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原则下的澳门法制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门论文,一国论文,法制论文,原则论文,两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澳门法制转型的内涵及原由
什么叫澳门法制的转型?简言之,就是实现由旧法制向新法制、由现行法制向未来法制、由准殖民管治法制向特别行政区法制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一国两制”式法律制度与“一国两制”式社会制度的沟通与融合,是目前澳门社会面临的最富价值和争议的问题之一。
澳门法制转型的基本内涵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实践指南,建立并完善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这是因为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构件,澳门现行法制是地区性文化与世界性因素长期积淀的结果。对于历史造成的现实,我们必须承认并尊重。“一国两制”原则下的澳门法制转型宏观上必须把握“面对现实、尊重历史、着眼稳定、促进繁荣”的价值取向,以《基本法》调整下的现行澳门葡式法律为制度基础,以澳门本地居民的传统文化观念为伦理准心,从而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国两制”式的新型法制。
澳门法制转型的特有内涵是:以法律本地化为中心内容,健全澳门法制的理性设计,提高澳门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澳门社会的法治效能。由于澳门是一个华人占95%强的社会,其文化传统是总体中国化的,加上葡人与华人的长期隔离,决定了葡国法律未能真正深入澳门社会。也就是说,澳门现行法制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法律规则与法律目标分离、法律设计与法律实效脱节。因此,澳门法制转型必须坚持法律本地化的中心议题,力争未来澳门的法制真正具有理性的设计与法治的效能。
笔者认为,澳门法制转型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澳门未来社会能否稳定、经济能否发展以及对整个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积极促进、还是消极阻碍。这个问题的严峻性,对澳门自身而言,主要体现在:
1、立法方面:澳门长期以来以葡文为唯一法律语言, 法律体制的运作几乎全部通过葡语传达。这使得澳门的立法仅仅影响了少数澳门居民,即葡国人和土生葡人。这种立法状态削弱了法律的内在质量与社会效能,阻隔了澳门居民的法律意识交流,造成了澳门法律实际渊源的多元化。
2、司法方面:澳门的法院长期是葡法院系统的附属, 至今澳门尚未完全实现自身独立的司法组织系统。司法人员方面,澳门现今主要的司法官员,包括法官、预审法官、检查官等均是葡国人。连澳门注册的律师全部都是接受葡国教育,并且多数就是葡国人。审理程序上,华人要诉诸法庭,绝大多数要由翻译员沟通其与法官的对话,这也损害了澳门司法的效能。
二、澳门法制转型的原则和基础
(一)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是澳门法制转型的根本原则,它与澳门法制的契合体现在:
第一,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开辟了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和马克思主义新境界,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发展观,对澳门法制转型的开拓性建设具有思想准线上的契合性。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有着充分的时代依据,体现充分的时代精神。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两种制度共一个市场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社会主义要发展就必须善于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求得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应运而生。在它的指导下,1997年香港顺利回归日益繁荣稳定。对于澳门问题,根据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的时代依据与时代精神,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两个基本结论:“关于澳门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澳门回归后,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这两个基本结论是澳门法制转型的思想前提与根本保障,对于澳门法制的开拓性建设具有方向性意义。
第二,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明确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精髓内核,体现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开创了另一个“中国特色”,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治观,对澳门法制转型的政策性引导具有理论深层上契合性。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有着丰富的政治内涵,它反映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主题,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代表了我们党对当今是代特征和基本国情的理论决断。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的,不是日本提出的,不是欧洲提出的,也不是苏联提出的,而是中国提出的,这就叫中国特色。”
第三,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揭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辩证统一的法治规律,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对澳门法制转型的完善性进程具有价值观念上的契合性。现代法治思想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中,任何一种政治或经济制度都必须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从而由它予以体现、确立和保护;未体现为法律制度的政治、经济制度都是脆弱的、混乱的形式设置,它们会破坏法治国家的应有秩序。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要求在澳门建立一种新型的特别行政区法制,正是这种法治思想的凝聚和升华。
(二)为贯彻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法制转型的实践基础,为未来澳门法制设定了基本方向与框架,并为之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本保障。
《基本法》明确规定,1999年以后的澳门将依“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保持自身特有的社会制度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这是澳门法制转型的基本方向,即在保持特色传统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改变以强化这种特色的稳定性与时代性。在此之上,《基本法》还以相当详备的条款架构了澳门未来法制的体系,主要包括:
1、保持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基本法》规定,澳门在1999 年成为特别行政区后,现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或经法律程序修后,将保留为特别行政区法律。这就意味着,现在澳门施行的法律大部分都将是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要继续施行的,其中主要是澳门现行葡萄牙五大法典、澳门总督和立法会颁行的各种法律、法令、训令及规章等,这必将有助于澳门建立既体现连贯性又坚持变革性的辩证化法制。
2、实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基本法》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享有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并且拥有自成一体的法律制度。这一点对澳门法制的转型至关紧要,因为能否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关系到“一国两制”对澳实践的直接成败,这绝非危言耸听。
3、实行中葡两种语言的双语立法。根据《基本法》第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这必将有利于澳门建立既立足现状又适应将来的民族化法制。
三、澳门法制转型的机遇和挑战
澳门法制转型面临的机遇很多、挑战很大,敏锐而果敢地抓住机遇就会加快转型的步伐,同时增强应战的信心和实力;畏缩而武断地放弃机遇只会破坏转型的进程,并且降服于不利因素,自悖于时代潮流。
(一)澳门法制转型的机遇,除了回归祖国带来的诸多前景外,还体现在:
1、中葡法制的相通性为澳门法制转型提供了客观便利。 中葡法制同属民法传统,这一传统在通常情况下以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结构和法制基础。而在普通法传统中,法制的基础不是各部门的法典,而是无数累积的案例。因此,英美法制的结构不似大陆法传统那般分明。就此而言,中葡法制的相通性要比中英法制强,中葡双方在过渡期法律建设方面也比中英更容易沟通和协调。这的确是历史赋予澳门的一个良好机遇,与香港相比,它为澳门法制的转型提供了客观便利,奠定了更为融洽的文化背景和政治氛围。
2、澳门法制自身强大的可塑性为澳门法制转型提供了主观动力。 如前所述,现行澳门法制模式是典型葡国化的,具体反映在法律结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方面。但澳门法制的实际内容是本土的,因为那种完全以葡国历史文化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从未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和遵循。更现实的是,直到《中葡联合声明》公布以前,葡人一直未能意识到积极地去设法让广大华人了解那套“生吞活剥”的葡式法律。这在事实上造成了澳门法制自身运作的基本矛盾:模式的葡萄牙化与内容的本土化之间的不断冲突。这反映了澳门法制自身强大的可塑性,其转型会因此而减少阻力加速前行。
(二)澳门法制转型受到的巨大挑战,除了回归中的政治波折与殖民“负隅情结”外,主要来自于:
1、中葡沟通的不足,双方合作的局限。 由于葡萄牙人对当代中国知之甚少,我们对葡国法律研究又不够深入,这必然造成了在澳门法制转型问题上的观念隔膜与价值冲突。对于澳门法制的前途,中葡双方缺少积极的配合,在许多合作项目上尚在消极观望。这种状况是过渡期澳门法制建设最大的危险,仅仅达成政治共识是不够的,双方要想方设法将政治共识转变为实践构想与举措,从宏观到微观,步步深入。
2、法学教育的薄弱,法律人才的匮乏。 澳门法学教育的薄弱主要体现在外在规模与内在绩效两方面的虚脱。直到1988年,澳门大学才首开法律课程,并且完全是葡式教法,与澳门的实际需要有很大距离。不少学者认为,澳门大学的法律教育仍以葡文进行,既是一种资源浪费又不合法律本地化方向,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法学教育的薄弱必然造成法律普及的困难与法律人才的匮乏,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就造成了澳门法制环境的低水平。澳门《华邮时报》曾刑文指出,澳门在法制环境方面还欠缺一些起码的基本活动,如法学在澳门几乎没有场合可以体现和发展,甚至连一本正式的法学刊物也没有。
3、法律文化的多元,法律制度的残缺。 澳门现行法制很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多元的法律文化与很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共存。葡国学者曾深刻地指出:“所谓澳门法律,乃一个法律的多元混合体,它将葡萄牙法律、澳葡政府的法律、中国法律、华南地区尤其是澳门的风俗习惯以及香港的某些法律结合为一”。多元的法律文化为转型法制的定型带来了困难,并且在这种多元状态下又是一个既存弊端很多的现行法制,这无疑是法律本地化的巨大阻碍。
综上所述,澳门法制转型任务繁重而紧迫。但我们坚信,在“一国两制”原则的科学指导下,中葡双方只要积极配合,我们就能充满信心地把握历史赋予的机遇,实现澳门法制的顺利转型,创造出澳门社会更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