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倩[1](2020)在《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放管服”的改革新理念,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优化”为主要内容,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攻坚战,有助于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实现优势互补。“放管服”在平度市全面进行实践以来,比对“放管服”的相关要求和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状,同时借鉴国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先进探索经验和国外商事登记领域探索的成功经验,平度市在商事登记领域进行了深度的自我剖析,在找出阻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现实问题的同时,积极致力于疏通改革路径,采取将商事登记职能划分到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新举措,开启企业注册“一窗受理”的新时代。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平度市“放管服”改革进程中商事登记领域的改革现状及出现的问题,以无缝隙政府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为理论基础,结合平度市的具体实际,进行分析,将简政放权不够彻底、“放管结合”没有真正落实、服务路径亟待优化、缺少互联互通政务平台作为阻碍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程的原因。同时借鉴广州市、上海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进经验,以及日本的电子登记制度、美国纽约的自由登记制度和德国柏林的自由分离模式的成功经验,提出大力推行放管服政策、深度落实简政放权,推动“放管结合”深度落实,全面推动服务升级,推动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对策建议,有助于平度市的商事登记更深层次的改革。
姚宏敏[2](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刘笑英[3](2020)在《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者,其政策执行效果关系到全社会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是运用信息化、科学化等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经办机构的政策执行力度、业务经办效率、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宏观操控来达到社会保险普及于民、惠及于民的效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是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媒介,提供参保退保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发放、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服务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到为参保群体提供服务的质量和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还关系到我国完善惠及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本文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将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绩效管理理论作为理论依据,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实地走访与工作人员访谈的方式,从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基本情况入手,对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发展历史、人员配置、业务流程、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整理,找出了铁岭县经办管理存在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经办效率低以及标准化程度不高、机构设置冗杂、缺乏民意反馈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问题。结合理论基础,借鉴国内城市先进的社保经办管理理念、管理经验,结合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发展现状,应做到通过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绩效与奖惩相结合激发工作积极性;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基层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建立专业标准化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等方式来提升铁岭县社会经办管理水平。
匙铖[4](2020)在《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研究 ——以X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共十六大时,“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2020年,我们即将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也要检验社会保险“到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的发展成果。从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确定,到如今“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始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社保经办机构也需要为适应新的社会保障发展要求做出改变。在我国金字塔结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中,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地基”,对于整个经办体系发挥巨大的稳定作用,其管理服务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重视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十分必要。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是以增强管理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开展的一系列行为的集合,通过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效果得以体现。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的新背景,综合社会公众对社保经办的新需求,分析当前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能力提升和经办理论发展贡献思路。在文章正文部分,首先明确本文涉及的核心概念,主要是“社会保险”、“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等主要研究对象的含义,目的是使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在全面发现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供有效对策的过程中,“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整体政府理论”和国内外相关研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理论基础。X市是一个东部地级市,下辖17个县市区,本次研究以X市作为一个由小观大的窗口,通过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了解当地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的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现状和问题。与以往多数“管理对内、服务对外”的研究思路不同,本文在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之外,也充分考虑了内部服务和外部管理,提出X市在服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服务”角色建设欠缺、业务流程设置缺乏服务性、信息公开能力建设不足、忽视内部服务能力建设的问题,在管理能力建设方面存在内部聚合力建设缺失、人员管理能力建设不足、内控环节建设薄弱和外部“掌舵”能力建设欠缺的问题。引发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本文从人员、资金、技术、观念等影响能力建设的因素出发,对现有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与以往只研究内部因素不同,本文认为有很多外部限制因素同样影响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应当加以关注。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整体政府”为理论基础,借鉴汤姆·林的治理四维度,从内、外、上、下四个方面提出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开展社保“整体经办体系”建设、建设综合信息系统与推进服务下沉、创造更适宜经办能力建设大环境的改进建议。“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是本文在思路上进行创新的概括。首先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要立足当下的环境,当前处于机构改革和税务征收的过渡期、各家社保经办机构各自为政,是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需要面对和重视的特殊背景。其次“面向未来”是要有整体和发展的眼光,本文虽然以X市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为主要研究对象,但“经办机构”不特指任何一家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不以一家机构能力提升作为终点,而是以经办体系整体建设为目标,目前在这个体系中,既有养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社部门主管的社会保险中心),也有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医保部门主管的医疗保险中心),探索打破“部门壁垒”协调发展,才是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的最终目标。
姚洁[5](2020)在《新时代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乡土社会为主的国家,绝大多数人口依托家族生活在广大的农村。乡规民约和国家的法律相辅相成,规范着村民言行,维护着乡村的秩序与安宁。从周代开始,乡规民约不断发展,延绵几千年,形成了我国乡村治理的特色,也积累了丰富多彩的乡规民约文化,如《周礼》、《吕氏乡约》、《南赣乡约》、《复乡职议》等乡规民约,对中华民族的存续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非常重视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在政治道德、环境保护、家庭美德、邻里关系、移风易俗、乡风文明、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乡规民约,既继承了传统美德,又反映了现代价值,发挥了涵养新风正气、引导民风民俗、化解矛盾纠纷、调适人际关系、规正村民言行、维护社会秩序、培育乡村精神的积极功能。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家族控制力下降,阶层分化固化明显,社会治安也不理想,人际关系出现变异,“三种势力”向基层渗透,红白喜事大操大办,要求我们在乡村治理中加强乡规民约建设。在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乡规民约,就要动员村民广泛参与,回归乡村自治本位,在乡规民约中增加符合现代价值和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利用乡规民约,宣传党的惠民政策,针对城中村、边境村、涉外村、问题村的具体情况,突出乡约特色,达到精准治理的目的。同时,要创新践行乡约的形式,把重点放在乡约的落实上,使每个人都成为乡规民约的制定者、维护者和践行者,以实现乡村善治的目标。
谭静[6](2020)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两会期间我国提出了对国、地税征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国家将分开24年之久的国、地税重新合并,这是国家设计层面的顶层体现。从国内情况看,我国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战略机遇,随着税制改革的力度加大,征管体制也不断完善,国家将持续释放税改红利。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税务系统的功能应从监管者向服务者转变,并应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纳税服务工作在整个税收工作占据重要地位,对于推动税收理论创新具有现实意义。因此,要积极探索基层纳税服务的新模式,学习以往纳税服务的成功经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的可取之处,并结合丰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应用和推广。本文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研究国内外纳税服务动态,界定纳税主体、纳税服务以及相关理论,全面分析丰县纳税服务的现状,剖析丰县纳税服务所具备的优势以及遇到的障碍,积极探索纳税服务优化的途径。力求通过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规范,打造电子纳税服务平台,以纳税人为核心进行纳税服务,组建纳税服务人才队伍,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来调整和完善丰县的纳税服务工作,确保基层纳税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化与提升。作为一名基层的纳税服务工作者,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提出丰县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可以为国内基层地区纳税服务的优化研究提供参考。众多学者通常优先选择国内一线发达城市作为研究对象,而对于县区往往很少涉及。笔者另辟蹊径选择丰县税务局这样的基层税务机关作为研究对象,并提出完善基层纳税服务体系、运用技术手段降低征纳成本、循序渐进地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等建议,这可以帮助总局和其他县区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解决一些现实性问题。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的优化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丰县税务系统自上而下通力合作,需要结合现代化的新需要和层出不穷的新政策,需要切实找到突破口推动税务人员学以致用,这样才能使好的顶层设计在丰县税务系统得到有效承接和落实。
王顺[7](2020)在《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加强侦查队伍规范化建设、创新刑事侦查运行机制以及完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相关概念切入,首先通过介绍主办侦查员制度设立前的历次侦查责任制改革,包括探长负责制、主办警官责任制以及主办侦查员责任制,分析早期实践未能形成可推广模式的原因,据此提出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其次,选取四川丹棱县“133+”模式、陕西洛南县三级侦查员模式以及安徽来安县积分量化制模式,对主办侦查员制度在上述典型试点地区的制度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包括制度主要内容、运行效果以及面临的现实困境等,以便为当前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和经验。而在构建和完善具体制度之前,有必要解决困扰历次改革且在侦查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包括主办侦查员的身份定位、等级划分、案件适用范围以及主办侦查员与行政领导的关系问题。最后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建立严格的主办侦查员遴选机制,包括对主办侦查员的遴选范围和比例、遴选条件和程序以及主办资格等级问题进行探讨。二是针对侦查实践中出现的权责不明等问题,完善主办侦查员权责制,厘清主办侦查员的权限范围。一方面对主办侦查员大胆放权,保证其办案权的独立行使,规定主办侦查员应享有案件范围内的任何权力,如审批决定权等。同时为体现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主办侦查员应对侦办案件全程负责、终身负责。当然,落实办案责任终身制并非一味扩大主办侦查员的司法责任,要正确把握好正常行使职责职权与依法免责的关系。三是构建规范的主办侦查员考核体系,包括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以及合理确定考核时机等。考核结果与职业待遇挂钩,建立严格的主办侦查员退出机制。四是完善主办侦查员激励保障体系建设,落实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主办侦查员履职保护责任机制。为提高主办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主办侦查员岗位津贴制度,并设立办案绩效考核奖金。规定主办侦查员岗位同政治待遇、评优评先挂钩,对具有主办侦查员岗位经验且考核结果优秀的侦查员优先提拔领导岗位。五是优化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建立主办侦查员个人执法档案制,强化内部监督,增加外部渠道,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错案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强化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还应不定期组织执法培训,以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规范能力。
孔祥闻[8](2020)在《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优化研究 ——以J区为例》文中认为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央政府“放改服”的既定政策方针,着力推动上海公安审批服务全方位的深层次政务服务的变革和创新。“一网通办”在上海的优化不仅有利优化本地营商环境,而且还能大大提升群众百姓的获得感。公安机关面对日益增多的各类百姓事务申请,繁琐的企业资质审批,如何有效运用“一网通办”平台,结合智慧公安现代警务流程再造,切切实实为人民谋求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是现代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务实问题。上海公安“一网通办”的政务模式,在线上,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这个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大数据共享,有着统一的平台受理审批入口,网站上配备有网上预约、网上办理宣传模板,引导群众了解公安业务流程办理、提前预约、网上办理相关业务。民警则可以通过平台网站预审资料,网上批准各类申请事项,方便群众,省去百姓多次往返的麻烦。线下则是指基层派出所综合窗口业务将从单一户籍扩展到出入境的护照业务,交警处理违章及驾照行驶证办理等等业务,最后达到以往线下才能办的事,线上都能办。本文从上海公安“一网通办”的内容概念入手,分析上海J区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现状。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了解法,通过J区“一网通办”推进过程暴露的问题,发现背后存在着部门之间数据保护壁垒、公安“一网通办”宣传手段单一、细节建设考虑不周、基层民警缺乏信息化知识、警力不足欠缺激励措施等原因,结合国内先行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浙江省、江苏省和广东省的先进案例,融入政策网络治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等相关理论,提出创新机制打破信息壁垒;促进宣传思维转向;打造互动式便民新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性机制;改善电子政务人力资源体系等五条对策建议,为J区公安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参考。
赵翔[9](2019)在《浙江省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督查管理从社会组织学的角度来说,是以督促、检查、考核等具体手段,提升政府行政执行力,确保各项政策决策有效落实的一种管理科学,在我国各个领域的具体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有的督查管理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事务管理的新要求,具体表现在督查机构薄弱、管理职能泛化、督查效率低下等等。特别是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这些弊病都有明显的暴露,也导致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效率不高、效果不佳,使得办理结果离人大代表的期望相差甚远,不仅影响了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更拉开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基于以上问题,本次研究将针对目前因督查环节缺失所造成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通过对相关督查理论的分析研究,探索一条适合目前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查机制,借此推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效率提升。首先,通过调研分析,得出目前浙江省H市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主要是以人大常委会代表和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部门这三者为办理主体机构,以单向传递为主要办理流程,以“结果督查”为主要督办导向。同时指出办理工作存在的三个问题,即“源头重数量,轻质量”“办中重形式、轻效率”“办后重结果、轻长效”。经过进一步分析,得出源头准入机制缺乏,部门的自主督查力度不够,加之督办机构的先天不足是造成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成因。其次,对科层化治理模式及全程化督查管理这两个制度模式实施的理论意义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目前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现状,研究建立人大代表建议科层化、全程化督办模式的可行性。最后,以科层化全程式督办机制为着眼点,提出建立专门督办机构、建立有效督办机制、强化结果考核这三个具体完善对策。结尾部分对此次研究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李庆芳[10](2019)在《闽南侨乡新移民研究 ——以晋江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福建南部的闽南地区是我国重点侨乡,自古以来就有着向海外移民的传统。“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受涉外涉侨政策变化以及公安出入境机构陷于瘫痪影响,传统侨乡居民的外迁一度中断,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国家对外战略的调整以及涉侨出入境政策的放松,闽粤浙等中国传统侨乡重启了对外移民的步伐,闽南地区也掀起了第一波新移民的浪潮。改革开放以后,伴随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我国出入境政策的进一步宽松,对外移民不断增长,在海外形成了颇具规模及影响力的新移民群体,新移民也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成为涉外涉侨部门及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针对新移民的工作也成为各级涉侨部门工作的一个重点。闽南侨乡新移民,作为新移民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全国范围的新移民相比,在移民进程及在地生存方面,既有其特点又有共性,本研究即希望通过对闽南侨乡新移民发展历史的梳理和现状的分析,深入认知闽南侨乡新移民这一群体,并由此及彼,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移民群体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与田野调查等研究方法,以闽南尤其是晋江地区的新移民为主要研究对象,分阶段对闽南侨乡新移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加以考察。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即第一章绪论、第二至四章、第五章结语。第二至四章是全文的主体,分三个历史时期,即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以及21世纪初至今,对闽南侨乡新移民形成和发展的历程进行梳理,在各个时期,分别围绕闽南侨乡新移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移民动机、移民方式和途径、来源与流向、生存和发展状况等方面展开了探讨,并对各个时期的移民特点进行了分析,较为系统和全面地重建了20世纪70年代迄今闽南侨乡新移民的发展史。其中,第四章第二节是体现本研究作为具有实践意义的对策性研究的主要章节,内容主要围绕闽南侨乡移民当前现状展开论述与分析,思考当前新移民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以供有关部门参考的建议和对策。
二、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综述 |
0.2.2 国内研究综述 |
0.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0.3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内容 |
0.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4.1 研究方法 |
0.4.2 创新点 |
1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放管服” |
1.1.2 商事登记 |
1.2 理论基础 |
1.2.1 无缝隙政府理论 |
1.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 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的实践及现状分析 |
2.1 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现状 |
2.1.1 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的基本做法 |
2.1.2 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取得的成绩 |
2.2 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存在的问题 |
2.2.1 登记时间过长 |
2.2.2 监管方式转变不到位 |
2.2.3 服务模式没有成型 |
2.2.4 未实现信息共享 |
2.3 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3.1 简政放权不够彻底 |
2.3.2 “放管结合”没有真正落实 |
2.3.3 服务路径亟待优化 |
2.3.4 缺少互联互通政务平台 |
3 国内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借鉴 |
3.1 国内其他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 |
3.1.1 全国首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广州市改革的启示 |
3.1.2 上海市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 |
3.2 国外对商事登记领域探索的成功经验 |
3.2.1 日本的电子登记制度 |
3.2.2 美国纽约的自由登记制度 |
3.2.3 德国柏林的资格分离模式 |
3.3 启示 |
4 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对策建议 |
4.1 大力推行放管服政策,深度落实简政放权 |
4.1.1 精简商事登记审批事项 |
4.1.2 优化、再造登记流程 |
4.1.3 推广商事登记全流程电子化 |
4.2 推动“放管结合”深度落实 |
4.2.1 创新监管模式 |
4.2.2 多种监管监督手段协同作用 |
4.3 全面推动服务升级 |
4.3.1 转变服务理念 |
4.3.2 打造服务平台 |
4.3.3 服务优化升级 |
4.4 推动商事登记统一立法 |
4.4.1 落实改革法治化 |
4.4.2 完善监督机制 |
5 结语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5.2.1 本研究存在的不足 |
5.2.2 对未来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社会保险经办 |
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政府绩效管理理论 |
第三章 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现状 |
一、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情况 |
二、铁岭县社保经办管理内容 |
三、铁岭县社保经办管理方式 |
四、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管理情况 |
第二节 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碎片化 |
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缺乏统一标准 |
三、社保经办效率低 |
四、缺乏信息公开及民意反馈渠道 |
五、基础设施配备不足 |
六、专业型人才短缺 |
第三节 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问题的原因 |
一、社保经办人员管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
二、信息平台建设发展滞后 |
三、社保经办管理体制不畅 |
第四章 国内其他城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特色及经验启示 |
第一节 无锡市社保经办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 |
第二节 威海市全力打造服务型社保经办管理模式 |
第三节 天津市社保经办制度创新 |
第五章 提升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对策 |
第一节 加强社保经办人才队伍建设 |
一、对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 |
二、借鉴企业绩效管理方式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
三、合理配置经办人员 |
第二节 加强社保经办信息平台建设 |
一、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
二、提高社保经办信息化水平 |
三、推进社保电子档案建设 |
第三节 合理整合经办资源 |
一、明确经办岗位职责及业务要求 |
二、经办窗口推行综合柜员制 |
三、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平台建设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研究 ——以X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社会保险 |
2.1.2 社保经办机构 |
2.1.3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 |
2.1.4 管理服务能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整体政府理论 |
第三章 X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措施与现状 |
3.1 X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置与职责 |
3.1.1 X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置 |
3.1.2 X市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
3.2 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措施 |
3.2.1 注重内部制度建设 |
3.2.2 对内管理与对外监督并重 |
3.2.3 开展信息化管理服务手段建设 |
3.2.4 创新经办模式推动能力建设 |
3.3 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现状 |
3.3.1 管理服务规模不断扩大 |
3.3.2 内部控制制度愈发完善 |
3.3.3 经办信息化水平有所提高 |
3.3.4 完成业务流程标准化建设 |
3.3.5 综合柜员制改革得到认可 |
第四章 X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 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经办“服务”角色建设欠缺 |
4.1.2 业务流程设置缺乏服务性 |
4.1.3 信息公开能力建设效果不佳 |
4.1.4 忽视内部服务能力建设 |
4.2 社保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4.2.1 “使命感”与内部聚合力建设缺失 |
4.2.2 内部人员管理能力建设不足 |
4.2.3 内控能力建设重“治疗”轻“预防” |
4.2.4 外部管理“掌舵”能力建设欠缺 |
第五章 X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服务能力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1 人员数量和素质影响服务能力建设 |
5.1.2 经费不足导致设施建设不均衡 |
5.1.3 服务观念与服务意识不足 |
5.1.4 信息化建设脱离实用性基础 |
5.2 管理能力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忽视专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
5.2.2 管理理念落后于管理能力建设要求 |
5.2.3 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与方式 |
5.3 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问题的外部环境因素 |
5.3.1 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自主权受限 |
5.3.2 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目标权责不等 |
5.3.3 机构改革带来新的能力建设风险 |
第六章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
6.1.1 重视“人”在能力建设中的作用 |
6.1.2 “开源节流”应对资金困境 |
6.1.3 继续发挥制度建设约束力 |
6.1.4 加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建设 |
6.2 开展社保“整体经办体系”建设 |
6.2.1 跨部门合作打造“整体化服务” |
6.2.2 引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力量 |
6.3 建设信息系统与推动服务下沉 |
6.3.1 建设综合社保经办信息系统 |
6.3.2 推进服务层级向基层延伸 |
6.4 创造更适宜经办能力建设的大环境 |
6.4.1 进一步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级别 |
6.4.2 进一步推动征收体制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内部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二 :现场办事人员调查问卷 |
致谢 |
(5)新时代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调查研究法 |
(四)跨学科研究法 |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乡规民约文化概述 |
一、乡规民约的概念和内涵 |
(一)乡规民约的概念 |
(二)乡规民约的内涵 |
二、乡土社会是乡约生成的人文环境 |
(一)人口众多 |
(二)依附土地 |
(三)农耕为主 |
(四)家族本位 |
(五)家国一体 |
(六)伦理至上 |
三、乡约是治理乡村的传统手段 |
(一)西周《周礼》习俗约定 |
(二)北宋吕大钧《吕氏乡约》 |
(三)南宋朱熹《增损吕氏乡约》 |
(四)明代王阳明《南赣乡约》 |
(五)清朝冯桂芬《复乡职议》 |
(六)民国《长治县村民会议办法》 |
四、乡规民约的历史作用 |
(一)以德化民,规范乡村秩序 |
(二)化解乡民矛盾,维护地方治安 |
(三)管理公共事务,达成乡村“善治” |
(四)息讼罢诉,强化法律效力 |
第二章 当前我国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及功能 |
一、当前我国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
(一)政治道德 |
(二)环境保护 |
(三)家庭美德 |
(四)邻里关系 |
(五)移风易俗 |
(六)乡风文明 |
(七)社会治安 |
(八)公益事业 |
二、我国乡规民约内容的特色 |
(一)继承传统美德 |
(二)弘扬红色文化 |
(三)充分发扬民主 |
(四)反映现代价值 |
(五)柔性刚性并重 |
三、乡规民约的主要功能 |
(一)涵养新风正气 |
(二)引导民风民俗 |
(三)化解矛盾纠纷 |
(四)调适人际关系 |
(五)规正村民言行 |
(六)维护社会秩序 |
(七)培育乡村精神 |
第三章 我国乡村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
一、社会结构方面 |
(一)“空心化”不断发展 |
(二)家族的控制力下降 |
(三)家庭收入差距拉大 |
(四)阶层分化固化明显 |
(五)相对贫困问题存在 |
(六)村民流动化原子化 |
二、社会治安方面 |
(一)偷盗现象时有发生 |
(二)社会矛盾纠纷突显 |
(三)“黄赌毒”现象存在 |
(四)家庭暴力增多 |
(五)恶性案件偶有发生 |
三、人际关系方面 |
(一)代际矛盾增多 |
(二)“孝道”趋于淡化 |
(三)离婚比例上升 |
(四)诚信行为缺失 |
(五)婚配行为变异 |
(六)“份子钱”攀比 |
四、乡规民约方面 |
(一)政府主导,乡镇越位 |
(二)千篇一律,缺乏特色 |
(三)长篇大论,生涩难懂 |
(四)更新缓慢,内容陈旧 |
(五)要求过高,脱离实际 |
(六)形式单一,传播不力 |
(七)规不合法,以约代法 |
(八)落实乏力,形同空文 |
五、农村管理方面 |
(一)村霸现象不时出现 |
(二)“三种势力”渗入基层 |
(三)邪教向农村滋生蔓延 |
(四)越级上访事件存在 |
(五)红白喜事大操大办 |
(六)村官贪腐问题存在 |
(七)贿选事件时有发生 |
第四章 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乡规民约的几点思考 |
一、村民广泛参与,回归自治本位 |
(一)发挥乡镇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 |
(二)突出乡规民约的民主性和自治性 |
(三)“新乡贤”是重要的乡约践行者 |
(四)动员流动人员和外来人员参与 |
二、应对新的情况,增添新的内容 |
(一)提倡适度消费,反对奢侈浪费 |
(二)落实义务教育,减少辍学现象 |
(三)加强民族团结,抵制分裂势力 |
(四)大力宣传科学,消除邪教影响 |
(五)融入核心价值,建设和谐乡村 |
(六)救助弱势群体,关爱留守人员 |
(七)吸纳现代法理,重构乡规民约 |
三、利用乡约载体,传播惠民政策 |
(一)宣传“两免一补” |
(二)推进农村医保 |
(三)发展新型农保 |
(四)实施“精准扶贫” |
(五)建设“美丽乡村” |
四、突出乡约特色,精准治理乡村 |
(一)城中村 |
(二)问题村 |
(三)涉外村 |
(四)专业村 |
(五)民族村 |
(六)边境村 |
五、创新各种形式,注重落实乡约 |
(一)乡约内容要力求亲民易懂 |
(二)加强乡规民约的宣传教育 |
(三)办好乡规民约民主议事会 |
(四)评选“文明村”“文明户”“乡贤能人” |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违约惩罚办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国地税合并背景下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 |
3 国地税合并前后丰县纳税服务的情况分析 |
3.1 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现状 |
3.2 国地税合并后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的有利因素和现实障碍 |
4 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
4.2 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 国内外纳税服务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5.1 国外纳税服务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5.2 国内先进地区纳税服务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6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丰县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 |
6.1 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
6.2 推进纳税服务内容建设 |
6.3 构建纳税服务专业队伍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主办侦查员制度概述 |
一、主办侦查员的概念 |
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内涵 |
三、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建立前的侦查责任制探索 |
(一)早期对侦查责任制的探索 |
(二)早期实践未能推广的原因分析 |
第二章 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刑事诉讼配合制约原则 |
(二)权力规范化运行理论 |
(三)警察自决权理论 |
二、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现实需求 |
(一)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 |
(二)加强侦查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
(三)创新刑事侦查运行机制的有效途径 |
(四)完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各试点地区的制度运行效果分析 |
一、我国主办侦查员各试点地区的主要内容 |
(一)四川丹棱县“133+”模式 |
(二)陕西洛南县三级侦查员模式 |
(三)安徽来安县积分量化制模式 |
(四)我国主办侦查员各试点地区的共性特征 |
二、主办侦查员试点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
(一)侦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
(二)案件质量得到较大提高 |
(三)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不断上升 |
三、主办侦查员制度试点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机制仍不规范 |
(二)主办侦查员的职责职权尚未厘清 |
(三)激励保障机制无法满足长久需要 |
(四)监督制约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 |
第四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之前提 |
一、主办侦査员的身份定位 |
二、主办侦查员的等级划分 |
三、主办侦査员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 |
四、主办侦査员与行政负责人的关系 |
第五章 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构想 |
一、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规范执法原则 |
(二)权、责、利相一致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二、建立严格的主办侦查员遴选机制 |
三、明确主办侦查员职责职权 |
四、构建规范的主办侦查员考核体系 |
五、完善主办侦查员激励保障制度 |
六、建构主办侦查员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优化研究 ——以J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概念界定 |
一、上海公安“一网通办”的总体概念 |
二、上海公安“一网通办”线上统一受理平台概念 |
三、上海公安“一网通办”线下综合窗口概念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政策网络治理理论 |
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理论 |
第二章 上海J区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现状 |
第一节 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总体现状 |
一、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服务目标 |
二、上海公安“一网通办”规划定位 |
三、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推进成果 |
第二节 上海J区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现状及取得成果 |
一、J区公安成立“一网通办”领导小组 |
二、J区公安“一网通办”总体筹化 |
三、J区公安“一网通办”推进成果 |
第三章 J区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的问题和原因 |
第一节 问卷调查及访谈分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分析 |
第二节 J区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的问题 |
一、政府部门之间不能数据共享 |
二、公安“一网通办”知晓程度过低 |
三、部分业务流程不清,设备系统融合不够 |
四、网站和大厅服务设计不够合理 |
五、窗口办理民警工作负荷过重 |
第三节 J区公安“一网通办”问题的原因 |
一、部门之间数据保护壁垒 |
二、公安“一网通办”宣传手段单一 |
三、细节建设考虑不周 |
四、基层民警缺乏信息化知识 |
五、警力不足欠缺激励措施 |
第四章 国内公安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先进举措和启示 |
第一节 浙江公安“最多跑一次” |
一、“温警在线”助力“最多跑一次” |
二、宁波“阿拉警察” |
第二节 江苏苏州公安“放管服”改革 |
一、苏州公安建设智慧警务 |
二、加大“放”的力度 |
三、强化“管”的数据 |
四、优化“服”的效能 |
第三节 广东珠海交警“微警务” |
一、“微警务”平台 |
二、打造阳光执法新窗口 |
第四节 国内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经验启示 |
一、浙江公安整合内外部数据,建立共享信息平台 |
二、江苏公安全面梳理业务清单,加强服务监督 |
三、广东珠海交警利用各类新媒体,打造宣传格局 |
第五章 J区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优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机制打破信息壁垒 |
一、完善公安信息资源体系 |
二、整合部门信息资源 |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
四、长三角跨省信息共享 |
第二节 促进宣传思维转向 |
一、重视辖区宣传 |
二、拓宽宣传阵地 |
三、增加宣传深度 |
第三节 打造互动式便民新措施 |
一、加强上下互动建设 |
二、整合梳理业务清单 |
三、优化公安业务流程 |
四、丰富服务渠道 |
第四节 建立健全长效性机制 |
一、健全领导体系 |
二、培养民警公共服务意识 |
三、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
第五节 改善电子政务人力资源体系 |
一、创新人才招录机制 |
二、做好辅警招录工作 |
三、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J区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调查问卷 |
附录B:J区公安“一网通办”办理民警访谈提纲 |
后记 |
(9)浙江省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2.3 研究的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督查理论研究进展及文献综述 |
1.3.2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督查的研究进展及文献综述 |
1.3.3 现有研究的综合评论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2 主要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科层制理论 |
2.2.2 过程管理理论 |
3 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现状和架构 |
3.1 相关机构设置和职能 |
3.2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流程 |
3.2.1 组织审查 |
3.2.2 交办分办 |
3.2.3 部门办理 |
3.2.4 结果跟踪 |
3.3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的督查机制 |
4 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成因分析 |
4.1 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
4.1.1 源头重数量,轻质量 |
4.1.2 办中重形式、轻效率 |
4.1.3 办后重结果、轻长效 |
4.2 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人大代表建议源头的准入机制缺失 |
4.2.2 承办部门的自主督查乏力 |
4.2.3 督查机构先天不足导致工作被动 |
5 人大代表建议科层化、全过程督办模式的理论探索 |
5.1 构建人大代表建议科层化督办模式的理论意义 |
5.2 构建人大代表建议全过程督办模式的理论意义 |
5.3 人大代表建议科层化、全过程督办模式可行性分析 |
5.3.1 科层化督办模式可行性分析 |
5.3.2 全过程督办模式可行性分析 |
6 完善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
6.1 建立健全督办机构 |
6.2 建立有力督办制度 |
6.2.1 制定正式规则 |
6.2.2 健全督办执行机制 |
6.3 基于外部的辅助督查 |
6.3.1 临时督办领导小组 |
6.3.2 自主式督办 |
6.3.3 载体式督办 |
6.3.4 借力式督办 |
7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闽南侨乡新移民研究 ——以晋江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源起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20 世纪70-8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形成与初期发展 |
第一节 20 世纪70 年代初侨乡新移民形成的背景 |
一、国际:大国关系的变化与中国外交战略的调整 |
二、国内:“文革”中对外政策与涉侨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20 世纪70-8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形成与初期发展 |
一、1971 年涉侨出入境政策的调整及其影响 |
二、1978 年涉侨出入境政策的调整及其影响 |
第三节 20 世纪70-8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特点 |
一、移民动机、来源与流向、方式与途径 |
二、20 世纪70-8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生存与发展状况 |
第三章 20 世纪9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规模化发展 |
第一节 20 世纪9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快速增长的背景 |
一、国际:国际关系的变化及其对国际移民的影响 |
二、国内:20 世纪90 年代后涉外涉侨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20 世纪9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快速发展 |
一、闽南侨乡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对移民的影响 |
二、20 世纪9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分期与类型 |
第三节 20 世纪9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特点 |
一、移民动机、来源与流向、方式与途径 |
二、20 世纪90 年代闽南侨乡新移民的生存与发展状况 |
第四章 21世纪以来闽南侨乡新移民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21世纪以来闽南侨乡新移民发展的现状 |
一、流向东南亚国家的闽南侨乡新移民 |
二、流向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闽南侨乡新移民 |
三、流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闽南侨乡新移民 |
第二节 闽南侨乡新移民目前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
一、面临的问题 |
二、建议与对策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平度市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改革研究[D]. 刘倩.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2]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铁岭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问题研究[D]. 刘笑英.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4]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研究 ——以X市为例[D]. 匙铖.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5]新时代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研究[D]. 姚洁.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国地税合并背景下丰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优化研究[D]. 谭静.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7]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D]. 王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上海公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优化研究 ——以J区为例[D]. 孔祥闻.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9]浙江省H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赵翔. 华中师范大学, 2019(10)
- [10]闽南侨乡新移民研究 ——以晋江为中心的考察[D]. 李庆芳. 华侨大学, 2019(01)
标签:法律论文; 仲裁法论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论文; 转社保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