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国社会格局的认识以及中国工会应取的态度——关于“两强一弱”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中国社会论文,格局论文,工会论文,态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6)06—0006—03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格局,可以概括为“两强一弱”(“资本强势、政府强势、劳动弱势”)。这样一种社会格局,给党和政府及其理论工作者,同时也给中国工会界提出了一系列必须认真思考的严重问题。
一、关于当前我国社会基本格局的初步分析
必须说明,所谓资本、政府、劳动三者的强势、弱势,就同一对象而言,很难作出量化判断。所谓强势、弱势,只是三者之间相互比较的相对结果。
(一)资本强势
资本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中国家,从过去的消灭资本、忽视管理,到重视资本、重视管理到重视企业家的作用,应该是一件好事情。但是,这些年来,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资本似乎成了主流话语。网络无法统计,即就电视节目而言,电视新闻中的明星,电视专栏中的嘉宾,电视讲坛和娱乐节目的主讲人与赞助商,清一色脑满肠肥、西装革履的商家代表和大小老板。学术界也如出一辙,研究机构、大学校园,到处在组织“财富讲座”和“资本论坛”;书店里、宾馆里,充斥着“管理的学问”和“赚钱的诀窍”,处处体现了金钱的魅力和资本的威权。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地方为了短期政绩,不顾后果地对外商减免税收、地价优惠,片面给予外商以“超国民待遇”,从而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私营经济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一些私营企业主,依靠官商勾结,偷税漏税,制假贩假,盘剥职工等手段,实施资本的原始积累,并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了一些地方的经济资源乃至政治资源。另外,在公司制改造中,体现了已经过时的股东至上主义取向,暴露了见物不见人(或称“见资不见劳”)的顽症,当事者往往在产权、资本上大做文章,而对劳动要素的组合,职工作用的发挥,困难职工的安置,置若罔闻。这从《公司法》的立法过程和各地的企业改制可以明确看到。
(二)政府强势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应当让“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而不能仅仅依靠“看得见的手”。而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整个进程中,自始至终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这在改革初期是必要的。尽管经过20多年的市场改革,政府仍然控制着绝大部分的生产要素和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改革不到位造成的。政府的强势地位往往与政府的职能错位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在许多地方,政府职能排斥市场机制,充当了地方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主角。诸如,低价向农民征用土地、违法占地和随意批租土地;违规审批项目;行政垄断,限制竞争,甚至封锁市场,强迫使用或消费本地生产的产品;信贷干预,迫使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提供贷款和信贷优惠;对生产要素和重要资源进行价格管制,压低价格,使市场信号严重扭曲;政企不分,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所有这些,都限制和损害了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而前述的所谓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私营企业的官商勾结,以及公司制企业的股东至上主义,从其本源上说,都正是政府强势干预的必然结果。强势政府的存在,不仅使得改革初期提出的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难以实现,而且势必侵犯其他社会群体的合法利益,从而彻底扭曲了市场经济“守夜人”的角色。
(三)劳动弱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十分重视,但劳动要素在收入分配上却没有得到相应体现。据《燕赵都市报》2005年6月20日报道,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逐年走低,23年里有16年的工资比重比上年低,特别是到了90年代中后期,下降的速度更快,90年代末比1980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劳动参与分配的比例,明显处于不合理的地位,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社会上,尽管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到十分低廉的程度,然而,就是这些微薄的收入也无法保证。亿万农民从乡村向城市转移,向二、三产业转移,对促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功不可没。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却愈演愈烈,以致成为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引发了许多令人震惊的悲剧。据统计,2001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到2002年底,又急剧攀升至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和房地产业增加值的1/3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高达1000亿元。在整个改革开放进程中,下岗失业的是劳动者,死于矿难的是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是劳动者,而在许多地方,这些劳动者已经沦为社会的边缘人群,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或相对贫困状态,而成为这个社会的真正弱势群体。
二、“两强一弱”社会格局的若干误区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思想体系上,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政治体系上,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在社会体系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确立的社会发展目标。
(一)“两强一弱”的形成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初衷
《资本论》是无产阶级的圣经,劳动价值论是《资本论》的理论基石,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从作为资本主义细胞的商品入手,通过对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概括,通过对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分析,发现了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作为特殊商品的本质。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资本家投入的土地、厂房、设备等不变资本,只是完成了价值的转移,只有作为可变资本的活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揭开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真正秘密。无产者要摆脱资本的剥削,改变自身的命运和生存状态,就要进行无产阶级革命,而革命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无产者不再是“无产”者,而是要成为“有产”者。在一个已经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里,资本仍然凌驾于劳动之上,劳动仍然呻吟在资本的控制之下,这个本来已经实现自身解放的阶级,仍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是让人们无法理解的社会现象。
(二)“两强一弱”的形成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架构
2002年1月,《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问世。报告依据职业分化以及对于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作为划分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十大阶层,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为: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2、经理人员阶层;3、私营企业主阶层;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5、办事人员阶层;6、个体工商户阶层;7、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8、产业工人阶层;9、农业劳动者阶层;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从这个阶层划分中,也可清楚地看出我国社会“资本强势、政府强势、劳动弱势”的基本格局。即使从表层观察,作为“政府”方面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巍然居于社会的最高阶层;作为“资本”方面(占有资本和运作资本)的“经理人员”与“私营企业主”,也居于社会的第二、三阶层;而在传统上作为“劳动”方面的“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与“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则属于十大社会阶层的最末三位。在我国《宪法》中,且不说“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如何代表劳动者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就是“劳动者”自身也是国家的“主人翁”,而且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然而,宪法上应然的规定,不等于社会中实然的存在。即就资本与劳动的博弈而论,改制方案暗箱操作迫使职工大量下岗,劳动条件危险恶劣损害职工的健康生命,职工工资极力压减且恶意拖欠。凡此种种,劳动群众宪法地位和实际地位的错位和扭曲,已经动摇了或正在动摇国家的性质和结构,而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三)“两强一弱”的形成背离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上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党中央近年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制订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而“两强一弱”的社会格局,显然背离了这些正确方针。
一是“两强一弱”说明政府管理职能的错位。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种种矛盾和问题,都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有关。一些政府部门利用其所占有的强势行政资源,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已经成为政风腐败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收费总收入高达8000亿元,其中有统计的预算外收费每年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收费最保守估计也有3000亿元。而这些收费,大多是通过部门进行的,是形成部门利益的重要因素。(2005年8月1日《经济参考报》)
二是“两强一弱”体现了社会关系的扭曲。有人戏谑地将“政治经济学”称之为关于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学问,即通过政治渠道可以捞取经济利益;通过经济渠道可以谋取政治权力。例如,一些地方官员在某些公司中或明或暗地担任董事长或股东;一些私营企业主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成为地方人大或政协机关中的代表、委员或领导干部(如因煤矿透水导致121名矿工死亡的广东兴宁矿难的主要责任者曾云高就是一个例子)。正是由于这种亦官亦商、亦权亦钱的游戏规则,以“市场化导向”为名的各项“改革”,并没有为人民提供有效的服务,反而养肥了一大批既得利益者。
三是“两强一弱”体现了社会结构的不和谐。现代社会存在着三种主要力量,即政治力量(政权)、经济力量(资本)和社会力量(劳动)。一个社会要达到稳定,就要维持这三种力量的均衡态势。政府扮演着调控资本和劳动的角色。如果政府失去调控能力,或者政府被资本所挟持,成为资本的附庸,社会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发生动荡。劳资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矛盾得不到协调解决,劳资关系不能实现和谐稳定,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三、“两强一弱”社会格局中的中国工会
面对渐已成型的“两强一弱”的社会格局,工会本身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必须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使命,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和宗旨。
(一)工会组织必须呼吁确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2006年4月,因《首次雇佣合同法》引起的持续数周的法国社会风潮,引起了全球的普遍关注。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证明,在劳资之间,也要维持某种程度的状态均衡。那么,何为公平正义呢?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应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带来的发展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工会与西方工会不同,它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改革收入分配问题,目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5月26日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这一问题。工会要在这一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依靠人民,经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惠及人民。促进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和正义,工会应当提出自己的要求和主张,这些主张和要求,要有利于财富的创造,有利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工会组织必须在社会层面充分发挥作用
就本来的意义讲,工会的产生,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在劳动与资本的博弈中,劳动者个人无法与资本的力量相抗衡,于是,只能通过组织和参加工会,通过集体的力量,求得在利益博弈中占据相对有利的地位。然而,资本对于劳动权益的侵害,并非仅仅来自资本家个人,也并非来自资本家的某个企业,甚至也并非来自资本家的某个行业,有时可能来自国家这个“总资本家”(恩格斯语)。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然不存在这样一个“总资本家”,然而,这并不等于不存在来自国家的侵犯,列宁就曾针对苏维埃工会的任务明确指出:“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第407—408页)这说明,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权益都有可能面临来自国家的侵犯。工会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并不仅仅局限于针对企业内部以及个案性的侵权行为。工会组织应当在整个社会层面,提出自己的社会经济对策或主张,并在社会利益的博弈中,使之成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我在去年的文章中,曾经针对目前社会层面的突出问题作了简要阐述,其中包括失业压力、贫富差距和安全事故问题,并概略地阐述了工会工作的社会环境。笔者所进行的这一切努力,都是致力于促进工会组织应当在整个社会的层级上,注重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转移到企业之中进行个案性的维权活动(当然不是不应当在企业开展工作)。当代一些西方工会的“春斗”和“产业行动”,也都是从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角度出发,站在产业工人的立场,提出社会经济对策和主张的。事实证明,这样的维权行动,比之局部性、个案性的维权行动,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有效性,这对于建立良性循环的社会运行机制更具建设性。
(三)工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政治权利
我过去曾经认为,职工的权益诉求,可以参照马斯洛的理论,是按照生命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的升幂顺序逐步体现的。如果作为个体生命而言,这样说不是没有道理,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问题,这又是不准确的,这对于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广大职工来说,更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职工广泛的权利。然而,写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面对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企业转制的特殊的历史条件,面对政府强势和资本强势,普通职工不仅要承受各种难以想像的经济层面上的生存压力,而且要承受难以想像的政治的、社会的、心理的压力。如果当地政府放弃了自己的公共管理职责,从而嬗变为经济活动的“运动员”,那么,政府与资本也就没有什么两样,它们都将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终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弱者的职工,拿什么去拯救自己?在政治上,劳动者如何才能让国家意识到自己微弱的话语权;在经济上,劳动者如何不被排斥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之外;在人权上,劳动者如何才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并避免恶劣生产环境的毒害。在不完善、不健全的社会机制之下,劳动者在经济困境面前,面临着自身政治权利的贫困。如果一名普通职工在权利遭受侵害之际,诉诸于并不健全的仲裁制度和法律程序,如果恰巧碰到的又是贪赃枉法的官员或者不作为的政府,那么,这个职工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工会保障和维护广大职工的政治权利,应当被列为重要的职责。
(四)工会组织必须拓展履行基本职责的有效手段
现阶段,在各级工会干部的观念中,始终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手段。然而,作为维权重点手段的这三项制度,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的、微观层次的东西。工会如何在更高层次上、更大范围内发挥“桥梁纽带”和“社会支柱”作用,仍然是应当认真探索的。限于基层工会组织自身的体制缺陷,以及由于职工在企业内部的权利贫乏,这三种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如人意。据《1997中国职工状况调查(综合卷)》(西苑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披露,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保护对象的职工,对于这三项制度的评价差强人意。由此可见,在三种维权制度目前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将之作为重点维权手段,诚可谓“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微观领域的维权手段是重要的,然而,要解决这些手段的实效性,必须从解决基层工会组织的体制问题入手,如果工会主席仍然处于企业经营者的经济的、行政的权力控制之下,饭碗、命运被企业主所左右,那么,无论维权手段的种类有多少,企业工会的作用都是谈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