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数+量+名”格式的来源》读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读后论文,来源论文,格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读了吴福祥、冯胜利、黄正德《汉语“数+量+名”格式的来源》(中国语文,2006:5。以下简称《来源》)一文,深感获益(注:《来源》把上古汉语除个体量词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量词称为“单位词”。我们在引用《来源》的观点时有时也沿用这种说法。)。该文把描写性、计量性的概念引入数量结构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准确地观察到“名+数+量”结构中“名”与“数+量”之间可以插进其他成分这一重要事实。这一事实不仅是否定“名+数+量”结构“重新分析”说和“移位”说的重要证据,而且对于汉语数量结构其他方面的研究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然而,《来源》对“数+量+名”格式的来源提出新的看法。其核心论点是:1)先秦汉语的“数词+单位词(+之)+名词”和“名词+数词+单位词”在句法、语义和话语功能上有显著差别:前者是描写性的,其中“数词+单位词”是名词的修饰成分;后者则是计量性的,其中“数词+单位词”是句子(或小句)的述谓成分。2)西汉前后,“数词+单位词(+之)+名词”中属格标记“之”脱落诱发“数词+单位词+名词”获得实际计量的功能。3)汉代出现的“数词+个体量词+名词”格式,是仿照“数词+单位词+名词”类推而来的。
我们认为上述看法存在一些问题,谨商榷如下。
从形式上看,《来源》的“数词+单位词(+之)+名词”,实际包含两种类型:其一,“由度量衡单位词参与构成的‘数词+单位词’用于名词之前时,通常采用‘数+单位词+之+名’格式。”(以下称A型)其二,“由名词转用的‘容器量词’以及由动词转用而来的‘部分量词,参与构成的‘数词+单位词’,通常直接用于名词之前而不加属格标记‘之’。”(以下称B型)
正如《来源》所注明的那样,这两种类型都有“例外”。A型,《来源》列了六个例外(不带“之”),这里我们再补充六例:
(1)贤从。公命事畮(贿)贤百畮(粮)。(贤簋)西周中期
(2)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仪礼·既夕礼第十三》)(注:郑玄注:“二十两曰溢。”)
(3)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左传·昭公29年》)(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引《孔子家语·正论篇》注云:“三十斤为钧,钧四为石,石四为鼓。”)
(4)今君举千锺爵禄,而妄投之于左右。(《晏子春秋·内篇谏下第一》)(注:《来源》把《晏子春秋》“千锺爵禄”的“锺”视为“容器量词”,是不确的。《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十七》:“齐旧四量,豆区釜鍾。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鍾。”可见“鍾”与“升”一样,是度量衡量词。)
(5)多卒为双兔之旗,五尺男子为童旗。(《墨子·旗帜》)(6)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
例(1)的“百畮(粮)”即“百亩(粮)”,“畮”即“亩”。由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数词+度量衡单位词+名词”的形式西周中期即已存在,其后也不绝如缕。显然不可能是“西汉前后”由“数词+度量衡单位词+之+名词”里“之字的脱落”造成的。
B型,《来源》也列了四个例外(带“之”)。这里再补充一例:
(7)且夫擅一壑之水,而跨跱埳井之乐,此亦至矣。(《庄子·秋水》)
“壑”在这里是作为容器单位来用的。
从功能上看,上例A型的“百畮”、“一鼓铁”、“一溢米”、“十斗粲”等都体现了“实际计量的功能”,这种功能当然也不是“之字的脱落”所诱发的。因此说A型“通常不是指称名词的实际数量”是不确切的。
关于B型的功能,《来源》认为“也是描写或定性,换言之,这个格式中的‘数词+单位词’同样也是侧重说明名词的某种属性或泛指名词的量度特征,而不是指名词的实际量度。”就《来源》所举的关于B型的例句来看,绝大多数都可以这样解释。但考先秦典籍,也有不少指名词的实际量度的B型例句。例如:
(8)馔于其上:两甒醴、酒,酒在南。(《仪礼·既夕礼》)
(9)又进二豆湆于两下。(《仪礼·少牢馈食礼》)
(10)司士进一敦黍于上佐食,又进一敦黍于下佐食。(《仪礼·少牢馈食礼》)
(11)侧尊一甒醴,在服北。(《仪礼·士冠礼》)
(12)四 一(《包山二号楚墓简牍释文·遣策》)
以上例(8)-(11)出自《仪礼》。“仪礼”讲究定制,不能多也不能少,其“数词+单位词”的实际计数计量功能毋庸置疑。例(12)出自“遣策”,实际计量功能也十分单纯。其实,在我们看来,《来源》所举的如下两例,其“数词+单位词”也是实际计量的:
(13)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国语·越语》)
(14)与之一箪珠,使问赵孟曰……(《左传·哀公20年》)
例(13)说的是当时越国奖励生育的制度,其“数词+单位词”当然是实际数量;例(14)的“一箪珠”,是处于围困之中的吴王送给来看望他的客人的礼物,显然也是指实际数量。因此说B型的功能“不是指名词的实际量度”,这也是不确切的。(注:顺便指出,贝罗贝(1998)认为先秦的“数+量+名”(即他所说的“样式六”)“只能有一个数词‘一’。同时这个‘一’字通常只有比喻性的用法,像英文里的无定冠词a一样,并不是真正的数词‘一’。”这就离事实更远了。)
至于《来源》的“名词+数词+单位词”,是否仅仅是“计量性的”呢?也不是。这一格式同样可以用于描写。请看例句:
(15)中行文子告成子曰:“有自晋师告寅者,将为轻车千乘以厌齐师之门,则可尽也。”成子曰:“寡君命恒曰:‘无及寡,无畏众。’虽过千乘,敢辟之乎?将以子之命告寡君。”(《左传·哀公27年》)
(16)齐景公有马千驷。(《论语·季氏》)
(17)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诗经·商颂·玄鸟》)(18)黄人恃诸侯之睦于齐也,不共楚职,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夏,楚灭黄。(《左传·僖公12年》)以上各例的相关“数词+单位词”,其作用重在渲染其多,而不是实际的数量。例(15)的“轻车千乘”是以多相威胁,故后面成子回答“虽过千乘,敢辟之乎?”不畏其多之意十分明显。
这种用于描写的“名+数+单位词”也可以加上“之”以形成加强式:
(19)余既滋兰之九畹兮,又树蕙之百亩。(《楚辞·离骚》)(注:朱熹《楚辞集注》:畹,十二亩,或曰三十亩。)
(20)屯余车之万乘兮,纷溶与而并驰。(《楚辞·远游》)
以上之“九畹”、“百亩”、“万乘”,显然是言其多,而不是实数。同为楚辞,这样的“之”有时也可以不出现。例如:
(21)长人千仞,惟魂是索些。(《楚辞·招魂》)
(22)西方之害,流沙千里些。(《楚辞·招魂》)
(23)田邑千畛,人阜昌只。(《楚辞·大招》)
(24)增城九重,其高几里?(《楚辞·天问》)
由此可以看出,仅仅说“名词+数词+单位词”是“计量性的”同样也是不确切的。
既然“名+数+单位词”也可以是描写性的,那么理论上殷商汉语也就可以用它来表示描写性,并不一定非要“数词+单位词+(之)+名词”不可。因此《来源》推论“数词+单位词+(之)+名词”殷商时应该存在,其说服力就弱了。
先秦究竟存在不存在《来源》所说的“之”的“脱落”过程呢?从现有材料来看,尚没有任何证据。现在可见的最早的例子恰恰是没有“之”的“数词+度量衡单位词+名词”,即上:举例(1)的“百畮(粮)”。其后(2)-(6)各例的“数词+度量衡单位词+名词”也都没有“之”。可见,所谓“西汉前后,随着‘数词+度量衡单位词+之+名词’格式里‘之’字的脱落,度量衡单位词可以直接进入‘数词+单位词+名词’格式”的说法是不合实际的。事实上,《来源》也注意到了先秦一些“例外”,其推论是:“这些例子的出现或许可以说明,‘数词+标准单位词+之+名词’格式中‘之’字的脱落先秦已肇其端。”然而我们所列举的反例,比《来源》所举的带“之”的例子时间更早(西周中期金文、《仪礼》、《左传》),因此,“脱落”说似难存身。
我们的看法正相反,我们认为,“数词+单位词+之+名词”是由“数词+单位词+名词”加上“之”造成的。其理由不仅仅在于从现有材料看,“数词+单位词+名词”出现在前,而“数词+单位词+之+名词”出现在后,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汉语语法发展史中“修饰语+中心语”结构出现在前,而“修饰语+之+中心语”结构出现在后的总规律。在殷商时代,定语、中心语之间是一律不加“之”的,这个结构助词“之”到西周时期才出现,(注:请参考方有国(2001)。)它当然不可能“脱落”而成殷商时期的“数词+单位词+(之)+名词”。这就是历史发展。《来源》认为甲骨文中不见“数词+单位词+(之)+名词”是由甲骨文文本的局限性所致,“并不能证明殷商汉语不存在‘数词+单位词+(之)+名词’格式”,这是不合适的,因为殷商时期整个“定语+之+中心语”都不存在,“数词+单位词+之+名词”这个定中结构自然也不能例外,与文本没有关系。
一般的古汉语语法书都会提到定语与中心语之间加上结构助词“之”形成“定语+之+中心语”结构,“数词+单位词+名词”与“数词+单位词+之+名词”的关系自然也不例外。认为定中结构是由“定语+之+中心语”结构“‘之’字的脱落”而形成的观点,恐也不符合人们对结构助词“之”的功能的基本认识。
至于“数词+个体量词+名词”,早在西周中期就已出现,例如:
(25)我既賣(贖)女(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曶鼎)
上例的“匹马”即“一匹马”。古汉语量词前的数词为“一”时,数词照例是可以省去的。例如:
(26)视尔如荍,贻我握椒。(《诗经·陈风·东门之粉》)
(27)在孤之侧者,觞酒、豆肉、箪食,未尝敢不分也。(《国语·吴语》)
(28)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29)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孟子·告子上》)
“握椒”即“一握椒”,“觞酒”即“一觞酒”,“豆肉”即“一豆肉”,“箪食”即“一箪食”,“壶酉(酒)束脯”即“一壶酉(酒)一束脯”。(例(29)“一箪食”的“一”可以省去,可资比较)。“数+量+名”如此,“名+数+量”也是如此:
(30)余易(赐)女(汝)鬯卣金车……(彔伯簋盖)西周中期
(31)易(赐)女(汝)鬯一卣。(大盂鼎)西周早期
(32)易女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其簋)西周晚期
(33)易(赐)弓矢束马匹贝(五朋)。(簋)西周中期
例(30)的“鬯卣”即“鬯一卣”,(例(31)“鬯一卣”的“一”可以省去,可资比较)。例(32)“矢束”即“矢一束”,例(33)“马匹”即“马一匹”。
至春秋末、战国初期,在曾侯乙墓竹简的“遣册”中,“数+个体量词+名”已很多见,且形式也很完整。例如:
(34)二真吴甲 二真楚甲 晶(参)真吴甲 一真吴甲 一真楚甲(《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注: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注:“简文‘真’是‘甲’的量词。或疑当读为“领”,但字音未能密切,待考。”)
(41)知武子使行人子员对之曰:“君有楚命,亦不使一个行李告于寡君,而即安于楚。”(《佐传·襄公8年》)
(42)或取一编菅焉,或取一秉秆焉。(《左传·昭公27年》)
(43)屯道垣外术衢街皆为楼,高临里中,楼一鼓垄灶。(《墨子·号令》)
(44)尝一脟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吕氏春秋·察今》)
(45)不用一领甲 不苦一士民。(《韩非子·初见秦》)
既然“数+个体量词+名”这种格式的产生远早于两汉时期,它当然不可能是“类推”汉代前后才获得实际计量功能的“数词+单位词+名词”的产物。(依《来源》说)
以上“数词+个体量词+名词”表实际计量,与其他格式一样,这种格式也可以表描写:
(46)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史记·货殖列传》)
这里的“千树枣”之类(“树”为个体量词),是极言其“好美”,并不是实际计数。
与其他相关格式一样,表描写的“数词+个体量词+名词”也可加上“之”形成加强式:
(47)□所(造)卅=(三十)(匹)之甲。(《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注:曾侯乙墓竹简对所记物品的外观、式样等都有详尽的描写。这一例是对所造马甲的总计,其用“之”,可能兼有渲染数目之多的意思。裘锡圭、李家浩注:“‘’字原文残泐,其下原来可能有‘=’号,如此则应释作‘匹马’。”如果释作“匹马”,这一例当然应除外。)
(48)圣人之言,一尺之帛,一篇之书,语数鬼神之有也,重有重之。(《墨子·明鬼下》)
(49)朕尊万乘,毋其实,吾欲造千乘之驾,万乘之属,充吾号名。(《史记·秦始皇本纪》)
(50)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根据上述事实,所有名量结构其实都可以简单地分为两大类:带“之”的和不带“之”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总是不带“之”的出现在前,带“之”的出现在后。从语用功能的角度看,带“之”的一般是描写性的,而不带“之”的既可用于描写,也可用于实际的计量计数。因此,带“之”的结构可以看作相应的不带“之”的结构用于描写时的加强式。换句话说,“之”字不过是不带“之”的结构用于描写时的非强制性的形式标记。
以上是事实方面。从理论方法上看,《来源》看重语序,数量结构在名词前的是一种性质,在名词后的是另一种性质,划然有别。不少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例如贝罗贝(1998)就赞同Yang-Drocourt的有关观点,其文云:“她的主要论点是样式六与四(姚按:即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名+数+量’和‘数+量+名’)并没有关系,因为它们的限制完全不同(在语法、语义、话语[discourse]三个层次上的限制),同时它们有很不同的功能。它们并不能相互替换,……所以,名词后的单位词严格来说表达的是数量,并且往往显示新信息。这些单位词常出现在清单里,在同位结构里,强调着数词的重要性。而相反地,名词前的单位词往往只显示已知信息,在前面还可以有一个指示代词。同时,名词前单位词的严格语义在许多情形下弱化。”然而,我们认为,语义可能是更重要,更本质的因素。只要基本语义相同,采取何种形式,包括语序,来表达某种范畴,本无一定之规。从本质上说,这是语言形式的任意性原则所决定的。
基本语义相同基础上的不同语序,当然可以被赋予不同的含意。就上古汉语数量结构而言,“数+量”如果在名词后,多数情况下实际计量的意味较重;在名词前,则多数情况下描写的意味较重,这是事实。但是这种不同含意仅仅是倾向性的,不具有强制性。上面所列举的上古汉语“名+数+量”既可以表实际计数又可以表描写,“数+量+名”也既可以表描写也可以表实际计数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证据是,这两种不同的语序,在语义相同的条件下,有时甚至可以混用不别。例如:
(54)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三斗。(《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
(55)右方四牒竹器。(《长沙马王堆汉软侯辛追墓出土随葬遣策考释·简二八二》)
(56)右方七牒瓦器钖(锡)(涂)。(同上·简二二一)
(57)右方(漆)画木器八牒。(同上·简二一八)
(58)右方苴(菹)五牒、资(瓷)五。(同上·简一五五)
(59)右方土金钱马牛羊鸟廿牒。(同上·简三一一)
(60)今佐丁盗粟一斗,直(值)三钱,柳下季为鲁君治之,论完丁为倡,奏鲁君。君曰:盗一钱到廿钱罚金一两,今佐丁盗一斗粟,直(值)三钱,完为倡,不已重虖(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
(61)□□马日匹二斗粟、一斗(?)。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一斗半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金布律》)(注:原注:“”字不清,疑从“叔”,即菽、豆。)
(62)入粟糜桼十八斛,其二十桼斛粟,五十一斛糜。(《敦煌汉简·311》)
以上各例出自遣策、账单或法律文书,是纯粹的计数计量,但语序的使用却相当随意。例(51)-(53)显示,曾侯乙墓竹简中既有“三(乘)(路)车”这样的“数+量+名”,又有“(路)车三(乘)”这样的“名+数+量”;包山楚简中也有相类情况。例(54),同一句话,前面说“十斗粲”(数+量+名),后面说“麦十斗”(名+数+量);例(55)-(59)中,同一个量词“牒”,或采用“数+量+名”的形式(例(55)(56)),或采用“名+数+量”的形式(例(57)-(59));例(60),同一件事,前面说“今佐丁盗粟一斗”(名+数+量),后面说“今佐丁盗一斗粟”(数+量+名);例(61),前面说“马日匹二斗粟、一斗”(数+量+名),后面说“马日匹一斗半斗”(名+数+量);例(62),同一段话,前面是“粟糜桼十八斛”(名+数+量),后面则是“二十桼斛粟”“五十一斛糜”(数+量+名)。再看下例:
(63)夕毋食,旦取豐(蜂)卵一,渍美醯一桮(杯),以饮之。(《马王堆汉墓帛书(肆)·五十二病方》)
(64)取黄蜂骀廿,置一桮(杯)醴中,□□日中饮之(《马王堆汉墓帛书(肆)·养生方》)
(65)炙蚕卵,令篓篓黄,冶之,三指最(撮)至节,入半咅(杯)酒中饮之。(《马王堆汉墓帛书(肆)·五十二病方》)
以上(63)-(65)出自马王堆汉墓帛书,同为计数计量要求十分精确的药方,或用“名+数+量”(例(63)),或用“数+量+名”(例(64)、(65)),没有任何“计量性”、“描写性”的区别。原因是,“名+数+量”也就意味着“数+量+名”,同样,“数+量+名”也就意味着“名+数+量”。
上面列举的是这两种语序在“实际计量”方面的混用不别。下面再看它们在“描写性”方面的混用不别。最能说明问题的大概是如下一例:
(66)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故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锺之田,若干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酰酱千瓨,浆千甔,屠牛羊彘千皮,贩谷粜千锺,薪稿千车,船长千丈,木千章,竹竿万个,其轺车百乘,牛车千两,木器髤者千枚,铜器千钧,素木铁器若巵茜千石,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筋角丹沙千斤,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榻布皮革干石,漆千斗,麹盐豉千荅,鲐鮆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栗千石者三之,狐鼦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锺,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史记·货殖列传》)
此例中省略号两端是《史记·货殖列传》中相邻的两段话。都是形容财、货、物的丰饶,为描写性的。其中前一段主要采用“数+量+名”语序,如“千足羊”、“千树栗”、“千亩漆”之类,有时也混用“名+数+量”语序,如“牧马二百蹄”;后一段则尽用“名+数+量”语序,如“牛千足”、“浆千甔”、“木千章”、“牛车千两”等等。两种语序,除了可能存在的“变文避复”的效果外,没有任何其他“话语功能”上的差别。《来源》只引上文省略号后面的一段,作为“在一些清单类话语里,个体量词和单位量词无一例外采用‘名+数+量’格式”的例证,是不符合事实的。以上事实,体现了在语义相同或相通的条件下,不同的句法结构(本文指不同的语序)在语用上可以有某种兼容性,或者说,有相同的话语功能。以前我们曾指出指称和陈述在语用上的兼容性,(注:请参考姚振武(2000)。)这里体现的则是限定(“数+量+名”)和陈述(“名+数+量”)在语用上的兼容性。传统的语法理论告诉我们,语法形式的不同意味着语法意义的区别,这在原则上是不错的。但事实又表明,在某种条件下,相同或相通的语义又可能反过来模糊或者淡化这种区别,造成一种彼此认同的效果。这种现象一点也不奇怪,在今天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能遇到。不久前笔者去一家饭馆赴宴,门前站着两个穿着唐装的小伙子,每逢有客人来,他们就会拉长声音朝里面喊:“客人两位”(譬如说两位),目的是告诉里面的服务员来了多少客人,以便做好接待的准备。可是我们注意到,他们喊着喊着,就会变一种语序,成为“两位客人”之类了。时间一长,我们又注意到,他们往往是两种语序交替使用的。一阵子这样,一阵子又那样。两种语序,对于他们来说,除了避免单调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分别。这种混用不别,就是我们所说的兼容性。据我们研究,这种兼容性实际上是汉语“数+量+名”结构产生的根本原因。关于这方面,我们将另文阐述。
多年来,汉语语法研究越来越重视语用功能(或者说所谓话语功能)的作用,带来许多好的效果,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认为,就语用功能而言,起决定作用的始终是其基本组成成分本身所体现出来的基本语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语义控制着语用功能。语用功能是什么?一个具有实义的句法结构,它既是它自身,同时也意味着别的什么。这“别的什么”就有可能形成某种语用功能,它往往只是倾向性的。如果把语用功能摆到与语义、句法结构一样的绝对的位置,那就反而模糊了语用功能的本质,成了一种变相的、泾渭分明的句法分析了。《来源》思路既如此,又疏于第一手材料的考察,其分析和解释自然容易出现偏差,甚至把本来较为清晰的事情人为地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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