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新认识--兼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新认识--兼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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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0)11-20-07

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质的认识,似乎不容怀疑。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群众或部分人民群众共同占有。如果生产资料归个人占有或所有,那就是私有制,私有制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范畴。而本文则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不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经济可以直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范畴,只要管理、引导得当,私营经济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将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为国有经济布局和公有制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彻底扫除思想理论障碍。

一、社会主义并不排斥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独立占有和所有

我国农村曾经长期实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土地和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劳动者在集体的范围内联合劳动,共同占有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这种公有制开始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时间一长就明显暴露出与农村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弊端。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基础上,硬要把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大堆”,联合劳动、共同占有,结果导致生产中严重的“窝工”、“搭便车”和分配中严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影响了农民积极性的持续发挥,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搞了近三十年,虽然没有了剥削,也没有产生两极分化,但是却没有带来共同富裕,反而共同贫穷,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还形成了2.5亿贫困人口,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民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在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的支持下,逐渐形成比较规范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独立占有和使用;劳动成果“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大型公共工程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以及公益事业,仍由集体组织实施。

这虽说是经营体制的变革,但实际上却从两个方面突破了传统公有制理论的框架:第一,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实行了农户家庭的独立占有,分散劳动,而不再是共同占有、联合劳动;第二,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同时,允许农民对其他生产资料如农用机械、农药、化肥等的私人所有,作了各项扣除之后的剩余产品也是归私人所有,这就把公有制与私有制有机地融合到了一起,而不再是过去“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模式。

这是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突破。因为长期以来,人们把生产资料是否共同占有作为判别公有还是私有的主要标志,认为土地和生产资料只能共同占有,共同使用,谁把它变成个人独立占有和使用,谁就是破坏和瓦解公有制。早在六十年代初,我国浙江、安徽等地的农民,就自发地搞过包产到户,但在当时被斥之为“分田单干”的“资本主义歪风”。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同样被一些人认为是“分田单干”,恢复私有制。甚至至今还有少数人,不承认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性质,总习惯于与小私有制经济等量齐观。

传统的公有制理论还把公有与私有绝对地对立起来。尽管过去的政策也允许农民有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被当作独立于集体经济之外的“资本主义尾巴”。在十年“文革”中,一有风吹草动,就要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

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半公半私”的大包干,却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多少年来未能解决的饥饿问题不复存在,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奇迹。随之而来的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农民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人口从2.5亿逐步下降到3千多万。与过去“一大二公三纯”的模式相比,究竟谁更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谁更能让农民走向共同富裕,已是一目了然。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正是在此基础上郑重地作出结论: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并且,这种形式不仅适应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于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1998(10)单行本10.)也就是说对土地实行独立占有、对其他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实行私人所有的经济形式,同样可以归入社会主义经济范畴。这是我们党根据社会主义的新的实践、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作出的新概括和新发展。

二、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原始称谓

在有些同志看来,我们党的这一结论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似乎是对立的。因为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要求对土地和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占有和所有,我们现在却肯定对土地的独立占有和对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这岂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然而,笔者在对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研究中却发现.我们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只记住了他对土地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要求,却忘记了他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要求。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原始称谓。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归结为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实在是一个极大的理论误区。

请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末尾是怎样说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3卷,832、831.)

四年之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借着评价巴黎公社的革命措施,又一次明确提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他说:“公社是想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中,这段话的最后一句曾被翻译为“以实现个人所有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72,第2卷,378.)

细细推敲上述文字,便可以发现马克思根据历史的必然性,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将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而作为联合劳动的协作,以及在协作中必然要实行的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只不过是这种新的所有制关系的物质技术基础。并且,这种基础是由资本主义所造就和提供的,它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在这段文字之前,马克思曾不厌其烦地指出:“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3卷,832、831.)这里所说的”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显然都是指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并不是公共所有的意思。因此.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并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而是资本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准备好的客观物质条件。而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才是马克思所要建立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三、个人所有制不是简单的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而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质的准确表达

问题本来很清楚,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然而,在马克思之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却一直回避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当直接面对马克思而实在不能回避时,便把它解释成“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然后又弃之一边,或束之高阁,再也不理不睬。以致于今天不熟悉马克思原著的人们,面对“个人所有制”时茫然不知为何物。一直到八十年代初,才有少数学者对这种传统解释提出疑问。现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所以不必再作繁琐的考证,只需简略地列出以下几点,就可以说明过去的解释是多么肤浅和片面。

第一,马克思的这段话,不管你怎么颠过来、倒过去地看,一直都是围绕着整个所有制关系展开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否定了劳动者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接下来是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形成一个“否定之否定”。这种个人所有制怎么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呢?

第二,如果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那么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消费品分配以后就归了个人所有,这样的个人所有制在任何社会都有,是无需重建的。

第三,如果说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确立消费品归个人的分配制度,那么,马克思主义常识又告诉我们:“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72,第3卷,13.)离开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要素所有制问题谈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正是马克思一贯严厉批评的庸俗社会主义的做法,这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集中论述,我们一些同志不会不知道。

仅此三点,就足以证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决不是简单的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根据马克思的一贯思想,笔者认为,它是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和的完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其主体是摆脱了资本主义关系的劳动者个人,其客体是包括消费品在内的一切社会财富,包括着生产资料、劳动力和一切劳动产品,其核心是劳动者对所有这一切的个人所有权。这种个人所有制,更深刻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

首先,这里的个人,不再是分散的、孤立的、单独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以,这种个人所有制不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的恢复,恰恰相反,它是对以往一切私有制的否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说得很清楚,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个人所有制,是以协作和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协作和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无产阶级联合起来。这种联合,是“资产阶级无意中造成而又无力抵抗的工业进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284.)的结果,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6年就已指出:“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130.)后来他们又一次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有“改造为非孤立的单独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8卷,21.)这说明他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

其次,这种个人所有制,实现了个人和社会的高度统一,因此,它既是个人所有制,也是社会所有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有制。

马、恩认为,无产阶级要获得解放,必须联合起来,形成共同体或联合体。无产者“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119.)而“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假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119.)个人与社会的相互独立,使得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121.)“这些生存条件当然只是现存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122.)

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更明确地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194.)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具体地设计了这样一个“自由人联合体”,这个联合体,被恩格斯称之为“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3卷,473.)

所有这些论述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的联合体中,个人和社会不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统一的。从社会角度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属于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所有,这就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社会集体的控制之下,防止少数人的垄断而使另一部分人不能自由发展。同时,从个人的角度看,每个人又都能切实地行使所有权。如马、恩所说:“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129.)这种个人所有权保证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因为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是统一的,所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能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的这种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在我国通常被翻译为“公有制”。于光远同志一直认为,马、恩著作中的“公有制”比较准确的译法应是“社会所有制”。我国1995年6月新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采纳了他的这个意见。(注:参看张问敏等中国经济大论战[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1),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2),第2卷,269.)为此,我们过去对公有制的认识和理解,应该靠拢到或者说回归到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上来。鉴于公有制在我国已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所以我们仍然可以在与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同一的意义上加以使用。

四、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可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范畴

在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已有众多的学者指出,它们与马克思当初的设想相去甚远。其最根本的缺陷在于劳动者个人没有真正成为所有制主体,从而未能切实行使其所有权。也就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大才号召我们,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目前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革攻坚,正是围绕着产权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对于这一问题,拙作《关于国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再思考》曾经专门加以讨论,(注:参看拙作关于国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再思考[J].经济学动态,1997(11).)故不再赘述。本文着重讨论我国新时期发展起来的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政策鼓励下,我国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据国家工商局最新统计,截止199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近3200万户,从业人员近6300万人,注册资金3400多亿元;私营工商户150多万户,从业人员2000多万,注册资金逾1万亿元。

这两种经济形式,能不能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范畴?现在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有些同志看来,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范畴。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公有制经济,而不能是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更是应当划入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允许存在而已,但要时时警惕、提防,不能让其发展过多。在有些同志看来,现在就已经过多了。三大改造前,我国私营工商业者不过16万人,现在150多万户,这不是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是什么?(注:马立城、凌志军.《交锋》,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3).245~246.)

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靠简单的逻辑推理,也不能照搬照套现成的公式来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更不能不加分析地把有雇佣关系的私营经济统统说成是资本主义,把私营业主统统当作资本家。如果这样,就会认为我们现在就已出现两极分化,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这就会从根本上否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我们需要的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按照传统观点,劳动者个体经济属于私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不在社会主义经济范畴之中。然而,根据以上对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新认识,我们看到,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经济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至少有三点共同之处:策一,劳动者个人成为所有制主体,可以切实地行使自己对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成果的个人所有权。第二,劳动者个人不再是旧社会或我国合作化之前的那种一盘散沙式的孤立的、单独的和分散的个人,而是通过一定方式联合起来的个人。这种联合是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就已形成的,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他们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起来,成为社会一切资源和财富的共同主人。这既是他们政治上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又是他们之所以能占有其中的一部分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根本前提。第三,他们的劳动性质是一致的,首先都是为自己谋得生存发展资料,然后,都向社会贡献剩余产品。都是为自己劳动和为社会劳动的统一。现在,我国个体经济每年都向国家缴纳数量可观的税收,为增强国家综合国力,为社会的繁荣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个体经营的劳动者们,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把它排斥于社会主义经济之外,无非有两条理由:第一,它是私有制,社会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第二,它不以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

诚然,社会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但是,它并不是要消灭一般的私有制,而是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劳动者的私有制是用不着我们去消灭的,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多次说明的道理。他们认为劳动者的私有制是被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自然淘汰的,而当代的现实告诉我们,这一个别结论可能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修改。即使将来生产力高度发达了,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很可能还会保留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一种经济形式,在它所容纳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之前,恐怕也是不会灭亡的,更何况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还说过这样一句话:“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1卷,288.)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并不奴役他人劳动,又能为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提供必要的条件,我们社会主义为什么不能长期接受它,反而一定要消灭它?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经济,不以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这也是事实。但是,这是不能强求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我国农村所经历的“分散——集中——再分散”已充分证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受生产力水平制约的。如果能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固然更好。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我们就应当探索,在分散劳动、对土地和生产资料单独占有的基础上,怎样使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我国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方式,就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大创新和发展,对土地可以如此,对其他生产资料当然也是可以的。只要这种占有方式不形成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垄断,不排斥他人平等占有的权利,不形成对他人劳动的奴役,不导致整个社会的两极分化,那么,以此为基础的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就完全可以纳入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之中。

五、劳动者的私营经济管理引导得好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

私营经济能不能纳入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这似乎是用不着讨论的问题。因为私营经济本身存在的问题很多,首先不容回避的就是存在剥削。有的剥削甚至带有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特点。私营业主普遍缺乏平等意识和权利义务的观念,有的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肆意侵犯雇工合法权益,强迫地们接受恶劣的、没有安全保障的劳动条件,任意加班加点,不按规定发放、甚至随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不为雇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保障基金,有的甚至雇用童工,等等。私营经济还存在着较严重的唯利是图的自发性。有的企业经营方向不正,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诸如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走私贩毒,盗版偷印、制黄贩黄,甚至开设地下妓院、容留卖淫嫖娼,等等,严重背离了“三个有利于”的方向。有些同志正是基于上述现象,把它们划入资本主义范畴的。

笔者认为,现象固然应当重视,但它不能代替经济关系的本质,本质与现象通常是矛盾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我们现在要分析它是怎样同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又是怎样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的,这才是事物的本质。

首先看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与公有制经济的联系。必须承认,雇佣双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劳动者,我国公民与公有制经济都有紧密联系。第一,一般而言,他们都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每个人都有与其结合的平等权利与机会。第二,就现实中特定的个人而言,又有三种情况:有的可能已经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获得了劳动谋生的权利;有的可能还没有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处于无业状态;还有的原来是结合的,由于各种原因,现在退出了这种结合。私营经济的雇佣双方,正是由没有与公有生产资料结合的人或从结合中退出的人构成的。看起来他们似乎已经与公有制经济没有联系,其实联系仍然存在,至少双方都是权利平等的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尽管没有与之结合,或退出了结合,但实际上仍保留着结合的权利。农村打工者尽管退出了与集体土地的结合,但家里的责任田还在,他仍是集体土地的主人之一,这一身份并未改变,权利并未消失。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一无所有的劳动力出卖者。

正是这一点,使我们现在的雇佣劳动关系,与以往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有了质的区别。马克思曾经指出,在过去,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才能生存。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建立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已经从根本上消除。任何人单凭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是不能构成对别人劳动的强制和奴役的。在私营企业中,业主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雇工是非所有者,从一方面看,双方是雇佣劳动关系,雇工向业主出卖劳动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他们又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业主虽然有生产资料和经营管理能力,但在缺少他人劳动力的情况下,就形不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对雇工而言,他虽然有劳动能力,但缺乏自有生产资料和经营管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既可以选择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也可以选择与他人私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都有需要与可能时,究竟选择哪一种,主要取决于利益的比较。当与私营业主的生产资料结合对他有利时,他才会选择。否则便会放弃。所以,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而这是因为有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才形成的,应当视为公有制经济对私营经济的巨大影响之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的内部分配,也会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公有制经济个人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也不断完善。私营经济实行的是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着对剩余价值的剥削。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雇工工资的确定必然受到同时期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收入平均水平的影响。公有制经济中正在建立和完善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也会对私营经济的分配产生一定影响。因为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上吸引自己所需要的劳动者和人才,而劳动者和人才是根据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福利的完善程度来确定自己的流向的。所以,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必然会对私营经济的分配产生巨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它的剥削,对雇工的合法权益起着保护和保障作用。

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公有制经济企业制度的演变,也会对私营经济的内部关系产生影响。根据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规律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原来一些产权模糊、主体单一、资本僵滞、效率不高的公有制经济,将要或正朝产权清晰、主体多元、资本流动、效率提高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演变。私营经济如想在市场经济中进一步发展,迟早也得走资本社会化和企业制度现代化的道路。除了私营业主相互之间资本的联合、集中之外,也会考虑让雇工持有企业股份,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也可能相互持股,各自都朝着混合所有制的方向发展。那样的话,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联系将更加密切,其内部关系将有可能进一步朝着平等合作的方向发展。

除了公有制经济本身对私营经济的巨大影响外,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也会对私营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一是要求其经营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尽管每一个私营业主的经营目的都是赚钱,但是在客观上,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否则,它就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从而无法生存和发展。二是要求其活动服从于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它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追究和惩处。在价格、质量、信贷、产业发展方向、劳动工资等方面,必须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引导。

由此可见,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对其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2卷,24.)在我国现阶段,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普照的光,在这束强光的照射下,私营经济的色彩和特点,也会发生改变。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划入资本主义范畴。如果我们管理、引导得好,私营业主又能自觉地遵循“三个有利于”的生产经营方向,正确处理雇佣双方关系,它们就可能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反之,则有可能演变到资本主义方向上去。但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最终是会被我们取缔或者通过管理、引导,矫正其发展方向的。二者必居其一,要么你按“三个有利于”方向发展,要么你就不能存在。其实,这不仅仅是私营经济的事情。其他经济形式,哪怕它是国有企业,只要监督、管理不严,也会发生经营方向上的问题。君不见国内发生的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大案要案,其中不乏国有和集体企业。因此,我们不能简“唯成份论”,戴着有色眼镜看人。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剥削。我们认为,剥削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任何一种收入的分配,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也创造剩余价值,因为仍然归全体或部分劳动者所有,所以没有剥削。如果换一个情景:我们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走出国门到别的国家去投资,雇佣当地的工人,赚到了钱拿回国内来;或者四川的农民到广东、江苏的集体企业打工,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广东、江苏的集体拿走,这恐怕也是剥削。可是谁也没有去怀疑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性质。对于打工者来说,不管受谁剥削,其意义都是相同的,只要他能得到与其劳动力价值相应的一份收入就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剥削,而在于剥削后的收入如何再分配。公有制经济的剩余价值只能用于发展社会再生产和增进全社会或集体的福利,而不能被少数人贪污或用其他形式化公为私,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个问题我们解决得并不够好。私营经济的剩余价值,除一部分重新用于改善业主自己及家庭的物质文化生活外,一部分通过税收的形式转为社会所有,一部分转为积累扩大再生产,还应当有一部分用于改善雇工的福利和社会保障。这些都可以纳入我国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监督、管理、控制之下。同样,管理、引导得好,也可以朝着“三个有利于”的方向发展。

既然如此,我们对于私营经济的剥削,就不能用抽象的道德观念来评判其是非、善恶和功罪。正如恩格斯所说:“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3卷,492.)改变舆论的偏见,营造宽松的氛围,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才能使人民尽快地走向共同富裕,这就是我们之所以要把劳动者的个体、私营经济也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范畴的目的。

收稿日期:20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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