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环境与中外合资战略突变&基于788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实证研究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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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企业的战略决策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Hitt et al.,2004;Lau,Tse & Zhou,2002);(Peng,Wang & Jiang,2008),这在转轨经济国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Peng,2003)。转轨经济国家正经历着飞速的经济增长,在增长的同时,政府的政策经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这对企业的战略决策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制度分为三类(Scott,2007):规制型(包括用于保证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法律与规章制度),规范型(包括社会价值观、文化以及社会规范),认知型(包括社会中被认为理所当然的已建立的认知结构)(Scott,2007;Yiu & Makino,2002)。这些制度环境的变化有些是渐进型的,它们在一段时间内逐渐调整,从而在较短的时间里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诺斯,2008)。对于这些渐进型的变化,企业往往可以做出相应的战略反应,并且可以与环境共同演进(Ahlstrom & Bruton,2010)。另外还有些制度环境的变化是非常迅速的并且是难以预料的。对于这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变化,企业往往难以随之调整自己的战略并且无法规避这些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容易发生战略突变的行为,这种战略突变行为对于一些进入转轨国家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更为典型。本文区分了企业对于制度环境变化的两种战略调整方式:战略反应和战略突变。战略反应是对制度环境的积极调整行为,它通过战略决策和组织结构的调整来积极地融入环境、适应环境。在面对渐进型的制度环境变化时企业往往会采取战略反应的行为。而当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变化时,企业则会选择一种消极的调整方式来应对制度环境的变化,这种消极的调整方式通常表现为退出股份或者降低自己的股权比例等。我们将企业面对制度环境变化所采取的消极的所有权变更行为称为战略突变。本文主要探讨什么样的制度变化会导致企业战略的突变。

制度因素会对企业的一系列战略决策(包括所有权结构、企业运营战略与子公司运营战略等)产生显著影响(Demirbag et al.,2008;Meyer et al.,2009;Delios & Beamish,1999;Chan & Makino,2007)。但是现有的制度理论研究并没有说明不同的制度对于企业战略决策产生影响的差异性。规制型制度主要受到法律和政府政策的影响,这种制度环境是外生给定、自上而下的(Scott,2007)。相反,规范性和认知型的制度是自然形成和演进的,它不依靠命令和事实上的指令产生(Scott,2007)。因此,当规制型制度发生变化时,企业往往没有能力做出相应的调整,因而可能会发生战略突变。而对于规范型和认知型制度,企业则可能从社会层面感知到这种变化的,从而降低战略突变的可能。

中国是转轨经济国家中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每年以9.57%的速度增长(《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推动力是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在改革的背景下中国的制度环境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因此对于中国的研究,可以更容易地观察到企业的战略决策相应于制度环境变化的反应。

和东道国企业相比,外国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先天劣势。Zaheer(1995)将这一劣势称为“外来者劣势”(Liability of Foreignness),特指企业“在母国之外经营而产生的附加成本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现有国际商务文献发现外来者劣势的确存在。例如,Miller和Parkhe(2002)观察到外资企业在东道国的绩效要低于东道国本土企业的绩效。Mezias(2002)发现外资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的法律诉讼案件要高于本土的竞争对手。为了规避这种外来者劣势,企业往往会采取合资的形式,而当外国企业消除了外来者劣势之后,企业往往会采取独资企业的形式(Yip,1992)。因此通过对于合资企业外方的战略行为的观测更容易了解具有外来者劣势的企业对于制度变化的反应。另外相比较中小企业,大企业具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它们可以通过谈判来影响政策的制定(Farashahi & Hafsi,2009)。而中小企业往往对于规制型环境的变化无能为力,更有可能采取战略突变的行为。因此我们将研究对象定位于中小合资企业,重点观察制度环境对于中小合资企业外方战略行为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

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关注外部制度环境对企业战略决策的影响,制度理论也因此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用来分析制度环境与企业战略决策间的相互作用(Brouthers,2002;Delios & Beamish,1999;Lu,2002;Meyer,2001)。与交易成本理论强调由于契约不完备所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同的是,制度理论从更广泛的制度情境差异以及国家间的制度环境差异来解释制度环境对于企业战略决策的影响(Meyer,2001)。这一理论将其理论逻辑建立在不同制度环境的资源禀赋以及制度有效性不同的基础上。在转轨经济中,由于制度不完备性会提高企业的交易成本与风险等级而使得制度与制度因素尤其重要(Child et al.,2003;Meyer,2001,2004;Uhlenbruck,2004)。Dhanaraj与Beamish(2004)的研究表明,国家相关因素与制度环境对于该国境内合资企业的存续与战略决策有着显著影响。同时,学者们还发现制度因素会对企业的一系列战略决策,包括所有权结构、企业运营战略与子公司运营战略产生显著影响(Demirbag et al.,2008;Meyer et al.,2009;Delios & Beamish,1999;Chan & Makino,2007)。此外,近年来研究表明,制度环境不仅仅是背景条件,它很大程度上能对企业战略的制定与执行起到重要影响,甚至于成为企业形成竞争优势的根源(Meyer et al.,2009)。这一阐述对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企业尤其适用,因为它们所面对的制度框架与发达经济体企业面临的制度框架有着显著不同。

制度理论传统上主要关注不同的组织与群体如何通过确认与遵循制度环境的规制与规范来更好地保护其现有的地位与合规性(Meyer & Rowan,1991;Scott,2007)。术语“制度”从广义上可以被定义为正式的规则设定(North,1990),事前协议(Bonchek & Shepsle,1996),非正式的共享型交互作用序列(Jepperson,1991)以及被个人与组织习以为常并遵从的共同假定(Meyer & Rowan,1991)。上述定义均源于规则,如规制结构、政府代理、法律、法庭以及其他可施加压力的社会与文化行为(DiMaggio & Powell,1983,1991)。这些制度为组织的合规行为创造范例,同时通过法律、规则、习惯来使得这些合规行为是自然而符合逻辑的(Zucker,1977)。因此,制度可被定义为满足一定目标的行为,并致使其他行为是不可接受甚至不被列入考虑范围的(DiMaggio & Powell,1991)。制度理论也因此被认为是通过规制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影响来促进组织的存续与合规化,而不是仅仅聚焦于效率寻求型行为(Roy,1997)。这些制度力量也得到了包括社会学(DiMaggio & Powell,1983,1991;Roy,1997)、组织理论学(Meyer & Rowan,1991)与政治经济学(Bonchek & Shepsle,1996;North,1990)等其他领域学者的认同。

Scott(2007)在总结与归纳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力量三大分类,即:规制型制度、规范型制度与认知型制度。规制型制度源于经济学相关研究,故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种基于制裁与一致性的理性行为模型。制度通过规则的制定、监控与加强控制来指导着组织与个人的行为(North,1990)。这些规制因素主要源于政府立法以及行业共同标准与规范。这些规则给组织提供指导并能致使组织遵守相关法律,甚至可能使组织在某些缺乏相应法律约束的环境中做出合规行为。第二类制度力量被称为规范型制度,该制度代表的组织与个人行为模型基于社会、职业与组织交互作用下的责任维度。在规范型制度中,制度通过定义什么是在不同社会与商业情境中合适与被期待的行为来指导个人与组织的行为活动。规范型系统是典型的由价值与规范组成的符合基本法则且被大众认可的体系(Scott,2007)。由于组织与个人对社会责任的遵从与认可,规范型制度因此可对组织与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March & Olsen,1989)。最后一类,认知型制度,源于近来被社会科学广泛认同的认知理论(DiMaggio & Powell,1991)。认知型制度代表的个人行为模型则基于主观的,结构型规则以及限制信仰与行为的方式。认知型制度可能更大程度上基于个人文化与语言层面的理解(Carroll,1964;Scott,2007)以及人们习以为常与潜意识的想法和行为(DiMaggio & Powell,1991;Meyer & Rowan,1991)。

制度观点之所以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与重视,其中一大主要原因为研究者们认为现有理论过于推崇效率而忽视了社会因素对于组织行为动机的影响(Barley & Tolbert,1997)。对于制度观点来说,它将更多注意力集中于规则、规范以及信仰对于组织及其成员的影响,且这种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随着国家与文化的不同而有着显著的差异性(Fang,2010;Scott,2007)。而通过制度影响形成的结构、进程与习惯则会被组织及其成员习以为常(Jepperson,1991)。

然而,现有的制度理论通常假定制度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并且特定的制度环境往往难以改变(Brint & Karabel,1991;DiMaggio,1988)。虽然部分学者已开始承认企业与其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作用(Tipton,2009),但是,大部分的相关研究仍集中于成熟经济体,或者成熟的产业(Flier,Van Den Bosch & Volberda,2003;Jones,2001)。仅有少数学者在研究新兴经济体中制度与企业间的相互作用,且这类研究仍集中于相对稳定而少变化的行业(Rodrigues & Child,2003)。然而,对于新兴经济体尤其是转轨经济国家来说,实际情况是制度环境缺乏稳定性,这种不稳定的制度环境使得许多企业难以有效及时地做出反应,或是必须迫使企业通过某些非正式机制来满足制度环境的要求(Peng & Heath,1996;Boisot & Child,1996;Peng,2000)。此外,转轨经济国家制度环境快速变化的特性也使得企业的替代应对机制相对缺乏,并且应对时间较成熟经济体制度下相对较短。

在新兴经济体制度环境下,组织与个人被内嵌于制度安排中(Busenitz et al.,2000;Child,2000),且必须服从于制度的安排(Jepperson,1991;Newman,2000)。这些制度安排以细微但普遍的方式影响着组织与个人的行为(Scott,1995,2002),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决策制定与战略(Hitt et al.,2004;Lau,Tse & Zhou,2002;Peng,Wang & Jiang,2008)。虽然学者们对于怎样组成不同的制度体系仍存在分歧(Hirsch & Lounsbury,1997),但Scott(2007)提出的基于稳定制度环境下的三类制度环境得到了普遍认同。但当我们将Scott的分类用于制度不稳定的新兴经济体时,我们需要对这三类制度环境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与解释。

在转轨经济国家,作为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规制型制度环境会通过政府与其他权力机构对组织与个人的行为进行激励与惩罚,从而起到对组织与个人行为的调节与控制(Scott,2002)。规制结构包括法律,政府政策条文以及正式的协议(North,1990)。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规制型制度环境的变化多是突然且强制性的,这使得企业往往无法有效地对这类变化做出有效而及时的反应。

而与此相反的是,规范型与认知型制度环境多由社会习惯与认知构成,并被组织与个人认为是客观且外生的,是非人为制定且自然而事实上成立的法则(Scott,1995)。在传递规范型与认知型结构时,文化成为了一种核心方式(DiMaggio & Powell,1991;Jepperson,1991)。对于企业来说,这两类制度环境的变化多是由于社会习惯与认知的变化,这种变化往往不是突然与强制的,并可通过文化等媒介来使得企业理解并接受,从而使得企业往往能对这两类变化做出有效的反应。

在转轨经济国家,社会文化与组织中的个人感知正与制度环境一起经历着急剧的变革。故而,将制度理解为静态与一成不变的传统观点已不再适用于转轨经济的制度环境。而这种制度环境的快速变化对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企业来说尤其明显。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中国企业对于不同类型制度环境变化所进行的战略突变来延展现有理论对于制度环境影响的理解。

三、研究假说

在文献回顾中,我们讨论了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的主要因素,并突出强调了制度环境对于企业战略的影响。下面我们将以合资企业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探讨不同类型的制度环境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关系,并由此提出相应假设。

(一)规制型制度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

依照Scott(2007)的定义,制度体系中的规制型制度是被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用来奖惩组织与个人,从而实现组织与个人行为合规的措施。规制型制度包括法律、政府政策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的正式合同。现有关于制度环境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将其研究集中于政府的特征与政策等(Shleifer & Vishny,1993;Frye & Shleifer,1997),而这些研究内容可归属于规制型制度的范畴。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国家制度环境往往处于急剧变化中(Hoskisson et al.,2000)。在规制型制度领域,Hafsi与Farashahi(2005)认为转轨经济国家呈现出其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独特性问题。这些转轨经济国家的传统政策更容易被实用型的新经济政策框架替代;它们的现有政策常被未完成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新政策所替换,而这种新政策由于其缺陷的存在又会在随后被其他政策替换。这种传统制度体系与新制度体系的多层次冲突与竞争导致了这些国家制度环境的波动(Khanna & Palepu,2000),而这种波动主要是规制型制度的波动。

在转轨经济体中,制度环境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企业的战略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Burawoy & Krotov,1992;Peng,1997;Peng & Heath,1996;Xin & Pearce,1994)。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理解企业战略行为与制度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权变理论需要与新的制度理论相结合(Meyer,2002;Peng,2003;Wright et al.,2005)。对于企业来说,新旧政策的冲突与规制型制度的波动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理解制度背后的逻辑,从而无法按照制度要求来形成与控制自身行为(Peng,2003)。于是,制度的不稳定性造成了合规行为的诸多不确定性,企业过去的经验也由于不明确的因果关系而无法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帮助(Newman,2000),从而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战略反应。此时,合资企业往往在面临规制型制度的较大波动时采取过激的战略行为,即战略突变。由此,我们提出下列假设:

假设1:规制型制度的变动会提高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可能性。

假设1a:法律环境的变动会提高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可能性。

假设1b:政府政策的变动会提高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可能性。

(二)规范型制度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

规范型制度主要包括价值观和道德规范(Scott,2007)。价值观是人们的价值信念、价值标准和价值理想的综合体系。规范则阐述了究竟什么事情是应该做的,它们定义了追求价值目标的合规方式(Scott,2007)。作为规范型制度直接与国家文化相关。国家文化是由一国成员共同拥有的深层的价值观体系,价值观与道德规范直接受到国家文化的影响(Hofstede,1980)。Schein(1985)则认为,国家文化服务于两个功能:外部适应和内部整合。外部适应指组织与其外部环境的关系,涉及制定组织目标、感知和应对环境中的机遇与威胁。内部整合则反映了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文化在外部适应和内部整合不同方面的不同特点,会影响企业战略制定的各个环节,包括环境审视、信息选择、理解、问题确认、排序等(Schneider,1989)。面临同样的组织外部经营环境,来自不同国家文化的经理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和战略决策。

因此,国家文化差异直接影响规范型制度距离,这在合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合资企业中,外方与东道国国家文化差异越小,外方对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理解与适应程度也越高,合资企业在面临制度环境变化时的战略反应能力也相应提升。在规制型制度中,相对于政府政策而言,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有较高的社会参与度,并较为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文化差异较小(规范型制度距离较小)的外方相对来说更容易理解法律的变动,并能做出相应的战略调整。而作为政策的调整,往往是突变的,瞬时发生的,国家文化差异(规制型距离)的大小不会对企业的战略突变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规范型制度距离会对法律环境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间的相关关系起到调节作用,即:

假设2:法律环境的变动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正相关关系会受到规范型制度距离的正向调节作用。

(三)认知型制度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

源于认知理论(DiMaggio & Powell,1991)的认知型制度,代表着基于主观的,结构型规则的组织与个人行为模型。认知型制度更大程度上基于组织或个人对于制度环境的分析与理解(Carroll,1964;Scott,2007)以及人们习以为常与潜意识的想法和行为(DiMaggio & Powell,1991;Meyer & Rowan,1991)。同时,认知型制度认为,组织与个人的行为是通过人们观念结构分析后的结果,而不仅仅是有意识地跟随规则与规范(DiMaggio & Powell,1991;Scott,2007)。

一般来说,合资企业对于外部环境的认知程度越高,企业所取得的绩效越高(李自杰,2010)。而在一个不确定性的环境中,绩效较高的企业往往表现为对于制度的“适应性效率”(adaptive efficiency)较高(Alchian,1950;诺斯,2008),即对于制度环境的分析与理解更为深刻,因此能够更好地理解东道国政府一些不确定的政策变化,因此这些企业针对这些突发的政策变化往往会采取战略反应的行为而不是战略突变的行为。

而在规制型制度中,法律制度相对于政府政策更具有可预见性,对于制度环境的理解和分析不是特别重要。于是企业绩效的调节作用应更主要体现在政府政策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关系上,即:

假设3:政府政策的变动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正相关关系会受到合资企业绩效的负向调节作用。

图1 各变量间逻辑关系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6-2008年间中国东部沿海某省省会城市的中小型合资企业为样本来进行分析。样本数据来自于该省商务厅数据库。之所以选择中国的合资企业,是因为合资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更具有多变性与复杂性,而这种制度的不确定性以及独特的商业文化为我们研究制度环境对企业战略突变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背景。之所以选择中小合资企业进行研究,是因为在中国中小合资企业对于政策的主动影响较小,一般只是政策的接受者。这更有利于观测制度环境对于战略突变的影响。另外,新的合资企业相关政策以及新版《劳动合同法》在2006-2008年间也开始实施,从而使得我们选择2006-2008年的样本可以很好地代表中小合资企业依据制度环境所做的战略反应和战略突变。由于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制度对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影响,故样本来自同一地区可以有效控制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对于战略突变的影响。2006-2008年间,在该省会城市商务局注册的中小型中外合资企业共有1025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蜜月效应”(“Honeymoon” Effect),我们将其中经营时间小于一年的企业剔除(Li,1995)。同时,我们也将信息不完全的企业剔除在外,从而得到最终包含788家企业的研究样本。

在本文中,我们采用Cox比例风险模型(Cox & Oakes,1984)进行分析。对于2006-2008年间已发生战略突变的企业,2006年至其进行战略突变时的时间间隔构成了一个观测样本。对于没有发生战略突变的企业,其在我们观测的时间构成一个截尾样本。为了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我们使用月份而不是年份作为时间间隔单位。最后我们得到有效样本788个,其中294个样本发生战略突变,剩余494个样本为截尾样本。

(二)事件历史法

本研究中,我们通过事件历史法来分析制度环境对中小型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影响。在事件历史法中,事件史是一个样本中各企业的发生事件的时序记录(Allison,1995)。事件历史法有两大核心概念:其一是风险率——在观测时间内可能发生战略突变的合资企业发生战略突变的概率;另一个是风险集,在本研究中,风险集被定义为在给定时点下面临给定事件(如:所有权结构的变更或运营终止)的风险的合资企业集合。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是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影响因素,且我们的数据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样本数据属于时间序列;二是样本数据具有右截尾(Right Censored)的特点,即我们无法判断这些企业在2008年以后是否会发生战略突变。因此,根据数据特点与研究需要,我们选取Cox比例风险模型来对我们所做出的假设进行分析(Cox & Oakes,1984)。在Cox模型中,首要的基本假设是一个观测单位所面临的事件发生风险不受该单位历史事件的影响,除非表示它们之间依赖程度的协变量被精确包含在模型中。

Cox模型在估计解释变量(或协变量)对风险率的影响时不需指定特定时点下的参数形式。该模型依照公司战略突变的顺序对观测样本进行排序,同时将一个特定观测样本基于其他观测样本特定时点战略突变风险特征的比例风险可能最大化。通过将时间间隔直接包含进模型估测中,Cox模型修正了截尾数据的问题以及时间间隔对于中小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影响。在本研究中,我们使用STATA/SE 11.0软件来进行Cox比例风险模型分析。

(三)变量设计

1.因变量

本研究采用了一个连续变量表示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中小型合资企业发生战略突变的风险率或可能性。因此,我们建立了一个科目与时间单位的寿命表,并用Cox模型来进行事件史分析(Cox & Oakes,1984)。寿命表中的因变量是在给定时段内(1~36个月)合资企业所有权结构突变的风险率或可能性。处于风险中的观测样本是在这段时间间隔内没有发生战略突变的企业。我们的因变量观测的是自起始时点至企业发生所有权结构突变或成为截尾样本时经过的月份数。另外,状态与时间间隔一起被用于表示我们的因变量。状态观测的是事件是否发生,即企业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结构的突变。当状态这一虚拟变量的值为1时,代表合资企业发生了战略突变;而在观测期内没有发生战略突变的合资企业则成为截尾样本,其状态值为0。

2.自变量

本研究包括两个自变量,分别为法律环境和政府政策,用以测量规制型制度。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迫使合资企业提高员工工资,这对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型合资企业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因此,法律环境这一变量可以被用来检测法律对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影响。法律环境用一组虚拟变量来表示,1代表合资企业归属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一行业受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较大;0代表合资企业归属其他行业。合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影响到其战略突变。因此。作为政府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用税收负担来测量政府政策这一变量,税收负担用观测期内合资企业缴纳的总税额与其总收入之比计算。

3.调节变量

规范型制度和合资企业的绩效是本研究中的两个调节变量。我们使用Kogut和Singh(1988)提出的方法测量规范性制度,即用合资企业东道国母公司与外方母公司的国家文化差异为指标测量。合资企业的绩效则用其在观测期间的ROE均值来衡量。另外,为了避免自变量和调节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我们按照Aiken和West(1991)的方法对所有连续型自变量进行中心化处理。

4.控制变量

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其他一些可能影响企业战略突变的变量。包括:东道国母公司的股权比例、企业规模、合资企业在国内的绩效、合资企业外方母公司投资以及合资企业平均进口额。

(1)东道国母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资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会影响到其未来战略突变的可能性。本文用合资企业东道国母公司的股权份额占合资企业股权总数的比例表示东道国母公司的股权比例。

(2)企业规模。企业规模会影响到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可能性。我们用合资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企业规模。

(3)汇率。对于合资企业来说,汇率会影响其出口和劳动力相对价格,因此会对企业战略产生较大的影响。我们以观测期期末的月汇率为指标衡量这一变量。

(4)外方母公司投资。外方投资也会对合资企业战略突变产生影响。因此本文控制了外方投资总额这一指标。

(5)合资企业平均进口额。合资企业平均进口额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外方母公司的控制程度。例如由于外方母公司拥有核心技术、核心原材料或原材料获得渠道,使得合资企业在这些方面更多依赖进口,因而外方母公司会获得更大的控制权。进口量较大的合资企业,其外方母公司控制权更大,因此合资企业进口额会影响合资企业的战略突变。

(6)合资关系成熟度。根据Bruderl和Rudolf Schussler(1990)的观点,成立年限处于“青春期(Adolescence)”阶段,即在1~15年间的合资企业更不稳定。因此合资关系的成熟度会影响到合资企业所有权变化。我们用0表示合资企业处在青春期,1表示合资企业渡过了青春期。

五、实证研究结果

表1列出了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和变量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解释变量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通过将时间间隔与所有解释变量进行回归,我们检测了自变量、调节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的VIF值。所有解释变量的VIF值都在1.00~1.44的范围内(见表1),这说明多重共线性问题在本研究中并不显著(Neter et al.,1999)。

表2列出了事件史分析的结果。其中,模型1是仅包含控制变量的基准Cox模型。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添加了所有的自变量和调节变量,模型3、模型4在模型2的基础上分别添加了两个交互项。模型5则同时加入了两个交互项。在表2(续)中我们列出了所有解释变量的风险率和相关系数。相关系数为正表示该变量会增加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可能性。模型拟合的Pseudo似然和c[2]检验的结果显示,除基准模型之外,其余模型的拟合结果均为显著。Akaike信息标准也可以表明添加了自变量的模型能够得到比仅有控制变量的模型(基准模型)更好的拟合结果。此外我们运用STATA的ESTAT PHTES命令对每个比例风险模型进行了估计后测试,对所有模型而言该测试结果均不显著,故没有足够证据拒绝零假设①。

从表2(续)中可以看到(模型5),法律环境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正相关(p<0.001)。意味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战略突变的合资企业增加。因此假设1a得到了支持。同时,政府政策的相关系数为0.036(p<0.001),说明政府政策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正相关。因此假设1b也得到了支持。

模型5中,我们加入了两个交互变量。假设2认为法律环境的变动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正相关关系会受到规范型制度距离的正向调节作用。在实证研究中,规范型制度与法律环境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024(p<0.01)。所以假设2得到了实证支持。同时,合资企业绩效和政府政策交互项的相关系数为-0.424(p<0.05),政府政策的变动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正相关关系会受到合资企业绩效的负向调节作用。因此我们的假设3也得到了支持。

为了提高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我们又用备选指标做了一些附加检验,附加检验中我们用季度代替月份作为衡量时间间隔的单位,用有一年滞后的ROA测量企业绩效,代替时段内平均数据测量一些控制变量,例如合资企业的国内绩效和进口额。使用被选指标测量的自变量和交互变量的相关系数和风险率仍然显著,虽然显著程度会有一定变化。因此,研究结果的稳健性也得到了支持。

六、结论

本研究针对制度环境的分类以及不同的制度环境对企业战略突变的可能影响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本文基于2006-2008年这3年间788家中国中小合资企业的数据,运用事件历史法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规制型制度的变动会提高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可能性。同时,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合资企业战略突变与法律环境和政府政策的关系受到规范型制度和企业绩效的相应的调节作用。

我们的研究结果与制度理论的观点一致(Brouthers,2002; Delios & Beamish,1999; Lu,2002; Meyer,2001; Child et al.,2003; Meyer,2001,2004; Uhlenbruck,2004; Meyer & Rowan,1991; Scott,2007),制度理论认为,规制型制度对企业战略突变有正向影响,正如我们所证实的,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加大总伴随着规制型制度变化的发生(假设1)。同时,我们的研究结果也证实了法律环境的变动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正相关关系会受到规范型制度距离的正向调节作用(假设2)。此外,实证研究的结果证实了政府政策的变动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可能性的正相关关系会受到合资企业绩效的负向调节作用(假设3)。

本研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制度观点的角度阐明了国际商务领域的一些现象。我们发现规制型制度会增加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倾向性,这也是制度环境对于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主要影响。这一发现与近年来制度观点的研究结果一致(Burawoy & Krotov,1992; Peng,1997; Peng & Heath,1996; Xin & Pearce,1994; Khanna & Palepu,2000)。因此,未来学者们在进行企业战略反应和战略突变的研究时应当考虑制度环境。

第二,本文深入研究了合资企业战略和不同类型的制度的关系,丰富了原有的制度理论体系(Brouthers,2002; Delios & Beamish,1999; Lu,2002; Meyer,2001)。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合资企业战略与不同类型的规制型制度关系会受到规范型和认知型制度相应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制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合资企业的战略。

第三,本研究的研究结果为政府和管理部门提供了借鉴意义。研究结果显示,合资企业战略突变的倾向性与规制型制度的变化正相关。这意味着,稳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对于企业更为重要。同时,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来说,提高企业绩效是应对制度变化的有效途径。

当然,本研究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本文的研究背景非常有限,因为我们的样本仅仅涵盖了一个东道国(中国)的情况,并且只包括中小企业。未来研究可以探索在其他情境下本研究的结果是否成立。其次,由于我们得到的信息有限,所以本文关于制度距离与企业战略的关系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可着眼于制度距离对企业战略的影响。最后,本文没有深入考察渐进型制度变化对企业战略行为的影响。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索渐进型制度与企业战略反应之间的关系,归纳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

注释:

①为了简洁,此处未报告该测试结果,如果需要该测试结果,可与笔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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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与中外合资战略突变&基于788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实证研究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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