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年劳氏事件研究: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一段历史_日本号论文

1872年马里亚老士号事件研究——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一件往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里论文,中日关系论文,史上论文,近代论文,往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04)06-0108-08

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1872年9月29日),北洋大臣李鸿章致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据苏松太道沈秉成秉称,八月十二日,准日本郑少记永宁来署面称,东洋横滨地界,查有玛也西船,载中国人两百余名,送往秘鲁国。经日本官将该船并船上人等扣留,会同驻日本之英美两国领事讯供,奏请惩办,函致上海询明中国官如何办理等语,并交到日本来文,即被拐之人所带合同各稿,请速核办。”李鸿章认为日本“尚知怜恤华民,中国自未便置之不问。”[1](P976)截止到同治十二年正月初十日,北洋大臣李鸿章、南洋大臣何璟(后为署南洋大臣张树声)以及总理衙门之间往公文往来多达14次,足见清政府外交当局对这一事件的重视程度。那么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性质的事件?本文试图通过解读《大日本外交文书》等第一手史料,对这一事件的发生原因,解决经过,以及对当时中日关系产生的影响,进行剖析、研究,期望得出恰当的结论(注:日本学者对这一事件进行的研究,如大山梓「マリア·ル-ス号事件と裁判手広岛大学“政经论叢”第26卷第5号(1977年);笠原英彦‘マリア·ルス号事件——外务省委任と仲裁裁判,庆応大学“法学研究”第六十九卷第十二号(1996年)等专题论文,较多侧重在审判手续和审判无条约国人的法理依据并借此研究明治初期太政官制运作机制等,尚未将其置于中日关系史这一国际视野之内;就笔者目前管见,中国学者似乎还没有对这一事件专门撰文进行过研究。)。

一、事件起因

马里亚老士号(THE MARIA LUZ)是秘鲁货船,为避暴风并兼修理桅杆于1872年7月9日进入横滨港。据横滨港长7月10日报告,该船“三百五十吨,水手二十一人,货物少许,支那旅客二百三十一人,船中无一人生病。”[2](P412)如果该船不发生意外,这本来应该是一次再平常不过的船舶进港避风及修理的正常行为,但停泊后的第四天,即7月12日深夜,“一个瘦削的清国人,投身入海,气息奄奄地向停泊中的英国军舰IRON DUKI号游来,他被救上军舰之后,通过翻译反复询问,始知该男子叫木庆,清国人。他在诉苦的同时,向英国人谈及了一个天大的秘密。”据木庆说,他们被骗说是去秘鲁劳动移民,但是上船之后,秘鲁人一反常态,对他们极尽虐待,直到该船开进横滨港避风时,他才将生死置之度外,冒死求救。木庆最后恳求英国人“设法救救我们这些不幸的同胞吧。”[3](P178)但是英国人说“因横滨非我国港口,遂经领事之手,引渡给神奈川县厅,而该厅又将其送回秘鲁船上。据闻船客不堪忍受虐待,为免遭船主毒手,迄今已发生多起船客逃跑事件。”由于被拐中国苦力惨遭毒打的嚎叫声甚至传到附近的英国军舰,英舰舰长命令部下军官上岸向英国代理公使R.C.WATSON报告。英国公使接到报告后,立即前往马里亚老士号探寻被拐苦力情形,但船长黑列罗拒绝探视。就在英国公使和船长黑列罗交涉期间,又看到被拐苦力或被剪断发辫,或因受伤呻吟不止,这才决定不能放任不管,于是向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力陈马里亚老士号中国苦力受虐情形,希望日本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船长黑列罗的所作所为[4](P418-419)。

日本当时正苦于欧美列强强加给他们的不平等条约,又加上岩仓具视、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伊藤博文等明治政府主要领导人正在欧美各国考察途中,因此不愿意与未缔约国的秘鲁发生纠葛,凡事尽量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所以才把木庆送回马里亚老士号,致使木庆惨遭毒打;而英国临时代理公使一封长长的书简,终于揭开了审判马里亚老士号船拐卖虐待中国华工一案的序幕。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英国无疑是西方列强中最有发言权的国家,在中国如此,在日本亦如此。英国临时代理公使称秘鲁船长拐卖、虐待、毒打华工“不仅事关支那国体,即欧罗巴乃至文明各国亦视之如仇。且贵国与支那互为邻国,已结邻好,而在贵国境内,竟有虐待支那人如是者,料想贵国政府断不会置身事外,定会妥善解决。迄今为止,贵国地面尚未有被可恶商贾污染若此者……”,“贵国管辖之地出现上述行为,不仅有违主客之道,且失敬于贵国政府。”[4]建议日本政府可以将他的书简作为检查凭证,审问船长及其他官员,并保证给予必要的协助。同一天(8月3日)美国临时代理公使C.O.SHAPARD也致函副岛外务卿,赞同英国临时代理公使的意见[4](P420-421)。在得到英美外交使节的书面支持,并考虑到事件虽然发生在未建交国的船只马里亚老士号上,但该船现在日本领土、领海之内,所以日本政府有权按照日本法律处置,于是副岛种臣终于下了决心,于翌日(8月4日)即指令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立即着手调查处理,“迅速查明事端,审明罪责,并将结果上报本省。”[4](P421)

日本政府行动迅速,但这并不说明日本政府高层意见一致。当时的司法卿江藤新平(1874年佐贺之乱失败后被俘,枭首)、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中日甲午战争期间任外务大臣,积极主张侵略中国)等政府高官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无论从法理解释抑或是内政见地出发,日本政府介入马里亚老士号事件,都会牵扯到无关或无权利等问题,势将构衅于外国,最不值得。”[3](P185)但以副岛种臣在明治政府中的位高权重,其“彻底杜绝此种非人道行为”“向世界表明日本国家之诚意”的意见终于占了上风,陆奥宗光被解除神奈川县令这一兼职,专任地租头;大江卓升任神奈川县权令,并开设特别法庭,大江卓并亲任审判长,开始审理马里亚老士号事件。

据《大日本外交文书》第五卷“关于秘鲁国风帆船马里亚老士号之件”审判过程记录可知,以大江卓为审判长的神奈川县特别法庭,共审理二次,一次是关于马里亚老士号船长虐待被拐华工行为,属于刑事审判;一次是关于马里亚老士号船长状告中国被拐华工不履行雇用合同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问题,属于民事审判。鉴于当时日本尚没有得力的国际法专家,大江卓聘请神奈川县法律顾问美国人G.W.HILL为其法律助手,而其人“头脑明晰,着眼非凡。”“事件的所有法理解释,各种文书的拟定,皆依其意见而行。”[3](P193)G.W.HILL为事件的成功解决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刑事审判

8月7日开庭审理,大江卓先问被拐华工木庆,木庆回答大致如下:5月24日,有一中国人出钱买他去当水手,于是他就跟这个人来到正在澳门停泊的马里亚老士号船上。两三天过后,他突然被船长幽居于一室,受到非人待遇,他害怕就此死掉,于是投身入海。被送回来后,他遭到百般折磨,最后他的连他的发辫都被剪掉了。当时答应他每月支付四块洋银,但是没有兑现。他和船长约定的雇佣期限为八年,但最后他才知道不是在船上做水手,而是到秘鲁去做苦工。他已经签了约定书,但现在他手中没有,那约定书在船长手中,而且他也不认识上面的文字。离开澳门后他就被戴上手铐,惨遭毒打,当时他就下决心到达当地后一定逃走。”问完木庆之后,大江卓接着问船长黑列罗,黑列罗自然否定木庆的所有指控,要点如下:“木庆是旅客,不是水手。木庆没有受到非人待遇。戴手铐是因为木庆闹事,另有三四人也因为闹事被戴上了手铐。约定书之所以不给木庆,是因为本船到达秘鲁后要将约定书交给秘鲁政府。”[4](P428)黑列罗此人极为狡猾,在开庭期间,他命令手下将被拐华工安置在一个“舒适的地方”,并保证他们“食物充足”,以致使横滨居留地外籍管理长官误认为“虐待乘客之事实难认定”。但也有好消息,那就是该长官报告说已经有人控诉受到拐骗,同时他认为可能由于惧怕该船离开横滨后遭到毒打,目前尚没有人状告船长[4](P432)。

被拐华工人手一份“由中国澳门往秘鲁国雇工合同”,以被拐华工邛全为例,合同书上记载的做工内容是,“不论是田亩、村庄、家居、磨房、场圃、看畜牲,各项悉皆遵从而作。”“工期八年”,其间只为雇主一人做工,或为“承受合同之人取益而已”,并规定在此期间,没有雇主允许,雇工不得私自外出[4](P434)。这就是说,雇主可以强迫雇工做任何他所吩咐的工作,必须遵从;雇工可以被转让给他人,为他人劳役,也就是说可以自由买卖;雇工没有人身自由,等同奴隶。被拐华工卖身为奴已是不争的事实。

船长黑列罗在回答大江卓的讯问时说,只凭木庆一人口供进行审理是不妥的,“船中之人皆平安无事,只问一人何益,可以同时讯问二十五人或五十人,更为公正。”[4](P431)他相信被拐华工是不敢说出真相的,这正中大江卓下怀,因为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救被拐华工,而只要被拐华工身在船上,船长就可以从容地采取各种手段销毁证据,或威胁被拐华工不得说出真相。于是大江卓“不断传唤被拐华工作证,一次十人或二十人不等,事毕将这些证人留在横滨,并不令其回船。这虽为一时权宜之计,但非常奏效,对解救被拐华工颇有帮助。”[3](P195)

黑列罗见势不妙,欲一走了之,于是向法庭申请离境,但立即为大江卓所拒绝。神奈川县法庭并于8月9日发出限制离境令,“你船乘员支那人某与你有未结之案,在此期间你船不得离境。”[4](P441)并于8月17日派员进入关押多数被拐华工的船舱,宣布“此船在横滨停泊期间,日本政府对诸君予以保护。”[3](P196)

对此,黑列罗聘请英国法律专家F.V.DICKINS担任辩护律师,并于8月22日提出抗辩书,恣意解释万国公法,为其拐卖、虐待华工辩护,为自己开脱罪责。其要点如下:1、除非海盗行为,本船在澳门、清国或航行于大洋期间,船内所犯一切罪科,不为日本政府所断。2、本船没有万国公法所禁之海盗行为。3、即使贩奴事实成立,本船亦非为贩奴所建造。4、除非船长妨碍港口安宁或损害日本政府利益以及其他正理,船长不任其责。5、贩奴并非日本法律及规章所禁止。6、对此违反规则或不按规则之审理,船长拒绝承认此为审判行为。7、本船出帆准备就绪,务请颁发出帆许可;船长所费及扣船之偿金应付与船长。8、本案审理既已违反万国公法,日本政府自不应采信此等供证,亦不应照行[4](P447)。

这个抗辩书第五条指陈日本法律并不禁止人身买卖,是不符合事实的。1871年5月太政官指令第11号明确规定,禁止包括国际人身买卖在内的违法行为。“掠人卖至外国者,不论成否,皆处流刑三等。有杀伤行为者皆处斩刑。和卖者减一等,诱拐者减三等。掠卖子孙者徒刑一年,和卖者减一等。掠卖或和卖未遂者比照掠卖或和卖之罪减一等。被卖之年幼者不论同意与否,不连坐。明知掠卖或和卖情实而买外国人者,比照该当之罪减一等。”[5](P72)那么船长黑列罗及其英国律师为什么说日本政府允许人身买卖呢?那是因为其英国律师F.V.DICKINS出示了一份以人身作抵押的借款合同书,这份合同书暴露了明治初年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国民法律意识低下的社会现实,戳到了明治政府的痛处,以至于审判长大江卓不得不命其停止辩论。这份“借用证文之事”写道:“借款五十元整。……若到期不还,则借款人抵押在某屋之女,某屋即可自行处置,本人日后概无他言。”[6](P34)某屋是指供艺妓、娼妓陪客或出卖肉体的地方,通常叫做“置屋”,这些置屋不仅在横滨大行其道,就是在东京如吉原等地,也是生意兴隆,F.V.DICKINS在法庭上如此抗辩,意在质问日本政府,放着国内公然进行的人身买卖而付诸不问,有何资格审判尚未缔约国的商船马里亚老士号拐卖华工一案?因此他提出速将被拐华工送回船内,否则日本政府就要赔偿一切损失(注:耐人寻味的是,马里亚老士号船审判刚刚告一段落,1872年11月2日,太政官即发布第295号布告,这就是著名的“娼妓解放令”,其中一条说:“娼妓、艺妓等必须予以解放,有关借贷诉讼概不受理。”(山本俊一“日本公娼史”106页)一般认为,马里亚老士号事件审判期间,英国律师的这番指责,直接导致明治政府“娼妓解放令”的公布。这可以看作是日本在此次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意外收获。)。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期间,各国领事依据与日本签订的横滨居留地规则第四条,即审理未缔约国案件时各国领事必须在场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有外国领事在场监督审判的进程,更有葡萄牙领事、德国领事、法国领事等屡屡发难,这些当然是侵犯日本司法主权的,而修改不平等条约一直是明治政府外交努力的主要内容。1899年日本成功废除领事裁判制度,取消外国人居留地(相当于中国的租借);1911年完全收回关税自主权,至此,日本的“条约改正”运动才告结束。

8月26日,大江卓向太政官正院汇报审判意见,请求裁决。其审判意见认定船长黑列罗虐待被拐华工、马里亚老士号船从事奴隶贸易,审判书主要内容如下:1、此种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县管辖区之横滨港内,船长犯罪事实清楚。2、上述犯人该当之刑罚,以日本国律而论,应予严惩,罪当仗百。或代之以罪人身份惩处,平民百日惩役;士官百日禁闭。本法院以宽典赦免其罪。3、赦免船长黑列罗之罪,准许其与船一同离境。4、此旅客皆为支那人,享受其他在日支那人同等权利,并尽同等义务。5、华工既系不了解合同内容,受骗上船,请求法庭判处该约定书(即“由中国澳门往秘鲁国雇工合同”)无效,恢复其人身自由。6、上述船客已不在船上。7、本县厅并无讨论、审判人身买卖之义务。8、若双方对该约定书提起诉讼,本法庭可予受理并依法审判[4](P458)。对于上述判决意见,太政官正院予以批准,神奈川县法院根据外务卿副岛种臣指示,于8月30日开庭,大江卓即照已被太政官正院批准的审判书宣判,而宣判当天,船长黑列罗要求日本政府将被拐华工送回船上,声称合同书已经写明华工将随船去秘鲁做工;大江卓则明白告诉他,“支那人拒绝回到船上,……你尽可上告,但我等并无妨碍支那船客人身自由而强迫其回船之权理。”[4](P469)这就意味着神奈川县法庭已将被拐华工从马里亚老士号船上解救出来。至此,马里亚老士号船审判的第一阶段,即刑事诉讼阶段结束。

三、民事审判

船长黑列罗花费巨资偷运拐卖的华工,却被日本法院一纸判决书宣告释放,他自然无法咽下这口气,遂于9月2日一纸诉状将被拐华工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华工履行合同。“第一条、请求法庭判令被告阿富及其他船客回到马里亚老士号船上,并按照合同规定继续航行至秘鲁国。第二条、请求法庭判令上述被告支付此次审理费用。”[4](P480)同时被拐华工也十分担心自己再次被送回马里亚老士号船上“蒙受凌辱”,于9月6日请求日本政府将其送回中国,其意十分坚决。“若船长执意将我等押送船内,则我等宁可死在贵国境内,也绝不愿意再受船长折磨。敬请宪台大人权衡万国公法,保我等愚民性命,将我等送回故乡,则再生之恩,当来世生为犬马以报,或异日作亡魂结草衔环以答。”[4](P486)

至9月10日,黑列罗通过其英国律师又追加两件民事诉讼,这两件都是有关被拐华工不履行合同的,并要求各国领事临场监督审理过程。“1、因被告违约在先,请县令阁下在各国领事列席下裁决,判令被告向船长支付违约金;若无力支付,即请判令被告速回船上,按照合同规定前往秘鲁国。2、由于被告违约致使我船长时间滞留此港,请判令被告向船长支付赔偿金并审判费用。”[4](P489)对此,英国法律专家JOHNN.DAVIDSON作为被拐华工代理律师于9月14日提出抗辩书,逐一予以驳斥。1、审判长并无权限命令被告履行合同。2、上述合同违背人道,法院不应采用。3、上述合同违反清国法律。4、上述合同系使用不正当手段所签订,应视为无效。5、被告无需负担赔偿金,且审判费用应由原告负担[4](P494)。这次审判从9月18日开始,持续到9月23日,争论焦点集中在移民合同书上,这份合同书是否有效也就成为此次审判的关键,事关230名被拐华工命运,是继续随船至秘鲁做苦役生死难卜,还是返回祖国回到亲人的怀抱,实为性命攸关之事。9月26日(注:《大江天也传记》218页、《明治民众史散步》36页都将宣判日期作9月27日,与《大日本外交文书》第五卷503页记载的9月26日有异,本文从后者。),神奈川法庭下达长文判决书,全面支持被拐华工代理律师提出的抗辩主张。由于船长黑列罗及其代理律师提出日本国内也有人身买卖事实存在,大江卓在判决书中说,“一国之内即使有奴隶存在可以不论,输出或输入奴隶,则为严禁之事。……为使从属或受我政府保护之人,免于在其非自愿或未得政府许可情况下,被带往国权不及之地,在上述情况下所签订之合同,应予废除。”“以假话、隐瞒、欺骗或以苛刻待遇所签之合同书,应予废除。”并认为日本政府“作为自主国家,于国法,于礼谊,断无支持该合同之义务。”关于船长黑列罗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船长“并无遭受损失之确证,如原告不提出证据,则法庭即不再审理。”根据上述法庭意见,审判长大江卓宣布“被告胜诉”[4](P503),至此,这起“在国际上产生至大影响,并且作为近代著名判例,赢得世界好评”[3](P218)的马里亚老士号审判结束。

四、善后处理

清政府在接到日方通知后,因念“日本能顾大局,为中国办事,且驻日本与驻沪之英美领事,均云必须重办。若竟置诸不理,非但难对被拐之二百余人,恐后来拐卖人口者更多,且更为各国看轻,必且讪笑。”遂于9月17日决定派遣“常与各国领事会审事件甚妥”的上海租界会审委员陈福勋赴日料理此事,其札委稿曰:“为札委事……兹查有运同衔候补知县陈福勋,办事老练,堪以派往,……赶紧由沪启程前赴大日本横滨地方,会同妥办。毋违切切。”[1](P979)陈福勋于9月24日到达长崎,9月29日抵达横滨,次日在横滨办事,再次日即前往东京,会见外务卿副岛种臣,连同“专办此案之神奈川县令,……共谈此案颠末。”据陈福勋禀称,“现将二百三十人,全行收养,即于今日作为交接之日,所有口粮食用,亦于今日起归卑职报销。本可即日动身,惟候船开行,须迟十日之间,且尚有文移往来,以及洋字日本字禀词,各口供堂断等,是以总须二十日左右,方能由横滨开行回沪。”[1](P986)据此可知,陈福勋交接之前的被拐华工食宿费用,日本政府是免费提供的;而陈福勋带同被拐华工回沪之后,在致南洋大臣何璟的禀文中,说他曾向日方提起过要支付这笔费用,但是副岛种臣宛然拒绝,说是此款系在与他未曾交接之前所用,中方不必支付,并嘱咐其部下“此系出于日本国家之己意,不准开报,并饬令数目之多寡,亦不准与卑职知之。”[1](P990)陈福勋极口称赞副岛大臣之“美意”、“诚意”。

但也有遗憾之处。这次被拐华工中有一未满十岁女孩,亦在被拐之中,但因没有受到船长虐待,脸色红润,日本官员又看见她可以在船上自由走动,而且“因其年幼之故,本县厅无法委人照料,遂认定将女孩放在船长身边更为适宜”,便未在马里亚老士号审判中予以追究,没有将其列入解救名单之内。后来陈福勋以“清国使节”身份赴日办理被拐华工一案,曾经具文要求日本政府解救女孩,使其脱离船长,但此时船长已经搭乘美国邮船逃离横滨,并随身带走女孩,因此陈福勋未能将该女孩带回祖国与其家人团聚[4](P519)。除此之外,尚有一人在行船中病故,一人在长崎上岸未归,尽管委托日方警察帮助查找,但时间有限不能久等,最后开船回国[1](P992)。

从清政府南洋大臣、北洋大臣和总理衙门之间的往来公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于马里亚老士号事件的关注和处理,显然出于事涉天朝体面,担心被“各国看轻,必且讪笑”,并不是出于真心爱民之至诚;但清政府毕竟全力办理此事,反应不可谓不快,处理不可谓不妥当,南洋大臣何璟谓陈福勋素有涉外经验,办事老练,事实证明他并没有看错人,赴日人选遴选得当,而陈福勋赴日后的外交表现,证明他是不辱使命的。陈福勋回国后,外务卿副岛种臣和美国公使谈起这位“清国使节”,称赞有加,“此次来访之陈福勋者,颇为人所推重。”[4](P524)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他确实是不辱使命的。

陈福勋于9月24日由上海抵达长崎,10月20日离开长崎回国,在日本逗留27天,为时将近一个月。在其回国之际,于横滨致信“外务卿大臣副岛大人”,感谢日本政府解救被拐华工、为中国赴日官员提供方便之厚意[4](P536)。而身为审判长的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事后曾著《马里亚老士船审判略记》,高度评价这次审判在日本近代法制史乃至整个日本近代史上的意义。“此一案,事关外国,案情极为重大,其审判之当否,涉及宇内之公评。而在本邦,此案实为亘古未有之审判,其程规律例,一无准据。其间又有寻常审判未曾有之种种辩驳,而其成案一出,则饶舌辩论者,皆缄其口。……今此案于本邦,不啻为一大良机,内以开文明开化之一大基础,外以传颂万国公法,并自为公法之一部分。”[3](P235)高兴之余,他作诗一首,名曰《释奴行》,其序云:“壬申六月,白露国船马里亚老士号,载带清国贩奴二百三十余人,入横滨港。事漏,外务卿副岛种臣命予听断其讼。事关外国责任颇重,参酌商量,阅数旬而案定,竟尽释贩奴。乃作此篇以记之。”其诗云:“我皇开埠通四裔,思波万里赖其惠。白露估船胡为者,一船所载皆奴隶。糜在舱底如幽囚,阴风白日声湫湫。豺狼驱羊一何急,或断其发或摧头。试问劫掠自何地,仁义旧邦今重利。”[3](P266)可见其欣慰心情。大江卓视此次审判为其人生一大亮点,一大骄傲,言谈中难免有抬高或夸张此次事件意义之处,但其在副岛外务卿指挥下,在美国律师G.W.HILL的大力协助下,极力为中国被拐华工伸张正义,使其得以平安返回中国,免受奴役之苦,则确实是功德无量,值得称颂。

五、马里亚老士号事件与近代中日关系

明治元年即1868年3月14日公布的《五条誓文》,尽管保留了一定的封建成分,但基本上反映了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规定日本要走资本主义道路,是明治政府实行改革的政治纲领。明治政府在外交上坚持开国政策,反映在《五条誓文》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上,即“破旧来之陋习,基于天地之公道;求知识于世界,大振皇基。”《五条誓文》“将政府的立场和决心宣示海内外,是一个划时代的文件。”[7](P138)也正是基于这一立场,明治政府成立后,不仅向欧美各国派遣外交使节,而且频频向清政府招手,建立外交关系,拓展外交领域。1870年9月日本政府派遣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等人前来交涉中日订约事项,是为日本近代外交使节首次访问中国。次年7月又派遣大藏卿伊达宗城为钦差全权大臣,外务大丞柳原前光为副使前来中国订约,而清政府亦以李鸿璋为全权大臣,办理交涉事宜。1871年9月13日,《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历史上第一部中日条约遂告诞生。

《中日修好条规》之第二条“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遇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其第九条“两国指定各口,尚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料。”[8](P45)应视为日本处理马里亚老士号事件的条约依据,由于两国尚未批准该条约,该条约尚不具备国际法效力,更凸显日本外务省及神奈川县地方政府的善意之举。比诸日本后来肆意发动战争侵略中国,蹂躏中国主权和人权,甚至强迫中国签订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日本外交当局及地方官对这次事件的处理,应该说是基于人道主义理念下的国际法及国内法上的善意行为,值得称道;对照中日相关史料,我们并没有发现日本政府在这起事件中对中国抱有任何不良企图。往事逝矣,该事件已成历史,但今天阅读这些史料,仍觉温情扑面。

1872年,日本已在上海、福州、广州设立领事,1874年柳原前光作为首任特命全权公使来华赴任。而中国直到1877年为止,始终没有派出自己的驻日公使。一般认为,直到1877年以前,清政府始终没有派出自己的外交官赴日,这显然是一个误解。1872年陈福勋赴日处理秘鲁马里亚老士号被拐华工回国问题,在清政府札委函中虽未言明其为外交使节,但其所负使命实为外交使命,清政府札委函亦可视作赋予陈福勋外交特使的正式外交信函;而上至决策的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下至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等具体办事的日本官员,亦在外交文件中称之为“清国使节”,因此,陈福勋不仅是近代中国第一个赴日的政府官员(注:南洋大臣何璟和总理衙门在往来公文中多次出现陈福勋是“中国官员到日本国之第一次”、“中国官员到彼国第一次”、“中国官员到日本之第一次”等说法。)[4](P582),亦实为近代中国第一个赴日办理交涉的外交使节。中国外交使节首次东渡日本,与彼国外交当局多所接洽,圆满完成任务,并给彼国外交人士以良好印象,马里亚老士号事件之于近代中日关系的第一个意义,实在于此。

第二、这个事件密切了建交初期的中日关系,也使清政府对明治日本有了新的认识。由于长期闭关锁国,中国对日本的情况不甚了了,日本接连遣使西来,对中国的了解日益加深,并不见中国官员去日本访问,对日本正在进行的即将改变东亚国际关系格局的明治维新所知极为有限,日本不过是“蕞尔岛国”,可有可无罢了。但这次事件却令清政府大员对日本刮目相看,颇有好感。李鸿章、何璟以及总理衙门纷纷表态,赞赏日本采取的行动。比如:日本“尚知怜恤华民,中国自未便置之不问。”(李鸿璋)、“今日本能顾大局,为中国办事。”(何璟)、“日本国力敦邻谊,拯救华民,将该船扣留,被拐之人,尽收上岸,并函至郑少记知照上海官员,深为可感。”(何璟)、“日本国深顾邻谊,代为出力。”(何璟)、“该国之于中国极欲见好,即待陈令(福勋)礼貌亦优,其厚意似不可没。”(何璟)、“该国之外务卿大臣雅意,见好中国,自应致书嘉奖。”(总署)、“日本官权令大江、郑少记永宁、品川忠道、典事林道三,均系有劳足录,拟请酌购中国土产绸缎,函至日本柳原大丞,分给以酬其劳。至外务卿位分较崇,拟请照会致谢。”(总署)[4](P976)。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清政府感谢日本政府热心救助被拐华工,赠送礼品既是外交惯例,亦出于真诚,当然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如果说马里亚老士号事件增加了中日两国外交当局的互相了解,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关系,那么副岛种臣得以单独头班觐见同治皇帝,成为这一历史性时刻的第一个见证人,则很难说和此次事件没有丝毫联系。

我们知道,直到1873年以前,外国使节觐见中国皇帝呈递国书,一直是“最严重和最微妙的问题”,这实际上是由西方列强主导的近代国际法概念指导下的外交模式和传统的朝贡体系理念支配下的外交模式的不可避免的冲突,觐见问题始于1816年英国亚美士德使团来华。这主要表现在觐见礼仪,即行跪拜礼上,最后清政府让步,改为五鞠躬入觐,同时规定五国驻华公使同时觐见,时间为1873年6月29日。此时,“日本外相副岛种臣以大使名义来华互换中日修好条约之批准书并贺同治亲政,亦请入觐,并以其具有大使身份,要求头班单独求见。总署以中日同文,劝其跪拜,不应;又劝其行五揖,亦不应。后乃一律行鞠躬礼。最后与五国公使协调后亦许其头班单独入觐。此一因其具有大使身份,二因所持国书非委任国书而为天皇祝贺同治帝亲政之国书。”[9](P362)但副岛种臣能够得此殊荣,似乎还有原因在。

日本政府处理马里亚老士号事件之举,颇得北洋大臣李鸿章、南洋大臣何璟以及总理衙门大臣等清政府外交当局的赞赏,已如上述;事件的决策者副岛种臣当然也会给他们留下良好印象,这在单独头班觐见交涉时不可能不产生影响。1873年5月3日李鸿章在致总理衙门函中又谈及此事,称赞日本扣留秘鲁拐卖华工商船之善举[8](P57);而在此前的1873年1月20日,李鸿章亦在阐述中日修约问题的奏折中,谈及此事。“该国自议约后,凡遇交涉事件,尚讲睦谊,即如本年秋间,秘鲁国商船拐卖粤民二百三十人,经过日本盘获全数扣留,当即知照江海关派员赴东洋带回,礼数周挚。”[10](P814)中国是礼仪之邦,讲究礼尚往来,封建时代更是如此,清政府宁重虚礼,不讲实利,这在中国近代史上不乏其例。既然已经允许外国使节觐见,各国使节又承认其首席大使地位,清政府顾念日本政府和副岛种臣处理马里亚老士号事件之善举,顺水推舟,允许其单独头班觐见。考虑到清政府大员此一时期的对日言论,两者之间,未必没有丝毫联系。

六、余音

据《大日本外交文书》等文献记载,此次事件并不因为被拐华工平安回到中国而结束。事后,秘鲁政府派员来日本,抗议日本政府判决不公,日本自然决不认输。双方经美国公使居间调停,议妥邀请最有可能采取中立态度的俄国皇帝裁决,并议妥互相遵守,决不反悔。于是日本派遣曾经留学荷兰精通国际公法的榎本武扬作为驻俄公使办理此事,1875年5月,俄国皇帝亚历山大亲笔签署裁决书,判定日本胜诉。“日本政府对于马里亚老士号之船主、水手及其船客之行为,并不违反日本国法律及国际公法,亦不违背条约之规定。日本政府之行为并未怠慢秘鲁国政府及其人民,亦不能视作包含恶意之行为。……日本政府对于秘鲁国船只马里亚老士号在神奈川港滞留期间所发生之一切,不负责任。”[4](P457)至此,马里亚老士号事件宣告结束。

然而就在清政府大员盛赞日本政府的善举并给予副岛种臣以单独头班觐见同治帝殊荣的同时,日本已经在窥探中国对台湾主权以及清政府统治权是否及于朝鲜的看法。1874年5月,日本悍然侵犯台湾;一年以后即1875年9月,日本军舰云扬号在朝鲜西海岸挑起江华岛事件。明治政府初期处理国际关系时那种“纯真、健康”[6](P39)的一面稍纵即逝,随即让位给“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的大陆政策,而中国首当其害。

[收稿日期]200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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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劳氏事件研究: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一段历史_日本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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