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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拨乱反正,二是全面改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页。)。拨乱反正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全面改革也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20年来的历史证明,我们在理论上的每一重大突破,在改革中的每一重大举措的出台,以及在政策上的每一重大的调整,都无一不是深入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结果。
从1977年开始的拨乱反正和继之而来的真理标准讨论,至今已经20年了。我国人民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历史事实无可辩驳地表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的程度明显提高。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封闭半封闭状态已经根本改变。我国的各项社会事业均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全国绝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正在向着小康目标迈进。“八五”期间改革开放取得的突破性进展是过去从未有过的,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达11.7%,比“七五”时期的年均增长率高近4个百分点,比增长较快的“六五”时期的10.7%还高1个百分点。“八五”期间宏观经济总量中的国内生产总值累计将达179,612亿元。 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三年价格调整汇率平均计算,199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第七位,1994年我国主要农产品,如谷物、棉花、油菜籽、肉类、蛋类的产量保持世界第一位,粗钢产量居世界第三位,发电量居世界第四位,原油产量居世界第五位。这一切都说明,我国经济从发展速度来说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从总量上来说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大国。目前,全国人民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正满怀信心地为完成“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努力奋斗。
上述情况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期间我们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在世界上还处于较低的位次,甚至比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还低。这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很不相称的。从改革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应来看,迄今为止我们所取得的成就,还是从政府的放权让利中得到的利益。就是说,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上仅是从有限的转换经营机制上起到了作用。然而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和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市场及其经济运行机制总是依托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它们只是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得以体现的方式。因此,改革的成就如果仅是由于有限的经营机制的转换而获得,就还没有超出放权让利的范畴,还是浅层次上的改革,其成效也是十分有限的。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目前有三分之二明亏或暗亏,经济效益普遍低下,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改革还没有深入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层次——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在全民所有制还是高度集中,且属单一利益主体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等弊端,那么劳动者的责、权、利就不可能清楚,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也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显然,克服这些弊端就牵扯到所有制的改革问题。
只有将转换经营机制和所有制关系及其结构的改革协调并进,并在所有制的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有大中型企业目前的被动局面。所有制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调整与完善,它主要包括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规模和改变其一维线性的超稳定结构等内容,进而建立起动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所有制结构模式。目的是使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更加适合生产力水平,从而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如何不失时机地进行所有制的改革,是当前将改革推进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位的关键一着。要看到这是新旧体制进行大决战的主战场。“九五”规划中提出的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我看来首要的还是第一个转变,因为第一个转变是第二个转变的前提,为第二个转变提供体制上的保证,而第一个转变的关键,就在于进行所有制的改革。然而讲到所有制的改革又谈何容易,别的先不要说,首先在党内外的思想阻力就很大,并且动辄给提出进行所有制改革的人扣上一顶搞“私有化”的大帽子,致使所有制的改革至今被视为改革的“雷区”,即使决心探讨这方面问题的理论工作者,也格外小心,甚至有如履薄冰之感,不敢越雷池一步。基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当前在领导干部和党员中急需进行第三次思想解放。(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可以看作第二次思想解放)这一次思想解放同1977年前后那一次思想解放在时代背景、内容和形式上都有较大不同,但仍有不少相似之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时代背景上,这一次思想解放与上一次有很大的不同, 它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20个年头,并确定在本世纪末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的重要时刻提出来的。从改革的进程来说,业已从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深入到旧体制的核心层次进行所有制的改革,目标是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其一维线性的超稳定结构,建立起多维动态的具有耗散结构功能的新的全民所有制模式;在企业制度上则使其成为国家控股的“一企三制”(或“一企多制”)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因此,这一次思想解放是在改革逐步深化中提出来的,特别是在进行所有制改革中碰到重重思想阻力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2)在遇到的思想问题上, 这一次思想解放与上一次很有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是要冲破思想僵化和半僵化的状态,破除条条、框框和不从实际出发的本本主义等,但就具体内容来讲又有很大的不同。这一次思想解放主要围绕着所有制改革提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例如,怎样认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弊端?对这样的公有制能否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改革?将单一利益主体的公有制改革成多元利益主体的公有制是否就是搞私有化?股份合作制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形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将一部分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是否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能否在产权市场上交易?国有资产可不可以在运动中增殖?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不同,既反映了人们思想的解放程度,也表明了他们对所有制改革的不同态度。就目前而言,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一些理论工作者对进行所有制改革都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将改革深入到所有制基础以后,就会改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其实这种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正象邓小平在1992年初的南巡谈话中所批评的:“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3)在判断的标准上, 这一次思想解放和上一次一样都是实践的标准,也就是生产力的标准。但是在提法上却有差别。上一次思想解放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是通过实践的检验来否定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和“两个凡是”。因为它们最终是束缚生产力的,所以必须坚决抛弃之。这一次思想解放,判断的标准是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本质上仍然是生产力的标准。邓小平指出:“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在进行所有制改革时就有了基本的依据,这就是凡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利于增强综合国力的和不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有的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都在改革之列。因此在所有制改革上,胆子要再大一些,步子要迈得再快一些。
(4 )在采用的方式上, 这一次思想解放和上一次有所不同。 从1977年初开始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很快就波及到全国各地,几乎所有的报纸都参加了讨论,而且持不同意见者也争论得异常激烈。至1981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最后一篇关于真理标准讨论补课的报道,讨论在时间上长达4年之久。 这一次思想解放虽然在思想内容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深刻得多,意义也十分重大,但却坚决贯彻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说的“不搞争论”的原则。邓小平指出:“不搞争论,是我的一大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当然不搞争论,并不是不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在学术探讨上尽可以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却不能“把时间都争掉了”,而是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和地区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还创造出了好的经验,就是在所有制改革中迈出的坚实的步伐。
(5)在达到的目标上,这一次思想解放和上一次是一致的。 例如,从总体上讲都是要打破僵化和半僵化的思想,冲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反对不从实际出发的本本主义,等等。目的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但是从近期达到的目标看还有一定的差别。例如,上一次思想解放产生的直接效果,是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制定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准备了思想条件,从而成为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精神推动力;这一次思想解放则是在改革开放进行到20个年头,在改革深入到旧体制的核心层次需要进行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时刻提出来的。它是和党中央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紧密地联结在一起的,也是和十五大提出的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要求相一致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所有制改革的成功之日,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成和确立之时。
那么,第三次思想解放包含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要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改革?将其原来的一维线性的超稳定结构改革成多维动态具有耗散结构功能的新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是否就是将全民所有制改成了私有制?这是一个很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思想上认真解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赖以存在的所有制基础,是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恩格斯《反杜林论》中描述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而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设想的全民所有制的特征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页。)。毫无疑问,这样的全民所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并由社会全部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由于是单一利益主体,也无进行交换的必要和可能,因而商品经济就消亡了。以后斯大林按照他的“产品—商品”论建立起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也是照搬斯大林的做法,建立起这两种公有制形式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所有制方面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无疑是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所有制结构上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因而促进了生产力较快地增长。但是,在全民所有制这个主导部位,基本上还是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构造的,它既脱离了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又属于单一利益主体,因而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冲撞的。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维线性的超稳定结构,基本上是一个不和其他所有制成份交换能量和信息的封闭体,加之一概国有国营的经营方式,就不可能创造出高节奏和高效益来。那么对原有的这种全民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要不要改革和怎样进行改革,就是下一步改革必然要触及的问题。显然,它在人们的思想上也不能不引起一定的震动。
(2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构想而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属单一利益主体,因为它没有进行交换的必要和可能,因而和市场经济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在改革中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在我国许多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大而全、全能式的企业,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它们在本质上也是属于单一利益主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其进行改革,就要依照社会分工的原则将这些大而全、全能式的企业分解成若干单位,并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及注册登记等环节,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然后再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行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兼并、参股等,从而建立起“一企三制”(或“一企多制”)的现代股份企业制度。这种改革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将单一利益主体的全民所有制,变成多元利益主体的全民所有制(表现为全民所有制成份控股的形式),使全民所有制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这种改革的方式是否就是瓦解了全民所有制呢?或者是降低了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呢?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疑团不少。我觉得不应当过多地责怪群众,责任主要还在理论工作者自身,一个是主张进行所有制改革的人,并没有将这方面的理论搞深搞透,而是浅尝辄止,甚至人云亦云者偏多,更没有做好这方面的理论宣传工作。另一个是有一些所谓的理论家,根本拒绝研究这个问题,甚至拿大帽子吓唬人,“左”得出奇、“可爱”。正是他们在到处散布什么进行所有制改革就是搞私有化等等,才把群众的思想搞乱了,使得他们无所适从。所以,进行所有制改革仅从统一思想这一点来说就很难。
(3)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中, 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持股,是否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者说是变公有制为私有制?这既是当前企业改革中碰到的最现实的问题,也是在理论上容易弄混淆的问题。按照我在《苍茫中的选择——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共上下两卷,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中的论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唯有建立起“一企三制”(或“一企多制”)的现代股份企业制度,才能称得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那种多维动态并具有耗散结构功能的全民所有制模式。它包括国家股(由国有资产折股形成,处于控股地位)、企业集体股(由企业自留资金和积累资金形成,在数额上较国家股次之)和职工个人股(由职工消费基金的节余部分购买一部分国有资产形成)。那么职工购买了企业股份,是不是国有资产就流失了呢?显然不是。因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不是职工无偿占有国家资产,国家放弃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得到的是它的货币价值,况且在出售这部分国有资产时,都进行过法定程序上的清产核资。因此,国家并没有丢失资产的一个价值的原子,怎么能说是资产流失呢?另外,将这部分国有资产出售给职工将其变为职工个人股份,看起来是由全民所有变为个体所有,但不要忘记在国家股控股的情况下,它并不会影响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因为事物的性质总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在这里国家股控股就决定了企业仍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这正像在现阶段我国虽然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但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在总体上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所以对此我们不应当有什么疑虑。况且职工个人股和企业集体股以及国家股只是对企业总资产从价值上作了区分,在使用价值上它们还是连在一起的。在生产经营中随着职工个人股的增值,国家股和企业集体股也会同步增值,国有资产在总量上就会增加。可见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出售给职工使其变之为职工个人股,决不可能将国有企业变成私有制企业,这里不仅有量上的不同,而且还有质上的区别。
(4 )对一些资不抵债或者资产成为负值的“空壳”国有小型企业,经过清产核资将其连同债务一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而组建的股份合作制,是不是就是倒退到了私有制?这又是一个时期以来人们议论的中心话题。我认为,这种股份合作制虽然不同于原来的国有制,但却是在联合劳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它与私有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原因是: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由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一种剥削制度,劳动者虽然具有人身自由,但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只有出卖劳动力。但在这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并没有丧失生产资料,而是将占有的生产资料以股权的形式明晰地量化到了个人。集责、权、利于一身,更加关心资产的保值和增殖。由于股份合作制适应了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劳动者的总体素质以及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因而受到职工群众的欢迎。从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必须适应生产力现实水平来说,原有的国有小型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形式,脱离了绝大多数市、县以下的生产力水平,将它们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质上是“退一步而进两步”,对发展生产力有利。用生产力的标准衡量,并没有错。还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它和雇佣劳动是对立的。在这种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就要求劳动者单个股权的平等的联合,于是我们就看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形成了以劳动者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单个股权的联合,再由这种单个股权的联合而进一步形成财产关系的联合,由此也就形成了不同于原来国有制的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如此而已,怎么能说股份合作制是私有制呢?
(5)批判和纠正过去在所有制方面“左”的错误做法, 是否就动摇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0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与农村对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和调整比较起来,城市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和调整几乎未动。“左”的路线在这个问题上的影响远未从思想上和理论上加以清理。至今对这个问题不少人回避研究,不敢加以讨论,什么原因?我看主要是怕动摇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滑向私有化方向。这里我觉得有几个基本概念得弄清楚。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文件中从来都讲的是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没有讲要坚持以国有制为主体,讲到全民所有制提法是为主导。主体和主导在含义上还是有差别的。即便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谈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也讲的是公有制,因为到那时国家事实上在走向消亡,他们并未讲到国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范围要根据生产力实际水平来决定,并不是越大越好,越公越好,更不是都要搞到全民所有制那样的大公就更好。实际上,把公有制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斯大林“产品—商品”论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体现,在前苏联则是在本世纪30年代以后实行的。我国在“左”的路线时期强化了这种观点,进一步提出了初级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和高级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划分法,并强调个体所有制必须向集体所有制过渡,集体所有制必须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实践证明,这种不按照生产力实际水平而盲目过渡到高级所有制的作法是对生产力的破坏,必须加以改革和调整。显然,进行这种改革是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公有制的作用,更好地巩固公有制,而不是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对国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改革,实质上是对于公有制具体形式的调整,或者说是寻找公有制最佳的实现形式。它不是要改变公有制的性质,更不是瓜分国有资产,因此不存在滑向私有化的问题。三是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是为了使产权更加明晰,使监督管理的责任更加落实。这样的改革只会使国有资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堵塞住它的流失。相反,过去那种谁都负责,谁都不彻底负责的体制才是漏洞很多,使国有资产或明或暗地不停地流失。所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有通过所有制的改革,才能真正恢复元气,焕发出生机和活力来。
(6 )对按照《破产法》破产一些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存在着种种顾虑,如害怕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是否会损失国家财产?等等。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应该是宜生的则生,宜死(破产)的则死。只能生不能死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只有让该死的及时死了,该活的才能活得更旺盛,这样才符合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原则。企业破产,工人在一段时间就得失业,可能在局部范围会引起一些震动,但是只要做好工作,特别是及早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是会将这种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至于失业职工再就业问题,只要挖掘潜力,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问题也并不能难解决。例如,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约有1亿人在城市找到了工作, 平均每年每人寄回乡里7,000元人民币,为何国有企业的职工却失业没活干? 上海有300万民工在做工,为何20万富余职工会失业? 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几乎是一样的。至于怕破产损失国家财产更没有道理。其实,那些资不抵债企业的损失已实际存在在那里,宣布破产不外乎把银行、财政等部门的损失由暗处摆在明处。如果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不让它破产,它就仍照样每天在损失国家资产。因此,与其日复一日不断地损失国家财产,还不如一次破产损失了为好,这样反倒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新生企业的成长。
以上论述了进行所有制改革需要第三次思想解放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但是,我们提倡独立思考,决不是胡思乱想;强调解放思想,也决不是让思想没有约束。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凡事都有一个“度”,古人也有“过犹不及”的训语。在当前进行第三次思想解放中,也要掌握一个“度”,这个“度”就是解放思想所要达到的极限。为什么要规定这个“度”或极限呢?因为任何真理只要跨出它既定的范畴一步,就会成为谬论。在所有制改革中提出进行第三次思想解放,如果超出了一定的“度”或者它应有的极限,就会引起极其严重的后果,甚至会使改革中途夭折,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关系性质的变化。
进行第三次思想解放所应掌握的“度”,从总体上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共产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以及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具体到所有制改革问题,无论怎么改都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要注意在量上占主体地位,又要考虑在质上占主体地位(即在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所具有的控股力度)。
随着改革的深化,将来城市公有制会越来越多地采用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具体组织形式。这样,单一全民所有制成份的国有企业将会减少,但是原来存在于国有企业中的全民所有的资产却并没有减少,只是改变了其存在的方式。即由一维线性形态变成多维动态的复合形态,蕴含其中的公有制成份并没有改变其自身的性质。因此,国有经济不等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也不意味着必须建立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虽然单一所有制成份的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减少了,但是公有制资产数量(含国有资产数量)并没有减少,因而公有制经济并没有削弱。在这里,一个是在股份制企业中公有股份(含国家股)要处于控股地位,掌握好控股力度,另一个是公有制资产总量(含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要占到优势地位。显然,这些是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应该掌握的“度”,也就是应该达到的极限。
社会主义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那么在对消费品的分配上,就应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原因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因此,在公有股(含国有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劳动者依然要以按劳分配为主,股息和红利所得为辅。这就是在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v+m)中,在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首先进行按劳分配,分配的对象是必要价值中的个人必要价值(v);其次再根据公有股(含国家股)及职工个人股的股份,从必要价值中的另一部分社会必要价值(m)中,按股权分得股息和红利, 作为按劳分配所得的补充。我想,这也是公有制企业在消费品分配上应该掌握的一个“度”,如果探讨这个问题时,提出由按股权分配代替按劳分配,就超过应有的“度”,也就突破了所应达到的极限,那就不是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而是属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按资分配了。
还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如何科学地界定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是主人?主人者,财产所有者之谓也。如果离开财产就谈不上主人这一概念。在国家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企业资产呈现分散化、多元化格局,除含有国有资产外,还包含其他经济成份的资产。因此,资产的载体即主人也呈现分散化、多元化格局。在这种情况下,说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就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国家的主人这个较宽泛意义上讲,是企业的主人;二是从工人是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主人这个间接利益上讲,是企业的主人;三是从工人在企业中自己拥有职工个人股份这个直接的贴身利益上讲,是企业的主人。在这里认识和研究这个问题时,就不只有一个“度”而是有三个“度”了,如果不是这样认真地进行分析,把握住“度”的界限的话,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甚至还会认为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工人丧失了原来的主人翁地位进而沦为雇佣劳动者了。可见,解放思想和探讨理论都须有一个掌握“度”的问题。
总而言之,一个新制度的诞生,必定要伴随着一场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纵观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始终贯穿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条红线。他曾指出:“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现在提出进行第三次思想解放,是改革深化特别是改革已深入到旧体制的核心层次,需要进行所有制改革时而应运提出来的。解放思想也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实事求是,这就提醒人们在第三次思想解放中要掌握好“度”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重犯“左”的或右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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