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财税政策新思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思维论文,财税论文,政策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税率降低和市场准入领域扩大,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国内企业及有关产业将面临巨大冲击,对国家财政运行也会带来深刻影响。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面对中国入世的新形势,如何利用WTO的有利条件和保障措施,制定出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法规制度,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正确运用关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这对税收来说,首先是涉及到关税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遵循WTO规则的原则规定,又要结合本国现实,善于利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并在不与原则抵触的情况下,正确选择和运用关税政策,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也是我国必须要兑现的承诺。现在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降到17%,到2005年需进一步降为10%左右,但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情况下,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作用。这就是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和设计关税税率结构,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向下游产品的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一般说来,进口原材料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进口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大宗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而少量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此外,要参照国际惯例,认真研究从量税、季节税、滑准税、临时关税等复合税制度,逐步扩大适用商品的范围,这既能保证关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又能够保护税基不受侵蚀。
2.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取消不规范的减免税政策,使我国的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相接近,这是我国关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关税水平合理化的基本标志。因此,除保留一些符合国际规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要及时彻底地清理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调整边境贸易、部分出国人员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幅度、调整时期,坚决取消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
3.整顿和治理保税区。我国目前已设立了14个保税区,由于功能界定不够清晰,监管不够规范,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漏洞。根据保税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保税区的功能界限和政策,兴利除弊,使保税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目前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方式,进口产品中约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端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按照中国目前的管理水平,这种开放型的管理模式很难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我国加工总量的发展现状及管理水平,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在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对区外的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其余的采取经济担保或先征后退的办法进行管理。
5.建立和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出发,必须很好地掌握使用。我国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也仅是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法制建设很不健全,应立即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
6.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研究制定“紧急关税法”,为在必要时利用WTO的保障条款保护国内产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入世”后,依据WTO非歧视原则,通过双边磋商机制敦促某些国家取消明显针对我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7.加强海关征管。要加强海关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装备建设,大力提高科学征管水平,完善关税数据库业务系统和全国海关审价管理系统,加快建设税则归类数据库,建立查询机制,逐步完善海关化验体系。
二、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动外贸出口增长
出口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进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政策手段。我国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是,需要针对现行问题,适应WTO的规则和要求,尽快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办法。
1.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出口产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是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前些年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退税率逐步提高到17%、15%、13%、5%四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现行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少数产品为13%)。因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的劳务服务应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出口产品价格中是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的,都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就是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现行对各类企业所实行的不同退、免税计算办法,造成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特别是还要研究改革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少退”现象。
2.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3.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
4.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关于税收对出口的支持,还有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这主要包括: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以及退、免间接税超过国内类似产品应纳的税额,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此外,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折旧等形式的支持,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对照WTO规则的上述规定,我们存在一些涉嫌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的税收支持措施,应当在适当时候予以取消。
三、尽快统一内外税制,建立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
实行统一的税收国民待遇,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内外资企业虽然在流转税方面进行了统一,但在所得税、有关地方税等方面仍然实行两套税制,主要问题是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实质上构成了对国内企业的税收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加入WTO后,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必须尽快统一内外税制,这是下一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虽然名义税率为33%,但由于对外资企业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办法,包括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减免税期限的优惠、计税的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的优惠等,从而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低,一般约为7-8%,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因此,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包括税率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今后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应依据“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进行调整、改革、规范,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基本上应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高科技、基础设施和亟需扶植的产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原则上都要取消。
此外,今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根据国内外经济变化情况加以合理调整。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我国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因此应考虑适当下调,并改现行比例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有效利用累进税率机制,对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不同资源状况、不同资本状况、不同技术装备状况等形成的差别利润进行调节。
2.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它税种方面的差异。目前我国一些性质相同的税种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是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是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计算征收和税负上都有一些差别。为此,按照统一税法和公平税负的要求,建议尽快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车船税、房屋和土地税。
3.逐步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从1998年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对外商企业进口设备不予免税的商品的限制远远小于对内资企业的限制,从而使内资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今后应逐步缩小乃至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设备税收优惠上的差距。
四、强化国家重要产业和领域的财政投资
研究表明,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新的矛盾,我国不少产业及其国有企业将会受到很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运用财政投资手段,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图,对国家的重要产业和领域给予支持和投资倾斜。
1.强化对农业的投入。根据WTO农业协议,将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箱”政策,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称“黄箱政策”。目前我国财政支农中的各类支出基本属于“绿箱”政策范围内的支出,但与WTO农业协议相比,有些属于“绿箱”范围支出项目我国还没有,有些支出力度还不够。因此,今后财政支农政策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在WTO规则要求下,要强化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主要有:一是加大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水利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国土整治、移民建镇、小城镇建设、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等。二是支持农业结构调整。财政要加大对“种子工程”、畜牧良种、优质饲料、区域化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的支持。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财政要增加气象投入,建立和完善各种专门性的自然灾害气象预报服务;加强对病虫疫情监控的投入,减轻农业损失;增加对农产品信息网络和营销组织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城乡、连接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信息网络营销组织;支持农民合理储备粮食,减轻国家粮食储备压力。四是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增加不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支出,并要建立起日益完善的农业救助性支持体系,包括农业灾害补助体系、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助制度、农村困难群体粮食补助制度、特殊困难农民生产补助制度等。
2.加大对科技进步与发展的支持力度。从研究与开发总投资占GDP的比例看,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均超过了2%,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今后必须有效地强化科技投入力度。首先,要继续发挥财政科研投入的主渠道作用。从今后一个时期看,国家财政对于科技投入的重点应包括:一是继续增加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经费,如科学基金、"863"高科技攀登计划和知识创新工程等专项投入,支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单位和超越部门界限、集中学科优势的基础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对农业科技投入实行重点倾斜政策,优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促进重点社会发展领域的发展。其次,财政部门要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促使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通过筹集科技研究开发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方式,积极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另外,国家政策性银行可设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贷款,支持发展高技术产业。
3.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财政投资政策取向。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将是国家财政面临的一项长期性任务,特别是入世后国有经济面临新的压力和冲击,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的支持力度。其一,积极支持国有经济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着力培养资本技术、人才和组织高度集约化的大公司、大集团的成长。政府要通过投资手段,逐步解决现有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资本金不足的矛盾。财政还应通过投资贷款手段对其补充优惠的资金,并引导商业性金融向其注入资金,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资金积累功能。其二,要支持国有经济的技术改造,提高国有经济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其三,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改组、改制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积累。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使下岗人员在短期内有所增加,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速,新的国际分工和产业调整也会带来相应的失业问题。从这两方面看,今后一定时期,我国就业形势将十分严峻,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这方面政府财政担负着重要职责。
1.调整财政支出分配结构,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未来中长期随着老龄人口和失业群体的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需求会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这无疑将对财政收支运行和分配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为此,财政必须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进一步调整现行支出分配结构,尽快使财政资金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同时相应削减行政经费和一般事业经费支出,从而真正把社会保障支出作为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内容。
2.建立国家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是反映政府提供社会保障范围大小的重要收支计划,是国家预算的基本内容之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不仅有利于强化用款单位和基金经办机构的责任,而且有利于规范资金收支分配,改变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随意行为和混乱局面,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使用。
3.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在国外也称“工薪税”。一般是以企业的工薪支付额为课税对象,用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特别税。大多是由雇主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各出一部分,也有只向雇主一方征收的。现在世界上将近16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9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当前,尽快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日益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更加稳定、规范地筹措社会保障资金,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资金保证。近年来我国各地和一些行业进行了老年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障、社会福利保险及社会统筹试点,已经摸索了一些经验。应在此基础上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并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六、提高财税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各成员国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法律规章、政策、制度、措施都必须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运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国家必须提高财税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这也是建立和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因此,今后颁布全国性的财税政策和法规时,必须采取公报申明方式,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内容和管理程序作出公开说明。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公布的财税政策、法规,并按国民待遇原则,在政策法规的适用性方面要实行内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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