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制结构对物价水平的变化有结构性影响吗?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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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6)01-0067-08

      近期国内物价水平总体上的持续低迷不仅表明国内总需求依然偏弱,而且通缩隐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理论上,维系物价水平的基本稳定不仅是各国政府致力追求的政策目标,也是财税政策稳定功能的内在要求。然而价格水平的高低抑或通胀程度的大小究竟是如何决定,或者说受什么因素影响的?这始终是一个政府必须面对且又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理论界关于价格水平决定因素的争论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价格水平决定的货币理论;二是价格水平决定的财政理论(简称FTPL)。前者代表的是理论学界的主流传统观点,正如弗里德曼所说“通货膨胀不仅是一个货币现象,而且永远都是”。与之相对,FTPL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以来不仅陆续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而且对传统的货币主义形成了强有力地挑战,进而引发了人们对价格水平决定因素的全新思考。从Leeper(1991)[1]最早提出FTPL理论之后,该理论经由Sims(1994)[2]、Woodford(2001)[3]和Cochrane(2001)[4]等发展成为相对成熟的理论。作为与一种货币论相竞争的理论,FTPL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强调价格水平取决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组合,而非由货币政策单一决定。即除了货币政策之外,财政政策对价格水平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理论上,财政政策对价格水平的影响主要是经由税收与支出两个维度实现。具体针对税收政策而言,税收政策对价格水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在微观层面基于不同税种对价格水平调节机制的差异,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政策对价格水平的结构效应发挥调节以及达到稳定物价水平的功效;二是在宏观层面利用不同税种搭配所形成的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产生的调节作用,因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与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的影响差异较大。譬如,高培勇(2012)[5]指出我国高比例的间接税使得税收逐渐演变成为商品价格的不可承受之重。

      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针对税收与价格水平之间关系展开了理论探讨。Eckstein(1967)[6]提出税收变化是为了在短期内实现充分就业和价格水平稳定等政策目标。Tanzi(1983)[7]认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更加积极地发挥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并指出提高税负水平可以降低通货膨胀率。然而,Blinder and Solow(1974)[8]认为无论是短期抑或长期,政府税收的绝大部分都会计入企业的成本内,而企业至少会以部分提价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供给学派的Muhammad and Gandhi(1986)[9]从供给的角度提出政府应当实行减税政策来刺激供给,从而达到减轻通货膨胀的目的。郭庆旺(1994)[10]从增税的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两个方面全面分析了税收对通货膨胀的影响,认为增税会从产品需求方面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但是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增税可能会降低总供给,因而会进一步使价格水平恶化。张俊伦(2001)[11]认为价格水平主要是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价格将越来越取决于市场机制,因此流转税对价格水平的影响程度会越来越小,但是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成本,所以对价格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韦森(2011)[12]认为我国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货币量激增,但税收的增加也不容小觑,而且指出税收推高CPI的主要作用链条是生产企业税收↑→企业生产成本↑→产品批发价格↑→各种运输业和商业的营业税、消费税↑→CPI↑。与此同时,杨志勇(2011)[13]也认为我国物价水平虚高的原因之一是间接税在“作怪”。

      在实证研究方面,已有研究多是考察具体税种抑或税收总收入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Peren and Faik(2006)[14]通过分析加拿大税收政策的宏观效应发现,税收总收入、间接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CPI有着显著不同的影响。其中,CPI对税收总收入、间接税、企业所得税的冲击响应持续为负,但对个人所得税的冲击响应在短期内为负,长期却趋向于零。Sylvie et al.(2013)[15]利用空间差分和工具变量法实证考察了地方政府税收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发现,房产税税率对房地产价格没有显著影响,但企业支付的房地产税收数量对房地产价格有负面效应。熊鹭(2011)[16]通过建立SVAR模型和VCE模型分析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CPI之间的动态影响关系,结果发现,降低间接税和增加直接税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王春雷(2011)[17]在VAR模型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发现,长期内CPI与增值税、营业税正相关,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负相关。张海星(2012)[18]通过建立VEC模型和运用1999-2011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货物与劳务税对CPI的短期波动影响较大,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够显著。

      综上可知,虽然已有研究针对税收与价格水平之间关系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至少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一是从理论上需要进一步系统梳理与全面诠释税制结构,即不同税种对价格水平变化的作用机制;二是从实证上需要进一步利用省级层面的中观数据验证我国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具体影响。

      一、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分析

      虽然商品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生产成本、利润以及缴纳的税金,但并非所有缴纳的税收都会直接进入价格。一般而言,间接税会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而直接嵌入商品的价格之中,而直接税因其难以转嫁,并不会直接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税制结构因其主体税种性质的差异决定了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存在较大差异。从理论上,根据主体税种的选择可以将税制结构区分为以间接税主体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三种类型。这里为了简化分析,本文以下仅分析前两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

      (一)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

      鉴于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主要取决于主体税种的特征,因此分析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就是分析主体税种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间接税主要是指商品税,而商品税是指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进行课税,在我国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商品税一般直接内嵌于商品价格之中,因其是商品价格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通常与价格的关联程度较高。一般认为,商品税税负的增加会直接提高物价水平,反之物价水平的上涨也会增加相关税负。当政府征收商品税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通常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将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在前转消费者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通过压低原材料的进价将税负向后转嫁给供给者。因此在成本与利润一定的条件下,税负高则价格水平高,税负低则价格水平低,即商品税在价格水平变化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命题1:商品税与价格水平正相关,即商品税的增加会提高价格水平。

      (二)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

      直接税在我国主要包括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两个税类,其中所得税类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尽管理论上一般认为直接税难以转嫁,通常不会成为价格水平的直接构成要素,且与价格水平变动的直接关联度较低,但仍然会通过一定途径对价格水平变动产生间接影响。

      首先,对于个人而言,当其收入水平既定时,实际可支配收入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加而下降。如果消费者是理性的,其消费支出需求与消费能力的变动同向变化,即伴随消费能力的下降而减少,此时该商品的价格就会因为消费需求的减少而下降。个人所得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间接影响路径具体如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纳税人的实际购买力↓→纳税人的个人需求(包括投资和消费需求)↓→总需求↓→价格水平(假设总供给不变)↓。

      其次,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课征不仅直接降低企业的利润和投资收益率,而且还进一步制约了企业规模的扩张,并由此限制了企业生产产量的提高,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阻止商品价格水平下降的作用。因此,此时企业所得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间接影响路径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企业投资收益率↓→企业生产规模↓→总供给↓→价格水平(假设总需求不变)↑。然而理论界对此也有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源于企业所得税究竟能否转嫁。如果不能转嫁,上述观点将得以成立;反之如果能够发生转嫁,企业就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将政府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到商品的价格中,从而导致价格水平上涨。Melvin(1990)[19]的研究结论显示,企业所得税导致价格水平显著上升,而且价格增加效应在不同类型的企业显著不同,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资本集约度。

      第三,财产税包括两类,一类是对财产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进行课税;另一类是对财产的转移课税,无论是何种财产税都会减少财产所有者的净收益,而财产净收益的减少进而会导致纳税人减少其支出或消费需求,最终通过总需求的下降而起到降低价格水平的作用。财产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间接影响路径具体如下:财产税↑→财产所有者净收益↓→财产所有者实际购买力↓→财产所有者的个人需求(包括投资和消费需求)↓→总需求↓→价格水平(假设总供给不变)↓。然而在实际中,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财产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归为上述作用机制所述,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为从理论上,征收财产税,例如遗产税与赠与税,可能还会造成本国财产外移与资金外流,进而致使本国货币贬值,这也就意味着财产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还与一国的汇率制度有关。换言之,财产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间接影响还存在汇率制度第二种作用机制。其中在固定汇率制国家,中央银行为了稳定汇率必须进行干预,即抛售外币的同时接受本国货币,从而导致市场中本国货币供应量减少与市场利率的上升。此时对于国内市场而言,货币供给的减少与利率的上升都将会提高企业的借贷成本和生产成本,企业的投资规模和生产产量可能会由此而下降,在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供给的减少会最终推动价格水平的上升。如果是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国家,本币贬值意味着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国外市场对该国商品的需求将会增加,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与国外市场需求的增加就会导致该国净出口增加。在总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净出口的增加就会导致国内供给的减少,如果假设国内总需求不变,此时供需缺口的加大反过来就会推动价格水平的上涨。因此,财产税通过汇率制度第二种作用机制对价格水平变动产生的间接影响,无论是固定汇率制度抑或浮动汇率制度都会导致价格水平的上涨。综上本文认为,财产税对价格水平波动的总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取决于第一种作用机制与第二种作用机制产生的政策效果孰强孰弱。

      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命题2-4。假设命题2:个人所得税与价格水平变动负相关,即个人所得税的增加会降低价格水平。假设命题3:企业所得税与价格水平变动正相关,因为本文认为企业所得税通常难以转嫁,即使转嫁也只是很小一部分以及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非常小。假设命题4:财产税与价格水平变动之间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二、构建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影响的实证模型

      (一)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设定

      本文首先将建立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为商品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个体固定效应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而采用系统GMM估计实证考察我国税制结构变迁在1998-2013年间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具体影响。其中不同省份价格水平之间的异质性用变截距来反映,即每个省份都有其特定的截距项。由于我国居民收入长期以来处于较低水平,尽管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但当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在华外籍人员征收,我国政府官方直至1998年才开始公布各省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数据,由于本文理论部分认为个人所得税虽然不能直接影响价格水平变动,但能对价格水平变动产生间接效应,为了考察个人所得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具体影响决定了本文样本时期跨度只能最大限度地选择为1998-2013年。因此,本文有关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个体固定效应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具体形式如公式(1)所示:

      

      其中,i和t分别表示个体和时期。公式(1)中各变量的具体含义如下:一是被解释变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代表价格水平变动,具体是由各省份每年CPI值减去100计算得到;二是滞后变量

是价格水平变动惯性的代理变量,P为最大滞后阶数;三是核心解释变量商品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的自然对数分别用LnTA1、LnTA2、LnTA3和LnTA4表示;四是借鉴黄赜琳和朱保华(2015)[20]的经验做法,在实证模型(1)中引入控制变量Lngdp代表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是由各省份每年的人均GDP值取自然对数得到。另外,

为个体效应,

为随机误差项,且满足

      (二)变量口径定义

      在我国政府官方发布的所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中,直接或者通过计算获取各个省份逐项税收收入的数据通常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依据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官方仅仅公布各省份的地方政府本级税收收入,即可以获得地方税和分享后的共享税相关收入数据,因而本文需要在进行实证检验之前对实证模型(1)中有关各税种的核心解释变量计算口径重新进行定义。

      一是商品税(LnTA1)。鉴于消费税与关税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始终都属于中央税,目前官方公布的各省份税收收入数据并未将其包括在内,因而在进行实证分析时采用的商品税收入等于各省份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之和。本文采用这一计算口径是基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商品税中收入占比最大的两个税种这一事实,譬如2013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商品税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50.63%和30.28%,两者之和在商品税总收入的占比更是高达80.91%①。正因如此,采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之和作为商品税的代理变量是目前数据受限情况下最好的处理方式。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在计算商品税收入时直接利用营业税收入是可以的,但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是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因而目前官方所公布的各省份增值税收入是分成后的增值税收入,并非各省份纳税人所缴纳的全部增值税收入,所以需要采用逆推的计算方式,即将各省份的地方政府本级增值税收入乘以4才能得到其缴纳的全部增值税收入。

      二是个人所得税(LnTA2)和企业所得税(LnTA3)。虽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全部回归地方政府,但在2001年重新变革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以及增强其宏观调控能力。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之后,其共享比例从2001年的五五分成到2002年固定为60∶40,因此本文在计算各省份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通过基于上述改革历程采用反向处理计算得到。

      三是财产税(LnTA4)。财产税在我国属于地方税,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产税主要是由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构成。本文在计算财产税收入时是将每一省份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的年度收入数据直接加总求和得到。

      (三)数据来源与统计特征

      

      本文在实证检验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具体影响时,所有原始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0-2014》、《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和各省份的历年统计年鉴,样本个体包括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样本时间跨度为1998-2013年。本文为了分析各税种变量对价格水平变动的真实影响,在实证之前首先将模型中所有的解释变量(包括控制变量)除以各省份相应年份的总人口数得到人均值,然后进行指数平减(1998年=100)得到人均指标实际值,最后对指数平减后的人均指标实际值一律取自然对数后得到各个变量的指标值。其中,采用各省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对商品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进行平减以消除通胀与通缩影响,而控制变量Lngdp则是用各省份的GDP指数进行平减。另外,所有变量的数值统计特征由表1具体给出。

      三、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影响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模型检验与估计结果

      由于实证模型(1)的右边包括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以及其它解释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采用系统GMM估计对实证模型进行估计,这不仅是因为系统GMM估计可以克服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而且此时实证模型采用系统GMM估计时所得到的回归系数估计值要比差分GMM估计(无论是一步差分抑或两步差分以及N步差分)更加有效。具体实证中,我们选择CPI从滞后2期开始的所有滞后值以及外生控制变量Lngdp作为工具变量。为了验证实证估计结果的可信性,本文利用Sargan test检验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否有效,Sargan test检验的原假设是工具变量的选取是有效的。另外,利用AR(2)检验来判断残差是否存在二阶自相关。其中,我国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影响的实证估计结果由下表2给出。

      

      如表2所示,一是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所有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都通过了系数t检验;二是不仅工具变量的选取是有效的,而且残差也不存在二阶自相关,由此说明本文表2中的实证估计结果是可信的。

      (二)实证估计结果的分析

      首先,商品税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假设命题1得到了较好地验证。根据表2可知,商品税LnTA1对CPI的回归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t检验。其中,人均商品税每增加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平均提高0.3519。以上实证结果表明我国商品税从其实质上是一种价格通道税,不仅通过税负转嫁的方式助推了价格水平的上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我国价格水平波动“看不见”的推手。商品税对价格水平的推动效应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一步诠释:一是纳税人通过提价的方式将政府征收的商品税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同时因为转嫁可能并不一定全部实现,还会导致课税商品的供给或产出减少(因为部分转嫁就会导致纳税人生产成本上升与利润下降),此时,消费者花同样的钱只能购买较少的商品或者说花更多的钱才能买到同样的商品,即意味着价格水平的上涨。二是如果政府对一些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征税,譬如生活必需品类的消费者性支出,价格上涨不会减少消费者的需求,此时因为消费者为购买同样商品而需要支付更多的货币,从而导致流通中的现金增加以及再次推动价格水平的上涨。虽然商品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2000年的67.34%下降到2013年的54.64%,远远高于所得税2013年在税收总收入中的26.20%②,但仍然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因此,今后降低商品税占比不仅是我国优化税制结构的方向,还有助于降低价格水平的波动。

      其次,个人所得税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负相关,企业所得税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正相关。其中,解释变量个人所得税LnTA2和企业所得税LnTA3的回归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通过了t检验。其中,人均个人所得税和人均企业所得税每增加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平均分别降低0.0403和提高0.1340,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效应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对价格水平起到抑制效应,而后者对价格水平具有助推效果。如前理论部分所述,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降低纳税人收入与减少其需求从而对价格水平间接产生抑制效应,然而尽管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降低价格水平波动的功效,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过低,如201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37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仅为7.1%③。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增加自然人税负不仅仅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方向,还有助于物价水平的稳定。与此相对,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企业所得税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正相关,这说明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因其直接税的性质决定了其并不能转嫁或者即使转嫁也是很小的一部分。综上,本文的假设命题2和3得到了较好地证实。

      第三,财产税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之间负相关。其中,人均财产税每增加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下降0.1732个百分点。以上实证结果表明,我国财产税不仅对价格水平变动存在显著的间接效应,而且更多的是通过第一种作用机制发生,或者说通过第一种作用机制产生的影响明显要大于第二种汇率制度作用机制。虽然如前文理论部分所述,无论是在固定汇率制度抑或浮动汇率制度下,财产税的征收都有可能导致价格水平的上涨,但我国汇率制度在2006年7月1日由原先固定汇率制度转而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意味着政府对汇率干预的下降。与之同时,财产税在我国整个税收总收入的占比非常低,财产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从2000年1.84%到2013年也仅上升为11.51%,年均仅提高0.69个百分点④,而且迄今为止,财产税类中最有可能影响财产外移和资本流出的税种遗产税与赠与税我国还没有开征。因此,本文以上实证结果,即财产税主要是通过第一种作用机制对价格水平产生间接影响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了很好地注解。由于财产税具有稳定价格水平波动的效果,提高财产税的比重是未来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

      另外,本文根据以上实证估计结果还可得到两个结论:一是我国价格水平的变化具有一定惯性。其中,某一时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变动一个单位,就会导致下一时期价格水平同方向平均变动0.1681个单位。二是人均GDP与价格水平变动正相关。其中,人均GDP每提高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上涨0.4058。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会导致市场需求的增加,从而不仅导致价格水平的上涨,而且还会增加政府稳定物价水平的难度。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系统诠释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然后通过构建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和采用系统GMM估计实证考察了我国税制结构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动态影响,结果发现各个税种对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即表明税制结构的变迁对价格水平变动具有显著的结构效应。其中,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价格水平变动正向相关;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与价格水平变动负相关。本文以上研究结论对于我国政府加强通货膨胀治理和推动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启示和应用价值。

      首先,本文不仅从理论层面系统诠释了商品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财产税对价格水平变动的作用机制,而且本文的实证结论为政府调控物价水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工具。价格水平的决定不仅仅是由货币政策单一决定,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结构变迁也都可以对价格水平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评价我国以往的物价政策提供全新判断标准,以及为政府今后治愈通胀或通缩指明方向和提供思路。

      其次,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对价格水平的调控应充分发挥其结构效应,即利用不同税种之间的结构效应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发挥稳定物价水平功效。一方面,要不断降低商品税在整个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从而减少税收通过税负转嫁的方式或者“价格通道税”对物价水平上涨的直接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类,从而不仅可以对物价水平的上涨起到间接抑制效应,还可以推动我国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三,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指明了方向,即通过降低商品税占比和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占比加快实现双主体税制结构。税制结构由以商品税为主体向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迈进,近期不仅可以增强政府治理通货膨胀的能力,还可以达到稳定物价水平波动的政策效果,远期更是可以通过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最终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制度。

      另外,由于我国价格水平变动具有非常明显的惯性,以及国民经济总量的提升反过来还会加大通货膨胀治理的难度,因此,政府应摒弃通货膨胀是单一货币政策的传统观点,不仅需要充分利用货币政策与财税政策搭配组合加大对价格水平波动的治理,而且还应将价格水平波动的治理视为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期工程,即无论是处于通胀抑或通缩时都不应忽视价格水平稳定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①数据来源:由《中国统计年鉴-2014》整理计算得到。

      ②其中,商品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进口环节“两税”-出口退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数据来源: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相关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2014》整理计算得到。

      ③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

      ④其中,财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数据来源: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相关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2014》整理计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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