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贵州论文,民族文化论文,儒家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主要的少数民族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白族、壮族、毛南族、 瑶族等。 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贵州少数民族人口1123.7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4.69%。少数民族人口遍布全省各地,比较聚居的有46个县。 现在建立有3个民族自治州、11个民族自治县、454个民族自治乡。
贵州少数民族有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其文化各具不同的民族特点,但贵州少数民族作为多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的成员,他们的文化无疑与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基础的儒家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受到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儒家文化既是贵州少数民族进入封建社会后其历史发展的社会背景,又是其生存发展的选择压力。中国历代统治阶级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政策,给这些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演变铸上了深深的印痕。
秦汉时期,贵州少数民族和居住在云南及广西西北部部分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被称为“西南夷”。秦统一中国后,即开始对西南夷的经营,在夜郎、滇和邛都的一些地方设置郡县,派官吏进行治理。两汉时期,为了巩固对西南夷的统治,在该地区推行“羁縻”政策,移民垦殖。这些作法客观上促进了民族交往与融合,儒家文化开始对西南夷产生影响。唐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羁縻”州、县,通过当地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对该地区进行经营。宋袭唐制,并在各羁縻州进行屯田戍守,开展“互市”,建立土司制度,促进了汉族与西南少数民族的直接交往,扩大了儒家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据《贵州通志·宦迹志》载,唐代黔中一些地区的语言文字已与汉族相同,“凡是岛呼吸文字,皆同秦汉之音”。元、明、清三代进一步加强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随着元朝驿道、水道的开通,明、清两朝改土归流的推行,修筑卫所,屯田戍守,移民垦殖,汉族军民源源进入贵州。大批汉人的移入,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先进的生产技术传入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了当地农业、手工业、商业经济的发展,儒家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和影响也进一步扩大。
宋代之前,儒家文化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迁入民族地区的汉人与少数民族的直接交往发生的。元代,开始有了正规的学校教育。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贵阳地区有了第一所书院即文明书院,政府当局以何成禄为顺元路儒学教授,招收黔中弟子入学,其中不乏一些少数民族中的大户子弟。元仁宗延四年(1317),普定路军民总管府判官赵将仁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普定府(今普定县)“立学校,明礼仪,通商贾”。至此,儒家文化开始通过学校教育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传播。
明代,统治者注重以忠孝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对贵州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上层施行教化。朱元璋认为,“诸种苗蛮不知王化,宜设儒学使知诗书之教”。据此,有明一代在贵州广设学校。先后建书院20所,府学12所,州学4所,里学23所,县学10所。此外, “又明令每乡每里俱设社学”。明代在贵州广设学校,主要是为要求各少数民族土司子弟入国学读书,使学校成为他们学习经学、准备科举的场所。洪武十五年(1383),朱元璋就指出:“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
明代儒学在贵州少数民族中的传播,王阳明起了重大作用。正德三年(1508),王阳明贬官贵州,为贵州龙场驿(今修文县)驿丞。他到龙场驿后,即在龙岗书院(地址在今修文县阳明洞)讲学,同时又每日坐在洞中默记旧日所读诗书,写出《五经臆说》,宣传儒家思想。正德四年(1509),受贵州提学副使席书的聘请,到贵阳担任贵州书院主讲,在这里他第一次提出了“知行合一”说。王阳明在贵州3年, 传授儒家思想,培养了一批宣扬他的“理学”的人才,对儒家学说在贵州少数民族中的传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代,为了加强对贵州少数民族的统治,清政府“以黔省穷荒固陋,必崇文治而后可以正人心,变风俗”,加强通过学校进行儒学教育未达到“开其智巧”、“乐育人才”的目的,进一步扩大儒家思想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康熙初年,贵州提督学政田雯疏请清廷在贵州普遍设立学校获得批准,此后全省的府、卫、州、县乃至乡都设立了学校。“贵州一省原辖十一府,四十州县”,都有了学校。清代中期,贵州全省府、卫、州、县的学校达66所。学校的组织除袭明制外,还增设了社学和义学。
清代特别注重加强书院建设,最多时全省达133所。在书院里, 以传授理学和儒家经典为主,同时选择士子中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贯讲,而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禀难强者,当先攻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桐梓县志·文教志》卷十三)
清代贵州开设学校,已不只是吸收土官、土目子弟入学,而是扩大到一般少数民族群众子弟。康熙四十四年(1705),“议准贵州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学。该府、州、县复设训导躬亲教谕。又题准贵州仲家苗民子弟一体入学肄业,考试仕进。”(民国《贵州通志·教育志四》)
清代在贵州府、州、县设立的学校里,通过科举考试以选拔官吏。清廷以《四书》的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依照朱熹的《四书集注》。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设学校,推行科举取仕制度,使得大批少数民族子弟潜心儒家经典,接受儒家思想熏陶。据《安顺府志》、《黎平府志》、《贵州通志·土民》、《乾隆贵州通志》等史籍记载,明、清时期布依族、侗族“男子耕凿读书,与汉民无异”。“仡佬族亦有读书学艺者”。苗族“近亦多发,读书应试”。水族“有读书经商者”。木老族“其子弟亦延师教训,多有泮读”。
封建王朝在贵州开设学校、开科举的目的,是在各少数民族内部培养为其服务的知识分子,为其在贵州的封建统治奠定牢固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儒家文化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演变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
以伦理为本位的儒家文化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在少数民族道德规范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世居贵州的少数民族,除彝族外都没有本民族的文字,而且在受到儒家文化影响之前,大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或由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贵州少数民族大多在封建王朝统治下直接由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与此相适应,少数民族的道德还带有浓重的原始道德色彩,或基本上还是原始时代的道德,是一种由诸多世代沿袭、约定俗成的具体禁忌、习俗和规范所构成的生活实践方式。这种道德规范是不成文的,也没有暴力机关强制执行,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宗教仪式等方式来维持。随着儒家思想对贵州少数民族的影响不断扩大、深入,以及少数民族社会向封建社会发展,少数民族的道德逐渐向体系化、理论化方向发展,甚至用汉字写成规约,通过民间社会组织或地方政府强制执行。贵州布依族、侗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最晚从明代开始已经产生“榔规”、“款”等用汉字写成的乡规民约,作为维护地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到清代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如清同治元年(1862),布依族聚居的册亨县乃言、坝江地方有刻在石碑上的议榔规约写道:“尝闻,强盗出于赌博,命案出于奸情。故绝盗源,须除赌博;欲混民命,须除奸情。除赌博而乡中之男良善,除奸情而邑内之女贞节。”人们对于偷盗、奸情这类不道德行为的认识已有理性分析,而不只是约定俗成的禁忌、习俗和规范。当然,这种理性的认识还是不全面的。对于违反议榔规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还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条例,处罚由民间组织“议榔”强制执行。一些特别严重的违反规约行为,则要求大家“同情协力,共心捉获,而呈官究,理法不容”。要由官府来处理了。儒家思想促进了贵州少数民族道德的体系化、理论化,这是少数民族道德建设的进步。
儒家文化对贵州少数民族婚姻道德的发展也产生过积极影响。历史上,贵州苗族、布依族等少数民族流行女子婚后不落夫(又称“坐家”)习俗,这种习俗是母系社会的遗存。随着儒家婚姻道德观在民族地区影响的扩大,近代以来,这种婚俗在许多民族地区已不复存在,普遍流行与汉族相同的女子婚后即定居夫家习俗。
儒家文化传播贵州之前,境内各少数民族的许多群体没有汉姓汉名,他们或以氏族为姓氏,或执行父子连名制。儒家文化传入以后,特别到了明、清时期,贵州少数民族使用汉姓汉名逐渐普遍化,许多地方还仿汉俗按字辈排列以别长幼。如黔东的侗、苗、土家、布依等少数民族中一些杨姓家族以“再、政、通、光、昌、正、秀”七字谱成字辈序谱。少数民族中的土司、土目等,普遍仿效汉族兴修族谱。在族谱中往往把学习儒家经典、遵从儒家思想列为族人必须遵守的条规。如提溪长官司副长官《张氏族谱》谓:“子孙不读诗书,不安本分即为匪类,许令族人押赴祠堂明证其罪。”康佐副长官司《于氏族谱》谓:“我祖积善久远,惟愿子孙努力芸窗,潜心经史,将来作忠臣孝子。”许多人家堂屋正壁上设立“天地君亲师”之类的神龛,作为祭祖,办红白喜事以及平时接宾客的场所。
在封建时代,儒家文化在总体上比较贵州少数民族文化更为先进,因而对少数民族文化产生影响的主流是积极的、进步的。贵州少数民族大多在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推行封建统治的过程中从原始社会跨越奴隶制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在这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儒家文化起了重大作用,功不可灭。当然,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儒家文化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也产生过负面的影响。
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民间有称为“议榔”的社会组织,一般由同宗族同村寨的人们组成,也有由跨越宗族、村寨的一定地域的人们组成。这种组织的职能,对外反对外来侵袭,对内维护社会秩序。议榔组织设有头人,苗族通常称为“榔头”,布依族称“卜板”。头人由议榔组织成员直接选举产生,通过各户家长参加的议榔会议推选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男性长者为头人。头人没有任何特权,他们的职责是执行议榔规约,维护社会秩序。如他不称职,群众可以通过议榔会议将其罢免。议榔组织具有朴素的民主性质,体现朴素的平等观念。有如恩格斯所说的那种“自然长成的民主制”。儒家文化传入民族地区以后,影响所及,少数民族朴素的民主、平等观念受到严重冲击,取而代之的是森严的等级思想、等级制度。明、清以后,贵州少数民族逐渐强调个体必须在群体中保持绝对稳定的序列和位次,苗族、布依族等在人际关系方面长幼区别明显,强调辈份和性别界限,男性长者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居支配地位。这种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的形成,既同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推行封建制度有密切联系,也同儒家文化的影响不无关系。
在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如在布依族的基本词汇中,meeh(母亲或泛指女性)与其他名词组合成新的名词或词组时,都是为大为尊的意思。苗族、侗族等曾普遍有舅权为大的习俗。这些都是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地位高的反映。进入封建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落后,自然农业是人们生存、发展的主要手段,妇女在经济活动中占重要地位,这时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没有很大差别,没有明显的压迫和歧视妇女的现象。随着儒家文化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日益扩大,深入,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逐渐发生了悲剧性的变化。明、清以后,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明显下降。妇女一般不能担任社会公职,她们在家庭中多处于从属地位。在各少数民族中,只有男子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女子没有财产继承权。只是在儒家文化影响不到或很少影响的偏僻山区,还保留有女子继承家产的一些权利。
与妇女地位衰落相联系,随着儒家文化在少数民族中影响的深入,妇女的婚姻也由自主逐渐演变为完全由家庭、父母包办。在受儒家文化冲击之前,贵州少数民族普遍实行自主婚,这是由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建立感情后双方自愿结合的婚姻形式。布依族因其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早,所以在明代中期以后就逐步实行包办婚。清代,包办婚已相当普遍。解放前几乎完全实行包办婚。解放初期也仍然如此。费孝通当时写的《兄弟民族在贵州》中说:“现在仲家男女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的。儿女还没有成年时,经过媒妁之言,履行订婚、纳八字那一套汉族在封建时代所熟悉的手续。”苗族在儒家文化影响下,自主婚不断受到冲击,包办婚习俗日趋扩大,以至到解放前夕,许多苗族地区已看不到自主婚了。
三
儒家文化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无论在积极方面或是消极方面,都是巨大的、全方位的。可以说,儒家文化影响所及,贵州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无不受到剧烈震荡,发生重大演变。儒家文化能在少数民族中迅速传播,对少数民族文化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于儒家文化比较当时的少数民族文化,总体上是更为先进的文化。我们知道,从低级到高级、从后进到先进,这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必然的趋势。文化作为物质进化中的一种事物,它也是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如前所述,贵州少数民族在接受儒家文化影响之前,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与此相适应,当时少数民族文化基本上还属原始文化范畴,而儒家文化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贵州少数民族在接触儒家文化后很容易就接受它,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儒家文化在总体上比较当时的少数民族文化是更高层次的人类文化,它能给贵州少数民族提供在当时来说是更先进的生存方式,更有利于促进当时少数民族社会向更高级的形态发展。事实上,儒家文化在促进贵州少数民族从原始社会跨越奴隶制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其次,从贵州少数民族文化自身来说,历史上这种带有浓重原始色彩的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早期形态,其抗变性和排外性较弱,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并产生了多样性的文化压力时,其进化优势和发展潜力较大,容易接受和吸收外来文化以丰富、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此外,在受到儒家文化影响之前,贵州各少数民族文化之间早已发生交流与融合,在这个过程中,各少数民族文化在继承传统和变革传统之间形成了比较适度的张力,能比较开放地对待文化环境的变化。所以当儒家文化传入贵州以后,各少数民族文化都能程度不同地在不改变其民族文化基本结构和特征的前提下,接受了儒家文化的影响。
第三,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对贵州少数民族推行强迫汉化政策,迫使少数民族接受儒家文化。封建统治阶级在少数民族地区开设儒学,传播儒家文化,目的是强化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统治。对于拒绝接受儒家文化的,则实施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如规定不学习儒学的“土人”不得任用为流官,一般少数民族群众不接受儒家文化习俗的常常受到歧视。因此,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与一些入庠读经的儒生,以及受此影响的少数民族群众,为了自己的出路或避免受到歧视,不得不接受儒学或儒家文化习俗。贵州少数民族接受儒家文化,既是汉族与少数民族文化交流,融合的必然结果,同时与封建统治阶级在文化上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