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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2—8862(2000)05—0008—05
类比推理是被广泛使用的逻辑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认知技能。在中国古代,它是中国传统思维的显著特征;自近现代的西方工业与科技革命以来,各门具体科学,尤其是科学发现的方法往往以类比推理的方法为基础,形成了诸如仿生学、模拟人工智能等科学研究、科学发现的新方法。在人类即将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需要创新思维,创新思维需要综合思维能力,更需要富于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类比推理的方法。正因如此,笔者现就国内有关类比推理的研究作以下扼要的综述,并期待我国逻辑学界对类比推理的研究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关注。
一、关于类范畴的研究
学者们一致认为,无论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西方传统逻辑,还是以墨辩为代表的中国古代逻辑,都是首先提出类概念作为其自觉的理论思维和其逻辑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吴建国先生对类概念的含义进行了历史的诠释。他认为,类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逻辑范畴出现的,只是在经历了社会实践若干阶段性的变化所引起的内容多次转化之后,才逐步地以逻辑思维的规定性的形式在人们的意识中固定下来。
有的学者考察了自墨辩以后类概念的发展及其在当时人类思维活动中的直接的指导作用。他们指出,我国第一部医学著作《黄帝内经》,不仅注意到了人体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人的表象类推与之相关的人体内部之病情,“别异比类”,通过正常人之间的同异比较,寻绎病人的病情,而且将人与周围自然环境联系在一起,将有关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与诊治病人归为一个类,进行“援物比类”,推勘出合理的治疗办法。类是从不同事物中抽取某些共性,是异中求同。朱熹赋予了“类推”以归纳与演绎两种含义,不仅作为基本的认识方法,还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学方法和教育方法应用于实践。明清之际的王夫之更深入地考察了事物的类,提出了“比类相观”的理论,主张通过关系,逐步把握事物的本质。周山先生认为:“我国古代学者关于类的认识,尤其关于类推的理论与实践,无疑是人类古代逻辑思想史上的一抹重彩。这些思想和实践方法,不仅有历史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二、关于“推”范畴的研究
在考察“类”概念的基础上,有学者又对“推”进行了考察。认为《墨子·小取》“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这正是推的原典定义。这里的“不取”是指未知的事物,“取”指已知的事物,“予之”即是推论。张斌峰先生在他的新著《近代墨辩复兴之路》一书中,较为详尽地考察了近代学者诸如胡适、冯友兰、伍非百、张纯一、章士钊、谭戒甫等人对推的不同释义。他认为墨辩论推的原文除《小取》外,至少还有《经下》三处:①“推类之难,说在大小”;②“在诸其所然未者然,说在于是推之”;③“推之必往,说在废材。”他指出,中国古代的“推”是以类为推之“推”,“推”是有“所然”所“未然”的,推又是通过指出对方辩论理由自相矛盾(“同”)的一种辩驳方式。《墨辩》有关“推”的论述并不是仅从“推理”的逻辑形式来论述的,近代学者关于墨辩“推”的释义,大多简单地以西方逻辑的所谓“推理论”来套解之,因此而背离了《墨辩》文本论“推”的原义。
有的学者还探讨了中国古代“推”的人文性、价值性,而开始倾向于把它归结为伦理推理或价值推理。钱穆先生指出,中国古代逻辑是不仅依象而推的,而且还侧重表现为伦理道德规范上的论证方式。如儒家创始人在建立自己的学说体系时,指出了“能近取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推己及人”的道德思维方式,要求人们待人如己,以对待自己的行为对待他人的行为的范式。孟子认为:仁、义、理、智四种德性是由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四端扩充而来的。它可以“推之四海而准”,它表达了心理价值体验的层面,乃是儒家的道德推广方式、伦理论证方式。先秦儒学集大成者荀子,认为推是一种推广伦理知识的活动。钱先生还认为,虽然墨、儒两家都主推,但推之道不同,“于是其推论所及,乃达于绝相反之两极端。即此可见推之恃而不可情,有可推,有不推,不可推者贵能止。止者,止而不推之义。”针对钱先生的诠释,张斌峰先生认为,如果在中国逻辑史领域中考察推,就应当把它放到先秦特定的文化背景中,只有如此,才能体会推的含义。推是以类为推,推“仁”,推“爱”,“推”是先秦思想家的最为普遍的道德论证方式和伦理推理方式,也因此推在先秦名辩学中有着丰富的义理及其价值,绝非以西方逻辑的“推理”作简单比附而能把握的。
三、关于类比推理或“类推”的研究
类比究竟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推理?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它与归纳、演绎推理具有同一种推理模式;另一种认为它是不同于归纳、演绎而独立的推理模式。第一种观点在类比推理的归属上,又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类比推理是归纳式的推理,依据是按照结论超出前提断定的范围、结论具有或然性这一特征来区分推理的范围;第二种看法认为类比推理是演绎式推理,这种推理的特点是与起着直言三段论中项作用的是相似的名辞;第三种认为类比推理是归纳—演绎省略式,依据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关于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类比是一种独立的推理模式,也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另一种认为类比推理是特殊的连续推理。陶伯华先生具体分析了上述论断的短缺,提出了类比推理是从具体到具体的推理,并且界定了具体的含义。他认为,具体有两类:一类是感性具体,它是指对客观对象整体的各种外在属性的直接反映;一类是普遍具体,它是指对客观对象各种普遍规定的总体把握,是自身体现的特殊、包含着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普遍。他还指出,这一定义可以从质上把类比推理形式与归纳—演绎形式区分开来。这种质的区分就在于归纳推理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推理,而演绎推理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推理,并且是能够成为与归纳和演绎推理并行的独立的推理类型。
关于中国古代“类推”的研究,许多学者都认为,类推是中国古代逻辑的主要思维方法,它不仅包括了传统逻辑的类比推理,而且它还可以与传统逻辑的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相媲美。台湾学者王讚源先生认为,类是推的依据和出发点,墨家提出“以类取,以类予”的类概念,它是思想的基本形式,也是逻辑推论的依据。墨家要人们能“明类”、“知类”,即认清客观事物的本质上的同异,然后才能“推类”。关于“推类”,墨家提出了“辞以类行”、“同类相推”、“异类不比”的“类行原理”。关于类推的形式或种类,王先生认为《小取》篇讨论的“辟”属于“事物的类比”、“侔”是命题的类比,“推”是理由或论式的类比。关于中国古代类推的基本特点的研究,美国汉学家陈汉生在《中国古代的语言与逻辑》一书中指出,由于《小取》都是在捍卫墨家“兼爱”这一伦理的愿望下成篇的。墨子的功利主义由于加上了加权原则而得到发展。这样墨家的类推的“逻辑”准则作为一个“通用原则”是一个“加权”之后的或是“价值介入”之后的“通用原则”:即如果你在这种情况下(即在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价值理想主导下)作出一个基于X的判断,那么你必须在X的其他情况下作出相似的判断。关于类推的“有效性”的原则,美国学者陈汉生认为,在墨家那里,类推一方面体现出是“事类”(物类)的推,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实际上墨家《小取》所列举的“类推”的具体形式的“有效性”的原则,最为优先的考虑依然是一个“道德推理”的原则,因为墨家(和孟子)专注于道德用法,所以这是优点。如果我做某个判断,而且在给出某一情景或人的特征作为根据,那么,我必须把那个判断“扩展”到一切有关的相似场合。当然,陈汉生也同时认为墨家关于“类”的用法并不限于道德判断,墨家也在探索自然类的推类中的“类”的一种用法。
四、关于类比推理或“类推”的价值评估
有的学者指出,在世界古代文明中,印度、中国和西方的三支逻辑都论述了类比学说,都肯定了类比方法和学说在人类思维活动中所具有的重大价值。相比较而言,西方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虽然肯定了类比是一种独立的推理形式并提出了类比的模式,但毕竟较肤浅;而古因明学对类比的研究则远较亚氏深入,但中国学者还未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中国古代逻辑中的类比学说相比于印度和西方的类比学说则显得更为丰富、全面和深入。有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之所以长期在文学艺术方面有着一种浪漫想象的传统,之所以长期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性,并且成就举世无双,这在相当程度上都和类比思维之擅长和保持相当大的活力有关,这种擅长与活力,不仅是想象力的源泉,而且也是中华民族富于创造力的源泉。有的学者还指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类比推理远不是以前的含义了,它早已注入了新的、现代科学的内涵。根据来自认知心理学研究的资料证实,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因为类比推理的结论受前提制约程度较小,应用起来具有简洁、高效、实用的特征,并且已在科学发展、技术发明、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广泛地显示出它的创造性功能,已成为最重要和最具特色的思维方法之一。有的学者还从另一层面论述了类比推理的重大价值。他们认为,首先,类比推理适用于纵向层次的认知推进。因为类比可以突破归纳、演绎推理只在同质同类的个别与一般之间运动的局限,而借助同构对应关系,在不同质的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建立起特殊的推理关系,构造起由此及彼的桥梁,从而向纵深层次推进。其次,类比推理适用于横向领域的知识转移。因为不同的领域有同构关系,我们的研究在突破一个领域之后,便能直接由这一领域的知识转移到未知的另一领域,这样类比推理就成为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模拟法、模型法、移植法的逻辑基础。再次,类比推理还特别适用于学科体系的总体把握,因为相同或相似的结构使我们能够利用类比推理的不等值对应公式,从总体上把握不同质的各种学科系统。
五、类比推理研究的发展趋势及其展望
类比推理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一种历史产物,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对此,有的学者指出,在科学研究中和人的思维机制中,由于解决问题的需要不同,人们既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比较同一类事物,也可以在近似类的范围进行,还可以在差异甚远、甚至极不相干的范畴内进行。类比发展至今,已有因果类比、数学相似类比、模拟类比、对称类比、仿生类比、肯定类比、否定类比、综合类比等许多形式。类比方法通过与其他方法相互渗透,形成了类比群,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传统类比推理所不及的。在人工智能中对于包括类比在内的常识性的推理系统要求给予更多的重视。如日本的有关专家所指出,为了正确无误地进行事实一级的演绎推理,从更高一级对它进行控制的推理就变得必要了。这后一种推理又叫元推理,例如那些大量的不确定的推理,包括隐含推理、递归推理、类比推理等。对人来说,对于那些双方都了解的事,以及通过类推可以明白的东西,大都可以省略,计算机如何处理它,这与知识库与专家系统有关,这些正是难点所在。因而,类比推理的计算机模拟人工智能向类比理论研究提出的课题是:人是怎样进行类比的?类比的思维过程及其具体机制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这将会成为类比理论研究最有希望的突破口。
综上所述,我国学术界关于类比推理或类推的研究存在着以下限制:
1.由于我国逻辑学界长期囿于西方逻辑中心主义的狭义的逻辑观,也导致了他们对类比推理的逻辑界定过于狭窄,这正如中国心理学家王亚同在他新著《类比推理》一书中指出的,类比推理可以进行关于个别对象和对象的个别特性的推理,而且可以进行现象之间的一般因果联系和其他联系的推理。对此,笔者颇为赞同,并且笔者认为应当在大逻辑观下,拓展类比推理的界定范围,在预设更为“合法”和更适用于被研究对象的逻辑观下,开创类比推理研究的新局面。
2.对中国古代类推的研究与探讨应该把它置于中国文化背景中,从类推与中国古代语言文字、价值体系、知识结构、行为方式和思想文化走向的关系上加以考察和把握,以此审视出中国古代类推理的特殊风貌。笔者认为对中西类推之互补与融合,对建立与世界现代科学、文化发展相适应的类推的研究做得很不够。比如中国古代思想的系统建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如何塑造了中国古代思想擅长运用类推的逻辑方式去认识世界、理解世界、解读世界的“品格”。这些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具体说来,我们必须深入开拓和挖掘中国古代的丰富的类比推理或“类推”的思想宝库,考察它与整个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全方位的内在关联,告别囿于狭隘的西方逻辑观来研究中国“类推”思想的研究范式,拒斥以西方的演绎推理的形式有效性程度的高低来评估中国“类推”的价值,从而实现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在它得以产生的原生态中,揭示其与西方逻辑不同的特点,分析和区分中国古代“类推”的多彩多姿的形式,阐释中国古代“类推”的内在机制以及它对于现代知识经济、知识创新的原创性价值。
3.顺应知识经济对知识创新和创新思维的呼唤,开创类比推理的新时代。正因为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知识创新的新时代,因此它更需要运用类比逻辑,这又是因为它是最富创新的逻辑思维方式或方法。众所周知,创新思维是一个过程,在创新思维过程中离不开逻辑推理,而逻辑推理的基本形式当然应当包括广义的类比推理,因而一个人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的人也理所当然地应该具有类比思维能力,显然掌握并熟练地运用类比推理不仅有助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的运用,而且可以直接地促使人们更好地发挥其直觉和灵感的作用。的确,每一类思维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及其局限性;它们只适用于特定的场合。科学研究的程度是按批判性思维展开的,只有当着批判性思维无法解决问题时,想象性思维的大门才被打开,以期找到一条解决困难的途径。再者,从知识经济、知识创新所需要的人工智能研究的突破来看,如何实现由机械模仿到理解力的模仿是人工智能能否获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而在此领域的研究中,类比推理的研究的每一步进展,将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对中国古代类推的情景性、语用性、价值介入性和人文性的研究,将有助于“理解力模仿”研究的新拓展。中国逻辑学工作者不能仅仅囿于“机器模仿”的研究,而且要在弘扬本民族所擅长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促成人工智能对“理解力模仿”研究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