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的科学发展:寻求民主实现形式的最优次序与发展重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次序论文,最优论文,重心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1)02-0002-08
在政治领域,中共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重申了“十五大”以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政治发展的核心命题仍定位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体而言,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我国业已形成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二五”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应当坚定推进政治领域的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治体制机制,以此作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在发展目标定位上,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健全,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作为主要目标。就科学发展的意义上讲,这些“重申”就是要将以往提出的一系列尚未充分实现的命题认真破解,踏实推进。它的独特价值就是渐进和积累,与前提性不足的“立新”相比,它无疑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民主方向上,科学发展同样也是重要的。就此而言,寻求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最优次序和发展重心当是我国政治实现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今天的中国社会,人们关于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命题——“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就代表了这一认识的高度。其意指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不是可持续的,是不是有生命力的,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也就是说,民主是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条件。对民主重要性的认识是必要的,因为它通常是取得社会共识的一个前提。当我们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至“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一高度时,接下来的追问当然是如何才能实现民主的最有效的现实发展。
在理论上,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强调民主的本质或性质,有意无意地忽视民主的实现形式;我们在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由于经济社会的不平等而成为徒具形式的“抽象”民主的同时,理论上又走向了另一种“抽象”,即离开民主形式而空谈民主本质的“抽象”。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政治的基本思想不仅包括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具有阶级性的观点;而且包括民主的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①和“人民自己的作品”②的观点;还包括民主需要特定的形式,如代表制、普选制、社会自治、大众政治参与监督制等。③综观数百年来人类社会的民主史,我们可以从中分辨出以下数种能够有效表达民主的形式:选举民主、议会民主、参与民主、宪政民主等。在民主政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上述民主实现形式各有其自身独特的意义。选举民主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政权提供合法性;议会民主的主要意义在于权威决策;参与民主包括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影响公共政策;宪政民主的意义则在于规范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事实上,这些民主实现形式在我国的现实中都是存在的,并且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也进行过直接或间接的概括(人民民主通常包含着议会民主和参与民主两种形式;宪政民主则包含在法治国家的理念中)。因为各种民主实现形式的意义具有独特性,所以它们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由于各种民主实现形式的历史前提存在着差异以及其与社会秩序的关联程度不同,各种形式的现实发展也表现出了不同的情形。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社会的所谓政治发展特色也就是上述数种民主实现形式表现出的不同的结合方式。在科学发展的意义上,当前中国的政治发展,重在寻求民主实现形式的最优次序,对各种民主实现形式的建设必须有战略、有重点地进行。
一、选举民主的发展应特别讲究战略和策略
选举是民主的首要实现形式,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选举民主程度低是西方舆论把我国排除在民主国家之外的主要理由,其实也是国内许多人对我们眼下的民主缺乏自信的原因之一。民主的首要实现形式不仅意味着选举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且特别意味着它是其他民主实现形式的重要基础,对其他民主实现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同时,在各种民主的实现形式中,选举民主又是与社会秩序关联程度最高的,加之我国超大的选民规模、现代选举文化的缺失等,这些现实性因素又使得选举民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充分发展。
就上述实际而言,选举民主所涉及的以下三个问题将会长期困扰我们,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一是直接选举的范围问题,即狭小的直接选举范围与民主政治发展的矛盾问题。在选举制度的选择上,直接选举受制于一系列客观条件的影响,当然也受制于我们对这些客观条件的判断。二是选举的竞争机制问题,即选举的动力机制与政治秩序的矛盾问题。就选举的本意来说,选举就是择优,这要求对候选人进行较全面的比较,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在选举中安排竞争机制外,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办法。但是,引入竞争就会产生矛盾,矛盾就会影响秩序;矛盾失去控制还会导致政治危机。三是选举的实际政治效应问题,即选举的实际意义与选举的规范意义之间的矛盾。从理论上来说,选举制度所要达到的实际政治效应是多重的:其一是为政府权力提供合法性;其二是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选择提供机会;其三是为公民监督代表和政府提供动力。在我国选择的实际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选举充其量只为政府权力提供了有限的合法性;而公共政策的选举效应没有充分显现出来,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既影响了公民参与选举的热情,也影响了他们监督代表的动力。
二十年前邓小平讲:“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④可见,领导人与我们社会大众一样,对我们不高的选举民主程度是有清醒认识的。客观而论,我国选举民主的低程度发展是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归纳起来,这些原因有“国情”因素以及选举与社会秩序的紧密关联程度等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国情因素,邓小平说:“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也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⑤孙中山也有类似的思想,所以他提出的国民政府有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说。今天,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上述历史和国情的理由其实都是不能成立的。第一,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这一自然条件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如果这一理由成立的话,就等于宣告中国将永远不可能实现普遍的直接选举了。而同样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其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早在多年前就实行了直接选举。第二,经济文化落后的理由更是不能成立。因为在当今180多个国家的议会中,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议会中的下院,除了大约六个国家的议会外,其余国家的议会都是经过直接选举产生的。难道说我国是世界上经济、文化最落后的国家吗?资本主义国家在一、二百年前就实行了国会议员的直接选举。难道说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不如一二百年前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素质高吗?⑥其实,这样的观点只从静态比较的角度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从历史发展的动态角度看,这些诘问背后的观点就很难成为一个结论。第一,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肯定是选举民主发展的不利因素。仅就组织选举而言,选民规模和区域大小不同,组织选举的难易程度就会有很大不同。第二,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民主的发展是渐进的,他们的选举民主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有长时间缓冲的条件。比如,它们的选民资格是逐渐开放的:财产的、性别的、种族的限制是在漫长的时间里逐渐取消的。在那里,直到上个世纪中叶公民身份才算真正普及了。这样的条件即以限制选民资格来缓解选举与秩序矛盾的方式,今天的中国不可能再有了。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在一、二百年前选举民主的发展是在“早发内生”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不存在像我国这样的“后发外生”的历史条件和“赶超战略”的历史任务。因此,不能脱离现实的历史条件和发展环境来看待我国选举民主的发展。
其次,关于选举与社会秩序的关联。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的选举民主多是建立在社会竞争和冲突这种相对较大的社会代价基础上的,常常表现为在发展进程中社会冲突加剧,政局不稳,以及竞选时社会资源的大量耗费。在引入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国家,那里长期的社会不稳定给人印象深刻。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中引入这样的制度是相对困难的一件事情。单就经验认识而言,可以说以社会竞争和冲突为基础的选举体制,其社会代价与社会规模是成正比例的。社会规模越大,这种体制的社会运作的代价就越高;体制运作所需的制度性的、技术性环节就越多,而每一环节都会客观地影响这一体制的实际社会效果。这两方面的因素相叠加,可能使这种体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达到它的目标。李泽厚先生断言:“目前在中国搞一人一票的总统普选、多党、议会制,就会天下大乱。”⑦
如何看待和对待选举中的竞争机制,是我国政治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第一,选举中没有竞争行不行?选举是公民授权的一种形式,公民授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建立在候选人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而选举中的竞争机制则是这种比较优势格局得以形成和公民有条件做出选择的前提。因此,没有竞争的选举从来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选举。这样的选举充其量只能使权力获得十分有限的合法性,而基本上无法达成更好的效果,即公共政策的形成和监督机制都有先天缺陷。因此,就选举所要追求的政治效应而言,选举中没有竞争机制是不行的。第二,竞争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人们只能通过一定的制度控制竞争,而不可能消灭竞争。恰当地利用竞争规律,促进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是人类文明史中的一个重要经验或普遍现象。选举必须与一定程度的竞争机制相结合是选举民主的规律所在。第三,竞争必须适度,必须与国情和政治现状相适应。这涉及在什么层面上引入竞争机制的问题。在政治领域中,由于国情和政治现状等因素的影响,竞争机制可以在不同的层面运行。就此而言,竞争机制绝不应适用于政党政治领域。在这一领域里,我们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选举领域,都应该逐步引入适度的竞争机制,这一层次的竞争不可能对宏观政治秩序产生太大的影响。
选举中的秩序状态取决于多种因素,其首先是与选举相关的各项规则安排的是否科学和符合实际;其后是这些规则的社会化程度或人们习惯上遵从这些规则的程度。一般而言,由于相关规则的科学安排和人们养成遵从规则的习惯都存在着一个历史过程,因此,最初实行竞选的地方,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一些看上去“混乱”的现象,但随着制度的多次运行,相关规则和行为文化的逐渐一致,必然使得人们担心的那些“混乱”现象逐渐消失。这也正是那些最初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国家和地区表现出来的普遍规律。
发展选举民主,一方面,我们必须从战略上重视选举民主的相关条件建设。选举民主是我们政治发展的目标之一,但必须渐进有序地推进。这包括:继续推进基层自治意义上的选举,培育民众直接选举的意识和能力;在目前直接选举范围内,有限(有序)、渐进地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优先发展成本较为低廉的其他民主形式,比如宪政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方式。
二、议会民主的发展重在充实与开发现有制度资源
在各种民主实现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所展现的代议民主是我国最正式的、最具核心地位的民主形式。所谓最正式,是指它是由宪法确定的人民主权形式;所谓最核心,是指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较,它处于核心的地位,它的发展对我国民主政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讲,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功能有三:一授权,即将人民授予的由人大集中行使的抽象政府权力转换为具体的政府权力,如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二代议,即代表、平衡社会的各种需求并将其转换为权威决策;三监督,即保障上述具体政府权力的行使及权威决策的推行符合授权的目的和原则。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是以人大的各种民主机制为前提的,就此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代议民主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比如,在人大与社会的关系上,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与社会的联系尚不够紧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表达进入人大的机会甚至远不如其他的制度通道(如信访);在人大集体行使权力的场合,积极活泼的讨论、辩论、批评氛围仍较为缺乏,或者说,作为代议机关所必然要求的民主工作作风明显不足;在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上,监督弱化又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审议报告和质询是人大监督的基本制度,而在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制度正常运转的六届全国各级人大会议中(约9万余次会议),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仅两起,并且针对的都是法院的工作报告;这期间,质询案虽然从无到有,影响越来越大,但在数量上仍然偏少。
人大职责履行得如何,尽管有多种判断标准和不同看法,但一般而论,授权与监督是否处于平衡状态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因为授权是有前提和目的的,只授权而没有相应的控制和监督,就无法保障权力的行使符合授权的前提和目的,这个授权就有可能是低效的、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因此,授权与监督的平衡是人大职责履行中必须重视的一个大问题;或者形象地说,监督权占人大权力总量的百分之五十是一个应该强调的合适比例。对人大来讲,监督权来自于它作为权力机关的责任,来自于它要间接地向人民负行政与司法方面的责任。在人大职责的履行中,监督权绝不是可以不作为的。本质上,人大监督权可以被看作是公民监督的一种形式。各级人大,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对“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根本上关系到人民授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能否实现。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在现实性上,监督权更有其独特的意义。
人大授权与监督失衡的根源无疑是体制性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包含着下列一组关系: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作为个体的代表与作为整体的代表大会的关系、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一府两院”与公民的关系等。在这样一个连续性政治权力的形成和行使过程中,政治权力是否能够被规范到服从选民的要求或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制度、规范、机构的科学设计和安排,依赖于这样的安排对政治权力的导向。在上述几组政治关系的体制运行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体制性倾斜”域权力失衡现象。这种现象指的是上述每一组关系的体制运行实际上都存在着向后一方:公民——代表——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的倾斜。理论上,这种倾斜是一种可以称得上抽象权力向具体权力的倾斜。它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处于某种失衡状态,比较注重权力的形成即授权,而对权力的行使监督不够。人大授权与监督的失衡就是这种“体制性倾斜”的集中表现。
改变授权与监督的失衡状态,强化人大监督职责,基础性的工作之一是重视培育我国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兴趣和能力。所谓公民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在性质上,它是人民主权的基本表现之一。公民监督氛围的形成既是强化人大监督的动力和压力,也常常是启动人大监督程序的直接材料和原因。没有公民监督作为人大监督的社会环境,人大监督权的发展就会受到根本的影响。另一个应该重视的基础性工作是营造人大会议中的批评氛围。人大主要是以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的,会议中进行适度的批评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当然要求,也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现实前提。缺少公共生活中的批评氛围,设计再好的民主制度也很难发挥它的作用。也许是对文化大革命极端批评氛围的矫枉过正,近几十年来,我国公共生活中、特别是人大会议中的批评氛围日见衰落,这一点在各级地方人大中表现尤为明显。这便是人大的监督职责虽然有着宪法制度的支持,但效果长期不彰的一个重要原因。缺少批评氛围,是我国公共生活庸俗化的集中表现。
在各种民主实现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所展现的代议民主其独特意义不仅在于它是我国最正式的、最具核心地位的民主形式,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体制内的“存量民主”与“增量民主”的交错与衔接之处。因此,人大民主空间的开发将使我国民主政治的面貌出现重大改变甚至是焕然一新。
三、参与民主的发展重在保障利益表达的有序与畅通
所谓参与民主就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目的在于影响公共政策。在广义上,它与利益表达是大致相同的一个概念。根据表达的内容,政治参与可分为两类:一类发自于自身直接的利益需求,叫利益参与;另一类发自于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叫公共参与。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与其他民主实现形式相比,参与民主的独特性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来它是最接近民主本源即直接民主的一种民主实现形式;二来它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随时可以表现的民主形式,而不是像选举民主那样要受任期的限制或像议会民主那样要受集体行动的限制。
从理论上来说,政治参与的方式有多种:制度内的、制度外的,个人性的、组织性的,制度化的、非制度化的等。在既定的时期相对这些方式,人民对政治的影响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常量。也就是说,当人民有较充分的机会通过制度内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时,他们就不会倾向于选择制度外的方式;当通过个人的利益表达方式可以产生效果时,他就缺少进入组织的动力;同样,当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处于主流状态时,人们就不必要诉诸非制度化的方式。一般来说,由于制度内的、组织性的和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参与的有序性和有效性问题,所以它应该成为参与民主的发展方向。一个社会越是为人民影响政治提供了较多的制度内通道,允许、至少容忍较高程度的组织性参与,并设定了较周延的制度化参与的程序条件,它的民主政治程度也就越得以发展。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政治参与形势出现了较为复杂的局面:伴随着暴力性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信访中的缠访、闹访不断增多,有序政治参与面临考验。政治参与的“有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焦点问题。那么,什么是政治参与的“有序”呢?一般而言,所谓有序政治参与就是不会对既有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参与。具体来说,其界限大体有三:一是有序的上限,即符合政治参与的管理秩序,比如集会游行要经过批准,信访要遵守程序等;二是中限,即符合社会一般的法律和道德秩序,比如即使未批准的集会也不能堵塞交通,即使未遵守程序的信访也不能够以自虐的方式进行要挟;三是底限,即任何政治参与的方式都不得使用暴力。理想中的有序是上述三个界限的统一。另外,政治参与还有一个适度(妥协)的问题,它与我们常说的社会承受力相关,无度的政治参与就是民粹主义。
培育有序政治参与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氛围,首先,应加大公共政策和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特别对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策,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尽量做到相关信息的及时和准确的传播;落实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要善于利用互联网这个非常有效的传播工具。只有真正的政务公开和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才能为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提供基本前提条件;其次,应培育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从历史或者以往多次公共参与的重大事件来看(如瓮安事件、通钢事件等),说我国公民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有序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是不过分的。培育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理性能力、妥协能力),一靠教育,二靠规范。从战略上讲,要将这样的教育和对行为的规范纳入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实践和管理等政治社会化的全过程中来,使公民具有在法律秩序的前提下进行政治参与的明确意识,形成对自己政治行为负责的素质,具备控制自己政治参与行为的能力;再次,应扩大政治参与的制度通道,保证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有效回应。就制度安排而言,应该说我国政治参与的基本制度框架是有的,但是这个框架的配套性差,制度化程度低,落实到具体操作环节上时,往往停留在空泛的原则上,最终形成了利益参与的主渠道是信访、公共参与的主渠道是网络的局面。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其实也是有针对性的。扩大政治参与的制度通道,一是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基层人大反映选民利益和意见的功能。应该说人大是公民政治参与最重要的制度通道。要使这条通道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使人大有能力解决问题,特别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二是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组织化参与。组织化的参与是实现有序的有效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还必须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因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是“合法”,因此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紧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相当大的成就,但是,重经济轻政治、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尚未根本解决,尤其是涉及政治生活方面的立法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抓紧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诸如新闻出版法、社团法、舆论监督法、公民参政法、公民举报法等。
四、宪政民主重在优先发展
尽管人们在多个意义上使用宪政一词,但宪政最一般的意义则是指以规范政府权力为手段、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一整套制度。在我国,宪政民主的概念通常包含在依法治国的概念和逻辑中,即依法治国不仅应该在经济社会领域实行,由于政治领域对整个社会的统领地位及作用,它更应在政治领域推行。政治领域的法治就是宪政。故从法治发展的意义上讲,宪政还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它的形式表现为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领域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使法律对“政治权力”形成规范状态。有人不同意在中国讲宪政民主,认为宪政就是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其实这实在是一种常识性的误解。作为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宪政在不同国家当然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表现形式不同,即使在西方国家,那里也存在着不同的宪政形式。我们决不能否认中国存在一个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即宪政民主的形式。这些形式如依法执政原则、法治政府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
与其他民主实现形式相比较,宪政民主的特点有二:一是它是制度化的、程序化的;二是它与公民权利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这两个特点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宪政民主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优先性。有序性是民主政治进程的一大难题,但在民主的各种实现形式中,宪政民主是最服从秩序的,它可以为其他民主实现形式提供有序的保障,因此,民主政治的科学发展应确定宪政民主的优先地位。同时,各种宪政制度与公民权利存在着一定的直接关联性,基于公民权利的动力机制,宪政制度运行的保障是日常的、较充分的,从而也是有效的。
就大国治理而言,宪政民主发展的优先性是相对的,特别是相对于其他民主形式而言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民主和法治及其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最初,有关民主和法治(制)提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后来,有关政治文明的论述强调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而在今天有关和谐社会的阐释中,民主法治也被看作是和谐社会的第一位要素。上述认识和提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始终将民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从宪政的角度讲,这些认识和提法之所以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政治领域的规范性要素始终被看作是民主发展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发展的策略上,宪政民主发展的优先性应该得到确立。首先,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历史前提是秩序的稳定,而只有宪政发展才能提供这一历史前提。与中小国家相比,由于影响大国社会稳定的因素更加复杂和多样,这一历史前提对大国来说也就更加迫切和重要。这一逻辑也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历史提供给我们的一般经验。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验性的认识,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理想模式:经济发展——法制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自由权利与公民社会——民主选举——行政与政治革新——经济发展。在这个发展的“圆圈”中,宪政涉及第二和第三环节,它无疑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⑧其次,其他民主形式都是以选举和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动员为基础的,它是社会成员利益和观念分化状态的表现形式。因此,像现实中许多国家表现出的情况一样,其他民主形式总是与社会分化、动员、冲突等相关联的。而为了使民主成为有效的政治形式,也为了将分化、动员、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宪政发展必须先行。对中国这样一个处于民主时代的大国来说,上述发展逻辑是必须引起注意的大事情。
注释:
①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②马克思说:“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已经解开的迷。在这里,国家制度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③参见俞可平:《马克思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3期。
④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第242页。
⑥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173页。
⑦参见http://book.ifeng.com/culture/whrd/detail_2010_09/19/2558258_3.shtml。
⑧参见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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