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劳动力产权与深化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晰论文,劳动力论文,深化改革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F014.1
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必须明晰产权,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但是完整的产权应包括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两个方面。传统的经济体制中,不仅资本产权不清,而且劳动力产权也不清。同时,在目前的诸多改革思路中,都以明晰资本产权为重点,而忽视劳动力产权及其明晰。笔者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明晰资本产权,又要明晰劳动力产权;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把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有机结合起来。
一、劳动力产权的含义及明晰
(一)劳动力产权的含义
劳动力系指蕴藏于劳动者身上的劳动能力。劳动力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也可视为财产的一种形式。美国现代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将财富分为非人类财富和人类财富两大类。所谓非人类财富即物质财富,而人类财富是指在将来获得收入的能力即劳动力。劳动力与其他财产形式一样,也有一个产权的归属和界定问题。根据一般的产权理论,可将劳动力产权定义为:劳动力产权就是指劳动者对劳动力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权利组合。或者从所有制角度讲,劳动力产权就是劳动力归谁所有的劳动力所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产权,就是指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
如果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劳动力的特殊性以及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因素,上述有关劳动力产权的定义太抽象和太简单了,仍然不够明晰。因此,给劳动力产权下定义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人们的研究方法不同,以及人们对于劳动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自然会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根据产权理论的一般原理,给劳动力产权下定义,应考虑以下几层含义:(1)劳动力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你有了这个权利,其他人便不能具有这个权利;(2)劳动力产权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如果做了劳动力产权规定不该做的事情,就应该提供补偿;(3)劳动力产权具有比劳动力所有权更广泛的内涵。它不仅包括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自由的转让权,而且还包括安全权、管理权、法权等。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我同意有的学者对劳动力产权的如下定义: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或者说,劳动力产权是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利益和负利益的总和。据此,至少可界定出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者,具体应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权利:(1)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2)维持劳动者对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3)劳动者对劳动力的自主支配权;(4)劳动者对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此外,由于任何理论都是对于当时世界的直接表象或近似的反映,因此,劳动力产权的内涵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今天的劳动力产权概念是清楚的,明天也许就不清楚了。
(二)劳动力产权的明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首先应该是产权主体,才能成为独立的行为主体,进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对劳动力产权的明晰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前面对劳动力产权的定义和界定,以及市场经济的要求,明晰劳动力产权,应围绕以下三个层次进行:(1)确认劳动力产权的归属问题,即劳动力产权是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为基础的;(2)确认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应具有哪些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就这两方面比较而言,前一个层面虽然是基础,但后一个层面则更为重要。否则会使劳动力产权有名无实,即名义上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实际上则难以保有劳动力的产权,客观上就无法说清权利的侵害和被侵害,在实践中必然妨碍劳动力产权主体的确立、产权保护和产权规则的通行。总之,无法真正明晰劳动力产权;(3)确认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权。明晰的劳动力产权,在确认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主体的同时,也确认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拥有使用权、支配权等。这种权利对劳动者而言,是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也可视为对劳动力的部分产权。
目前,论述劳动力产权的文章,多是强调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产权主体地位,忽视用人单位应拥有的那部分劳动力产权,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不但是一组权利,而且这种组合的权利是可以和应当分割的。企业的法人产权就是从组合的资本产权中分割出来的。不可分割的产权是一种封闭式的产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劳动力产权和资本产权一样,也是可以和应当分割的。企业拥有的这部分劳动力产权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派生出来的,即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租让自己劳动力的契约后,便将劳动力产权分解与让渡,使作为法人的企业拥有对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决策权等。确认企业对劳动力拥有这部分产权,可以说,既是对劳动力产权的进一步明晰,也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型劳动关系的要求。因为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可见,这种新型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而且,其主体不是一个,应是两个:一方面是劳动者,一方面是企业。
在目前的西方国家中,产权之所以比较明晰,不但资本产权清楚,而且劳动力产权也很清楚。首先,从所有权看,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二者是严格分开的。其次,对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者,应该具有哪些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有哪些权利和对劳动者应负哪些责任等问题,至少在法律形式上是明确的。这样,产权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就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而我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不同,自50年代末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劳动力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际情况却是,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不允许私人资本存在,国家凭借权力,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附带地"占有"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使得生产资料连同劳动者都是"国家"的,即国家既是生产资料的产权主体,又是劳动力的产权主体。因而在劳动人事制度上,国家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劳动就业的界限,劳动者除了由国家统一安排就业外,别无其他选择。同时,劳动者也便产生了对国家的依赖性,缺乏择业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劳动者在公有经济中也没有相应的责权利。
时至今日,我国虽然经过了20年的改革,劳动者就业和流动的政策也日渐松动,使劳动者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从总体上讲,劳动者还没有真正成为劳动力的产权主体。劳动力究竟有无产权,尚无明确的说法,甚至在许多人头脑中还根本就没有劳动力产权的概念。虽然有关的法律(如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但实践中却落实得并不好,企业和职工在劳动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的错位。人才的部门所有制和单位所有制现象严重存在,不少用人单位没有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工作不尽力、不尽责,或不按规则办事、不讲信用,私下跳槽,损害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权利。
总之,劳动力产权不清的现象是普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二、只有明晰劳动力产权,才能深化改革
目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进展,经济中深层次的矛盾日渐暴露,使得改革的难度增大,一些改革的堡垒久攻不破,屡屡受挫,进展缓慢。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劳动力产权模糊不清。因此,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明晰劳动力产权。
(一)明晰劳动力产权是促进劳动力商品化,建立和发育劳动力市场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建立发达而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劳动力市场又是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其影响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如人们谈论的体制性因素、政策性因素、法律性因素等。但许多人却忽视了产权性因素。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现状就存在着严重的产权障碍,而这种产权障碍就是根源于劳动力产权不清。市场发育的根本问题,首先是确立市场主体问题。而劳动者不能成为其劳动力产权的主体,也就不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劳动力市场建立的前提,因为在劳动力市场中交易的对象只能是劳动力商品。但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其劳动力产权主体,也就无法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因为市场商品的流动是以产权的运行为基础的。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加之政治思想上"左"的干扰,使劳动力非个人化和非商品论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要使劳动者成为劳动力产权的主体,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就要发育劳动力市场,建立一个有效的劳动力产权制度。这个制度是以形成、确立和保护明晰和可以自由转让的劳动力产权为特征的。就是说,只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劳动力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才能被界定明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才会以产权为基础而通行产权规则。这个通行的产权规则,除大家公认的"谁投资谁所有"的规则外,还包括在劳动力交换中基于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产权的平等、自愿、互惠、诚实、守信的经济交往规则。
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劳动力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领域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行其事,从而使得劳动力市场因产权不清引起的混乱现象非常普遍,比比皆是。这既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践踏了劳动力产权,也对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障碍。
(二)只有明晰劳动力产权才能促进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纵观我国近20年的改革史,国有企业改革中难度最大的莫过于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但实践证明,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劳动关系,首先就要明晰劳动力产权。有学者明确提出,明晰劳动力产权,是解开国有企业之谜的钥匙;现代企业制度应是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的有机结合。因此,我们在企业改革中,一方面通过明晰资本产权,可以理顺投资者与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核心是实现投资者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化,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明晰劳动力产权,可以理顺劳动者、经营者与投资者的关系。核心是建立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制度与科学化民主化的管理制度,实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及按劳分配,建立以平等协调为基础的劳资关系。
第一,明晰了劳动力产权,使劳动者成为独立的行为主体,才能作到:在用工制度上,使企业自主用工替代国家的统配模式,劳动者由原来的"国家职工"变成名副其实的"企业职工";在就业制度上,使市场化就业取代国家统包的模式,劳动者作为独立的劳动主体,获得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力供求活动主要依托市场来进行,劳动者和企业分别作为劳动力要素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与此相适应,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就能体现劳动力主体与用人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契约方式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明晰了劳动力产权,作为劳动力主体的劳动者的权益也才有可能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剩余索取权的实现,即劳动者既要求按期得到约定的租金即工资,也有权分享企业剩余收益。这是劳动力产权的经济实现;二是基本决策权的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是由资本产权派生出来的,职代会或工会的决策权是由劳动力产权派生出来的。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须有劳动者或其代表参与决策;三是终极监督权的实现,监事会主要监督是否有损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职代会或工会则主要监督是否有损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可见,如果我们建立了这样一个有效的劳动力产权保护制度,就能尽快解决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动力产权虚置和管理权力失控的问题,就能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二,前面谈到,明晰的劳动力产权,也承认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拥有部分产权。这对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意义。从劳动方讲,并不影响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产权主体地位,这就犹如确认企业法人产权不会影响投资者的产权一样。因为企业拥有的这部分劳动力产权,对应的是劳动者的责,而正是通过这些责,才使劳动力的所有权从经济上得以实现,即能够得到剩余索取权,也才使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有了实现的基础。从企业方面看,由于有了以劳资双方签定的契约为基础,就使之保证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决策权等,要求劳动者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让劳动力要素充分发挥在生产中的作用;否则,就可以依法解雇。从而建立起对劳动者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总之,通过明晰劳动力产权,可以使企业劳动人事制度从根本上得到创新,使企业尽快建立起一个管理人员选拔的民主、公开、竞争的机制,并按照责权利关系重组内部组织结构,实现对企业职工进行优胜劣汰,优化配置,建立起主体明确、地位平等的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最终必然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进程。
(三)明晰劳动力产权,有利于实现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按劳分配的实现途径,却一直困挠着我国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如果我们调换一种思路和角度,通过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来实现按劳分配,也许能找到一个现实的途径。
目前,有的学者根据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提出用"按要素贡献分配"代替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所谓按要素贡献分配,是指按各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但我认为,按要素贡献分配不是要代替或否定传统的按劳分配,而是正可从中找到按劳动力产权分配的依据,从而实现按劳分配。
市场经济中,由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所有的生产要素只有进入市场并获得相应的价格之后,才能现实地结合在现代企业之中,成为创造财富的基本力量。同时,在现代化的生产与流通过程中,商品的价值创造已不再由单一的要素所决定,而是多种要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各种生产要素依据其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过程中的边际生产力贡献的大小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在这种分配中,分配就是对各要素投入的报偿,资本收益采取按资分配的形式,劳动报酬仍采取按劳分配的形式。只不过,按劳分配就转化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依据某种标准与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分享经济成果的问题。在社会层面上,这实际上是功能性收入分配的比例问题。在企业层面上,则是个人收入水平和个人收入差距的确定问题。其所依据的标准,既不是劳动者支出的劳动量(按劳动时间或按劳动强度计量),也不是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只能是劳动力产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无疑已使"个人的资本产权"参与收入有了合法性。而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个人资本产权可包括劳动力产权、知识产权、房屋产权、金融产权等,但大量的主要的还是表现为劳动力产权。
劳动力产权把劳动者当作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行为权贯穿于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所组成的生产总过程。因此,将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对劳动力产权的充分肯定和深化。首先,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按照生产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权益大小进行分配。企业职工即使不是资本产权的主体,也是企业的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这种产权的实现是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紧密相联的。因此,从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出发,职工也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次,随着科技的进步,劳动力产权相对于物质产权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相对权益也会随之增加。可以预见,通过按劳动力产权途径实现的按劳分配将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分配形式。再次,通过按劳动力产权分配途径实现的按劳分配并不排斥其他分配形式,如资本收入采取的按资分配形式,经营收入采取的按能分配形式等,这些分配形式之间可以兼容、互相渗透。
虽然,将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对劳动力产权的肯定和深化,但毫无疑问,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就必须以明晰劳动力产权为前提。因为,要素市场本身也是产权交易市场。在交换过程中,劳动力供给方和需求方的讨价还价以及最终均衡价格的形成,不仅有利于明晰产权边界,而且还有助于劳动力的所有者获得最大的产权收益。劳动力产权界定得越清楚越明晰,就越能落实按劳分配。
(四)明晰劳动力产权,能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合理配置
人力资本理论将人力资源或劳动力资源视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因此,人力资本、人力资源、劳动力这三个概念的内涵是大体相同的。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展,劳动力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国外越来越注重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合理配置,使人力资本的存量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产权不明晰,有些方面还相当模糊,从而使得劳动力资源一方面开发不足,人力资本的存量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劳动力流动受阻、使用不当、配置失衡的状况又很严重。
第一,只有明晰了劳动力产权,才能构建人力资本投资与回报的合理机制,促使各投资主体到位,从而加快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对人力资源所进行的投资称为人力资本投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投资是一种经济性投资,投资主体要求以经济利益的形式对投资给予回报。一些著名经济学家认为,事实也证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是有高回报率的投资,对人的投资要高于单纯的物质投资。经济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就是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的一致性和排他性。要调动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就必须构建人力资本投资与回报的合理机制。从而使各投资主体都能有最大的经济收益。谁想受益,谁就必须投资;谁投了资,谁就一定能够受益。但这些都要以劳动力产权的明晰为前提。
我国开发人力资源投资的主体有个人、国家、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投资主体首先应该是个人。但现实的社会分配中,知识分子却没有得到较高的回报,反而是脑体倒挂,使得知识分子的劳动力产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实现。这种示范效应的结果使得许多人不愿花钱费神读书,对投资开发人力资源缺乏动力。其次,从单位看,由于人力资本载体的特点决定了人力资本具有"累积性"的特点,这种特点是说一个人的人力资本存量不是由一次投资而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它是不断地进行多次投资的结果。可见,这一特点就要求单位或部门对在职职工不断地进行再教育或培训。但目前许多单位反而越来越不愿花钱培训职工,有的单位甚至还采取行政措施不准职工在职学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害怕职工学到知识、"长硬翅膀"后跳槽,另攀高枝,而目前又尚无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用人单位所拥有的那部分劳动力产权。再次,从国家看,投资办教育、科技、卫生的经费也很不理想。由于人才的分配使用是在全国范围内吃大锅饭,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不愿花大价钱投资办教育,而需要人才就凭借经济实力或许诺优厚条件到处去招聘。上述种种状况,都是与劳动力产权模糊有关。这种模糊既有投入者的收益模糊,又有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模糊,或称规则模糊,还有劳动力产权的权益和义务不对称造成的模糊。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明晰和保护劳动力产权的有效制度。解决了劳动力产权模糊不清的问题,才能使各投资主体积极到位,增加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
第二,只有明晰了劳动力产权,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目前的劳动力资源不但开发滞后,浪费也很惊人。根据人力资本"时效性"的特点,如果人力资本不能及时地被利用,或者不能适时适当地被利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降低或丧失其作用。因此,人力资本的长期闲置和用非所长等都会造成极大的浪费,这种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功能就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我国目前的许多迹象表明,我国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功能还远未发挥,造成了人力资源的较大浪费。究其原因,表面上,一是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劳动力市场机制失灵。而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劳动力产权不明,劳动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如果我们明晰了劳动力产权,有一套劳动力产权制度来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劳动力产权,使劳动者有择业自主权,各项权利能得到相应保障,单位又有用人自主权,劳资双方通过契约形式,建立起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从而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不高和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然,明确界定劳动力产权,是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的。界定劳动力产权需要对劳动力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管理者之间的行为关系作出明确的规范,哪些事情可以这样做,哪些事情是不允许的,都需要法律和自由契约来保护。但总体说来,自由契约的谈判成本要比法律制度的成本需要支付更大的代价。因此,我们首先应尽快建立包括劳动法、职业法、劳动力流动、职业技能开发、社会保险、人才评估、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监督等内容在内的法律体系。通过这个法律体系既能明晰劳动力产权,又能规范劳动力的使用和流动,就必定能为劳动者的竞争和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促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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