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城市“经营—管治”契合分析及其一体化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区域论文,制度论文,城市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区域城市”问题的提出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经济总体上选择的是以经济特区、沿海城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为“窗口”点状式拉动的发展模式。由于其市场经济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成熟程度明显高于国内其它地区,今后一个时期仍将是中国经济独具魅力的发展亮点。但是经验提醒我们,倘若仍沿袭这一模式,是难以从容承担起整个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所赋予的重任的,因为单体城市(或开发区)的区位优势随着物流产业的空前发展和市场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而频繁嬗变,继续蝉联“单打冠军”有相当的难度;即使是“单打冠军”,也未必能得心应手地对区域发展发挥预期的引领作用。受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强势推动,传统行政区之间的竞争正演变为区域城市之间的竞争,每个区域的竞争力愈来愈取决于所在城市的一体化程度。
区域城市化、城市区域化所要回答的首先是当今市场化程度最高、与全球化接轨距离最近、体制机制最富有创新活力的地区,如何整体激活,成为“国际大循环”中参与分工与竞争的极点。中国是市场广阔但城市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劳动力条件)及其社会经济基础差异较大的国家,城市空间的参差分布和梯次发展不仅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且越是差异大的城市互补性越强,彼此合作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将区域城市视为区域经济的战略发展极,用区域眼光揆度未来,从城市间和谐发展的层面考量和匡正单体城市的定位,以1-3小时时空半径的自然地域为基础、经济上能够紧密联系、功能上需要互补的城市进行区域组合,作为捕捉新的发展机遇、完成区域资本积累的一种能力去开发,是发展中地区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发达地区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又一次良机。据有关资料分析,至2020年中国城市化率可达57-60%。高速城市化本质上是区域城市的形成、结构优化及其整体功能的提升。每个以区域城市为效率平台的经济高地都应将资源配置趋优、要素组合趋好、专业分工趋强、发展成本趋低锁定为集聚化、规模化、综合化发展的矢志目标。惟其如此,中国经济才有望通过城市化的升级换代实现“精明增长”(Smart growth)。
从一定意义上讲,不谋区域者不足以谋一城。区域城市的发展主流是竞合,即相互间市场需求要素、资源互补要素、制度协调要素的竞争与合作。单体城市需要突破仅以要素禀赋识别比较优势的视野局限,重新研判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在城际核心产业、关联产业的空间布局上既主动“配伍”又差别发展,相互承接外溢、彼此共生共荣。功能与效率导向型的区域城市蕴含着可持续发展的更大的适应性,它既是能量强度各异的单体城市跳出自我发展去把握一体化的新理念,又是完整架构、全面协调、统筹发展的新策略。只有从规范区域分工、互补城市功能、克服产业同构、降低建设成本、共享基础设施、共赢“发展红利”(注:“发展红利”(Development Dividend),指因空间结构、网络结构、人才结构的趋优调整、区域发展在等级、有序、互补、高效的整合中获得额外收益和潜在收益的总和。)的全方位视角认知单体城市点状拉动向区域城市组合联动的模式切换,驾驭产业、城市、生态的协调发展,突出城市化的整体性和综合性,中国的城市化才会像斯蒂格利茨(1999)所言,成为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进程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注: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教授(J·E·Stiglitz)1999年7月23日在北京“城市发展高级圆桌会议”上讲话,把中国的城市化和美国的高科技并列为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进程的两个关键因素,并认为城市化是新世纪对中国的第一大挑战。)。
目前长三角16座城市论坛的运作、泛珠三角“9+2”机制的启动、首都“3+2”经济圈构想的酝酿(注:泛珠三角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区,简称“9+2”。首都“3+2”经济圈是指在现有京津冀合作的基础上,加入内蒙古和山东的部分地区。),目的无一不是通过区域城市各展所长、互联互动的“合作博弈”,冲破行政区划的樊篱,以紧密联系、紧凑发展的姿态抓住区域统筹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根据区域空间容量、生态容量,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进行布局;对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加密成网,形成完备的水系网络、绿色网络和环境控制网络。
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与上述指向还有相当距离,因为胸揣强烈的赶超意识和务求必胜的挑战心理,对所谓的优势过于自信的城市大有所在。它们为了抢得有限的发展空间和市场资源,盲目供给城市基础设施;为了争夺外资,倾力比拼资源的“廉价程度”和特殊政策的“优惠程度”,选择了一条靠吞噬巨量土地(绝大部分是优质农田)为代价的城市扩张之路;为了小而全大而全,苦心孤诣着缺乏明确分工且服务定位基本重叠的“机场之争”、“深水港之争”、“跨海大桥之争”。以长三角为例,平均每万平方公里的机场密度已达0.8个(超过美国0.6个的水平),尽管大都入不敷出,但跃跃欲试的城市仍不少。据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到2020年该区域将拥有48个民用机场,平均每隔400公里就有一个机场覆盖。江苏沿江各市争相建设集装箱码头,江阴至南通60公里岸线上已落成68个万吨级泊位,平均间距不到0.9公里。为接轨上海,宁波、绍兴、杭州同质竞争,都想建自己的跨海大桥。失序、失当的资源内耗性竞争使该区域生态环境交互破坏,城市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产业链缺节少环。种种迹象表明,区域城市虽是区域经济走向共同繁荣的“快捷路径”,却又完全可能成为拖累区域发展的主要根源。如何规避和克服这一悖论,亟待我们深入研究。
二、区域城市“经营—管治”契合分析
城市经营原本是发达国家上世纪80-90年代形成的城市发展理念。中国对此的借鉴肇始于解决城市化加速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以及城市市场价值的正确体现。这对转型经济国家的城市化具有补课的性质。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中国(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许多城市已经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属于补课性质的城市经营基本结束,须不失时机地由单体城市各自为战的扩张式经营转向区域城市做强做优的协同式经营;由增强城市政府市政建设能力、实现自我增值、追求单体城市首位度转向共同打造区域城市在全国乃至世界大区域中的知名度;城市经营所指涉的空间和内容也应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而迅速演替,步入横向合作取代垂直依赖,合力提升区域“发展品质”、区域综合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崭新阶段。
区域城市经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磨合和调适区域增长极与城市载体、区域支撑点与城市功能腹地的有机统一。
首先,对空间资源的有机整合。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保存城市与乡村不同地域形态的前提下,缜密论证和科学制定区域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全面体现有区域性意义的社会服务功能、文化教育功能、生活居住功能、产业优化功能和生态保护功能,以“统筹规划、有限开发”为原则,细化区域内水资源、地貌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标准。依据规划和准则,去共同保护空间、组织空间、协调空间、留出空间和创造空间;将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铁路、轻轨、长途运输、城市公交衔接好;对环保、电力、能源供给、防洪工程等重大项目实行一体化经营;在重要水资源区、大规模调水区、江河控制点及湿地,统一建设保护区;在相邻城市“葡萄串”式的沿轴向发展中,引导郊区农田、林荫、河川、绿地楔入市域板块,城乡空间相互穿插,形成由廊道支撑的有序组团,从而缓解城乡二元空间结构。
其次,对产业发展一体化的推进。优势互补、分工合理、发展协调的产业布局体系,来自符合区情和未来发展的产业规划,来自对开发区(园区)以“禁、撤、整、改、扩”为内容的调整,从而形成有技术创新能力为支撑的品牌,有彰显集群竞争力的弹性生产体系,有融合内外资的良好机制。鉴于良好生态环境的严重短缺是制约中国经济健康增长的新的瓶颈,区域城市的竞争必须在建设资源循环利用的节约型社会中寻“力”:一方面,共同致力于“块状经济”、“产业集群”的横向衔接,延长产业链,优化动态结构;另一方面,在产业的纵向深度上发展规模化的循环经济,以资源的减量化、重复式利用和持续再生去赢得更少的资源消耗、更低的环境污染、更大的经济效益、更多的劳动就业;再一方面,将城市技术创新功能、综合服务功能向农村渗透,赋予农业生产以城市型产业的特征。
再次,对市场建设一体化的维育。经济全球化时代,衡量和判断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市场经济体制成熟与否的标志是市场建设的一体化程度。从大的战略举措的实施到具体建设项目的布局,城乡分工的调整到互补互动的功能耦合,生产要素无障碍流动和自由配置到利益指向的均衡引导,区域协调度强化到经济运行总效率、总效益的稳步提高,都需要高度开放、平等竞争、且有合意性质的一体化市场为运行平台。有了这样的平台,各城市可在更广阔的空间获得规模经济,降低资源的搜寻成本与交易成本,增强应对未来发展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回旋余地和调适能力。
上述三个方面是对区域城市经营目标的总体描述。但是,这些描述并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其本身一定会理性运作,降低区域发展的经济成本、生态成本和社会成本,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一定会妥善解决工业化与城市体系的矛盾、城市化与资源有限的矛盾、人口集聚与空间优化的矛盾、污染加剧与人居环境改善的矛盾、城市间基础设施建设非对称性矛盾、城市体系空间组织结构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与国际产业转移的矛盾;一定会减少城际摩擦,增进相关城市对区域资源的获取能力、整合能力和运用能力,并逐渐提高效率基准;一定会形成在比较中评价、评价中学习、学习中提高的学习型区域发展氛围,进而事遂人愿地带来区域经济的整体繁荣和城市化质量的全面提升。这些问题关系到制度层面的建设,需要找到能够趋利避害、化解矛盾、协调各方面关系,推动区域城市化、城市区域化从自然整合走向制度安排的方式。事实上,中国已经遇到并将继续遇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区域城市竞争力、加速一体化进程的两个制度性瓶颈:一是如何理顺区域城市政府之间多边多极(注:多边关系指城市之间的横向水平关系;多级关系既包括省级行政区划内部的纵向垂直关系,也包括互不隶属的城市之间的“等级”关系。)的利益博弈关系和重塑权利互动的政治经济关系。二是如何理顺并重塑区域城市经营主体——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营者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关系,充分调动各自的积极性。
在经济体制转型中,继续拥有资源配置权和分享剩余索取权的城市政府始终是城市经营的主要角色。它相对于国家和全体市民(初级委托人)是初级代理人,而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次级代理人)又是次级委托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政府在城市经营中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由于体制、制度、信息、能力以及主观努力等方面的原因,城市经营隐含着不言而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委托—代理”过程出现政府行为有限理性和代理机会主义是必然的。因此,需要设计一套能够有效约束代理人(防止代理机会主义滋生),降低城市公共产品经营成本的制度和机制。
应当看到,源自行政区划的行政区经济虽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壁垒,但试图通过行政区升格、区划合并去消除它,归根结底是无解的。就一座城市而言,行政区域的调整无非是为了扩大或缩小资源配置的权利空间,而无论怎样划分,行政边界总是存在,并且越是将思路局限于重新划分就越是有强化行政边界的色彩。更何况面对范围更广、问题更复杂的区域发展,这种方式难以继续奏效。所以与其热衷于调整行政边界,不如悉心拓展经济区界。纽约的经济区界已经延伸到了新泽西州,但行政边界并没有丝毫改变。东京都与崎玉县已在经济上融为一体,二者的边界却未曾有过改变。中国的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区界也在不断拓展,行政边界调整的作用和意义正渐趋弱化。这就引申出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发展趋势看,今后区域城市政府必然是跨行政区划和行政层级、施政于区域公共服务的“复合政府”,相应地要有一套能够体现“复合政府”公信性、权威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方式,去发挥它们的区域发展战略统筹能力、公共设施供给能力、市场规划能力、制度创新能力和社会控制能力。
不仅如此,随着城市经营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市民阶层民主参与城市事务的热情和能力不断提高,加之政府拥有资源的有限性,催促着城市经营尽快步入民主化、信息化、法制化轨道。于是,顺理成章地导致了城市管理体制的革命。这场革命的核心是:(1)倡导城市权力中心的多元化,除政府外,众多的投资者、社会团体均可投资建设和管理城市公共设施;(2)解决城市经济社会问题的责任多元化,从原来由政府单方面承担的行政责任中分解一部分给其他经营主体,后者在与政府的全面合作中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建立以诚信和互利为基础的跨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协调网络,通过群策群力,把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共同目标与各类经营者的利益多元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上关系的重塑,涉及如何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如何充分动员区域内公共资源,如何构建能够适应多中心城市空间形态的新型管理组织和管理机制,如何由科层式的行政例行体系脱胎为网络式的联合创新体系,如何有效约束政府单元继续依赖性利用原体制的某些惯性“优势”。综观全球,凡是区域城市化、城市区域化迅速推进的国家或地区都存在类似的现象,也都在思谋转型路径。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一些国家的许多大都市区地方政府尝试建立网络化的区域管治体系,大伦敦都市区政府的重新成立(1998)和多伦多大都市区区域管治已被奉为成功的范例。中国国家建设部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1998)中也明确要求重视区域开发的管治问题。可见,我们与发达国家对此问题的重视有着不谋而合的同步性。
与城市经营一样,城市管治也是上世纪80-90年代形成于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理念。全球城市研究机构(GURL)网络会议通过投票(1995),将城市管治摆在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列为发展中国家城市研究的核心主题。当今中国,尝试建立网络化的区域城市管治体系,协调城市经营的条件日趋成熟。其一,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经过上世纪90年代较大规模的行政区兼并及其权力再分配后,并未产生良好的预期效果,面对来自内外发展环境的种种压力,不同城市之间不得不用协商的方法交换意见,寻求共识,酝酿合作。其二,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跨行政边界的区域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然而跨行政边界的行之有效的区域性管治严重缺失,继续下去有碍一体化的顺利推进。其三,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各种力量已相继介入城市经营和区域发展,他们有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热情和能力。对此,迫切需要有一种新的体制供给和制度安排在经济枢纽区域或核心大都市区域先试先行,以梳理和协调区域城市在一体化背景下的发展思路。
所谓区域城市管治,就是非各级政府的行政垄断,也不完全交由市场选择,而是在一体化的旗帜下强调政府力量、市场(企业)力量、社会(市民和非政府组织)力量广泛参与,并将三者的伙伴关系体制化,进而能够驾驭局部力量和协调局部利益的社会选择模式。它是通过一组制度性规则(缔结契约),促使政府去精干组织机构、稀释行政职能、信息化运作,用集体协商的理性安排对区域发展动力、发展质量和发展持续性进行监控和评价,克服市场失败。比如,对于区域城市先进制造业的规模化集聚、先进服务业的联动辐射,如果是在一个网络化的区域管治体系中运作,那就容易避免以往单体城市无序扩张所造成的生态赤字、环境污染、钟摆式交通拥堵等城市病的泛滥。管治(协商手段)相对于管制(行政手段)的最大优点是减少摩擦,增强要素活力,及时分解和释放各种风险,培育借力发力的高效率城市经营机制。网络化的区域城市管治,有助于城市经营的重点由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各类脆弱资源的统筹保护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有助于把一体化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导入预期管理,从而更有效地经营城市资产;有助于实行决策者制约,从体制和制度上遏制“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换届工程”等一系列代理机会主义的蔓延,扭转城市政府普遍失重于经营而惮于管治的倾向;有助于将区域繁荣发展潜移默化地引申为不同价值观、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的协调,公共教育和学习型创新的协调。
总之,区域城市经营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层面,注重的是城市资源的存量盘活、增量拓展;区域城市管治则是其制度层面,注重的是城市建设秩序的理顺和合作机制的完善。这是本世纪驱动中国区域经济不可或缺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在经营中管治、管治中经营,就是在发展中探求制度创新,在制度创新中把握发展方向,在追求社会公平中提高竞争力,在提高竞争力中体现社会公平。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管治是对经营过程的梳理和规范,管治一旦缺席,经营必出乱子。一个时期以来,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急功近利的规划调整、寅吃卯粮的圈地运动、脆弱资源的过度开发、盲目布局的基础设施、屡禁不止的违章建筑之所以大肆泛滥,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区域管治。只有渗透着管治的经营,即用管治的方式优化城市经营,才能实现区域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三、基于“经营—管治”契合分析的区域城市一体化制度安排
区域城市一体化,说到底是制度的一体化。中国的一些区域城市至今还处在顺其自然的状态,长时间找不到“合则共赢、分则俱损”的感觉,主要原因是迟迟不能在“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我们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制度突破,是着眼近期、立足长远的关键。
1.建构区域城市合作规划制度
中国区域城市的一体化取向,是在相应的合作规划“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启动的。于是,一体化的实质性推进要么因缺乏操作准则而成效甚微,要么因无从约束而一筹莫展。为此,填补这一空白,用新的制度安排去引导一体化,无疑是实现区域城市协调发展的关键。
在这里,合作规划的前提抑或基础是区域认同的整合度,即从“城市相互关系”上认知依赖性和多样性,提升区域经济的发展质量;从“城乡空间”上挖掘区域发展潜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缩小城乡差距、城城差距;从“形象样态”上梳理城市化走向,实现生态与城市建设、生态与农村改造、生态与人们生活的互惠互动。区域认同的整合度越高越便于以“城市同盟”的形式建构合作规划制度,通力决策共享资源的有效配置。比如,对河流水系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需要上中下游城市相互配合,共同修编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流域特点,协调生产力布局,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协调流域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经济发达的区域可先行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区域环境标本兼治的新途径。又如,在“区域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框架内“有限布局、无限架构”,以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的技术标准为指导,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锁定区域内哪些土地可以开发、哪些土地严控开发,哪些土地禁止开发。同时,配之以区域城市土地使用指标等量补偿的交易制度,让市场去运作确需异地安置的项目用地。再如,区域交通运输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商品物流网络的运行,同样要通过合作规划来调控,进而提高区域的全要素配置效率和便利全体居民生活工作的同城效应。
合作规划制度涉及实施主体与对象的界定、权力与责任的划分、程序与规则的设置。区域规划做得好的国家无不依靠完备的法律程序。中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对区域规划的法定地位尚无明确规定。为使规划从编制到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对地处同一省域的区域城市,由省人大制定并颁布区域规划条例,作为统筹编制和实施的法律依据。“苏锡常都市圈规划”正进入江苏省地方立法程序,便是一例。第二,对地处不同省域的跨界城市,可在省际协商共识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方统一的省政府令来确立共同编制和实施规划的法律依据,并将土地供给长期计划的制定、批准和修改,纳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范围。这样,在进行区域绿地保护、河流和大气环境综合治理、欠发达城市振兴、战略性资源统一开发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区。
2.探索区域城市的一体化协调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互协调是一体化的基本特征。我们所要推进的区域城市一体化是将这一特征作为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评判标准,是在协调主体(参与城市)的客体化过程中实现的一体化,而不是行政命令的一体化。区域城市一体化协调制度包括协调原则、协调目的、协调机制及其运作。
协调原则。(1)集中原则。为了区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具有共同财政性质的区域城市合作基金。(2)伙伴原则。密切区域各城市在一体化行动中的合作,按照协商议事的程序先由各城市提出自己的发展规划,区域城市协调委员会根据区域政策的总体框架和目标要求经论证通过后付诸实施,并将合作基金同各城市的财政支出结合起来,支持可获得共同收益的区域发展项目。(3)统筹原则。全盘考虑区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和中期行动计划,实现区域建设的稳定性和预见性。(4)附加原则。各城市必须对自身受益的区域发展项目配套相当于从合作基金中获得的投资。(5)效率原则。通过对区域发展项目的评估、跟踪、控制和审计监督,确保合作基金的使用预期。
协调目标。(1)促进区域内落后城市及其所辖地区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帮助传统产业衰退城市的经济转型。(3)修复被污染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提高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生态承载力。(4)维护城市间经济走廊不受大城市商业繁荣的同化,同时又不被区域公共服务所忽视。(5)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经济的多样化。
协调机制。一要建立旨在寻找利益共同点的合作框架,如初级管治层面的区域城市科技创新合作框架协议、教育合作框架协议、旅游资源合作开发联席会议、计委主任联席会议等;高级管治层面的政府行政首脑定期沟通与协商,在物流、信息、金融、产权、人力资源以及贸易和交通运输等方面形成共同纲领。二要定期开展区域经贸合作洽谈,进行商品展示、技术交流、投资合作,以高度开放的姿态谋求发展。三要创设由相关城市派员共同组成的区域管治机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采取席位制,即一个城市一个席位,平等商议、集中决策,重点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定区域项目建设中利益受损城市必须由受益城市进行相应补偿的实施规则,但不干预城市内部事务。下设常务性办公机构——区域协调办公室,对区域发展项目进行长期的跟踪研究,提供及时准确的综合信息,受理协调事务的申请,督办协调委决策的落实,其工作成效由省人大、省政府考核。与此同时,各城市共同出资成立区域“经营—管治”性质的股份制公司,对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发标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引导区域公共建设,抑制财团投资中商业利益至上和一味追求短期效益的倾向。总之,在这一制度架构中,既有固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又有先进技术支持的共同信息平台;既有跟踪反馈机制,又有监督机制;既有权威的决策机制,又有公正的补偿机制。“法制”、“共享”、“分权制衡”、“校正秩序”,是其运作绩效的精髓。
3.推行公众参与的城市管治制度
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的依存度是衡量和判断区域管治体系及其制度行之有效的标志。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公众自下而上直接表达心声的一体化,而不是自上而下由公权力和技术精英代言的一体化。公众对一体化的内容、计划、方法和步骤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英、德、法、加等发达国家纷纷建立由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经过40年的发展,这一制度已臻完善。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公众全过程的参与视为规划合法与否、成败与否的关键,并且充分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城市土地各种类型的开发从规划、编制、公布、审批到诉讼,公众参与是其基本的运行“框架”;对公众的知情权、咨询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都有一一对应、环环相扣的程序设计和操作要求,完全是一种有法律保障的社会管治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公众参与不是缺乏实质内容的宣传,不是停留在一般性展示和民意调查基础上的了解,也不是全凭兴趣而缺乏责任感的活动,更不是简单通约为有关专家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对我国而言,其借鉴性在于:首先理念定位上,规划是解决广泛的城市问题的政治过程,为保证其民主性、公正性和平等性,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影响,尤其要协调弱势群体的利益,形成社会共同遵守的契约。同时,努力使公众参与从低层次的“象征性参与”走向高层次的“权利参与”。其次,上至国家的城市规划法,下到地方性相关法则,都要有十分明确的“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程序,进而从法律制度上扭转“政府强制实施,公众被动配合”的局面。再次,建立城市规划公众管治委员会,搜集和发布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信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生态环境评价和公众的相关利益予以充分展示,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向规划部门反馈公众的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媒体或网络展开公开、公平的讨论,增进公众的规划意识和规划部门的公众意识;代表公众对规划方案的满意度同政府、专家的满意度作权重对比,形成择优采用的民主氛围;在规划方案确定后负责跟踪研究,汇总市民对规划实施过程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政府部门、专家小组协调,实现真正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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