可能的,要想在实践中取得工作的胜利也是不可能的。
为什么说从感性认识过渡到理性认识是合乎规律性的呢?这是因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对立的统一,一面相互对立,相互排斥,一面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在感性认识中包含有理性认识的因素。从感觉到知觉,再到表象的过程,就是从对事物的个别特点、属性的认识,到逐步把事物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的过程,就是从认识事物具体情况,到逐步脱离具体进入抽象的过程,就是从反映事物外部联系到逐步深入事物内部联系的过程。这些过程都可以看作感性认识中带有某种成分的理性因素的表现。当这种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过渡到理性认识,实现认识过程中的第一个飞跃。当然,这个“过渡”、“飞跃”不是自发实现的。要实现“飞跃”,还必须加上人的思考作用——“两去”“两由”的改造制作工夫。
二、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是感性材料大量积累的结果。但这决不是说,这个过程只有量变,没有质变——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认识过程中的第一个飞跃,同其他一切事物的质变一样,也是通过不断的量变和许多量变中的部分质变来实现的。比如,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不是一开始搞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就认识到了,而是经过几个不同的阶段,即经过成功和失败的比较,才一步一步地使自己的认识合乎规律。从整体看,事物的质及其发展规律还没有被认识,仍然处在感性认识的阶段,但是,从认识的发展阶段看,后一阶段的认识较之前一阶段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并且有某些性质上的区别,这就是感性认识中出现的理性认识的因素。
第三 《实践论》论证了理论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
一般地说,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实践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主义者。然而,在一定条件下,理论也可以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实践论》指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理论是重要的,它的重要性充分地表现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4]。这就是说,在“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的时候,革命理论的创立和宣传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中国人民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创立和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就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一伟大理论的指导,我们可能还要在“必然王国”中探索更长时间。我们搞社会主义,首先思想上必须有社会主义。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又反作用于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就是辩证法。
这里有三点必须着重说明。第一点,我们说思想、理论可以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一定条件”,讲的是唯物主义,是反对唯心主义和唯意志论的。“决定作用”,讲的是反作用,是辩证法,是反对机械唯物主义的。第二点,思想、理论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不是对客观存在,而是对客观存在的某一具体事物的发展来讲的;不是对总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是对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某一具体阶段,某一具体历史事件的成败来讲的。第三点,“决定作用”是反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思想、理论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决不是说在反作用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什么独特的决定作用,而是说这种反作用对于某一具体事物的发展,某一具体历史事件的成败具有决定的意义。这种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它能够决定事物发展过程中某种可能性可以转化为现实,或不可以转化为现实;能决定事物发展的速度、发展的规模、发展的深度和发展的形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能够改变事物发展的方向,可以改变事物的某些属性。但是,思想、理论自身并不能起这种决定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使用实践力量的人。”[5]思想、理论必须为人民群众所掌握,才能成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掌握的群众愈多,作用也就愈大。
从以上的简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实践论》写了认识论,也写了辩证法。可以这样说,没有辩证法,就没有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同样,《矛盾论》写了辩证法,也写了认识论。《矛盾论》在论述唯物辩证法的同时,极其深刻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基本观点。
第一 《矛盾论》论述了矛盾的特殊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
按照《矛盾论》的观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由矛盾组成的。而客观存在着的矛盾都是现实的、具体的,各有其特点。从而形成了“矛盾的特殊性”,或叫做“特殊的矛盾”。这种矛盾的特殊性,就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认识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归根到底,就是分析、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只有认识了事物内部包含的特殊的矛盾,才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才能够把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抓出来。否则,就无从辨别事物,也就谈不上认识了。所以毛泽东特别强调研究矛盾的特殊性:“研究从辨异入手”。“共同点与特殊点都是要紧的,而特点尤要。”[6]
第二 《矛盾论》阐明了分析事物矛盾特殊性的过程就是认识事物的过程
怎样分析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呢?《矛盾论》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对于应用辩证法到客观现象的研究的时候,总是指导人们不要带上任何的主观随意性,而必须从客观的实际运动所包含的具体的条件中,去看出这些现象中的具体的矛盾、矛盾各方面的具体的地位以及矛盾的具体的相互关系。”[7]这里讲了四个“具体”,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就是要分析、认识这四个“具体”。
四个“具体”是一环扣一环,一层深一层的。第一步,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第二步,从总体上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第三步,深入矛盾内部,精细地分析矛盾双方的地位及其对立统一的关系。由此可见,分析矛盾特殊性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的过程,而这就是认识论。
认识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一个科学的问题,不能带上任何的主观随意性。所以《矛盾论》特别强调三条:一、必须坚持客观性,反对主观性,就是说,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二、必须坚持全面性,反对片面性,就是说,要尽可能地研究事物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一切中间环节;三、必须坚持深入性,反对表面性,就是说,要深入事物内部精细地研究矛盾的特殊性。《矛盾论》不仅把列宁提出的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的思想具体化了,而且进一步说明在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时,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无疑,这是《矛盾论》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大贡献。
第三 《矛盾论》论证了辩证法和认识论的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功能的一致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科学的方法论,是认识的方法,是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就是教导我们如何去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矛盾论》指出:“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8]
二、认识运动公式的一致性。《实践论》是从唯物主义的原则,即从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来揭示人类认识的矛盾运动的规律:“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行了高一级的程度。”[9]而《矛盾论》则是从辩证法的原则,即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来揭示人类认识的矛盾运动的规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的循环(只要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以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10]可见,“特殊——一般——特殊”和“实践——认识——实践”这两个认识运动的总公式是完全一致的,都说明了认识是一个极其复杂、曲折、充满矛盾的无限辩证发展的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
《实践论》和《矛盾论》的关系,就是认识论的辩证法与辩证法的认识论的关系。辩证法和认识论互相制约,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丢掉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认识论离开了辩证法,就是消极的被动的认识论;辩证法离开了认识论,就不可能成为科学的方法论和认识世界的总的指导原则。《实践论》中有矛盾论,《矛盾论》中有实践论。认识论和辩证法是一致的,但决不是一个东西,不能互相替代。这就是说,不能把认识论归结为辩证法,也不能把辩证法归结为认识论。如果辩证法和认识论真的是一个东西,那其中必有一个就不会存在了。我们只有把“两论”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完整地准确地深刻地理解其精神实质,才能正确地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把我们的思想纳入辩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轨道。
注释:
[1]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单行本)第121页。
[2][3][4][7][8][9][10]《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293、292、292、319、304、296-297、309-31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2页。
[6]《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41、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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