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是否可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本刊两位总编住在北京和沈阳两地,经常就有关编辑工作的一些问题交换意见。有些问题不仅是编辑业务问题,也涉及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我们将摘录部分内容于本刊陆续发表,以飨读者。其中的观点并不代表编辑部,也只是一家之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域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其进行学习认识、宣传报道、贯彻执行是长期的任务。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好文章理应刊用。《档案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是否要修改?这也是肯定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法》将会不断地修改(当然要过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那么,有关批评、讨论《档案法》不足之处的文章和建议、讨论修改《档案法》的文章,除非《档案法》规定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已不适用,否则,我主张不要刊用。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应在内部讨论或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和建议,不应公开讨论。因为这类文章多了,会给人们一种错觉,好像《档案法》已不管用了,从而影响《档案法》的权威性和对它的贯彻执行。当然,也不是说这类文章绝对不能刊用,主要是不易掌握其分寸。如果文章的批评和建议是正确的,近期内《档案法》又作了相应的修改,这就没什么问题;如果文章的批评和建议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甚至还有一些错误意见,或者提出一些有争议的看法,引起反批评或讨论,就比较麻烦,易产生不良影响。最近某刊物发表一篇文章,批评《档案法》中的标题和条文多处违反了形式逻辑。该文的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大多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或似是而非的问题,甚至还有一些不恰当的意见。如批评《档案法》第四章标题“档案的利用和公布”违反了“概念之间固有逻辑关系”,建议将它改为“档案的利用及其公布”,这岂非更不合逻辑了吗?类似这样的文章最好不公开发表,或者建议作者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参考。
这里顺便说说“及其”两字的使用问题。在书面语言中,特别是在文章的标题中,为了减少字数,使文字简练,经常用“及其”作为连词和代词。如“档案学批评及其基本原则”,比相同意思的“档案学批评和档案学批评的基本原则”就省掉了五个字。因为这里的“其”是作为代词使用,它代替了连词“及”前面提到的“档案学批评”这一事物。但是,像前面的“档案的利用及其公布”所用“其”字就不恰当。因为这里的“其”代替了“利用”(或“档案的利用”),那么,就失去了“档案的公布”的含义,而成了“利用的公布”(或“利用公布”),意思完全不同了。类似这种滥用“及其”两字的现象,在档案专业刊物和书籍中是屡见不鲜的,如《工程设计档案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略谈〈档案法〉产生的基础及其立法原则》、《论〈档案法〉的党性及其党性修养》、《机关档案室的特点及其管理》、《涂改档案案件的特点及其处理办法》、《档案馆劳动的性质及其社会效益》、《档案的知识属性及其价值》等。《兰台世界》1995年第2期第12页上也出现了《档案工作者的特性及其作用》,这里的“作用”是指“档案工作者”的作用,而不是“特性”的作用,多了一个“其”字,意思就不同了。希望我们今后在审稿、改稿过程中注意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