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企业组织的演化及其理论启示——有关“横店模式”的一些初步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启示论文,横店论文,理论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企业的成功,取决于许许多多的因素,而其中某一个别因素对成功的正面的贡献,可能“盖过”其他一些因素对成功的负面的影响。比如,一个新的技术发明,或者一个好的企业家的作用,或者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就可能“盖”住一切体制上的缺陷而使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所以,我们在分析“个案”的时候,要特别小心谨慎,不能轻意推断其中某一个因素的作用。但是,逻辑分析至少可以使我们能够较好较清晰地理解各种因素所能起到的作用的方向(不是作用的大小,“大小”的问题更难分析),在“给定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分析某一特定因素的作用。浙江省金华地区东阳市的横店集团作为一个乡镇企业,这十几年从一个小缫丝厂作起,发展到今天资产几十个亿、产业分布各地,至今仍然充满活力的大企业集团,无疑是我们进行制度分析的一个很好的案例。毫无疑问,在横店集团发展过程中,许多有利的因素都起了作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地方政府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能人”企业家,起步较早因而占居了高收入“效率工资”优势,适合于我国比较优势的生产技术,在别人都搞商业、搞“三产”情况下集中于工业品市场开发的发展战略,等等,都对企业的成功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这里想着重分析的则是这个企业较为独特的“产权结构”。
在我国农村,一般的经济实体都涉及到以下几种“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1)村镇或社区的全体成员,作为“集体所有者”的最终财产所有者主体。(2)乡镇经济的管理者,这一般都是“当地人”,在许多时候也是政府官员(作为个人的官员,而不是政府本身)。(3)劳动者,无论是农民还是乡镇企业的工人。这在以前都是“当地人”,但现在已经有了许多“外来民工”。(4)地方政府即乡镇政府。(5)“国家”或其代表中央政府。这最后两类“利益相关人”在经济活动中也总会发挥这样那样的作用,有时是积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消极的作用。
集体所有制与国有制的基本区别在于: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家或政府可以说是“当事人”,因为国家是资本所有者(至少可以说是财产所有权的代理人);而在集体经济中,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当地政府(乡镇政府),原则上只是利益“相关人”,因为原则上不仅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不是所有者,而且乡镇政府也不是所有者。这在传统体制下也还是能看出来的,比如,就“国家”来说,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一般无法在集体经济之间进行资产的“平调”;但国家作为一个“利益相关人”,而且是一个权力极大的利益相关人,在传统体制下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掌握了极大的控制权,在许多方面甚至是“剩余控制权”——国家规定集体经济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且,当新情况出现时,国家可以对集体作出的新的决定作出否决(传统体制下集体不是在国家关于“不能做什么”的规定之外享有剩余决策权,而是只能做国家规定可做的事情)。而集体经济作为资本所有者,事实上又承担着一切“剩余损失”。这种不对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乡村经济在传统体制下运行的无效率。
另一个利益相关人是地方政府,即乡镇政府。从乡镇一级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更紧密的利益相关人。传统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国家的一级执行机构。本身缺乏独立的利益与权利,因此相当于“国家”的代理人。改革开放以后,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多地以社区的公共利益为目标,从而更多地与社区集体经济的利益目标相一致。而且,由于地方政府代表的只是局部利益,在资源分配与控制等方面又处在与其他众多地方政府相互竞争的关系当中。因此,若地方政府取得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直接对企业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国家”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形成,更有利于企业预算约束的“硬化”,使企业行为更接近市场条件下企业的行为。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显示出了比国有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倒闭、破产、转产、被竞争所淘汰)和更大的活力(从而能够由小到大、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无疑是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比起“上级政府”或“国家”来说更接近于集体经济所有者的利益目标分不开的。在许多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中(乡镇企业这个范畴中事实上包括一些个体、私人企业),是乡镇政府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但这并没有妨碍乡镇企业在相当长时期内的迅速发展,表明这种特殊经济关系的相对优越性(相对于国有企业)是起作用的。
但是,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毕竟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一方面承担着许多公共职能和国家政权职能,不可避免地会把政府的特殊利益目标带入企业决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整个政府官僚体系的一部分,既掌握着非经济权力,又缺乏市场主体的运行效率,因此它从根本上说并不适合于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最根本的一点是,由于地方政府从本质上说只是集体企业的一个“利益相关人”,而不是资本所有者,因此它即使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仍然不承担企业的“剩余责任”。企业出现亏损,受损失的仍是其资本所有者,即集体经济内的全体成员,而不是政府。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是有其经济后果的。这些年人们观察到的许多乡镇企业“退化”,或逐步与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相接近,甚至出现官僚主义和腐败等等现象,都是与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相关的。
对上述这种乡镇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改进,显然就在于如何使权力与责任进一步对称、进一步统一。企业家、地方政府和社区成员们在实践中已经在自发地探索、试验和发展出一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改进。目前能够观察到的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股份合作制”,即将企业的资本所有权量化、界定,将一部分股权分配给(或出售给)社区成员(同时将少量股权界定给地方政府),通过这种财产权的重新界定,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离。另一种则是象横店集团那样,在不重新配置财产权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离:企业仍为全体成员所有(横店集团则更进一步明确为企业员工共有,淡化了社区成员所有,从而隔离了乡政府干预),完全实行董事会负责,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不得相互兼职,企业照章纳税,而政府完全不参与企业的经济决策,通过这一系列新的权利与责任的安排,实现企业与政府相互关系的重新界定。对于这种特殊形式的产权安排和企业组织形式,横店人将其称为“社团所有制”。
以上这两种对乡镇企业进行体制改革的形式,应该说都是在乡镇集体经济发展演化新阶段上由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上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人们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具体环境和具体条件下,选择着不同的形式,二者很难绝对地说孰优孰劣,完全要依具体条件而定。在一个地区,有千百个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经济的、个人的、集体的、思想的、地域的因素在决定着人们的选择,在理论上和政策上都不可能有一个单一的规则。
将以上的分析概括起来,我们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历史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企业组织的不同形式,究竟冠以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容。但是我们也不妨用不同的名称来区分不同的企业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传统体制下的农村经济就可称为“集体经济”,它与后来仍然存在的城市集体经济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即国家的控制与干预;乡镇企业则可用来专指乡镇政府控制下的经济实体;“社团所有制,则指实现了政企分离但财产权仍为社区或企业全体成员共享的经济;而股份合作制则指产权重新界定并将其中一部分量化为个人股份并由此实现政企分离的经济。所有这些“名称”,只有在其与某一具体的企业产权结构相对应的时候,才有特定的意义。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不同企业形式对我们理论上的进一步的启示至少有两点。第一,企业组织形式或“治理结构”的差别关键在于各种利益主体(“当事人”与“相关人”)权利与责任的不同组合形式;而所谓“企业的所有权”,关键的内容就在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责任的对称或不对称关系的特殊性。不同的企业产权结构对于企业的效率与发展是起到决定作用的。
第二,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企业产权结构在当今中国是在不断地发展、不断地转型、不断地演化的。一种经济体制的“好坏”,不在于其一时的成功与否,而在于在长期中它能否不断调整、进化、发展,适应新的情况,克服新产生的矛盾,不断深化出新的结构与形式,从而使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更没有永远十全十美、不因条件变化而需要调整的制度。在经济转轨过程当中(我们仍在转轨的初期阶段),就更是这样。那种把转轨时期出现的某种特殊体制当成“理想模式”的理论是最脱离实际、缺乏历史观的理论。无论是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还是“社团所有制”,都还在不断发展、演化的过程当中,都还在实践中不断地面临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和新的挑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7年,产生了一大批新型的企业;生产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大块“体制增量”,这些新型的企业,其制度结构特别是产权结构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多数不是来自理论、来自书本、来自观念,而是来自企业家、商人、基层官员和普通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居民等等在不断变化着的条件下的发明创造。理论家把它们当成一成不变的模式,理论将是没有生命力的;实践家若把它们当成一成不变的体制,最终将因落后于条件的变化而被市场所淘汰。
以上的文字只是对一些问题初步思考的记录,还不是严格的理论分析,其中的许多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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