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放型发展道路:中国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_金融论文

粗放型发展道路:中国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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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粗放——集约”循环: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一般理论

1.什么是“金融增长方式”。就既有的文献和研究资料而言,金融增长方式这一用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未有一个权威性的概念。由此,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基于自己的主观思维对此产生了偏狭甚至错误的理解,进而误导了一些金融行为。笔者认为,要实现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在理论上严格界定“金融增长方式”的本质内涵,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研究金融增长方式的本质内涵,必须以“增长方式”的概念为起点。所谓增长方式,是一个经济系统在一定制度安排下,在所处的发展阶段上关于经济运行的状况和经济增长动力的统称。增长方式的基本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靠增加投入实现产出量增长的“粗放增长(外延增长)”;一种是靠提高效率而实现产出量增长的“集约增长(内涵增长)”。“粗放增长”与“集约增长”这对概念最早是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者在60—80年代分析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时提出并使用的,然而,从本源上讲,这对概念却是马克思的天才贡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 卷分析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时指出,资本主义的扩大再生产,可以分为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和内涵的扩大再生产两种形式。所谓外延扩大再生产是指单纯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追加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来扩大生产规模,在扩大再生产时没有生产技术变化,没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种形式的扩大再生产类似于农业生产中实行的粗放耕作,所以也叫粗放的扩大再生产。内涵的扩大再生产是指依靠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生产要素的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扩大生产规模。这是一种向生产深度进军,向集约化发展的扩大再生产,所以也叫“集约”的扩大再生产。显然,前苏联和东欧的经济学者是在得益于马克思的启示的情况下,提出上述概念的。基于这样的理论,结合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从经济与金融的逻辑关系出发,我们认为,金融增长方式是指金融系统在一定的经济金融制度下,在所处的金融发展阶段上关于金融运行的状况和金融发展动力结构的统称。从金融运行的状况及其绩效划分,金融增长方式主要有效益型金融增长(A型)和速度型金融增长( B型);若依金融发展的动力结构判断,金融增长方式可划分为主要依靠金融要素投入的金融增长(C型)和主要依靠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要素效率提高的金融增长(D型)。显然,这里的A型和D型的金融增长是集约增长,而B型和C型的金融增长属粗放增长。

2.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一般规律:“粗放——集约”螺旋式上升路径。从理论上讲,金融增长方式是由一定阶段的金融体制、运行机制、金融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环境所决定的,即金融增长方式是一国在一定发展阶段所采取的金融制度的函数。因为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不仅金融运行的状况取决于既定的金融制度,而且金融发展的动力结构也依赖于既定的金融制度,尽管金融发展的动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发展阶段的金融发展水平。由此,我们可以推论:金融增长方式内生于金融制度,即一定的金融制度必然决定一定的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增长方式。如果这一推论成立的话,那么与计划金融制度相适应的金融增长方式必然是粗放增长,与市场金融制度相适应的是集约增长这一理论命题也容易为我们所认同。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下并非只存在一种金融增长方式,粗放增长与集约增长不是绝对互斥而不能共融的两个变量。一般而言,在既定的发展阶段和金融制度下,既存在集约型的金融增长,又存在粗放型的金融增长,只不过两者随着金融制度的变迁,时而前者占主导,时而后者占主导,从而呈现出“粗放→集约→新式粗放→新式集约”这种螺旋式上升发展状态。因此,所谓金融增长方式转变是指在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金融增长模式由一种态势向另一种态势演变的状态。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金融增长方式转变是金融制度变迁的结果,金融增长方式在动态上是沿着“粗放→集约→新式粗放→新式集约”这一逻辑思路而转换变化。这是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一般规律。

二、“粗放——集约”路径:中国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正如上文所述,伴随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金融增长方式呈现出“粗放→集约→新式粗放→新式集约”的动态轨迹。那么,这一规律是否符合现实呢?我们将从中外金融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一角度进行检验,并看出我国转变金融方式的必然趋势。

1.西方金融发展史的检验。自1407年,西方第一家存款银行——圣乔治银行在热那亚成立至十六世纪这一时期,西方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是为数众多、规模弱小的业主制或合伙制银行。基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和金融发展水平极低,银行的融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范围狭窄,尤其是中央银行的金融制度极不完善,所以,大多数银行要么进行投机,要么贷款风险极高(集中贷放给一个或几个客户),由此导致了银行的“死亡率”极高,给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了灾难。因此,这一时期的金融增长是粗放增长。随着工业企业集约化经营的不断发展,西方国家的经济日益步入集约增长的轨道,同时,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的形成,使得既有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增长方式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禁锢。为此,实现银行制度的创新,金融发展由粗放增长转变为集约增长无疑成为历史选择。1694年,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后,西方的银行制度实现了由传统的自然人制度向股份制法人制度的改造,金融业发展依靠集约增长模式的墨迹效应日益显现并不断放大。具体表现在:“①追逐利润最大化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唯一目标;②银行的经营业务多元化格局逐步确立;③银行经营日趋民主化科学化;④经营管理更加注重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然而,在缺乏中央银行制度条件下,这种金融集约增长是不充分不完善的。从整体角度看,很大程度上带有强烈的粗放化色彩,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程度不一的货币信用危机。这样,就现实地提出了建立中央银行制度这一要求。1844年,英国通过了《皮尔条例》从而使其英格兰银行由一般性商业银行成为中央银行,开创了中央银行制度之先河,进而使金融发展的集约增长不断规范化,为金融发展向真正的集约增长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金融发展呈现以下特点:①金融垄断不断弱化商业银行体系庞大,金融竞争日益激烈。②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综合化”,传统的专业化分工界限日益缩小。商业银行除经营传统的存、放、汇等一般业务外,还经营储蓄、信托、证券买卖、代理保险、外汇、仓库、保管、个人收付、信用卡、担保、咨询等业务,成为“金融百货公司”。③金融监管系统主体多元化,政出多门,监管效率低下。④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扩大,稳健性不足,从而使银行倒闭的数目、规模和频率不断扩大。由此,笔者认为,战后这一时期西方金融发展是一种新式的粗放增长。近年来,西方金融发展在经历了这一段新式粗放增长后,新式集约增长已露端倪,基本依据有二:一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 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巴塞尔协议》;二是自1995年开始的席卷全球的银行兼并浪潮,召示着西方金融业正在通过合并进行金融重组,调整结构,降低成本,增加竞争力,向新的集约增长迈进。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西方金融的发展显然是在金融增长方式不断交替转变的情况下,沿着“粗放→集约→新式粗放→新式集约”这一逻辑道路向前发展的。

2.中国金融发展史的验证。从鸦片战争到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的成立,历史上固有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钱庄还是票号,皆因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在商品经济得以发展的情况下,走向了衰亡,并未演变成纯粹的资本主义银行,深刻地反映了中国金融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性,因此,笔者认为从古代到1897年这一段时期,中国金融发展是十分缓慢的,金融的发展的粗放增长特征是十分明显的。鸦片战争以后,伴随英、法、美、俄、德、日等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尤其是中国通商银行(1897)、户部银行(1905)交通银行(1907),其它官商合办银行如直隶省银行(1902)、浙江银行(1909)和纯粹的私有银行如信成银行(1906)、浙江兴业银行(1907)的相继成立,中国的民族金融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截至1935年国民党“四行二局一库”的买办金融体系建立以前,中国的金融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呆帐减少、利润丰厚、资本积累很快,华资银行势力增强,无疑,在这一时期,中国金融发展十分迅速,集约增长明显。然而,1935年以后,以“四行二局一库”为核心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信用体系建立以后,金融垄断日益强化,国民党政府的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不仅没有使得金融业得到健康发展,相反,通货膨胀愈演愈烈,民族资本银行在此条件下变成了纯粹的收支出纳和结算票据机构。随着蒋介石政权的垮台,官僚资本的货币金融体系也彻底崩溃。

随着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在没收官僚金融组织和对私营金融机构的公私合营改造的基础上,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们建立了“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同时,为保证政府目标及其预期的实现而产生的资金需求,我们又建立起以供给制为特征的通过计划分配资金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于是,一个以①国家垄断信用和②信贷发行后——为基本点的信用制度基本上建立起来,在这样的金融制度下,信用高度集中于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单一信用形式有限,金融商品极少,金融功能发挥的领域狭窄,整个金融业处于相对很低的发展水平,高度的配给性的行政性使金融扮演着“第二财政”角色,银行成为国民经济核算的工具和出纳。为满足“工业统产、商业统购、物资统配、财政统管”的要求,银行不仅贡献出所有的经济剩余,而且货币的发行也紧紧地配合了经济发展对资金的超经济需求。尽管我们承认在建国后一段时期所取得的经济成就,然而这是金融高投入低产出的支撑贡献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企业以至个人的权力和利益受到了尊重,因此,强化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长期受压抑的投资冲动,各地区、各部门以至各企业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结果,在国家财政力量日趋萎缩,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管的条件下,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均增强了对金融的偏好。由此,金融不但在地位上得以提升,而且在规模上也迅速膨胀壮大。与此同时,经济结构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启动和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都迅速产生了对金融膨胀的需求,从而使金融业在改革十余年来一直呈外延增长状态。现在的问题是,经过十余年的金融改革,计划金融已十分弱小,而市场金融却发展迅速,粗放金融增长的经济金融环境已基本上不复存在,粗放增长的潜力也丧失殆尽。因此,我国金融增长方式,实现由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转变不但是理论上的必然路径,也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金融增长方式转变:必要性和可能性

1.我国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性。(1)金融增长方式转变, 即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的转换,是建立市场金融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推动力量。正如前文所指,一定的金融制度内生一定的增长方式。也就是说,金融制度是第一性,金融增长方式是第二性的。但是,金融增长方式对金融制度具有能动作用。而且,金融制度变革是相对稳定的,而增长方式是易变活跃的。所以,在既定的金融制度下,若增长方式发生变化,必然会推动金融制度嬗变。鉴于这样的逻辑,我认为,加快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推动金融改革的深化。(2)转变金融增长方式, 有利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从目前的现状看,国有银行的资本、资产、机构、人员都具有了一定规模,但摊子大、资本少、机构多、层次多、不良债权多、效益不高。为什么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步履艰难,原因就在于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因此,为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必须改变只求规模扩张,不讲效益的粗放增长方式,以效益为中心,以“三性”为原则,改变经营方式推进集约增长,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步伐。(3)转变金融增长方式, 有利于化解国有银行现有的不良资产存量。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粗放式的金融增长导致了国有银行5000—8000亿元的不良资产。对于这部分资产存量的化解,近年理论界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不论是何种方案,对于国有银行自身经营失误所造成的那些不良资产,必须由国有银行自己承担消化。基于目前国有银行资本金不足这一事实,唯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通过集约经营,用获取的利润来弥补。

2.我国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现实基础。改革以来,我国金融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金融制度的不断确立,为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奠定了现实基础。(1)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95年6月全国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的召开,在转变金融增长方式,深化银行经营管理问题上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针,各金融机构都明确了集约经营的方向,并制定了必要的措施和政策,这为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主观基础。(2 )在80年代中期,我国金融已初步适应当时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国家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的基本结构。又经过十年的努力,目前,以中央银行为监管和调控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其它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以市场为依托,宏观上管得住,微观上展开竞争,高效率,稳定协调运行的新的金融组织体系已具雏形。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迅速壮大和良好的财务绩效,已事实上成为中国金融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这些都为中国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主体基础。(3)近年来,伴随金融国际化的发展, 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新的业务方式,新的业务领域,新的信用方式,新的金融电子技术和新的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涌现。显然这为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物质基础。(4)改革以来,不但非国有金融机构涌现出一大批金融家, 而且,国有金融机构的金融“官员”也不断朝“金融家”方向努力。而且,200万金融职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为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现实的“人力资本”基础。

3.我国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约束因素。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现在尚有许多约束因素制约着金融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一,通货膨胀压力十分沉重。近年来,通货膨胀问题在中国经济运行中十分突出,不仅影响了人民的生活,而且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对于通货膨胀的成因,理论界众说纷纭,但从根本上讲,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贬值现象,它内生于中央银行过度倾向供给这一行为。我认为,这一问题不从本源上解决,不但金融增长方式不能转变,而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都将化为“泡影”。第二,宏观金融管理体制仍以计划管理、行政管理为主,缺乏富有弹性的间接调控机制。一般说,宏观金融调控主体——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是保持币值稳定,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但是,在粗放增长方式下,中央银行的本质功能与政府职能含混搭配,而且以体现政府的经济目标为主。这样,不仅削弱了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效果,而且也限制了金融组织按照自身经营规律开展业务经营。具体表现为①信贷总额分配,对国家银行实行信贷规模控制以及长期实施的贷款用途分类控制等,都背弃了“三性”原则,难以使国有银行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②利率管理集中统一,利率形成非市场化,限制了国家银行利润的合理扩大,诱发利率双轨运行,导致金融主体行为失范;③对金融机构设置、撤并和改组缺乏严谨完善的监控手段,偏重于行政区划等级,人为数量控制甚至行政人事安排等标准,没有充分体现“确属经济需要”这一基本准则,从而影响了金融组织结构的优化。第三,金融垄断格局转变缓慢。以产业分工为依据的粗线条金融分工所形成的国家银行组织体系,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不但脱离经济运行和各地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形成低效率国有金融组织垄断。近年,伴随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金融的国家垄断局面有所改观。但是,目前国家银行在机构上网点密布全国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在资金上仍集中全社会信贷资金的90%。在业务上仍垄断全社会金融业务的75%,金融垄断依然十分严重。从其绩效看,金融垄断不仅造成了金融竞争的不平等,造成了金融活动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和金融运行的无序,而且增强了垄断主体的“变革惰性”,从而使金融的发展缺乏动力。第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较低。《商业银行法》的颁布,结束了“专业银行”这一称谓的历史,但是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与过去的专业银行基本上是同质的。①产权主体仍是单一的国家,未能多元化;②治理结构仍沿袭过去专业银行的作法,公司制的治理结构未能形成;③在资本金方面,充足率很低,结构仍不合理;④在资金组织方面,仍采取层层下达存款计划下级被动完成计划,往往不计负债成本;⑤在资金运用方面,投向、规模的计划控制、行政干预依旧强烈,⑥金融资产风险有增无减,不良资产越来越多。因此,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微观基础十分脆弱。

四、简短的结语

转变金融增长方式对于中国来讲,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它不仅要有理论上的说明,而且还要求从中国的客观现实出发,分析其必要性和转变的现实基础。本文认为,金融增长方式转变是金融制度变迁的结果,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基本逻辑道路是“粗放→集约→新式粗放→新式集约”。“粗放——集约”路径不但是金融制度变迁的选择,也是金融发展方式转变的选择。建国以来,我国在经历了四十余年的粗放增长以后,在市场金融制度不断确立的今天,已失去了粗放增长的客观环境。金融的集约增长已成为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然而,诸多约束因素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转变金融增长方式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一过程也可能是漫长艰难的。不过,一些现实基础的存在,特别是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增长方式转变的前景是乐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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