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的官品与官阶——西夏官吏酬劳制度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夏论文,官阶论文,官吏论文,酬劳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12)06-0088-06
品阶是官吏酬劳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官制中“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也。……”[1]1181西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割据政权,其在立国之初就仿宋设官制,官吏酬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唐宋之制。目前,有关西夏官品与官阶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李范文的《西夏官阶封号表考释》、史金波的《西夏文〈官阶封号表〉考释》、文志勇的《〈西夏字官阶封号表〉残卷新译及考释》①分别对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书《官阶封号表》进行了考释,虽在个别名词的释译上有不同意见,但一致认为文书反映了西夏至少有七品官阶。后来,史先生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官阶封号表》相互印证,指出西夏官分十二品,另有杂官,官阶之多、之细为历代少见,至少有80多阶。且认为西夏官分三类:及授官、及御印官、未及御印官。“西夏官上、次、中、下、末都是及授官,自第六品拒邪开始至十二品为及御印官,推知杂官为未及御印官。”[2]
本文试从制度文化及其制度运行视角对西夏官吏的品阶制作进一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教。
一、关于及御印官和未及御印官的划分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官军敕门》中有如下材料。
“一诸人请官印者,为‘威臣’、‘帽主’等官可请封印,当用于簿册及诸司告状中。比其官小者不许请官印。”
“一诸司行文书时,司印、官印等纯金、纯银及铜镀银、铜等四种,依司位、官品等,分别明其高下,依以下所定为之。……官印:
三公诸王银重二十五两。
有‘及授’官中宰相铜上镀银重二十两,其余铜十五两。
有‘及御印’官者铜重十二两。
有‘惠臣’‘柱趣’官者铜重十两。
有‘威臣’‘帽主’官者铜重九两。”
“一前述司印、官印者,上等中书、枢密之长宽各二寸半,经略司二寸三分,正统、有‘及授’官等二寸二分,次等司二寸一分,中等司及有‘及御印’官等二寸,下等司及有‘威臣’‘帽主’官等一寸九分,末等司一寸八分,僧监副、判、权首领印一寸七分。”[3]357-359
从以上材料可知,西夏及御印官是“惠臣”、“柱趣”以上。“惠臣”、“柱趣”、“威臣”、“帽主”可请官印,但不属“及御印”官范畴。西夏有权请印者,官最小至“威臣”、“帽主”,而西夏官请印是依司位、官品而定的,“惠臣”、“柱趣”、“威臣”、“帽主”可请官印,说明其都在及品官即十二品范围之内。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二《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
“一等有官人犯杂罪时,在庶人获杖罪、劳役、死罪上衡量,以官品当。判断罪法:庶人、有杂官等获杖罪时,及品‘暗监’官以上至‘拒邪’官,一律七八杖交二缗钱,十杖交五缗钱,十三杖交七缗钱。
庶人获十三杖,徒三个月时:杂官‘十乘’以上至‘胜监’当受十三杖,应交十缗钱。‘暗监’以上至“拒邪”罚马一。
庶人获十五杖,徒三年时:‘十乘’官至‘胜监’官当革除官、职,军勿革,受十三杖,徒三个月,日满依旧当往。‘暗监’官至‘戏监’官降五官,罚马三。‘头主’官至‘柱趣’官降四官,罚马二。‘语抵’官至‘真舍’官降三官,罚马二。‘调伏’官至‘拒邪’官降二官,罚马二。”[3]139-140
由以上材料,可知,“暗监”是及品官(注:十二品以上为及品官,以下为无品之杂官。)而且很有可能是十二品之末级。因为根据以上史料,在“暗监”之后,就是“胜监”——“十乘”,属无品杂官。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知所列官名号由高到低依次为:拒邪—调伏—真舍—语抵—柱趣—头主—戏监—暗监—胜监—十乘。结合前文所引西夏请官印规定知,西夏的官印按司位和官品定。“威臣”、“帽主”是请官印者之下限,其位在“柱趣”之后,对于“帽主”的位置应在“暗监”之前,那就说明从“帽主”以下至及品“暗监”,再到整个杂官是没有资格请官印的。那么,在西夏及品官范围之内,总体可分为“及授”官、“及御印”官、“未及御印”官三类,即:及品官中之上、次、中、下、末品为“及授”官;从六品“拒邪”开始下至“惠臣”为“及御印”官;从“惠臣”开始下到及品“暗监”,再到整个杂官都为“未及御印”官。而在“未及御印”官中,从“惠臣”到“帽主”官是可以请官印用于公事的,比其小的官连请官印的资格都没有。因此,笔者认为有关西夏“及御印”官、“未及御印”官的划分并不完全与官品相对应。及品官中既有“及授”官、“及御印”官,又有“未及御印”官。
二、西夏《官阶封号表》的数列化、礼制化特点
中国作为首创职官制度的国家,职官制度本身不仅仅作为一种维系政治统治的手段而存在,而且形成了制度文化。在中国古代,官位阶的外观经常是“数字化”的,礼制尤甚。早期社制就已大量采用了数列化的形式,例如十二、九、七、五、三、一或八、六、四、二,是为“礼数”。[4]258陈戍国先生在《中国礼制史》一书中说:“礼物、礼仪都有数量。一定数量的礼物、礼仪表现一定的礼意。……礼物、礼仪的数量变了,礼意随之而变。”[5]170“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以为天之大数也。”[6]1747、1053闫步克教授认为“中国礼制的‘数字化’,首先可能具有‘数术’的意义,在中国人的心中,天地人秩序也是‘数字化’的,‘十二’被认为是‘天之大数’,具有神秘的意义”。西夏的《官阶封号表》也表现出了数列化、礼制化特点。西夏官分十二品,是否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西夏统治者对天、地、人三者关系的理解?目前笔者还不敢妄下断论,但从西夏对中原传统制度的借鉴承袭来看,也不是没有可能。另外,西夏官阶封号表中的名号体现了浓厚的文学、道德色彩。名号中的“集礼”、“聪慧”、“智聪”、“德称”、“养孝”、“善定”、“义平”、“礼劳”、“诚珍”、“拒邪”等含有义、礼、忠、智、善、诚、惠、德、孝、恩、福、睦等字,一定程度上透视出了西夏官名号追求文学化、道德化的趋向。唐高宗到唐玄宗时,曾有过轰轰烈烈的官名大改革,努力使官名号华美、文学化,体现一定的文化韵味,使官名号礼制化。如“尚书省为文昌台,左右仆射为文昌左右相,吏部为天官,户部为地官,礼部为春官……”[7]1788西夏的官阶封号表中所列官名号正体现了这一特点,也说明了西夏官名号对传统中原官名号礼制化的承袭。
官阶,即官员的等级。[8]503西夏官阶封号表从上品到末品(一品到五品)为及授官,此“授”为何意?“及授”官:为五品以上官,“授”应是皇帝亲授之意。《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记:“五品已上以名闻,送中书门下,听制授焉。六品已下常参之官,量资注定”。四五品官,员外郎、御史及供俸官,由宰相进拟,皇帝制授。三品以上官,由皇帝亲择而授。[9]35,164-165西夏的授官程序规定是否与唐朝的授官程序一致,由于史料缺乏,不能定论,但是西夏的及授官制度无疑是对唐朝以来“及授官”制度的继承。另外,史金波先生综合了西夏《官阶封号表》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部分条款的内容,得出西夏的官阶有80多阶的结论,这足以说明西夏的官阶之多。闫步克教授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中对东汉到清官阶疏密作了列表。[4]231
历代官阶疏密,大致经历了一个由疏而密,又由密而疏的变化历程。“南北朝唐宋的位阶明显趋于繁密,被用于管理与维系官僚资格。这反映了当时官僚体制浓厚的身份性与内向性。”[4]232笔者将西夏官阶与此表进行了对比,发现西夏的官阶数量超过历代官阶数量,但就中国古代官阶演变历程来看,西夏的官阶数量又符合唐宋时期官阶变化趋势。说明了西夏也是设置繁多的官阶以强化官员身份性、等级性,利用这种等级的激励作用来维护其政权的稳定性,这也是其长久立国的原因之一。西夏的官品、官阶繁多,但西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割据政权如何应对这种体制下高昂的官俸成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20《罪则不同门》记载:“一诸人因罪受罚马者,自驯旧马至有齿好马当交。倘若不堪罚马是实,则当令寻担保者,罚一马当折交二十缗钱。彼亦不堪,则依司品,有俸禄者当于俸禄中减除,未有俸禄,则罚一马折算降官一级。”[3]602说明西夏并非所有的官都有俸禄,而是将官分为有俸官、无俸官,这就解除了我们的疑问。另外,党项羌族自内迁之后,长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杂居,逐渐学会了农耕、手工业,内部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发展。杜建录在《西夏的财政收入初探》一文中考证了西夏的财政收入有国有公产收入(官府牧场、农田、官营采造业、高利贷收入)、赋税收入、馈赠收入、罚赎赃没收入,其中国有公产收入占有重要位置。[10]而这些经济收入大部分用于军队、皇室、官吏。[11]说明西夏已有相当的经济基础支撑官僚机构的运作。
三、西夏的官品、官阶制在政治机制运转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权、礼遇
1.特权
官吏在为统治者提供服务的同时,朝廷要为其提供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在一定领域内、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出其特权性。官品是官员身份、社会等级的象征,按品定俸,依品、资进阶,西夏的官依其官品可在诸多领域内享有特权。
首先,任官特权。任官特权一是体现在功卿世家任官的优先权。西夏在乾顺时期,在原选人制度的基础上规定“选人以资格进”[12]371,即按照资格大小来任用官吏。并作了明确的说明:“凡宗族、世家议功、议亲,俱加蕃汉一等。工文学者,尤以不次擢。”[12]371这是一种“恩荫察举性质”的人员选用制度。夏元德二年(1120年)冬十二月,宗室子弟仁忠、仁礼二人分别被封为濮王、舒王便是受益于此政策:
仁忠父景思尝从秉常于木寨,当河津阻绝,罔萌讹等潜使窥伺,欲施鸩毒,景思左右抗护,以计脱者再,秉常德之。已复位,欲加显擢,为梁氏父子阻抑,不遂志。死时,仁忠二人尚幼;俱通蕃、汉字,有才思,善歌咏。始任秘书监;继擢仁忠礼部郎中,仁礼河南转运使,至是,二人陈先世功,乃晋爵。[12]380
这种制度是应用于整个选人过程中,还是只限于在已任官吏的再升迁时应用,目前还不明确。此种选人政策,照顾了特权阶层。
二是体现在官职世袭制方面。西夏存在官职世袭制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0《官军敕门》[3]353专门列有官吏职位世袭的条款:
“一国内官、军、抄等子孙中,大姓可袭,小姓不许袭。若违律小姓袭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官、军、抄当赐大姓,大姓情愿,则允许于共抄不共抄中赐亲父、亲伯叔、亲兄弟、亲侄、亲孙等五种。”
“一诸人袭官、求官、由官家赐官等,文官经报中书,武官经报枢密,分别奏而得之。”
俄国西夏学专家克恰诺夫对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第8203号文书的版式、尺寸、字数和内容进行了考证,文书是西夏有关文武官职预备人选制度的第一份具体的史料证物,文书的内容是讲一名男子依法律规定以养子身份继承了他死去的叔叔(此人为转运使)的职位和财产。[13]可见,官位世袭在西夏是十分普遍,文武官职都可以世袭,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处的“大姓”应是指权高位重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姓或大的党项部族。这一特权也反映出西夏政权通过对豪门大族的恩惠与控制,来强化政权的统治力。
其次,教育特权。西夏官吏的特权也体现在受教育优先权方面。党项羌族从目不识丁以草木枯荣计岁发展到创字立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便如此,也不是人人都能接受教育。元昊于1039年特建“蕃学”,“命野利仁荣主持,并译《孝经》、《尔雅》、《四言杂字》为蕃语”。此时,西夏就是从“蕃汉官僚子弟内,选俊秀者入学教之”[12]152。官僚阶层子弟之中的优秀者可受教育,但老百姓还不享有受教育权。此后,西夏还有诸多强化官僚贵胄子弟受教育的举措,如:为了加强对党项贵族宗室子弟的培养,仁孝又特意在宫廷中设小学,培养的对象是皇族宗室子弟7~15岁的人。选专门的人训导,仁孝和皇后罔氏也常去讲授。1145年,仁孝又模仿中原制度,创立大汉太学。另外,1148年,仁孝仿宋制建“内学”。宋在理宗时设内小学,专门收贵胄子弟中的超异者和宗室10岁以下儿童资质优秀者入学教育,设有教授、直讲、伴读等教官。西夏既是仿宋建内学,那么西夏的内学大概也与之相类似。仁孝所设置的内学和他前期所设置的小学应是不一样的。内学和小学相比较而言培养对象的年龄提前到10岁以下,人员由皇室宗室子弟扩大到官僚贵胄子弟。
再次,法律特权。西夏官吏的特权集中地体现在法律领域。在西夏,对官吏的惩奖治罪与官品有着密切联系,显示出了强烈的等级性和“法外有权”的不平等性。在法律文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卷1《为不道门》、卷2《罪情与官品当门》、卷14《误殴打争斗门》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官当”之法首见于《陈律》,隋唐沿用,西夏承袭。《罪情与官品当门》中专门就官吏犯罪如何以官品当,有详细条款:
“一等有官人犯杂罪时,在庶人获杖罪、劳役、死罪上衡量,以官品当。”[3]139卷14《误殴打争斗门》:“一有官人打伤庶人时,依二庶人殴打罪状法断之,可以官品当。”[3]485
“一等有官人自相有意行伤人时,不论官高下:
官低人伤比自官大时:
有‘未及御印’官者,对自‘及御印’至‘拒邪’官未伤则造意徒十二年,从犯徒十年;已伤时,造意、伤人者等绞杀,从犯徒十二年。对至‘及授’官者,未伤则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已伤时,造意、伤人者等以剑斩,从犯绞杀。自‘及御印’至‘拒邪’官,对‘及授’官,未伤则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伤时,造意、伤人者等以剑斩,从犯无期徒刑。
大官伤比自己低官时:
有‘及授’官对有自‘及御印’至‘拒邪’官者,未伤则造意徒八年,从犯徒六年;伤时,造意、伤人者等徒十年,从犯徒八年。对有‘未及御印’官,未伤则造意徒六年,从犯徒五年;已伤时,造意、伤人者等徒八年,从犯徒六年。有‘及御印’官对‘未及御印’官,未伤,则造意徒八年,从犯徒六年;已伤时,造意、伤人者等徒十年,从犯徒八年。”[3]121-122
西夏官吏犯罪不但可以用官品抵罪,而且犯同样的罪,官品愈高,受罚愈轻,反之受罚愈重。可见,西夏官吏的法律特权不仅体现在与普通百姓法律权利的对比中,还体现在官吏阶层内部的不同等级的官吏身上,官品高者比官品低者享有更多的特权优势。另外,西夏官品较高的官吏在触犯法律时,还享有“先请权”,即先请示后治罪。《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2《罪情与官品当门》:“一等父、兄弟等依官品应减人中,自有‘及御印’官,依八减法减一等,依前分别明示以外,犯罪者及节亲父、兄弟等皆‘及授’,则当奏告实行。若有‘及御印’官父、兄弟,亦与自官品等及有大官等者,当减一等,是‘及授’官者当减二等。”[3]145“一有官位人犯罪时,有‘及授’以上官者,应获何罪,一律当奏告实行。”[3]146
《八议门》规定凡是在“八议”之内的人犯死罪时,则要奏议后定罪,而不是直接按法律规定执行。“一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赐穿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其法按以下所定实行,勿施一种黥刑。”[3]138-139这是对官吏人身尊严的一种保护。
2.礼遇
西夏官吏因官品而得到的礼遇主要体现在印章、章服和朝位座次等方面,品位高者,礼遇优厚。
依据前文所引《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材料可知,西夏官吏的印章因官品、司位高低而不同,主要体现在材质、大小、重量三个方面,官品、司位越高者印章材质越好,重量重,尺寸大。
章服也是官员的等级标志之一,其十分严格包括冠、服、带、绶、笏、饰六个部件。各朝的法律都规定,每个品官的章服必须依典而制,依阶而别,不得乱制,西夏也是如此,西夏规定如下。
对带金服饰及用品的规定:大小官员、僧人、道士诸人等不允有金刀、金剑、金枪等带金饰物,只有节亲、宰相及经略、内宫骑马、驸马,以及往边地为军将等人允许镶金,但若停止为军将则不允再持用。
对有镏金、绣金线服饰等也有规定:允许节亲主、夫人、女、媳,宰相本人、夫人,及经略、内宫骑马、驸马妻子等穿,其他人不许穿。
对冠戴的规定:“其中冠‘缅木’者,次等司承旨、中等司正以上嫡妻子、女、媳等冠戴,此外不允冠戴。违律时告赏五缗钱,当由穿戴者出给。穿戴何物皆当交官,当依现卖法给价。若死葬,亦当依前述等次实行。”
另外,对汉族官吏另有规定,汉人臣僚当戴汉式头巾。[3]281-282
在朝位座次方面,《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0《司序行文门》规定:
“一中书、枢密大人、承旨及经略当请,应分别坐。有当校文书时,当请承旨、都案、案头局分人等引导校之,然后京师、各地边司等大人、承旨、习判等一同正偏当坐。”
“一任职人番、汉、西番、回鹘等共职时,位高低名事不同者,当依各自所定高低而坐。此外,名事同,位相当时,不论官高低,当以番人为大。若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一节亲主、番人等职相当、名事同者,于司座次、列朝班等中,当以节亲主为大。二番人共职者列座次及为手记时,当由官高大人为之。官相等而有文武官者,当以文官为大。有文武官同,则当视人况、年龄。若违律时罚马一。又番汉、降汉、西番、回鹘共职者,官高低依番汉共职法实行。”[3]378-379
这些史料反映出在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时,西夏官吏因职位高低而有不同的座次规定。不同民族的官吏在朝座次排位时,有详细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职位相当、同职或官品相同的官吏以党项节亲主位最高,其次为番人,再为汉人,而当文武官员官位相当时,遵循以文官为大的原则,并且西夏有专门的“番汉共职法”规定番汉(番化汉人)、降汉(投降西夏人汉人)、西番、回鹘人在朝为官的座次排名等。从西夏对官吏在朝座次的规定可以看出西夏作为少数民族割据政权,在实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虽广泛吸纳各族人参与西夏政治,以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但同时,还是有狭隘的自我民族保护意识,对其他民族官吏在政治上进行区别对待,也有防范意识。史料还反映了西夏对文官的重视和礼遇的优厚胜过武官,这与西夏政权到仁孝时期由武功性政权逐渐转向文治性政权的发展趋向一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也是成书于西夏天盛年间的。
西夏官吏酬劳制度中的官品、官阶制体现了中原传统官制文化对西夏职官制度的影响,但其又有本民族特色,这是不同民族间文化交流与融合的结果,也是历史上民族文化融合的一个缩影。官僚政治制度不是静止的政府形态与组织法,制度的形成及运行本身是一动态的历史过程,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无不反映着各种利益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与制度本身之间形成的张力,决定着制度运行的实际曲线。[14]西夏的官品、官阶制度在运作过程中所衍生的官吏的法律特权、待遇与礼遇等,体现了官品与官阶的功用是明显和直接的。
注释:
①李范文:《西夏官阶封号表考释》,载《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史金波:《西夏文〈官阶封号表〉考释》,载《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第3辑,1992年;文志勇:《〈西夏官阶封号表〉残卷新译及考释》,载《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