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股份制基本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股份制论文,基本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早在十七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就已经出现了,到十九世纪后半期,以股份公司为典型形式的股份制普及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生活的时代正是股份制蓬勃兴盛的时代,他们理所当然地对正深刻影响着资本主义社会各个方面的这一新的资本组织形式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他们的许多经典著作中,特别是《资本论》、《反社林论》等著作中就有不少关于股份制的论述。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关股份制的理论研究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滞后于实践的,不少人对股份制的若干基本理论认识不清,把握不准,争论不休。因此,重温和探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正确认识股份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都将会大有裨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股份制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到:“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技术条件而各不相同。还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就不是在单个人手中所能找到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如柯尔培尔时代的法国和直到目前的德意志若干邦就是这样。另一方面,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的形成,这种公司就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43页)如果说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把股份制的出现看作是单个资本的有限性与生产力发展对资本最低需求的巨大性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之一的话,那么,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股份制产生的原因就谈得更为直接、更为明白了。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抗,要求承认它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必要性,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一切可能的限度内,愈来愈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无论信用无限膨胀的工业高涨时候,还是由大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都把大量生产资料推向如我们在各种股票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2页)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单个资本的有限性与生产力发展对资本最低需求的巨大性之间都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迫使单个的私人资本不得不走向联合,而股份制则是联合的“最适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67页)。
在我国,围绕着股份制“姓资姓社”的问题曾经有过长时间激烈的争论。而从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尽管股份制产生的时代是资本主义社会,但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乃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理论上,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在事实上,股份制也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因此,就股份制本身而言,实际上不存在什么“姓资姓社”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利用股份制这样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来发展自己的生产力。
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股份制的产生和发展导致了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由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是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的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是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6页)这段话表明,马克思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实行股份制的一种必然结果,也可以说股份制本身就存在着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内在功能。因为在股份制条件下,实际执行职能的已由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这样一来,资本所有权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了。对于这个问题,恩格斯在他的著述中亦表达了与马克思同样的观点,他在《反杜林论》中写到:“资本家本身不得不部分地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性。大规模的生产机构和交通机构起初由股份公司占有,后来由托拉斯占有,然后由国家占有。资产阶级表明自己成为多余的阶级;它的全部社会职能现在由雇佣的职员来执行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710页)1882年5月16日,在写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一封信中,他也指出:“股份公司业已提供证明,资产者是何等的多余无用,因为全部管理工作都是由雇佣人员去做的,而国有化对此并没有增添任何新的论据。”(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17页)
我国所进行的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要求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且还采取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对此进行实践探索。但是,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绝大多数企业属于国有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不单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更为严重的是国家行政权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也混为一体。而如果国家行政权与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相分离,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摆脱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不可能真正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自主权,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十几年来企业改革的实践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而在股份制条件下,由于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家行政权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相混同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企业自主地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机制成为可能。
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股份制加速了资本集中,分散了投资经营的风险,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在前面提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无论信用无限膨胀的工商业高涨时候,还是由大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都把大量生产资料推向如我们在各种股票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2页)我们理解,这句话包括了两方面的深刻含义:一方面,在工业高涨的时候,信用无限膨胀,表明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本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是单个资本根本无法满足的;另一方面,大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又说明,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投资经营的风险越来越大,破产崩溃的后果越来越严重,这种客观事实迫使若干个单个资本所有者联合起来,寻求建立一种由所有成员共同分担风险的资本组织形式。由于股份制对投资者实行股份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兼备集资和分险的内在功能,能够较好地解决前述两方面的问题,所以资本所有者不得不把大量的生产资料推向这种社会化的资本组织形式。至于股份制加速资本集中的功能,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还曾经有过这样一段非常著名的论断:“不过很明显,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个极缓慢的过程。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恩格斯在1883年3月7日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也这样写到:“交易所正把所有完全闲置或半闲置的资本动员起来,把它们吸收过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通过这种办法提供给工业支配的这些资本,导致了工业的振兴(绝不应把这种振兴和商业繁荣混为一谈),既然事情动起来了,就会愈走愈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450页)总之,在两位革命导师看来,股份制兼备集资和分险功能,是资本主义社会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资本集中形式,它使得资本家能够迅速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单个资本长时间无法完成、甚至是无法想象的事,而股份公司这种资本家集团通过资本集中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做到了,这无疑在客观上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在我国过去那种计划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单一化,国家几乎是唯一的投资主体,投资风险也全部由国家承担,然而国家财力本来就十分有限,结果导致一方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供应短缺,另一方面整个投资效益低下。采取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就可以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风险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分担,从而拓宽筹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也使得国家能够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仅仅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它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由资本家个人私有制到资本家集团私有制的转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指出:“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72页)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他又具体针对股份制,更为详细地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说:“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强调指出:“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股份公司里,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3页)
曾经有不少人担心,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股份制会削弱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甚至会危及到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已不难看出,股份制并非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只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而已。既然它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和运用没有改变和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那么,基于同样的道理,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股份制不仅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公有资本还可以通过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扩大自己的支配范围,从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五、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股份资本是资本的最终形式,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联合生产方式的一种过渡形式,它为实现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最初草稿,即《〈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的后半部分中写到:“必须由大量资本积聚在资本家手中,才能够承担如此规模的并且周转即实现过程如此缓慢的工程(笔者注:这里指修筑道路)。因此,大部分是股份资本,在这种形式下资本达到了它的最后形式,在这里资本不仅按它的实体来说自在地存在着,而且在它的形式上也表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和社会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2页)“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当形式中的最终确立,就是股份资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67页)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他又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紧接着,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作了辩证的比较分析,他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在不从根本上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的前提下,股份制的出现,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组织形式方面被迫进行的一次有限调整,即“消极地扬弃”。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生产的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这对根本矛盾;同时它具有一定的利益协调功能,通过实行“两权分离”和所谓的“资本人民化”、“职工民主管理”等途径,将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三者的职能和与之相应的利益纳入了这一“最高”、“最适当”的资本组织形式,从而相对地协调了少数资产阶级同广大无产阶级之间对抗性的利益冲突。所有这些都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联合的生产方式过渡提供了“形式上的手段”和“线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3页)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形式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共存,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面对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使不同的利益主体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利用股份制的利益协调功能,较好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社会大环境。
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股份制理论是极其丰富而深刻的,由于笔者的水平有限,无力在这里一一述及。但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上述这些关于股份制的基本理论,结合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尤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我们亦完全有理由认为,股份制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虽然最早为资产阶级所发明和利用,但是它并不等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这就是说,股份制仅仅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而不是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也并没有改变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各生产要素的所有制性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采取股份制形式,只是把分属于全民、集体、个人甚至外国资本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集中于同一资本组织形式之中,而这些所有者对生产要素拥有的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上的变化或转移。再者,根据前面对马克思、恩格斯股份制基本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其自身具有四种内在基本经济功能,即集资功能、分险功能、分权功能和利益协调功能。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应该充分看重股份制所固有的这四种基本经济功能,把它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运用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之中。这便是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股份制基本理论的宝贵现实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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