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山市高昌县的等级_新唐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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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3.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743(2006)03-0030-11

贞观十四年唐灭高昌后,在西州设置了五个县——高昌、天山、蒲昌、交河和柳中县。《新唐书·地理志四》和《元和郡县图志》记载了这五县的等级,但二书所载西州五县的具体等级却大为不同。《新唐书·地理志四》记载,前庭县(原注:本高昌,宝应元年更名)为下县;蒲昌县为中县;交河县为中下县;天山县为下县;柳中县为下县。而《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下”记载,前庭县、天山县为上县(升),柳中县为中下县(升),交河县为中下县(保持),蒲昌县为中下县(降)。目前学术界对西州各县等级的问题没有展开研究,学者们在涉及西州各县等级时,或根据《新唐书·地理志四》的记载,或根据《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或折中二者的记载。以高昌县为例,有学者根据《新唐书·地理志四》的记载称高昌县为下县,①有学者根据《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称高昌县为上县,②还有学者综合二者的记载,称西州各县的等级随时期而不同,但未指明高昌县什么时期变化为什么等级。③即使是笔者本人,开始的认识亦颇为模糊,不知《新唐书·地理志四》或《元和郡县图志》何者为是。④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笔者发现,西州各县的等级问题,不仅需要搞清楚,而且有可能搞清楚,最起码可以对《新唐书·地理志四》和《元和郡县图志》的有关记载作一个基本判断。以下我们主要考察高昌县的等级。高昌县的等级问题搞清楚了,西州其他县的等级问题或许可以通过比照来确定。

记载高昌县等级的史籍唯有《新唐书》和《元和郡县图志》。《元和郡县图志》由唐李吉甫所撰,成书于唐元和时期,《新唐书》由宋人欧阳修等人所撰,成书于北宋时期。《元和郡县图志》成书的年代早于《新唐书》。从两书所载有关西州的内容来看,《新唐书·地理志》载有西州天宝时期的户口数,《元和郡县图志》除载有元和时期的户数和乡数外,还记有开元时期的户数和乡数。开元在天宝之前,可见《元和郡县图志》不仅成书时间较早,而且所记西州户口数比《新唐书》丰富。就此来看,《元和郡县图志》所谓高昌县是上县的记载,可能是高昌县早期等级的反映。当然,单凭上述史书的成书年代及户口数的年代来判断高昌县的等级是不准确的,我们还必须根据典籍的其他记载,结合出土文书的有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

根据典籍的记载,不同等级县之间存在差异。各不同等级县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户口数的不同,二是官吏人员配置的不同,三是官吏品级的不同。

一、关于户口数问题

《唐会要》卷70《量户口定州县等第例》载:“武德令,户五千已上为上县,二千户已上为中县,一千户已上为中下县。至开元十八年三月七日,以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三千户已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其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去京五百里内,并缘边州县,户五千已上亦为上县,二千已上为中县,一千已上为中下县。”这是说唐代县等级标准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唐初,以武德令为准,以五千户为上县,一千户以下为下县;第二阶段为唐中期,以开元十八年为界,上县标准提高,以六千户为上县,仍以一千户以下为下县,但边州等地的标准仍然维持原议不变。⑤我们知道,史书中有西州贞观、开元、天宝三个时期户口总数的记载(详见下文),但却没有西州下属各县包括高昌县的户口总数,出土文书中亦没有这方面的记载。因此,我们无法根据高昌县的户口总数判断该县的等级,不过,我们可以从乡里数方面做一点分析。

据《元和郡县图志》卷40记载,唐西州“开元户一万一千六百四十七,乡二十四”。《太平寰宇记》卷156载:“高昌县十乡,柳中县四乡,交河县三乡,蒲昌县二乡。”仅十九乡。目前学者们已从出土文书中得知二十四乡并三十六里,其中高昌县有十三乡二十三里,若按唐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规定计算,高昌县一乡有500户,十三乡应有6500户,在唐初和唐中期两个阶段都够得上上县的标准。不过,唐令所谓“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只是一个规定数字,实际上一乡并不一定有足额500户。⑥我们曾经对所有有关西州里正的材料做过分析研究,考证出97位西州里正,其中绝大部分是高昌县乡的里正,这些里正基本上是三或四位同属一乡,而少见五位里正同属一乡。如阿斯塔那103号墓所出《唐贞观十八年(644年)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⑦是一件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在这件户口帐中,前12行是某乡里正所报本乡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的人数。由于本件前缺,此为何乡不明,但据第16行“武城乡”(此下当为武城乡里正所报本乡户口帐),知为高昌县所属乡。这件户口帐由三位里正签名:阴曹曹、李某,另一位姓名残,时间在贞观十八年,说明贞观十八年(644年)高昌县此乡有三位里正,此乡共三里正。又如阿斯塔那150号墓所出《唐贞观十九年(645年)里正赵延洛等牒》⑧略载,有四位里正署名,说明此乡有四里正。此为何县何乡,由于牒文前后缺,不明。不过,牒中第7行所谓“里正赵延洛”,又见于阿斯塔那91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宁大等乡名籍》:“武城乡 赵延洛 夏尾信”,⑨可见赵延洛是高昌县武城乡人;第10行所列“里正张庆相”,又见于阿斯塔那103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武城乡里正张庆相残辞》,其第1行载:“□日武城乡里正张庆相辞”,⑩可知张庆相是高昌县武城乡的里正。由此可知本件是武城乡里正上报高昌县牒,赵延洛、康隆土、左相柱、张庆相都是高昌县武城乡的里正。此牒书于贞观十九年(645年),知贞观十九年高昌县武城乡共有四里正。

从上述材料及97位里正所属乡的总体情况来看,高昌县乡一般有三至四里正,而以四里居多。(11)若按四里正计算的话,一乡400户,十三乡有五千户,也够得上上县的标准。即使按一乡三里正计算,十三乡也大大超过了中县二千户的标准。所以,我们认为,高昌县曾经为上县是可信的。《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是可信的。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四县一共才十一乡,似乎与高昌县相差太大,但高昌县是原高昌国国都,唐西州州治,户多人盛是正常现象,而其他县各领二三乡是可以理解的。赵吕甫先生曾经根据敦煌所出《地志》的记载,指出上等县中,领乡最多者有七十九乡,如长安县;领乡最少者有二乡,如白池县。中等县中,领乡最多者有十二乡,如神山乡;领乡最少者有二乡,如纯化乡。下等县中,领一乡者很多,如皇化等三十一县皆各领一乡。(12)说明上、中、下县中都有领乡少者。西州四县各领二三乡是正常现象。

二、关于官吏人员的配置问题

不同等级县官吏人员的配置不同,主要表现在县尉、录事、司户佐史、司法佐史人数的不同,以及有无录事史和仓督等方面。关于县尉的人数,典籍皆称上县有县尉二,下县有县尉一;关于录事、佐、史及录事史和仓督的规定,典籍中唯有《唐六典》卷30和《旧唐书·职官三》有记载。(13)《唐六典》卷30载,诸州上县有录事二人,史三人;司户有佐四人,史七人;司法有佐四人,史八人;市令下有仓督二人。(14)诸州下县录事一人,司户佐二人,史四人;司法佐二人,史四人。(15)比较上、下县的差别大约有二,一是上县有关人数几乎是下县的一倍;二是上县有录事史三人,仓督二人,下县无。我们根据这个记载,考察出土文书中高昌县同时期拥有的属吏人数,即可以推知高昌县的等级。

高昌县的县尉人数 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唐永淳元年(682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16)是一件高昌县下太平乡为百姓按户等贮粮的符文。前6行为县规定的各户等贮粮标准,符文的具体内容卢开万先生曾做专门研究,此处不赘。(17)这件文书第13行有“主簿判尉思仁”的签署,表明高昌县有一位主簿判尉,此人名思仁。思仁任高昌县主簿判尉的时间,根据第15行所谓“永淳元年五月十九日下”,知在永淳元年五月。(18)

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唐永淳元年(682年)西州高昌县下某乡符为差人送油纳仓事》(19)亦为一件西州高昌县下某乡为差人送油纳仓事的符文。第18行有“尉闻”二字。按照唐代的公文程式解读这件符文,这里是公文的执行部分,判官在此顶格签署,第一字应为判官的官衔,第二字应为判官的名讳。也就是说,这里“尉”是县判官——县尉的称谓,“闻”是县判官的名字。这件符文的时间据第20行知在永淳元年六月。这就是说,永淳元年六月高昌县还有一位县尉名“闻”。“闻”任高昌县尉在同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追人勘问帖》中亦有证实,其载:

1 高昌县帖□人

2 大女阿巩奴磨旺令狐丑仁

三人挫皮□上明

3 匡海洛奴守仁 奴巷巷

4

右今须上件人勘问。帖

5

五月廿七日佐张文欢帖

6 即追过。闻(20)

这是一件高昌县追人勘问帖。第1行点明为高昌县文书,第2~4行是所须勘问的人名,第5行是书帖者高昌县佐张文欢的署名,第6行就是“闻”的判词及署名。本件第7~11行亦是佐张文欢的帖文,第12~13行是判文:“并付玄政即白”。此“白”是判官用语,此前所残应有判官之名,此判词应该也是“闻”所作。“闻”在此具体判案,并书“白”,应是高昌县的县尉。笔者核对过这两件文书中“闻”签署的笔迹,二者完全一样,为同一个人。

这三件文书说明永淳元年(682年)高昌县有二位县尉,一位名“闻”,一位为主簿判尉思仁。这两位高昌县县尉一为正职,一为兼职,这种情况或许可以作两种解释,一种是高昌县有二县尉名额,由于人手不够,一名为正职,一名则以主簿兼职;另一种是高昌县只有一县尉名额,由于县尉临时不在,以主簿代理县尉之职。如果说高昌县在已经有县尉“闻”的情况下,又以主簿思仁兼判县尉的情况还不能确凿地证明高昌县有二县尉的话,那么,阿斯塔那35号墓即同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可以证明高昌县确实有二县尉:

1 戎杨石 令昌汜惠 尉西马才 令义骨苟子 魏尉

2 化张戍 丞城赵熹 令大康达 令

3 城令狐石令戎丞西巩才 令大康洛令

4 化康政 丞昌张礼陈尉义骨苟子 魏尉(21)

这是一件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百姓人名前所谓“戎”、“昌”、“西”、“义”、“化”、“城”、“大”等皆是高昌县乡之简称,人名后之“令”、“丞”、“尉”是高昌县官,意某乡某人配给某官服役。从这件文书可见,时高昌县有令、丞、尉,无主簿,而尉有两位,即第4行的“陈尉”和“魏尉”。这件文书时间大约在永淳二年(683年)前后。题解称:“本件无纪年,同件文书左侧有倒写之唐永淳二年(683年)为翟欢相死牛事牒文(抄件),本件时间亦应相当。”也就是说,陈尉、魏尉任高昌县职大约在永淳二年(683年)前后。陈尉和魏尉是否就是“闻”和“思仁”?由于这几件文书皆出于阿斯塔那35号墓,四位县尉的任职时间亦接近,而陈、魏为姓,闻、思仁为名,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不管陈尉和魏尉是否就是“闻”和“思仁”,从这件文书看,永淳二年(683年)左右高昌县确实有两位县尉。

天宝年间高昌县可能也有二县尉。大谷2377号《唐天宝二年(743年)瀚海军逃兵关系文书》(22)是一件天宝二年访捉瀚海军逃兵的牒,第8行有“捕贼官尉赵□□”的签署,第9~10行有“元宪”的批示及签署。“元宪”是高昌县的长官,有关考证见拙作《唐西州高昌县官吏编年考证》,(23)此处不赘。这件文书既然是高昌县的文书,“捕贼官尉赵□□”也应是高昌县的县尉。赵某任高昌县县尉,据第5行知在天宝二年(743年)。

大谷文书中还有天宝二年(743年)高昌县县尉“业”的签署。如大谷1024号文书是一件访捉碛西逃兵的牒,是天宝二年高昌县访捉逃兵一组文书中的一件。详细情况请见刘安志先生《对吐鲁番所出唐天宝间西北逃兵文书的探讨》(24)及拙作《唐西州高昌县官吏编年考证》,此处亦不赘。“业”在“史阴敬”的牒后判案,下令“检”,署名后又书“白”,按唐代公文程式的规定,是为判官,在此处则应为高昌县的县尉。“业”在大谷1017、1018、3128、3129号文书中皆有签署,其地位皆为判官县尉,不赘引。(25)

根据这一组文书,天宝二年(743年)高昌县似乎有两位县尉,一为捕贼官尉赵某,一为“业”。但“业”是否为“捕贼官尉赵□□”的名字,由于这二种材料一存姓,一留名,很难作出判断。我们曾经将有关图版比勘对照,虽然二者笔迹无任何相似之处,但由于不能排除“捕贼官尉赵□□”几字并非赵某亲笔所写的可能性(即从笔迹上无法判断二者是否为一人),所以我们对天宝二载(743年)高昌县是否有二尉存疑。

总之,永淳年间(682~683年)高昌县肯定有二县尉,天宝二载(743年)高昌县可能有二县尉。

《唐六典》卷30在“中县尉”条下载,“县满四千户,增置一人”。《通典》卷33《职官十五》“总论县佐”条县尉的注下亦载:“上县二员,万户以上者增一员,中县一员,四千户以上者增一员。”永淳年间(682~683年)高昌县有二尉,是否因户口数增而增尉一员?即高昌县是否并非上县等级而有二县尉?我们认为,单就县尉的人数很难作出判断,但结合佐史等情况则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高昌县的录事及录事史的配置 如前所述,上县应有录事二人,史三人,下县有录事一人,无史。目前所见出土文书中有关高昌县录事的材料不多见,尚不能证明高昌县有二录事同时存在,但出土墓志中有高昌县录事、史的记载。

《范隆仁墓志》载:“君讳隆仁,高昌人也。为主簿范欢伯之长子,为中郎□之嫡孙。……君乃龆龀之岁,识性鉴通。鸠车之年,仁慈早著。城宾之,官府称誉。一县铨擢,任为百家之长。乡稆叹其平恕,邻里赞其无私。驱役数年,选任高昌县佐使。在曹肃肃,录司无稽滞之声,公务勃勃,比曹推其无怠。嘉声遐迩,美誉皆闻,简拔□强能,补于新兴副城主。在城检校,百姓歌谣。积善无徵,遭遇□膏肓之疾。……龙朔三年正月廿六日亡于私第。其年二月六日殡于高昌县北原。”(26)这件墓志载范隆仁曾经由“百家之长”的里正选任为高昌县的佐使。范隆仁为高昌县哪个部门的佐使(当为“史”)?我们认为应该是录事手下的“史”。因为此志下接称:“在曹肃肃,录司无稽滞之声,公务勃勃,比曹推其无怠。”此所谓“录司”即指录事司。按录事司官吏又称勾检官,专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27)墓志所谓“录司无稽滞之声”,就是指其辅佐录事受事发辰,没有稽滞,下一句“比曹推其无怠”,则是说其他曹推奖录事司的工作做得好。当然,这里“在曹肃肃,录司无稽滞之声”也可以理解成其曹工作无迟滞,专司勾检的录事司挑不出毛病。但结合县尉的情况及其他佐史的情况,我们认为理解成录事史可能更合理。范隆仁其后因工作出色,补新兴副城主,龙朔三年(663年)正月卒于任上,其任录事史必定在龙朔二年(662年)前。范隆仁任高昌县录事史,对于我们证明高昌县的等级来说很有意义,它说明龙朔年间高昌县是上县。

高昌县的佐史与仓督的配置 阿斯塔那235号墓所出《唐龙朔三年(663年)西州高昌县下宁戎乡符为当乡次男侯子隆充侍及上烽事》(28)为一件西州高昌县下宁戎乡有关侍丁的符。大意是某老的侍丁怀相要回侍年满八十的亲父,某老上牒请侯子隆替补充侍,县司下符通知乡里。第8、11、12、13行有“史张□”、“史史□”、“史汜感”、“录事沙”的签署,此四人中前三人是高昌县的史,后一人是高昌县的录事。由于充侍及上烽事属司户佐管辖,这三位史应是高昌县的司户史(符中“关司兵任判者”亦说明此符非司兵佐史牒)。此四人的任职时间,据第13行知在龙朔三年。

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崇化乡里正史玄政纳龙朔三年(663年)粮抄》是一件史玄政纳粮抄。史玄政所纳粮由“史史志敬、史高未、史令狐阴□、史汜守达、仓督、仓督史怀达五人同收了”。抄中列有四史、二仓督,其中一仓督空列职号,无具体人。崇化乡属高昌县,这四史、一仓督应是高昌县的史和仓督。由于征收粮食属司户管辖,这四史具体又应为高昌县的司户史。这件纳粮抄的时间因第1、2行未有缺文,不太明确,题解分析说:“本件‘龙□□年’,据下称‘肆年’,当为龙朔三年”。又说:“龙朔三年十二月廿二日令改明年为麟德元年。龙朔本无四年,立此抄时,尚不知改元,故有‘肆年□□十九日’之文。”据此知本件抄的时间在麟德元年。这就是说,立此抄的四位史及二位仓督都是麟德元年高昌县的属吏。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唐麟德元年(664年)西州高昌县里正史玄政纳当年官贷小子抄》(29)所谓“官贷小子”,是官贷小麦利息的省称。这件抄亦列四位史及二位仓督,不过真正参与收纳粮食并署名的只有一位史汜守达和一位仓督张某,另有一位官员麴智。(30)这位史汜守达与上件文书中的史汜守达同名,实为同一个人。

综合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的这两件文书我们得知,664年高昌县有四位司户史:汜守达、史志敬、高未和令狐阴□;还有二位仓督:史怀达和张某。

前面我们看到,龙朔三年(663年)高昌县司户史有三人:“史张□、史史□、史汜感”,这里麟德元年高昌县又有司户史四人:“史史志敬、史高未、史令狐阴□、史汜守达”,二者相加正好七人。如前所述,《唐六典》载上县有司户史七人,下县有司户史四人。此七人之数与上县之数正好吻合,而与下县四人之数不合。当然,这里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龙朔三年(663年)高昌县三位司户史于同年同时去任,麟德元年高昌县的四位司户史是重新选任的新人。但结合仓督的情况考虑,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唐六典》卷30载上县有仓督二人,下县无仓督。从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两件文书中可见,麟德元年高昌县有仓督二人:“仓督史怀达、仓督张”,此与《唐六典》卷30所载上县仓督数亦正好吻合,而与下县数不合。因此,高昌县司户史及仓督的人数可以证明龙朔年间高昌县是上县,而非下县。

综合上述高昌县县尉、录事史、司户佐史、仓督等的情况,可以认为龙朔至永淳年间(661~683年)高昌县是上县。

三、关于官吏的品级问题

《旧唐书》卷42《职官一》载:“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又载:“《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我们可以根据这个记载,考察高昌县官员散品与职事品的关系是“守”,还是“行”,从而考察高昌县的等级。

我们从出土文书中一共考证出了42位高昌县的令、丞、主簿、尉官员,另外还有六位参与勾检的官吏,但出土材料中散品、职官品具全,并用“守”或“行”表示二者关系的材料很少,大约才有七位。而这七位官员的散品、职事品关系真正能从中体现高昌县为上县或下县的只有一例。兹将这七位官员的散品、职事品说明如下。

《唐六典》卷30记载,职事品上县令为从六品上,丞为从八品下,尉为从九品下;下县令为从七品下,丞为正九品下,尉为从九品下。文散官阶则有29等,其中与地方官对应的不多,我们将根据下列官员的情况具体说明。

阿斯塔那206号墓所出《唐高昌县勘申应入考人状》(31)和大谷4920号《唐垂拱三年(687年)四月车牛处置文书》(32)都有高昌县令“方”、丞“元泰”的签署(两件文书都钤有“高昌县之印”),但各有残缺,可以互补。在第一件文书中,“方”签署为“□议郎行令方”,第一字缺,据第二件文书第5行可补“丞”字,但“丞”字不妥,唐代文散官无“丞议郎”,而有“承议郎”,“丞”字当为“承”字之误(“丞”、“承”音形俱近,当因此而误)。即“方”的散官为“承议郎”。“方”的职官为高昌县令。这两件文书形容“方”的职事品与散官品的关系都用“行”字。查《新唐书·百官志》,承议郎为正六品下,上县令为从六品上。根据唐令“高守卑行”的原则,职事品比散品低,方可用“行”字。“方”职事品比散品低,所以用“行”字。在第一件文书中,元泰签署为“给事郎行丞”,第二件“行”字缺,可据第一件补。查《新唐书·百官志》,散品“给事郎”为正八品上,上县丞为从八品下。元泰职事品比散品低,所以亦用“行”字。由于“方”和“元泰”的散品都比较高,既高于下县令官品,又高于上县令品,所以,“方”和“元泰”的散品、官品关系实际上不能帮助我们判断高昌县的等级。

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50~68行是高昌县为请过所事上州都督府的牒,第64~65行间接缝处盖有“高昌县之印”。第67行有高昌县官员的签署:“朝议郎行录事参军摄令上柱国沙安。朝议郎行丞上柱国才感。”(33)这两位高昌县官员令“沙安”与丞“才感”散品都为朝议郎。由于朝议郎为正六品上,既高于上县令及丞的官品,亦高于下县令、丞的官品,因此,“沙安”与“才感”的散品、官品对应关系亦不能帮助我们判断高昌县的等级。

阿斯塔那506号墓所出《唐天宝十四载(755年)高昌县上郡长行坊牒》亦有相关材料,其第1行载:“摄丞宣德郎行高昌县尉员外置同正员李向往”。题解称,本件“盖有交河郡都督府朱印一处。纪年残缺,据同卷上下文,推知为天宝十四载正月所写”(34)。宣德郎为正七品,散官高于李向往所任高昌县尉员外置同正员,因此李向往签署用“行”字,正确,但亦不能说明问题。

可以帮助我们判断的是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

1 高昌县为申修堤堰人

(中略)

11 宣德郎行令上柱国处讷

12 □督府户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

13 开元廿二年九月十三日登仕郎行尉白庆菊上。(35)

这是一件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的牒。第11、13行是高昌县官的签署:“宣德郎行令上柱国处讷”、“登仕郎行尉白庆菊”。第13行并有上牒的时间:开元廿二年九月十三日。开元二十二年九月高昌县县令“处讷”的散官为宣德郎,正七品,而上县令为从六品上,此时高昌县如果是上县的话,按照唐令“高守卑行”的原则,处讷的职事品比散品高,应用“守”字,即“宣德郎守令”,而不是“行令”。笔者特地核对了本件文书的图版,“宣德郎行令”的“行”字非常清楚,“德郎”二字亦清楚,唯“宣”字上缺,(36)但文散宫中以“德郎”为后二字的唯有“宣德郎”。按当事人签署公文,应对自己的散品和官品很清楚,对二者的关系亦清楚,当不至于写错。这说明此时高昌县令的官品较低。按下县令官品为从七品下,低于宣德郎正七品,高昌县此时是下县的话,则与这件文书所载吻合。根据这件文书的记载,开元二十二年高昌县可能已降为下县,《新唐书·地理志》载高昌县为下县反映的大约是开元二十二年的事。另外,“白庆菊”的散官是登仕郎,为正九品,其为“行尉”,如前所述,上、下县尉官品皆为从九品下,因此“白庆菊”的散官与官品的关系不能帮助我们判断高昌县的等级。

以上七位官员的材料只有一例可以说明问题,虽然是“孤文单证”,但由于能与《新唐书·地理志》所载相吻合,因此,我们不能忽略它。我们认为,它很可能是高昌县等级发生变化的反映,即高昌县从唐初的上县降为了下县。

四、西州户口数

史籍载有西州贞观十四年、开元中后期、天宝元年、天宝十一载四个时期的户口数。关于贞观十四年的户口数,《旧唐书》卷198《高昌传》载:“贞观十四年平高昌,得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八。”《唐会要》卷95高昌条同。《旧唐书·地理三》载:“户八千四百六十六”,多户四百二十。《新唐书》卷321《高昌传》作户八千,口三万。《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记户数同,口数为“万七千三十一”。唐长孺先生指出,《新唐书》所作“乃省文”;(37)《通典》所记“必是脱误”。甚是。关于开元时期的户口数,《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西州”条记为,“开元户一万一千六百四十七”,无口数。冻国栋先生认为此当开元中后期的户数。(38)关于天宝元年的户口数,《通典》卷174“州郡四·交河郡”条称:“户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三,口五万三百一十四。”未载明户口数的时间,黄永年先生认为此称“郡”而不称“州”,应是天宝初的户口数。(39)唐长孺先生指出,“按《通典》记诸郡户口数,不计年代,这里口数多至五万余,‘五’字疑为‘四’字之讹”。关于天宝十一载的户口数,《旧唐书》卷70《地理三》载:“西州中都督府……天宝领县五,户九千一十六,口四万九千四百七十六。”《新唐书》卷40《地理志四》载:“西州交河郡天宝元年为郡。……户万九千一十六,口四万九千四百七十六。”户数比《旧唐书》多“万”字,余同。黄永年先生认为,《新唐书·地理志》户口数承袭《旧唐书·地理三》而来,当衍“万”字。(40)唐长孺先生认为,《旧唐书·地理志三》“户数‘九千’上无‘万’字,按据《元和志》开元户数已达一万一千余,岂有天宝减损之理,知旧志‘九千’上脱‘万’字。”

我们觉得,各书记载西州贞观、开元时期的户口数字差别不大(贞观时期户数大致在八千余,口数不满四万,开元时户数一万一千余,口数四万余),不须多论,而天宝十一载的户口数,差别甚大,则需要分析。我们认为,此时期西州的户数究竟是《旧唐书》脱“万”字,还是《新唐书》衍“万”字,考察户数与口数的比例,可能会得出比较合理的答案。按《旧唐书·地理三》所载计算,天宝时期西州户与口数的比例是1:5(强),即一户约5.486人;按《新唐书》的记载计算,是1:2(强),即一户约2.076人。一般说来,古代封建社会中,一户为5口之家是比较正常的现象,而一户为2口之家,则不太可能。又,按《新唐书》的记载,天宝年间西州户数比唐平高昌时增长了一万一千余,口数增长了一万二千,户与口的比例几乎是1:1,这个比例也令人生疑。因此,我们觉得,《旧唐书·地理三》的记载应是正确的。为便于阅览,现将这四个时期的户口数及资料来源列表如下:

年代

户数 口数资料来源

《旧唐书》卷198《高昌传》,《唐会要》卷95

贞观十四年 8046 37738 高昌条同

开元中后期 11647

《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西州”条

天宝元年

11193 50314 《通典》卷174“州郡四·交河郡”条

天宝十一载 9016 49476 《旧唐书》卷70《地理三》“陇右道西州”条

从这个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西州户口数从总的趋势来说,是呈上升状态,但从具体时期来说,则是天宝时期的户口数比开元时期有所下降。而这个结论对于我们认识高昌县等级下降的问题是有益的。“宣德郎上柱国处讷”行高昌县令是在开元二十二年,时距天宝元年不过八年,很可能开元后期(起码在开元二十二年)西州户口数已下降,因此高昌县的等级也下降。西州户口数可能下降的原因有二:一是西域战争频繁,西州人员是每次战事的主力军,丧亡过多;二为避免徭役、兵役,西州人逃亡过甚。

五、结论

从考察的结果看,唐前期龙朔至永淳年间(661~683年)高昌县应是上县,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左右高昌县则可能降为下县。我们还从考察史籍所载西州户口数的角度对这种变化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必须指出的是,这个结论是建立在史书和出土文书所载真实可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史书或出土文书记载有误,如处讷散官与职官的关系所载不可靠,或《新唐书·地理志》高昌县为下县的记载有误,则这个结论的一部分可以成立,另一部分则不一定能成立。具体而言,高昌县龙朔至永淳年间(661~683年)曾经为上县是可以成立的,《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是可信的;高昌县是否曾经降为下县,则不一定能成立,还有待新出土材料的证实。另外,从出土材料分析仅知龙朔至永淳年间(661~683年)这二十多年高昌县为上县,这个时间不应是绝对时间,高昌县作为上县的时间应该长于此时间,或许可以以此为基点上下延伸,向上延伸到贞观十四年设高昌县之始,向下延伸到开元初期。当然,这种延伸是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也有待于出土材料的证实。

我们既已论证《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比较可信,西州其他县的等级则可以依据《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来认识。

注释:

①如侯灿、吴美琳先生解释《武周神功二年范羔墓志》中的武城城说:“武城属高昌县,高昌县为下县。”(载《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巴蜀书社,2003年,第605页)。该书根据的是《新唐书·地理志》。该书所载西州其他县等级,根据的也是《新唐书·地理志》。

②如《吐鲁番史》称“高昌县是上县”(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1页),根据的当是《元和郡县图志》。其称柳中县、交河县、蒲昌县皆为中下县,亦同《元和郡县图志》所载,不过,该书称天山县为下县,则与《元和郡县图志》所载上县不同,其书未谈根据,不知何故?又,该书同页称:“北庭三州中唯高昌为中上县,余皆为中下县与下县。”与上文所称不同,且唐代无“中上县”,可能是刊误所致?

③卢向前正文称“西州下辖五县,各县之等第随时期而不同”,注文列《元和郡县图志》和《新唐书·地理志》所载各县的等级。《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28页。

④笔者曾在《唐西州高昌县官吏编年考证》中称高昌县为上县,在《唐西州高昌县官员编年考证补遗》中称其为下县(文章分别载《吐鲁番学研究》2003年2期、2004年2期),即是这种认识的反映。原因除史书有不同记载以外,还有出土文书中处讷散官与职官关系的影响。详见下文。

⑤张创新先生将唐朝县等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高祖时期、玄宗时期和唐中后期(《唐朝地方政府行政编制论要》,载《史学集刊》1994年第2期),可以参考。

⑥赵吕甫先生根据《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指出,上县诸乡的户数都超过了户令的规定(如太原县平均每乡约541户),中、下县乡领户数则皆未达到户令的规定(如下县兴唐县平均一乡,388户)。《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⑦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第214~215页。

⑧《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0~41页。

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16~17页。

⑩《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244页。

(11)有关西州里正的情况,请参见拙作《唐西州诸乡的里正》一文,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九辑(2005年)拟刊。

(12)《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3)《新唐书》和《通典》皆无这方面的记载。

(14)《旧唐书》卷44《职官三》载:上县有录事二人,史三人;司户有佐四人,史七人,帐史一人;司法有佐四人,史八人;又有仓督二人。此与《唐六典》所载不同在于二点:一是司户中多帐史一人;二是仓督与市令等分开单列。

(15)《旧唐书》卷44《职官三》载司户佐下还有帐史一人,司法佐为一人,余同。

(1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93页。

(17)卢开万:《唐高宗永淳年间西州高昌县百姓按户等贮粮的实质》,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81~395页。

(18)阿斯塔那230号墓出有一件《唐文明元年(684年)高昌县准诏放还流人文书》,题解称本件有朱印,文为“高昌县之印”,骑缝背面有印一方,并签署“仁”字。据此知文明元年(684年)高昌县有一位官员名“仁”。一般说来,骑缝押字的官员非长官即判官,在县府则是县令或县尉,“仁”可能是高昌县令或县尉。“仁”与上举文书中的“主簿判尉思仁”的名字相近,时间亦相近(一为682年,一为684年),二者可能是同一人。不过,此“仁”又与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下团头帖为追送铜匠造供客器事》中的高昌县尉“张仁”同名,二者也可能是同一人。此处仅提出来作参考。

(1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96~397页。

(2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86~487页。

(2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400页。

(22)《大谷文书集成》壹,第90~91页。

(23)载《吐鲁番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第118~122页。

(25)大谷1017号第6行整理者识作“捉□□□□谘。全业?”若属实,则业的名字应为“全业”,其身份也可能不是县尉,而是县丞(“谘”为通判官用语,县的通判官是县丞)。但今查《大谷文书集成》壹图版二一,末行漫漶较甚,“谘”字不清楚,“业”字缺笔更多,很难确定。此处“谘”字与其他文书中“业”所署“白”字(判官用语)不相等,恐有误识,今不从。

(26)侯灿、吴美琳编:《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下,巴蜀书社,2003年,第508页。

(27)《唐律疏议》40条载:“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疏“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资治通鉴》卷192武德九年景州录事参军张玄素条注:“上州录事参军,从七品上,掌勾稽省署抄目;录事掌受事发辰,兼勾稽失。”(6028页)

(2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195~196页。

(2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88页。

(30)我们在《唐西州九姓胡人生活状况一瞥——以史玄政为中心》(文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5~286页)中曾将此仓督名释为“张麴智”,即将第3行末尾的“仓督张”与第4行顶头的“麴智”连读。不过重新分析这件文书,由于“麴智”未与“仓督张”连写,考虑到麴氏是西州地区的大姓(高昌王族),“麴智”可能是另外一位官吏的名字,此处按这种理解行文。

(3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268页。

(32)《大谷文书集成》叁,日本龙谷大学善本丛书,法藏馆,第6页。

(3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56~70页。

(3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第124页。

(3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8页。

(36)《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第肆册,第318页。

(37)《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第203~207页。下同,不再出注。

(38)《中国人口史》第2卷“隋唐五代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21页、449~450页。

(39)黄永年先生:《唐史史料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92页。下同,不再出注。

(40)《唐史史料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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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山市高昌县的等级_新唐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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