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辩证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第23—24页。)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公有制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必定有其相应的实现形式。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公有制生产关系在其展开和实现过程中,必然呈现多样化的形式,并且与其它所有制经济互相融合,共同发展,构成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以往的理论把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制属性割裂开来,并将两者相提并论,把所有制实现形式也看成是社会制度的属性。这种看法不符合唯物辩证法,致使理论陷入误区。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详细阐述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深入分析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必然性,探索我国现阶段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一、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辩证统一关系
长期以来,不少人把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公有制的社会属性划等号,认为只有国有国营、集体所有经营的方式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其它所有制经济不能与公有经济混合经营,否则就会发生社会制度的性质变化。这种对公有制的形而上学的理解,不仅导致我们的理论步入误区,而且还抑制了公有制所具有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功能的发挥。所以,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弄清楚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在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把公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来考察。在马、恩的著作中,经常把所有制看成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考察占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时论述道:“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式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不是指从属的、已趋没落的,而正是指现存资产阶级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352页。 )马克思的论述对我们研究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关系极有启发。我们所研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从而我们同样应该把它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来考察;把它放到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考察,而不是抽象地谈论公有制生产关系;把它与市场经济运行紧密结合起来,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总过程中来分析,而不是脱离现实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过程来讨论公有制。
1.公有制生产关系是公有制内在形式与外在形式的统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内容与形式。一个事物所包含着的它由以构成的各种要素的总和表现为内容,这些内容又必然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而构成形式。形式又可分为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内在形式是指内容的内在组织结构,内容诸要素间的本质联系。内在形式与内容不可分割,并和内容是直接统一的,一起表现着事物的本质的方面,其发展变化直接影响事物的发展变化,外在形式是事物的非本质的,外在的联系方式,是事物在运动过程中的外部形态和丰富多彩的外在表现形式。外在形式与事物的现象相联系,是内容的外观。它以外部的表现形式来对内容发生影响。
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同样也具有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目前,我国公有制的内在形式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容直接相关。它通过人与物的关系,即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全民或集体共同所有、占有和支配关系来反映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它体现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协作关系和互助互利关系,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统一,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宗旨等内容,决定着社会经济的性质。但公有制的制度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内在形式,这种内在形式要求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转化为外在形式,从而体现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实在性,这种转化与公有产权关系的裂变联系在一起,因为不经过产权裂变就不可能进入现实的生产过程,社会经济生活在客观上要求全民(国有)产权进行裂变。通过契约方式或计划手段将全民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一层层让渡到各行各业中的实际经营者手中,即通过委托代理关系,由代理人代替全民来具体实施投资决策和实际经营。只有通过产权裂变,才能使国有资产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市场的运行规律分布到它所能立足和发展的产业领域,全民所有制的具体资产形式才得以表现,并在社会生产中发挥实际作用。这种让公有资产得以存在和实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外在形式,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公有制实现形式(外在形式)是公有制生产关系在现实经济的展开过程中必然要采取的形式。由此可见,公有制生产关系是内在形式与外在形式的统一体,没有一定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即实现形式(外在形式),则公有制就成为一种空洞的、抽象的制度规定,因为外在形式必须通过内在形式才能反映社会经济的性质,体现其代表本质关系的经济内容。公有制的外在形式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联系但又有区别。实现形式一定是外在形式,但外在形式不一定是实现形式。只有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外在形式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2.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内在形式与外在形式的区别
在我们强调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统一时,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两者的区别,内在形式与生产关系的性质直接相关,它决定着社会经济的性质,其表现形式是一种制度规定。外在形式是与生产关系性质不相关的社会经济的外部结构,它作为外部条件对一定性质的社会经济的动作和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其表现形式是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混淆所有制的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不仅带来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产生实践上的误导。就股份制而言,有人把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看成是所有制的内在形式,从而引起了股份制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争论。有人认为股份公司中个人资本的入股,会导致所有制性质从社会主义变为资本主义。从而把股份制改革看成是“和平演变的根源”,阻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反,有人认为股份资本已使私有产权发生异化,是“社会公有财产”,股份制企业是“社会公有企业”。所以,股份制本身就是公有制,按此推理,那么,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也早就建立公有制度了。
无论是把股份制看成公有制还是把股份制看成私有制的,其方法论上都把与所有制属性没有直接关系的外在形式看成是直接决定所有制属性的内在形式了。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把股份资本称作社会资本不是从资本所有权角度而是从资本的组织形式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因为股份资本不是分散的个人资本,而是‘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马克思把股份企业作为社会企业,也不是从所有权角度提出问题,而是从生产和经营的社会化角度提出问题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资本并没有摆脱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性,说它是‘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它只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蒋学模《关于股份公司的几点理论思考》《复旦学报》1997年第5期。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股份制的评价显然是从私有制的内在形式——资本家私人所有制出发去评判作为资本组织形式(外在形式)的股份制的性质的,因为资本主义股份制仍然没有消除“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98页。)。同样, 马克思也没有下结论说资本主义股份制本身就是私有制。所以,股份制作为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它是生产关系的外部形式。“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第23—24页。)所以,我们用唯物辩证法来看待经济问题,一切有利于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外在形式,无论其是否被资本主义经济所采用,都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应该努力寻找,大胆运用。
3.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相互包容、相互依存的
公有制生产关系必定要通过产权裂变,在具体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中得到实现。无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公有资本组织成一定规模投入到具体的生产领域,公有资本才形成实在的产业资本。所以公有制生产关系必定存在于具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之中。换言之,它必定要体现在各种各样的实现形式上,这正如自然界的物质层次结构一样,“按质量的相对的大小分成一系列的较大的、容易分清的组,使每一组的各个组成部分互相间的质量方面都具有确定的、有限的比值。”(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68页。 )我们可把自然界划分为宇观、宏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其中每一个层次都成体系,都有自己的运动规律。然而这三个层次是互相包容的。宏观世界是微观世界的有机统一体,而宇观世界又是宏观世界的总和。公有制生产关系也是一样,公有产权通过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最终落实到各微观单位,庞大的公有经济是在无数个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实现的。所以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相互包容、相互依存的。没有具体的实现形式也就没有公有经济,从而无法实现公有制生产关系。由此可见,实现形式这一层面是一个实在的层面。公有经济的威力大小,关键在于公有制实现形式选择得好坏。因此“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第23—24页。)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客观必然性
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生产关系在其展开过程中的所采取的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公有产权裂变过程中必然要采取的多样化形式。
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高度的社会化生产必然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发生矛盾。在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私人企业难以克服其“生物性”特征。个人目光的短浅加上经济生活中的信息不充分,经常使社会经济陷入由个人的“理性行为”和“理性预期”所导致的宏观经济的非理性,致使经济危机频繁发生,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必然要求以公有制生产关系来取代私有制生产关系,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体制,来解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能克服的矛盾。
但是,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建立并非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终结,而正是这种运动在新的生产关系展开过程中的继续。以往,我们没有完整、系统地理解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对生产关系的含义的认识停留在全民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上,即停留在所有制的内在形式上,并且机械地把内在形式当作外在形式,实行单一的国有国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那种粗线条构画中国经济的计划方式相适应,但它无法搞活中国经济,限制了公有制应有的作用的发挥。其实,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非一句抽象的词语,它实实在在体现在生产关系展开过程中的方方面面,生产力不仅仅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在形式,而且还要实实在在地决定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社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在形式,即决定生产关系的基础,而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在形式变化的社会生产力正是存在于社会各行各业中的现实生产力的总和。存在于各行各业中的生产力水平是不一致的,其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所以,在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展开过程中,存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生产力决定着公有制实现的外在形式。就我国来讲,从饮食服务到卫星发射的众多企业部门的生产力水平相差悬殊,并且同一部门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生产力水平都有很大差别。从而,当公有资本投入到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采用与其实际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使公有资本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和最高的资本收益。所以,社会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确立之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必然促使我们去寻找多样性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市场经济要求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扶植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也扶持起一个富有活力的非国有经济。为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经济主体的公有经济能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微观基础,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关键所在。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明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就要求改变产权主体单一而缺位的状况,改变僵化而低效的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根据实际生产力水平和市场发展要求,采用多种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通过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造就真正人格化的市场主体。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公有制企业不仅要同大量“外资企业”竞争,而且还要在国际市场同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国有企业迅速形成规模,建立大型企业集团。根据有效的资源配置要求,实行强强联合、强弱兼并以及向社会直接融资,优化资本结构等企业结构调整措施。通过资产重组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唯一办法就是寻找公有制的多样化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需求通过市场需求来体现,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意味着人民群众的需求来体现,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意味着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增长和发展。为了适应多变的市场需求,要求市场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所以,市场需求的多变性也要求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3.公有制的生产的展开过程要求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全民所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内在形式,内在形式一定要外化为实现形式才有意义。这个外化过程是产权裂变过程与公有资产营运过程的统一。
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分离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产权的必然要求。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早期,单个资本家自己占有和经营属于自己所有的资本,将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经营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发生矛盾,于是股份公司的资本组织形式应运而生。股份制是社会化和多元化的资本组织形式。它缓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矛盾。股份制中,公司财产取得社会资本的形式,归法人所有,股东的入股资本所有权转化为股权。于是经理制也就随之而生,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制度上予以分离,公有制形成的前提是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所以公有经济运行的第一步就涉及到产权裂变问题,否则公有资产就无法运作,公有制生产关系就无法展开。就全民所有制来讲,国家为了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必然要把全民资产投入到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各个领域,每个领域都由特殊的个人或团体占有和支配,进行具体运作,于是全民所有制产权发生裂变,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但占有权和支配权已分解到部分团体和个人之中,由他们代理运作相关全民资产,这是社会生产多样化的必然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全民产权通过国家计划安排,首先将全民资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分配给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计划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把自己所占有和支配的部分全民资产投入到具体的生产经营领域,按计划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民产权通过计划和行政手段而发生裂变,推动全民资产的运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产权通过契约方式裂变。国资局通过与国有控股(投资)公司签订契约,将一定的全民资产或资本委托其运作。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将自己所占有和支配的部分国有资本再投入到若干个实际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公司,从而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又从占有权中裂变出来,使用权归实业公司,公有产权的裂变过程就是公有资产的营运过程,同时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形成过程。公有产权向多方位裂变,必然要求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4.公有资产的营运过程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过程
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如何有效地支配国有资产,首先涉及到对资本组织形式的选择。
如上所述,各地、各部门本身的生产力状况是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选择的基本依据。此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状况和需求状况、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等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选择的重要依据。就资本组织形式来说,如果所投资的领域需要巨额资本来推广应用一项高新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可以选择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形式,由国有控股(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让社会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一起投资入股,集中巨额资本,让高新科技迅速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如果所欲投资的领域是自然垄断或政策性垄断领域,则国有投资公司可选择国有独资方式组织资本;对那些社会需求比较稳定、劳动比较密集的产业领域,国家可采用股份合作方式,将原有企业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这些股份可以由国家全部持有,也可根据企业状况,部分地卖给企业所在职工,为了扩大企业实力而新增的资本,由本企业劳动者出资入股的方式,把原有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竞争性产业部门,国有投资公司根据产业政策或市场竞争状况,可采取控股、参股或参与优先股方式组织资本。集体所有制的资本组织形式也与全民所有制资本组织方式一样,可以采用单一产权的独资方式,也可以实行多元产权联合的资本组织方式,关键看如何才能使公有制效率发挥得最高。
在资本组织形式既定之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体现在具体的经营方式上。经营方式的选择同样离不开生产力状况和市场状况,当然更加偏于市场经营特点。经营方式的不同会使组织起来的资本发挥不同的效率,取得不同的收益。所以,经营方式是公有制的最外层的、最终的实现形式,这种形式更加可以灵活多样,随着市场条件的改变而随之改变经营方式。例如,对于那些市场稳定性较弱,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努力相关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经营个人或经营班子承包方式;对于那些投资开发时间较长的非垄断性领域的企业,可以采用租赁方式;对一些盈利较小,社会公益性较强的企业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或托管方式。同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多种经营方式。比如,股份制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统一经营方式,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实行部门承包经营方式;国有大商场可以全部国营,也可以出租部分柜台,也可以出租整个商场给外商来经营。把经营不善,难以管理的国有企业出售,收回部分投资,并将其集中投入到效益较好的优质资产中,进一步扩大优质资产的规模。这也是资产重组方式和资本经营方式。
总之,只有采用多样化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才能适应现实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从而才能真正发挥公有制的巨大威力,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之后,重要的在于探索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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