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与GDP之比研究_国内生产总值论文

中国出口与GDP之比研究_国内生产总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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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二年来,关于我国出口或进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率,常有一些议论。有些议论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国际统计不甚熟悉,造成某些认识上的偏差,给理论和实际工作部门带来误导,有必要澄清思路,统一认识。

一、如何反映出口额或进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

从国际上权威性的统计资料,如《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年鉴》、《关贸总协定年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统计》等可以看出,这三大国际组织著名的统计出版物中均没有单独直接列出各国或各大洲外贸额或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的统计指标。这是否可以说,这一指标至少不像其他重要指标反映经济生活内在关系时那样鲜明、真切,因而没有被上述权威性统计出版物直接使用。

但是,对这一经济关系的描述和分析是不可回避的。自40年代美国学者首次发现并研究这一关系开始,日本学者小岛清也相继提出了有关外贸依存度的说法。战后几十年来,国外的学者和经济研究机构在其经济分析报告和文章、著作中对此有过大量的研究、探讨。他们在论及二者关系时,往往直接了当,称作“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互关系”或“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也有称作“出口系数”的。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往往只用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作比较,而不用进出口额。这里恐怕主要是考虑避免重复计算,也由于出口额比进口额更能真实反映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与国际经济程度的缘故。

在这一关系中,外贸出口是一个总价值的概念,其中既有增加价值,也有转移价值,而国内生产总值仅是增加值的概念。两者统计口径不同,相互之间不存在“比重”的含义,但它们之间有相关性,可以用“相当于”来比较。这一指标的经济含义阐述的是: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通过外贸出口与贸易伙伴国和整个世界经济发生影响的程度以及它与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相互关系。由于这一关系自身存在的明显局限性,因此,它并不能够反映一国的经济实力、工业化水平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程度。

在论及二者相互作用的关系时,通常还有以下因素:一是受一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发展要求、发展目标的影响;二是受国内资源条件(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的影响;三是受该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及世界经济或国际市场对该国外贸出口接受程度的影响;四是受该国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地位和作用的影响,等等。

由此可以认为:(1)反映出口额或进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国际上虽有美国学者的“出口系数”、日本学者“外贸依存度”等说法,但一般没有什么相对统一、一致的专有词汇表述,且解释上互有差异。(2)对这一相互关系的反映是经济联系客观存在的要求,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研究。在分析我国对外贸易与世界经济和国民经济的相互关系时,可以直接就“出口额与国内生产值的比率”作出估量和判断,而不必在论及这一比率时冠以其他什么概念。(3)这一指标,在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统计中尚无一席之地。我国的统计年鉴里似也不必单列。

二、’94我国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是多少

构成这一关系的要素有三项:出口额,GDP,将GDP和出口额折成美元时所用的汇率。这是计算某一国家的GDP和出口额传统的折美元方法。目前,世界各国仍然普遍采用。

1993年,世界银行在前人研究了几十年的基础上,采用了一种新的测算GDP的方法,即所谓购买力平价法。这一方法是拿几千种商品作为参数,测算世界各国货币相互比较后的实际购买力,试图以此取代目前世界各国以汇率折成美元后比较各国GDP的做法。但是,至今这一计算方法尚未公开。从其发表的一些公开出版物中可以看出,他们认为我国GDP比现在公布的要大二、三倍。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也在1995年2月的一份报告中称我国的出口额与GDP的比率为5.6%,虽然计算方法没有公开,但可以肯定也是采用了购买力平价法。

在我国,对购买力平价法的研究刚刚起步,尚未达到实用阶段,我们还不能以此法计算GDP。而世界各国向国际组织提供GDP统计数字时,也仍以本国货币计价,并提供本国货币折合美元的年平均汇率等数据。因此,我国目前只能以折合美元方法计算出口额与GDP的比率。1994年,我国出口额1210亿美元,GDP43800亿元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为100美元:861.87元人民币,则我国当年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23.8%。

这一数据是否可信,主要应考察构成这一数据三要素的真实性。

1.出口额。一国的进出口额一般以海关统计为准,这是世界通则。我国海关统计的范围和口径是按照联合国制定的外贸进出口货物统计标准设计、编制的,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是其突出特点。根据国际通行的总贸易制原则,凡能引起一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应列入进出口统计,它反映了物质资源的流向变化情况,其价值描述采用它的总价值,即全额统计,而不是仅仅采用它的增加值来描述。这是国际贸易领域中各国一致的统计方法。

有的同志以为“外商在中国以外汇进行销售从中国购买产品的交易,被计入我国的进出口额”,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而将“转口贸易”列入进出口统计则是国际通则。因此,可以相信,我国海关统计从范围和口径上看,是不存在外贸额高估问题的,其数据是真实的。至于在工作环节上是否有其他疏漏,譬如那种为骗取出口退税而搞的假出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且为数有限,应该不会影响1994年出口额1210亿美元这个大数的真实性。

2.汇率。在将GDP折成美元时应用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汇率,这是国际通常做法。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价是全年每个交易日基准价的算术平均价,每日人民币对美元的基准价是根据上日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每笔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得出的。现在我国的汇率形成机制是1994年汇制改革的成果,即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汇制改革最成功的一次,其方向是正确的,汇率的市场化程度最高。经过两年的实践证明,目前的汇率是合理的,用其年平均汇率作为折算GDP的参数是唯一的,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真实、可信,更具有官方性、权威性和国际可比性。

3.GDP。我国GDP的统计范围从大的框架和总的指标设计上看,也是基本符合国际比较口径的。但是,其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同,主要是第三产业的统计范围明显小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口径。这主要有:(1)居民住房的租金价格市场化程度较低,补贴成分较高,实际价格较低;(2)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大量福利性服务没有计入;(3)家庭服务基本没有统计;(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很低,影响了GDP的总量(企业折旧率虽低,但不对GDP总量产生影响);(5)对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各种价格补贴以及税收的减免等,都构成了冲抵增加值及至减少GDP的作用。以上这些因素使我国GDP按国际比较口径看要小一些,有的统计专家估计,可能低估20%以上。同时,由于其他统计方面的误差,或许我国GDP实际低估的程度也达不到20%。

由此看来,我国GDP的数字也还是粗略可信的。若将GDP加上20%测算,用它计算我国出口额与GDP的比率后,影响该比率也是有限的(大约下降4个百分点)。因此,可以认为,大家通常谈及的1994年我国外贸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23.8%这一数据是有依据的。

三、这一数据与国外的可比性

有的同志拿我国的这一比率与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得出的结论是:“这一指标高得出奇”,“显然不合实际”。这种分析是片面的。

首先,由于我国正处在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经济发展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采用和实施追赶型发展战略,即要求国民经济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以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效益实现增长,完成我国经济发展分三步走的宏伟目标。这一战略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是必然的和正确的选择。为实现这一战略要求,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整个经济生活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出口的作用首先在于积极有效的进口国外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短缺资源,而根据我国国情的出口则是基本出发点,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如劳动力资源丰富)开展加工贸易,至少在现阶段仍是不可逾越的。1994年我国的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外贸出口额的47%有某种存在的客观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的不断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必定会有相应的有利变化,加工贸易所占比重也会相应逐步下降。但是,从国际规范的统计而言,这一部分的进出口必须统计在进出口总额之内。

而上述发达国家的出口额中加工贸易所占比重则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其发达国家的地位及其国情所决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结构的不同。因此,在做比较时,应当心中有数,不能因为发现有的发达国家的出口额与GDP的比率比我们低,就简单地否定我国的海关统计,认为我国的外贸额高估,而不从其他方面找原因。

其次,我国的出口额与GDP的比率,与实施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有着一定程度的可比性。例如,1994年出口额与GDP的比率,韩国为25.3%,台湾为37.6%,马来西亚为83.2%,菲律宾为20.8%,印尼为22.9%,泰国1992年为29.2%。近年来,香港和新加波由于转口等原因,这一比率大多在100%以上。

四、本文的结论和建议

第一,描述我国对外贸易和GDP的相互关系时宜采用:“出口额与GDP的比率”一词,其他概念和词汇不宜使用。

第二,我国的海关统计是可信的,其口径和指标体系完全符合国际规范。我国的汇率形成机制基本合理,改革的方向正确,使用年平均汇率将GDP折算成美元的做法是国际通则。我国的GDP统计口径与国际规范大的框架是一致的,但具体内容有不尽相同之处,尤其第三产业的统计差距明显,存在低估问题。

第三,按我国公布的出口额、年平均汇率和GDP数字,以折美元法计算的“出口额与GDP的比率”,是有依据的,可以使用,但也不必渲染。

第四,考虑到以上的各种因素,对在上述比率进一步分析时应做修正、调低,可以估计这一比率大体在10%左右(扣除加工贸易进料部分占出口额的份额后,这一比率降至14%左右,再扣除国内生产总值低估而使该比率下降的4个百分点后得出此数)。而这一数据与美、英、德、日、印、巴等国相比,也并非是高的。

[作者曾于去年底在有关研讨会上阐发了此文的基本观点,应邀于1月10日将稿件寄给本刊,但我们没有收到稿件,作者第二次寄来才得以刊用。感谢作者对本刊的支持。——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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