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未到期承包合同村委会违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委会论文,承包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2月18日,村民周某与某村委会订立了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周某承包某村委会所属茶园4944亩,承包期自1995年2月18日至1999年10月,周某每年上交给该村委会每亩管理费100元,并于每年的2月10日一次性交清当年的管理费。1997年11月,该村委会在与周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周某承包茶园的绝大部分茶树拍卖给该村其他村民经营管理。为此,承包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承包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人民法院接到承包人的诉状后,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但对此案中村委会的行为是情势变更还是违约存在着分歧。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有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乃至解除的原则。本案中,从双方订立合同至村委会拍卖茶树引起纠纷,这段时间内并未发生非当初所能预料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会给发包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包方并未获得超出正当情况的利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出现严重不对等,也不存在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因而此案显然不属民法中的情势变更问题。
所谓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第一,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第二,违约方有过错;第三,有损害的事实;第四,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发包方)擅自将原告(承包人)正在经营管理的茶园里的茶树拍卖给他人,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一定的损失,被告拍卖茶树的行为完全符合违约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因而被告终止承包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