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职能问题研究——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切入点

政府财政职能问题研究——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切入点

邓大贵[1]2003年在《政府财政职能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转变政府经济职能,是中共“十六大”报告和中共十六届叁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重要内容。转变政府经济职能,核心的内容就是必须明确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 对于财政职能的研究,学术界有不少相关报道,但都没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和政府经济角色的角度开展研究。本文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切入点,从而选择一个新角度开展探讨。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政府财政职能予以探讨。第一部分,政府财政职能相关理论阐释,阐明了政府公共财政的含义和特征,评述了中外学者的若干政府财政职能观。第二部分,政府财政职能的理由和范围,探讨了市场效率的条件,“市场失灵”的表现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政府干预经济中存在的困扰,探讨了“政府失灵”的4种表现及其相关的4个后果,并作了深入的公共行政学理论思考。第四部分,讨论了政府财政职能的领域、功能、方式和价值取向。 本文的创新处,一是选择了一个新的探讨政府财政职能的角度;二是提出了政府的财政职能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即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等方面。

周新宏[2]2007年在《城中村问题:形成、存续与改造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有现象。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扩大,原来城乡结合部的村庄,逐渐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半包围,但其在建筑景观、人口构成、经济特征、行政管理、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市社区有着明显的差异,成了城市中的“孤岛”。未来20年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大力推进城市化,统筹城乡发展,是一项长期而紧要的战略任务。城中村问题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日益突出的城市问题之一,它与城市化的速度与质量、城乡土地资源的科学集约利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生态、城市现代化都有着很大的关系。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关系城市化能否顺利推进,城市综合竞争力能否进一步提升,城市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和谐城市、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城中村及其改造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许多社会学者、地理学者、城市规划学者、经济学者从社会、经济、制度等层面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我国实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长期城乡二元体制是城中村形成的体制原因,导致城中村产生和具有的空间、经济、社会特征的根本因素是经济和制度。从城中村形成的微观演进分析来看,其实质是利益问题,因此,改造过程是各相关主体之间重新进行利益调整的过程。本文就是把城中村问题放在我国快速城市化和经济社会体制转型过程中国家倡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进行研究的。深入地研究城中村演变形成——利益博弈的微观机制,揭示其形成的经济和制度原因;分析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和现实难点,重新定位城市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城中村改造规划公共政策需要调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发挥市场在改造过程中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在利益调整过程中的公平力量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协调,为城中村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有效控制新的城中村出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探求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可操作的改造路径,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城中村的形成、存续和改造问题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一、系统地回顾总结了国外城市化理论和国内城中村问题(城中村的概念与特征、形成机制、分类及改造模式)研究现状,阐明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城中村问题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指出了开展经济学视角理论研究的切入点。二、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和产权理论从经济与制度层面深刻探求城中村的形成路径与演变机制。从政府与村民叁次利益博弈演进的叙述性分析来看,城中村的形成过程是各主体动态利益博弈的过程。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理论框架分析城中村形成过程中严重的制度非均衡状态,政府与村民利益博弈过程中的制度供求结构的失衡、制度供给的不足与过剩都是制度非均衡状态产生的原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和国家关于土地征用的法律调节使农民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处于利益分配的弱势。城中村土地价值的升值带来了村民以非正常手段进行的利益抗争,市场失败与政府失败的并存给村民们带来了短期利益的同时却形成了今天严重阻碍进一步城市化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村”。叁、从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角度阐述和分析了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从各个城市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中总结了改造面临的叁个难题:即改造资金的来源问题,政府干预还是采用市场机制问题(或政府干预的边界问题),大量流动人口的居住解决问题;通过对现有改造政策和实践的检视梳理归纳了城市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城中村改造规划公共政策需要调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用公共经济学理论分析明确了改造过程中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作用的界限,提出了防止城中村改造失败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四、城中村改造是利益调整的过程。运用博弈论工具构建一个城中村改造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从均衡分析中得出改造的叁种模式,比照当前城市政府普遍采用的现实做法对模型进行简化调整:政府作为公益目标的追求者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公平力量已经充分考虑村民的利益并通过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城中村改造强制性制度变迁,此时政府与开发商博弈。通过规制政策的制定充分运用市场力量——社会资金和专业运作是大部分城中村改造政府主导所追求的目标。对政府与社会发展商的利益博弈需要控制的规制变量及其变量对结果的影响进行一般经济性分析,并以杭州市一典型城中村为例,对政府如何进行规制变量的调节进行数值计算。五、以杭州为例,提出以区位与改造形式相结合的新的城中村分类方法。对博弈均衡分析得出的叁种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了一般性的比较研究。六、对利益调整的对象之一——城市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提出了城中村存续改造发挥廉租功能前提下的优化控制方法,以及全面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的概念设计方案。笔者认为,关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解决是今后城中村问题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七、提出基于公平和效率框架下城中村改造的若干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公众参与机制的创新思路和政策建议。

付阳[3]2016年在《再论政府与市场关系:从市场失灵到公共风险》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讨论始终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之中。十八届叁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再次重启政府和市场关系改革,并将改革从经济层面扩展到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多个领域,这就需要在研究中以一种超越经济理论的新视角来看待两者关系。以往研究政府和市场关系时,往往以市场失灵作为切入点,忽略了市场失灵理论所代表的"政府如何进入市场"的逻辑,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政府如何退出市场"的逻辑不符。由刘尚希教授提出的"公共风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即通过公共风险确定政府职责,并沿着逆向分析逻辑方法来划分政府与市场界限,进而解决政府"越位"问题,这不仅与我国改革推进路径契合,并且公共风险理论所蕴含的超越经济领域的全局观、强调未雨绸缪的预防观和治理的底线思维对当前的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皆有指导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李瑞雪[4]2016年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从工信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正名以来,小微企业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象。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弥补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着诸多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融资障碍。而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成为了目前学界集中研究的选题,相关学术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小微企业另一项融资障碍,即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却很少受到关注。目前,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同时,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应受的重视。诚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表现。但是,两者不可以等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与否直接关涉社会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后者更为根本。良法本身蕴含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良法治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是有效的路径。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价值理念,主要研究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目的在于通过蕴含金融公平理念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障小微企业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公平地分享金融资源。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可以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并详细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第叁部分为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叁章探讨了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而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从以上叁个层面,为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完善建议。第一章,小微企业的融资公平。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是全文的逻辑起点,为后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建国后,我国颁布了多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文界定小微企业概念,以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并且,本文构建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并不包括具有国有资本身份以及属于集团总公司性质的小微企业。同时,本文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概念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可以从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叁个角度进行阐释,具体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均等的机会获得融资、以相同的市场条件获得融资,以及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以罗尔斯的现代公平正义观为基础,以融资环节为区分点,可以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是准入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相同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是指,与对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时,必须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是结果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第二章,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通过调研等形式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我国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不公平现象。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和小微企业缺少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两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第二,现行相关规则缺少顶层设计且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强迫购买理财、保险产品;要求以贷转存或者存贷挂钩;要求购买配套承兑汇票;不当要求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应对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局限性。第二,法律制度回应实质不平等地位问题力度不足。第叁,现有规则存在治理失灵现象。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过低。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低于60%,而现有融资渠道基本可以满足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倾斜保护小微企业方面力度不足。第叁章,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文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以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为核心。二是,政府应定位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者和服务者。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综合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利用多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创新必须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强调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强调保障融资公平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重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作用,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共同服务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治路径的整体要求,并构建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第四章,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应分别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应针对小微企业特点,依法为其搭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的主要路径。在融资平台方面,应依法为小微企业搭建全国性、区域性和民间性叁层融资平台。重点探讨了叁层融资平台的定位和职能、挂牌标准、股权和债权融资法律制度等内容。并且,为各层融资平台之间转板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融资机构方面,应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规范专门或者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行。在融资工具方面,应推行和规范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业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总之,比照大中型企业现有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特点,通过构建法律制度,为其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章,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第一,应将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即自主选择的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利益进行权利化,依法建立小微企业条件公平融资权利,增强保障力度。第二,应利用约束性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分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约束性法律制度和激励性法律制度。前者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小微企业。后者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指导手段、行政奖励手段以及合同菜单规范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等内容。第叁,应构建法律救济机制,将投诉机制定位为前置救济机制、将金融申诉专员机制定位为核心机制、将诉讼机制定位为补充救济机制。第六章,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要路径。构建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自身努力并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通过现有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融资,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应对其进行救济。具体而言,应明确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导性定位,完善目前政府推行的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构建扶持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等内容。

王圣军[5]2008年在《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城市间和产业间的功能联系和空间联系日益强化,城市聚集经济效应日益显着。如何让不同行政区内的城市按照集群效应和聚集效应进行城市功能的优化组合,走大都市圈发展的道路,是保证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不变的基础上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的关键。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又是实现这一关键的重要环节。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研究旨在培育圈内功能各异的城市树立大都市圈区域经济一体化观念。树立大都市圈经济一体化观念有利于各城市从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相互作用的“叁位一体”的角度来考虑城市和产业的发展与布局,树立城市与产业发展的“大区域”观念,打破就区域论区域,就城市论城市,就产业论产业的狭隘发展观。这样,城市和产业的发展将会置于国家、大都市圈区域、市域等不同的空间规模下,自觉地接受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构成的规划体系的宏观指导,有利于增强大都市圈区域的综合实力和群体效应,培育出更多的区域经济增长极。我国叁大都市圈是我国社会经济最为发达和最具活力的地区,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单元。但是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大都市圈相比,我国叁大都市圈在能量和能级上都无法与之抗衡。主要原因是叁大都市圈内各城市间的产业结构趋同性非常高,产业竞争性多于互补性,这种产业布局与产业发展背离了社会劳动地域分工规律和客观要求,损害了圈内城市地区间的产业合理分工,牺牲了区际比较利益,容易产生圈内区域内部城市间的过度竞争和各自为政的局面。要克服我国叁大都市圈内过度竞争和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局面惟有进行经济整合。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又是问题的关键,也是本论文构建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的主要目的。一、本文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主要对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进行描述。第二章,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理论考察。主要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指出其作用与不足,为第叁章构建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叁位一体”的经济整合机制提供理论基础。其中,国外文献的作用是:其一,提出了城市体系或城市群体空间统一规划和协调发展的思想,这对于指导城市之间的功能整合,实现大都市圈发展的聚集经济和规模经济的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二,国外相关理论的研究遵循了城市化发展演化进程,对城市的探讨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指出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为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提供了现实基础;其叁,认识到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区域空间结构和布局的冲击,提出了城市空间结构组织创新的思想,为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提供了新的思路;其四,提出了大都市圈是世界经济竞争的主体单元,世界经济竞争从单一的产业竞争发展为以城市群体整体功能为特征的大都市圈经济竞争模式,这使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培育和发展大都市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足是:虽然国外对于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数都是停留在城市体系或城市群体的空间结构、空间布局和空间规划等方面。对于是什么因素促使大都市圈的功能整合,是什么影响了大都市圈空间结构的演化,是什么动力促使大都市圈产业整合、空间结构整合、基础设施整合,行政职能整合等,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而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又往往是市场、政府和社会多方面作用的结果。这正是本研究所要探讨的内容。国内文献的作用与不足: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对我国大都市圈发展提出了很多具有实践意义的政策建议,推动了我国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研究。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是推动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叁股力量,也就是说推动长江叁角洲、珠江叁角洲和京津冀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力量是市场、政府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叁者形成的合力才能真正推动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力量,但没有充分考虑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内外因,过多的强调内因或外因,也没有对这叁种力量进行系统的分析,只是一般性描述,并没有深层次地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这为本文研究“叁位一体”的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提供了思路。第叁章,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理论构建。首先分析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在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中的作用与不足,并总结出完全依靠单一的某种机制要想实现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难度极大,实现的可能性极小。要想实现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唯有靠叁种机制的协同作用,即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实现是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叁者合力作用的结果。在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进程中,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机制则对市场机制的发育、市场体系的健全、市场规则的完善以及市场环境的优化起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社会机制则提升了公共参与和监督意识,是协调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关系的桥梁,最后指出了保证“叁位一体”机制顺利实施的制度环境。第四章,典型国家大都市圈发展的实证分析。选取美国、日本、法国叁个发达国家的纽约、东京、巴黎叁个大都市圈作为“叁位一体”的经济整合机制的佐证。纽约、东京、巴黎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的经验借鉴是:其一,持之以恒、机构权威、政府支持是都市圈发展实现经济整合的先决条件;其二,发挥政府机制的作用,利用区位优势,建成立体基础网络设施是实现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基本条件;其叁,以市场机制为前提,实现产业结构优化配置和产业链相连的大都市圈发展模式是实现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的必要条件;其四,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政府机制功能的发挥是叁大都市圈能够顺利实现经济整合的保证;其五,以市场机制为纽带,以社会机制为基础,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示范效应是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动力源泉。第五章,中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现状分析。主要分析长江叁角洲、珠江叁角洲和京津冀叁大都市圈的形成过程、发展现状、经济整合效应和存在的问题,其中,我国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存在的问题是圈域内城市间发展的整体协调范围较窄,协调力度不足;城市间分工不明确,产业结构趋同;圈内中心城市的综合辐射和影响力不突出。这为后面的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和第九章的实证分析奠定基础。第六章,中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的政府机制分析。主要分析政府机制在我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中的作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认为城市本位论思想导致了政府机制与政府协调机制运行不畅,进而形成了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难的制度根源。第七章,中国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的市场机制分析。主要分析市场机制在我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中的作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认为城市政府的“经济人”特征是影响我国叁大都市圈市场分割与市场机制运行不畅的经济因素,也是影响我国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程度的经济根源。第八章,中国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的社会机制分析。主要分析社会机制在我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中的作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认为导致我国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中社会遵从性意识缺乏与社会机制运行不畅的主要根源是民间组织机构缺乏法律的独立性和保障性、民间组织自身的公信力不足及民间组织的社会参与力度和介入的领域还比较小。第九章,“叁位一体”的中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的构建。认为只有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同时作用于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过程中,大都市圈的整体功能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囚徒困境”难题才能破解,经济整合才能最终实现,即“叁位一体”的经济整合机制是破解我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的“囚徒困境”难题,实现经济整合的关键。第十章,总结与展望。二、本文可能的创新:(1)本研究有别于传统的区域经济整合研究以市场和政府为切入点的模式,提出了以政府、市场和社会“叁位一体”为切入点的大都市圈经济整合模式,是对大都市圈经济整合机制理论的补充和丰富。(2)通过发达国家叁大都市圈经济整合模式的分析,使我们认识到了突破传统区域规划的条件限制,摆脱依赖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实施是大都市圈经济整合的前提,要实现我国叁大都市圈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尊重圈内城市作为区域成员的利益诉求,强调了企业和公众等社会机制在经济整合中的参与作用,提供了在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中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新路径。(3)长江叁角洲、珠江叁角洲和京津冀叁大都市圈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圈,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中心,代表了我国跨行政区域的经济整合模式,选取叁大都市圈作为研究理论的运用,为其他具备条件发展的城市群体提供了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4)运用数据客观分析了我国叁大都市圈的形成机理及发展状况,并通过引入“叁位一体”的经济整合机制评估了我国叁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效应。主要结论是虽然近年来我国叁大都市圈的经济整合有了质的飞跃,但相对于纽约、巴黎和东京等发达国家大都市圈的经济整合程度,它的经济整合程度依然比较低,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解决,破解经济整合难的关键是构建“叁位一体”的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5)提出了经济整合机制和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概念。笔者认为经济整合机制是指在市场规则和产业政策作用下通过梳理、拆分或聚合而对特定区域产业结构、经济组织结构等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和组织,提高产业的集约化程度,扩大经营规模,实施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势互补,进而促使区域社会经济要素通过联动而形成新的生产力,从而增加特定区域竞争力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过程。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是指为了实现大都市圈的经济发展,依靠各种力量,把大都市圈内分散的各城市功能合并成一个有机体,并根据圈内各城市差异和资源要素禀赋的不同,实行圈内产业梯度发展战略,借此形成圈内产业梯度链条,提升整个大都市圈的经济实力,最终实现大都市圈内的市场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城市协调机构一体化和城市职能分工明确、合理的一套运行系统。

郭薇[6]2010年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文中研究表明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是进行市场治理的两种制度安排,二者互为补充,可以分别从法制化的公序与组织化的私序两个层面规制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具体地说,政府主要借助法律及依法行使的强制性行政手段给予市场法律上的约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制化的公序”;而行业协会则主要借助行业自律公约及非强制性的精神引导给予市场道德上的约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组织化的私序”。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共同作用于市场,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实现良好的市场治理。作为一种重要的自主治理形式,行业自律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自主组织,即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责,行业协会是实现行业自律的手段。行业协会对市场进行的治理是通过促进行业成员的集体自律,即行业自律来实现的,这在客观上配合了政府的市场监管目标。因此,如果能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使其通过对行业本身的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市场监管,弥补政府的不足,则改善市场治理就有了更大的可能。但是,由于组织性质的二重性以及双重代理人的身份难题等原因,行业协会与政府合作进行市场治理往往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要充分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治理中的作用,就需要对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现实条件和有效路径做出具体的分析。本文对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条件、面临的障碍、促进行业自律的路径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得到如下结论:首先,行业自律的实现,需依赖于一定的内外条件。从内部条件来说,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行业自律得以实现的内在基础,自律收益构成了行业自律有效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这是从会员企业的层面来谈的;从行业组织自身的层面讲,行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是实现行业自律的前提,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是行业自律有效实施的结构性要求;从外部条件来说,政府监管和制裁的威胁是行业自律合法建立的外部前提,来自社会的压力是促进行业自律有效发挥作用的催化剂。其次,在中国,通过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面临着特殊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由企业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和行业协会集体理性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而导致的行业协会意愿不足;由权力不足、服务不足和代表性不足引起的行业协会的公信力缺失;由性质上、功能上、范畴上、价值取向上的双重冲突而导致的行业协会角色冲突;由自律规章、自律机构、违规审查渠道与自律惩戒不完善造成的自律机制不健全以及由对自身发展、权力失范和失控的顾虑而引起的政府担忧。在每一类障碍性因素下面,又有若干个子障碍因素。在以上所提的各种障碍中,意愿不足、公信力不足、角色冲突及自律机制不完善,属于中国行业自律的内生障碍。意愿不足与角色冲突是无法彻底避免的,能做到的只是将行业协会的这种意愿不足与角色冲突最大程度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公信力与自律机制是可以充分调节的变量,在中国,利用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首先从这两个因素入手解决;政府的担忧,是阻碍行业自律的外部限制,它也只能是一个调节变量。在中国,这一变量的作用大小直接与行政职能转变的程度相关。第叁,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指出,通过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的现实路径在于完善自身建设,使其从表达渠道走向权威象征,以增强对行业成员的激励惩戒效度;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信息披露平台,并对行业成员进行选择性的激励惩戒,如,声誉激励、政策激励、绩效激励、优先权激励、自律担保、一票否决、失信信息披露、建立协会之间的联动机制等。以此来增加行业成员自律的预期收益,同时,加大其不自律的预期成本,改变行业自律的成本收益支付矩阵。使行业成员之间的双边自律收益大于单边投机收益,同时,单边自律收益大于双边投机收益,最终达到行业自律的成功实现。最后,鉴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会员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差距,行业监管从根本上来说仍是政府所必须承担的职责。因此,政府应该保留行业管理的终极权力,在某些重要领域或极端情况下(如行业协会与企业共谋实施价格联盟、市场分割等),直接从外部给予企业或某一行业激励惩戒,以强制性地矫正企业或行业不自律的行为。

李子伦[7]2015年在《产业结构升级与政府职能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总结人类千年发展史和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成败教训,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眼前:以工业革命为发端的产业结构升级历程既是启动经济增长的变革性动力,也是维持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力量。在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历史性时期,中国正面临着经济增速换挡,前期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的严峻挑战,唯有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为突破口,从供给端发力,在维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以升级版的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和增长内涵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因此,一个重要的战略性问题应运而生,即应当如何定位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政府职能,以现代化的经济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助推产业结构的持续升级?本文以奥地利学派市场过程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国家理论为研究基础,以知识分立和政府有限理性为假设前提,在探明产业结构升级科学内涵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市场效率、市场失灵问题和政府失灵问题,勾勒出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定位的新蓝图。研究认为产业结构升级的本质内涵是人的劳动行为不断搜寻、组合并批量复制类似信息群以及不同种类信息群,通过实现信息群结构关系的不断变迁而满足或更好满足人的需要及其组合的过程。信息分散的现实条件决定了以探索并发现默会知识的自发性市场秩序较面对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约束的政府的比较优势。加之政府行为的自身利益偏好属性,在以弥补市场失灵为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介入的限制框架基础上,实现从强制干预型政府向增进扩展市场型政府的让渡必然成为构建现代经济治理格局的主体逻辑。第1章论证了产业结构升级对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价值,在回顾评价了目前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干预思想的两大主要理论基础即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之后,从政治、经济和社会角度出发,研究了政府从强制干预型向增进扩展市场型的转变在由单极独揽到多极共治的权力解构和各级公共权力相对化已成定局的当今中国基本国情下的重要意义。本章还系统回顾了涉及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多学派在内的产业结构升级理论。第2章从哲学、心理学和行为学入手,通过劳动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对立与统一的分析,认为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即是以搜寻、组合并批量复制信息组合为本质的劳动过程在总量和结构层面的扩张。从对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和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发展脉络的总结可以提炼出产业结构升级存在两种方式即产业内升级和产业间升级,前者包括既存有效信息复制速率提高和不完全一致信息组合的复制,后者指新信息组合的复制。从对奥地利学派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可以看出产业结构升级的根本动力是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家精神。本章还构建了包括科技创新能力、人力资本水平和节能环保能力在内的具有公共品属性和外部性的产业结构升级能力概念,它是产业结构升级的能力基础。第3章从对市场过程理论的分析得出市场对产业结构升级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确立应当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原则,具体表现在保护产权、管理并协调市场信息传递和维护市场组织效率叁点旨在维护市场机制的职能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能力建设一点旨在弥补市场公共品供给不足问题的职能。第4章以建国以来的美国、 “二战”后的日本和结构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过渡时期的拉美地区为比较对象,通过对美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的借鉴性回顾,对日本战后产业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和对拉美地区不同国家政府职能分化所展现的不同产业结构升级绩效诠释了以维护市场为首要责任,以加强产业结构升级能力建设为重要职能的政府职能选择原则,并系统探讨了产业政策的效率问题。第5章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政府职能变迁历程进行了总结性回顾。第6章建立产业结构升级能力指标考核体系,并实证检验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的效率。第7章为我国准确界定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政府职能提供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主要贡献有:(1)完善产业结构升级理论体系,探究产业结构升级的本质内涵。(2)构建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理论框架。(3)比较分析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的国际实践经验与教训。(4)尝试构建产业结构升级能力和指标体系,实证检验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绩效。(5)给出了完善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的政策建议。

张雪[8]2007年在《建构我国社会行政的理论体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详细论述了现代公共行政运动的兴起、主要内容以及公共行政运动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示,阐述了随着公共行政运动的发展,传统的以国家行政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体系已难以适应行政权力社会化的趋势,各种除政府以外的公共组织在公共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迫使许多国家的行政法学都逐渐将社会行政也纳入研究范围,从我国近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践来看,我国行政法学也逐步开始涉及社会行政领域。但是,随着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公权力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滥用公权侵害相对人权利的案件频频发生却无从救济,这些现象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还停留在传统行政法阶段,难以适应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本文正是基于此选定论题,专门从社会行政角度出发,主张社会行政理论是一种不同于国家行政理论,有着自身特色的理论。现代行政法不应只研究国家行政还应研究社会行政,而且把社会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既能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力加以规定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过分侵入社会行政领域,也能给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防止非政府公共组织滥用公权力损害公民权利。目前,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行政法地位问题已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学者们开始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进行研究,这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本文是将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行政法问题上升到与国家行政同等地位的社会行政角度来研究,试图构建我国社会行政的一套完整理论,与国家行政一同成为我国公共行政体系下的两个子体系,并对社会行政的许多问题试图从系统理论上予以厘清,如社会行政兴起的原因,社会行政主体的权力来源,社会行政主体行使的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界分,如何对社会行政主体进行规范监控以及对社会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权利的救济问题等等,这将有助于我国社会行政领域引起更多重视,对完善我国公共行政理论和解决我国社会行政领域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社会行政的提出背景进行介绍。社会行政的提出主要是源于公共行政运动的发展,所以在本文的第一章首先阐述了现代公共行政运动的兴起及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内的经济与政治因素即财政危机、管理危机与信任危机的出现。第二经济全球化是西方政府改革的一个主要推动力。第叁科技革命是西方政府改革的催化剂。第四传统官僚制失效和私营部门管理成效的示范性影响。第五阐释了现代公共行政运动对我国的影响。最后落脚到行政法理论体系上,论述了公共行政运动对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影响进而提出在此大背景下需要建构我国的社会行政理论体系,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体系。第二章对我国建构社会行政理论体系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主要从理论要求和现实要求两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是理论要求,主要是基于以公共行政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理论体系完整性的要求。然后是现实要求,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防止政府随意干涉社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保持社会行政主体的自治性,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并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一股重要力量:二是使社会行政主体履行公共职能时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问题纳入到行政法救济体系,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救济。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本章中笔者试图建构我国社会行政的理论体系的基础理论,并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建构社会行政理论的条件是以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权力的界分为切入点确定社会行政的调整范围;二是社会行政理论的初构包括社会行政的内涵与社会行政主体的外延、社会行政与相关概念的界分、社会行政的特征等;叁是社会行政的基础理论为善治理论即政府和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使公共事务所覆盖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本章中笔者主要从法学理论系统的主体,行为,和救济叁方面来进行阐述。一是社会行政的主体理论包括社会行政主体的类型与社会行政主体的权力来源。二是社会行政的行为理论主要从受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行政行为的特征来展开并说明并非社会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行为都要被纳入到社会行政理论由行政法来调整,只有当这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影响,并且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正常实施时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叁是社会行政的司法救济理论主要从我国社会行政司法救济现状并举出现今比较热点的一些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以及应将社会行政救济纳入行政法的救济体系并发展有社会行政特色的救济方式两方面来进行阐述。

程南[9]2011年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高有福[10]2006年在《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工业化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是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绿色经济制度。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寻在经济落后和生态环境破坏双重约束下的中国,如何通过政府职能绿化进而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主要观点:(1)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从传统发展模式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从掠夺性发展向完全可持续发展转变、由“浅绿”向“深绿”转变,其道路是走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2)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着眼点在于以新的思路创新政府职能,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绿色政府。(3)我国政府职能绿化的思路是改变政府职能的泛经济化倾向,强化政府环保职能,引导各级政府树立绿色行政理念和绿色政绩观。(4)环境管理的新模式是发挥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重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公众参与的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新环保体制。

参考文献:

[1]. 政府财政职能问题研究[D]. 邓大贵.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2]. 城中村问题:形成、存续与改造的经济学分析[D]. 周新宏. 复旦大学. 2007

[3]. 再论政府与市场关系:从市场失灵到公共风险[J]. 付阳. 财政科学. 2016

[4].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李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5]. 大都市圈发展的经济整合机制研究[D]. 王圣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6].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D]. 郭薇. 南开大学. 2010

[7]. 产业结构升级与政府职能选择[D]. 李子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5

[8]. 建构我国社会行政的理论体系问题研究[D]. 张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07

[9].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 程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10]. 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D]. 高有福. 吉林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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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职能问题研究——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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