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权力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特征
1、权力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我国《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使审计监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国家审计中,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封闭性的具体表现,体现在审计人员的精神独立、审计机构独立和审计经费独立。独立性的大小直接影响国家审计系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国家审计系统的封闭性角度来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将会开拓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将对权力监督的主体确定为具有独立性的国家审计机关,这从本质上决定了国家审计行使权力监督职能的客观性。
2、权力监督行为的执法性
对权力进行监督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这是国家审计依法行使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要围绕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来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当前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审计监督作为廉政建设和抑制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将对权力进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实践证明,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为了确保经济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政府的廉政高效,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大力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力度。
3、权力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从系统论看,国家审计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和制度等的一个复杂开放式系统,国家审计是依法行使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而国家权力的运用触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国家审计的监督内容就涵盖了权力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运用。在实行审计监督时,应将审计重点从过去仅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转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因为权力的滥用,不仅有可能导致腐败,而且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从而危害社会。
4、权力监督层次的综合性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相比是高层次的综合监督,由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人大、政协等组织部门都是从某一个方面对权力进行监督,很难将当前经济上的违法违纪、决策失误等权力滥用的问题查清查透。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全过程和经济生活全方位进行的监督,使国家审计的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权力部门,在审计监督中,既可对被审计单位,又可对直接责任人,从而便于发现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完善制度和政策的建议,以实施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二、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形式
1、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国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权力运用所进行的时实监督。权力运用的主要方面是支配和管理财政财务收支,权力滥用则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国家审计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为了实现对权力监督系统的长效机制,将审计监督活动从单纯的“马后炮”审计监督,转向日常跟踪审计的“马前卒”审计监督,监督的范围从以违法违纪现象为主转为重大行为、重大决策为主的权力运用。当然,日常跟踪审计并不是要求审计人员时刻都在被审计单位现场,而是要按行政程序主线对权力的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决策机制等各项工作情况进行审计,以规范权力运行,减少个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干预。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广泛性和普遍性。二是经常性与连续性。
2、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是由国家审计针对被审计单位某项特定权力问题而进行的监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专项性与单一性。国家审计对权力运用的某一项或某一个问题进行监督,一般不延伸,所以其监督的针对性强;二是即时性和时效性。国家审计对权力运用一般是依情况随时安排,由于对权力实施即时专项监督,所以其监督的时效性强。
3、专案监督
专案监督是国家审计根据相关线索对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权力运用问题开展的专门监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针对性与复杂性。国家审计通常针对权力违规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而权力运用涉及到各种关系,使权力的监督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二是严肃性与政策性。由于对违规权力问题的审计关系到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经济利益和政治声誉,因此,国家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进行权力审计,合理界定权力运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三是突击性与事后性。为有效制止滥用权力问题,审计机关应集中力量,攻其不备,及时查清滥用权力的事实,从而有效地揭发并制止权力滥用行为。
三、完善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建议
(一)改革国家审计体制
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属于典型的行政型体制,这种具有浓厚政府内部审计色彩的体制,目前已明显限制了审计对权力的监督。由于审计体制属于上层建筑,对审计体制的改革不同于经济体制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体制的改革,审计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在对国家各种权力的制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的审计风暴,已充分显示了审计对权力机构的监督力量。因此,对审计体制的改革应与政治改革同步,我们认为,审计体制的改革必须限定在《宪法》框架内,重点对以下问题实现变革。
1、审计人事任免的变革
为了使审计机关能有效地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独立行使监督权,将现行《审计法》应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从而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的管理,使下级审计机关的“人”能够无后顾之忧地肩负起对本级政府各部门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
2、审计经费来源的变革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正常的审计经费,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每年全国人大指派有关机构核定全国审计所需经费总额,由审计署每年从中央财政中将得到的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的经费层层下拨,彻底割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和其他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从而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对各部门权力进行监督的主体。
(二)提高审计信息透明性
“审计风暴”的刮起和它带来的种种效应,都表明我国国家审计的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国家审计部门正努力改变过去不敢揭露或适当披露的做法,逐步走向信息透明化。对国家审计来说,要发挥其监督和制约权力、防范权力腐败和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监控经济秩序的作用,就应充分披露审计信息,保证审计信息透明。审计信息的透明与否,很大程度地影响着国家审计能否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制约权力的作用,影响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在这种环境下,提高国家审计信息透明度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增加审计信息的透明度是国家审计增加对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审计机关通过提高审计信息透明度使得公众能够了解政府的权力运用情况,从而激发公众的参政议政意识,提高公民权力的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大威慑权力人对权力的滥用。增加透明度一方面使外界对审计系统运行情况明确,从而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另一方面透明可以揭示审计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督促国家审计系统有效行使审计监督权。只有增加审计信息的透明度,才能有效发挥国家审计通过以权制权和以民治权来监督权力的作用,以此来维护国家财产和公众利益。
国家审计的透明性主要体现在审计结果透明和审计程序透明两个方面。审计结果是审计系统的工作成果,审计结果透明使国家审计接受了社会的监督,增加了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公正性;审计程序是控制审计质量、维护审计权威性的保证,审计程序透明使国家审计接受外界的监督,提高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因此,应该提高审计透明度,建立强制性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审计报告实行“直通车”,全面反映审计情况和表达审计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将对权力的监督置于“阳光”之下。
此外,在完善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时,还应建立审计主体对权力监督的制约和合作机制,实现对权力监督整体功能的最大化:建立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目标选择机制,实现对权力监督的适应性和前瞻性;树立正确的权力监督观,促进对权力监督的规范化、经常化和合理化;建立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对权力监督质量的控制;实行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开放性,实现对权力监督的多样化目标:构建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的评价标准,实现对权力监督的定性化和定量化;建立国家审计对权力的问责机制,提高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度;制定国家审计对权力违规的处罚条例,加大对权利的惩罚力度;建立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责任的层次追究制,以督促对权力监督各负其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