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件的几点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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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5年,黑龙江、吉林、安徽和江西等省的部分审计机关,开始探索对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的承包兑现公证审计和离任审计。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雏形由此产生。

二、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第一次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三、1986年12月,审计署印发《关于开展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审研字第360号),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审计署最早制定的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专门规定。

四、198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发第13号),明确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其经营者进行审计。”

五、1988年7月,审计署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审法字第190号),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以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六、1993年4月,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审工发[1993]106号),明确规定对厂长任期经营责任进行审计。

七、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25号令)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对国家公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八、1997年9月,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2524期报道了山东省菏泽地区三年中135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把手”未过离任审计关。胡锦涛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需研究有关范围及办法,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

九、1997年10月,中央纪委调查组对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进行调查,全面总结分析了离任审计的做法和效果,认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对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建议先在国有企业、县(市)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中试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扩大范围。

十、1998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报告上批示:“赞成先扩大试点,然后总结经验,制定办法,逐步试行。”

十一、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是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第一项法规制度,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初步确立。

十二、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十三、1999年10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成立了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和审计署,由中央纪委和审计署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机制。

十四、2000年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当前主要是抓好离任审计,特别是对“一把手”的审计,中央就是部长、行长,地方就是省长、市长、县长。

十五、2000年4月,审计署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和中央金融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

十六、200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6号),明确要求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十七、2000年10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时任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时任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同志作了《统一思想扎实工作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的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2000年12月,审计署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实施细则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九、2001年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明确要求各级审评机关要逐步开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择政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试点。

二十、2001年1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文件,批准审计署办公厅加挂“经济责任审计司”牌子。标志着审计署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

二十一、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明确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这是党中央第一次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

二十二、2002年8月,审计署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这一工作方针对规范快速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三、2002年9月,审计署对陕西省原省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这是审计署第一次对省长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二十四、2002年11月,审计署在北京召开全国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等进行了研讨,时任审计署纪检组长王道成同志对如何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作了重要讲话。此次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五、2002年12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天津召开部分省市纪检、组织、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座谈会。会议专题研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部门协调与配合事宜,时任审计署副审计长令狐安同志就此作了重要讲话。

二十六、2003年3月,审计署印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将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的一项职责。这是审计署第一次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十七、2003年7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审办字[2003]6号),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改进计划管理、规范审计内容、强化结果运用等指导性意见。

二十八、2004年4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决定增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九、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对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三十、2004年1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明确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扩大到地厅级。

三十一、2004年1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此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时任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同志作了《把握机遇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了2000年以来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基本经验,对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三十二、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这一要求,标志着党中央将经济责任审计正式纳入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十三、2006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专门就经济责任审计作出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三十四、2006年5月,审计署成立《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开始《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起草工作。标志着与修订后的审计法相配套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正式启动。

三十五、2006年11月,审计署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提请国务院审议。

三十六、2007年1月,《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列入国务院二档立法计划。

三十七、2007年1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审办字[2007]2号),明确提出健全管理机构、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成果利用等指导性意见。

三十八、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三十九、2008年1月,《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列入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

四十、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落实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这一要求,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

四十一、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十二、2008年12月,审计署在北京召开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刘家义审计长在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推动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总结经验,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发展。

四十三、2009年1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扩大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根据中央组织部委托,审计署2009年对6名省长、8名部长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

四十四、200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09]1号),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这是党中央正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党的建设工作之中,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四十五、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四十六、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明确提出:“围绕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巡视组巡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年度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经常性考核。”这一要求,进一步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建立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四十七、2009年7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明确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列入归档范围。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四十八、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要求,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十九、200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39号),明确提出,坚持从严治党,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十、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明确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五十一、2009年11月,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采纳吸收《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研究起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五十二、200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号),明确提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推行和完善党政领导问责制。

五十三、2009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审计机关要把检查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五十四、2009年12月,审计署在北京召开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刘家义审计长在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为主线,以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目标,不断完善和规范审计内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不断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十五、2010年1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根据中央组织部委托,审计署2010年对10名省(市)长、13名部长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

五十六、2010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文件,批准审计署单独设置经济责任审计司,标志着审计署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

五十七、201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明确提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十八、2010年7月,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起草情况的汇报。

五十九、2010年7月,审计署在北京召开《经济责任审计指南》起草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经济责任审计指南》起草工作,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就此作了重要讲话,阐述了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的意义,对指南的起草原则、主要内容、任务分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十、2010年8月,中国审计署作为观察员参加了在厄瓜多尔召开的世界审计组织反腐败与反洗钱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在国际性审计会议上专题介绍了经济责任审计。这是中国经济责任审计走向世界迈出的重要一步。

六十一、2010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列席会议并就该议题作了说明。

六十二、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六十三、2010年11月,审计署举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培训班,对各省级审计机关、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署机关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局等单位选派的师资进行了培训。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作了重要讲话,阐述了《规定》出台的背景、过程和意义,对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十四、2010年12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正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五、2010年12月,刘家义审计长接受《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专访,详细阐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主要内容、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效和作用等。

六十六、2010年12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光明日报》发表《切实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的署名文章,深刻论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六十七、2010年12月,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出台背景、过程、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介绍了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公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与网民进行了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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