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体制下的公平分配原则是什么?--罗尔斯与诺齐克政治哲学之争_正义论论文

市场体制下的公平分配原则是什么?--罗尔斯与诺齐克政治哲学之争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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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纷繁多样的流派和代表人物中,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和诺齐克(Robert Nozik)尤其引人注目。他们在70年代相隔3年分别出版的《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中译本。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年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中译本,引文参照英文本作了修订)被西方思想界誉为当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著作。两人的政治哲学分别侧重于西方社会自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以来形成的所谓自由民主传统最重要的两翼──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或曰集体福利与个人权利)。他们围绕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基本体制的分配正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依据和规范性的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仍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将对这两种分配正义理论的异同、争论的焦点、理论渊源及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

正义理论首先是规范性的理论,它要对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和衡量标准。而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分配的正义,即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政治哲学家经过分析和讨论,发现正义不仅与平等概念关系密切,也与应得和需要等概念紧密相关。比如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能证明他应受到某种特殊的待遇,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否应以人们现时和未来的要求为评价标准。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政治哲学家还把程序正义与社会正义(或实质正义)区别开来。简单地说,程序正义是指按照某些普遍的规则而行动,即全社会人人都普遍地遵守某些程序,不必过多地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而社会正义或实质正义理论则强调社会体制或环境的正当与否与合理性问题,如确立某种特定的分配标准。因此,社会正义与福利概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两位哲学家中,罗尔斯是社会正义论的突出代表,诺齐克则是程序正义论的发言人。让我们先看一下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其正义理论核心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正义论》中译本第56页)罗尔斯把第一个原则叫做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别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考虑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这种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私人占有财产的自由,等等。这个原则是要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分配,即如何对待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其突出点是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对所有人有利,后来罗尔斯在书中又将此修正为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同时还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仅与职位相连,而且职位要对一切人开放,即机会均等。由此可见,罗尔斯并不完全否认收入和地位的不平等,但他的正义观强调对这些不平等的限制条件。这种对所有人有利和机会均等的限制条件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带有某些平均主义的成分(但这个原则本身并不是平均主义的原则),这也是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与他展开争论的一个焦点。

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根据其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排列了优先性次序,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只有在确保了每个人享受有基本的平等自由之后,社会才可进而解决承认不平等前提下的对所有人有利和机会均等的问题。罗尔斯反复强调这种优先性排列,特别是认为一个正义社会只有在自由的名义下才可剥夺某些特定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牺牲个人自由必须是那些作出牺牲的人可以接受的,而且这种牺牲能够加强使全体人享受最广泛自由的整个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强调的自由是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而在经济所有权的自由问题上则要求照顾那些弱者,部分地牺牲强者。

诺齐克则提出了与罗尔斯不同的程序正义理论。他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提出了所谓持有正义的概念,并按照归纳定义指出了下述持有正义的领域: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第157页)

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就构成了诺齐克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他强调,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也只能是这两种方式,如果不是,分配的正义就要求按这两条原则进行纠正。诺齐克紧紧抓住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个关键,用以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他强调自己的这个权利原则是历史的原则,因为“分配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第159页)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诺齐克不同意这种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而强调持有者从最初的正当获取加上正当地转移权利就构成了正义的唯一条件,不必再去考虑其他什么标准,包括现时的结构性标准。举个例子说,一个人在很久之前以自然权利取得了一块无主的土地,这种最初的获取是正当的,同时他又在上面耕作劳动,一代代地以正当的方式(即遗产继承)而转移给拥有此土地的此人现在的子孙。这整个过程在诺齐克看来就是完全符合分配正义原则的,不必再去设定什么别的结构性原则,比如遗产继承是否合法,要不要征收高比例的遗产税,以此来重新划定历史形成的持有权利不仅不必要,而且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从这种历史的持有正义的权利原则出发,诺齐克批评了另外几种分配原则,如目的原则和模式化原则。所谓目的原则是为每一种分配方式设定一个特定的目标,比如功利主义者以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如果两分配方式取得的社会功利总额相等,则取其中比较平等分配的那一种。这显然是一种目的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诺齐克看来也是一种目的原则,因为它设定了分配出现差别时必须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这就事先划定了一种现时的目的作为分配的标准。

诺齐克不同意的另一种分配原则是模式化的原则,即根据某些“自然的维度”来评价分配方式,如按照人们的需要进行分配,即以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这种“自然的维度”来衡量分配。而且,“人们提出的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如按照每个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对每个人进行分配”。(第162页)这些在诺齐克看来都是不能成立的模式化原则。诺齐克强调,任何模式化的或目的的正义观念都必然导致对自由的破坏。假定有一种要求收入均等化的分配模式,某个政府要想坚持这种模式,就必须不断地干涉个人自由,直至最终毁灭个人自由。

由此可见,诺齐克坚定地站在个人权利的基石上,反对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任意干涉。他认为合理的国家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的职能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免受侵犯。如果国家超出了这一职能,它所导致的社会状况已不再是自由交换的结果,那么国家就侵犯了个人权利。这就意味着福利国家的政策也是不合理的。诺齐克看重的正是市场体制下人们正当获取和自由交换的方式,对此所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所谓“洛克条件”,即这种获取和交换不可使他人的状况恶化。诺齐克对这种“不使他人状况恶化”的限制条件也作了严格的限定,以防止罗尔斯式的拉平倾向。诺齐克指出,这一条件不允许某人独占沙漠中唯一的水源,然后以任意高的价格向别人供水。但是,如果一个人发明了某种致命疾病的治愈方法,他为此而任意开价,那仍然是允许的。因为比较这两个例子可知,在前一种情况下,某人垄断了某些维持生命必需品的全部供应来源;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新法的发明者虽大开其价,但仍未使他人的状况恶化,只是难以取得他所发明的方法而已。这个发明者只有在阻止别人自己着手试验以找到新的治愈方法时才违反了洛克的限制条件。

(二)

从以上的简要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论的主要区别。其实两人并非没有共同点,例如他们都承认并强调市场体制下人们的各种自由选择权利这个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核心原则。所不同的是,罗尔斯侧重于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这尤其体现在他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原则。至于说到经济自由,罗尔斯显然是有保留态度的,因为他要求照顾市场竞争中的失意者或弱者,部分地牺牲得意者或强者,即要让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当然,政治哲学也许只能提出规范性的原则,很难精确化和量化。于是一些评论者对这个差别原则发问道:究竟如何有利于最不利者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才是可以接受的?在一个正义社会中最不利者与最有利者之间的差别究竟有多大才是能够容忍的?罗尔斯试图对可能产生此类批评作个回答。他指出,实践他的差别原则将在实际上不是扩大而是缩小差别,趋向社会平等。因为在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之间将可产生一种由此及彼的“链式联系”,在整个正义社会制度中最有利者期望值的增加将可提高其他一切人的期望值。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可看到,以刺激个人积极性为基础的市场机制的确通过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使不利者也有所收益。罗尔斯指望这样的市场体制和福利政策的结合可以实现理想的分配正义。

诺齐克当然也强调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但他不象罗尔斯那样在平列一些自由权(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等)的同时对经济自由权利持部分保留态度,而是用一个单一的持有正义权利来概括一切,这样就使标准和出发点变得简单了。在罗尔斯那里作为平等的自由出现的东西,在诺齐克这里虽然设有被当作正义原则而列举出来,但其贯彻的结果则是连经济自由都包括在内的范围为广泛的自由。诺齐克的这种分配正义原则典型地反映程序正义论的观点,即以某些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化的规则为前提。程序正义论坚持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传统,诉诸自由市场体制下个人的选择,认为从道义上评估正义和公平性的对象只能是个人的行为,而个人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则在于是否符合一些普遍的规则,如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在订立契约时防止使用欺诈和强制手段。程序正义的典型例子是赛跑。公平赛跑的标准是参赛者没有欺骗、偷跑或服用违禁药物,而并不考虑获胜者在道义上是否应当获胜,或是因为抽筋、摔倒等意外事故而替最优秀的运动员去打抱不平、因为竞赛规则和条件适用于一切人,并不考虑例外情况,这正是程序正义所强调的最根本的原则。

正因如此,诺齐克等程度正义论者反对罗尔斯等社会正义论者把生产和分配截然分开的理论,强调社会并不存在可以根据某些抽象的分配原则来分割的“大馅饼”。诺齐克认为,往“按照每个人的(

)给予每个人”的公式中填空的人注定了会去寻找一种模式;而“按照每个人的(

)从每个人那里给出”的公式则把生产和分配看作两个分离和独立的问题。诺齐克不承认生产和分配可以截然分开,无论谁生产出了什么东西,只要他是通过购买或与所有其他有资源用于这一过程的人签约而生产出此物的,他就对这一产品拥有权利。“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那些试图再去为“按照每个人的(

)给予每个人”的公式填空的人,就仿佛是把物品当作来自乌有之乡,当做是从虚无中产生的东西。(第165页)所以诺齐克干脆用一种好象是同义反复的公式来代替上述公式:“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第166页)这样反倒可克服模式化分配原则的缺点、这里的选择是指历史的选择,而不是现时的主观愿望。历史已经赋予了生产者和拥有者这种那种持有权,因此只要其获取和转移权利的方式是正当的,分配也就只能以此历史的授权为前提。

(三)

从思想渊源上说,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论都连着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主流派政治哲学的血脉,但所倚重的理论则有所不同。罗尔斯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正义概念是把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加以概括,并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他并不把原始协议看作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或真的由此建立了一个特定形式的政府,而是强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原始协议的目标,这些原则是处在一种原始的平等地位上的人们在规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款时可以接受的。罗尔斯声称,处在这种原始的平等地位上的个人不知道自己的阶级和社会地位,也不知道自己在天赋、才能、智慧、力量等等的分配方面的命运如何,如此等等。这就保证了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而得利或吃亏。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是在所谓“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因为一切都是同样地安排的,任何人无法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条件的原则。所以,正义原则是在原始的公正协议或谈判的情形下达成的。(《正义论》第9-10页)

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都是从假想的自然状态推演出人类社会政治权威和法律的产生,其目的是以此来论证思想家理想的政体的合理性。这些理论的共同点是认为原始状态的人们为了个人的生存、安全保障和更大的利益,经过协议而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一个政治权威。这种社会契约论一直发展到今天的罗尔斯,当他论证个人最基本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如何处理人们之间存在的差别时,明知社会契约论是假想的前提,但仍然以此来说明人们让渡出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集体协议的合理性。与社会契约论不同,功利主义者放弃了这种理想的契约,而代之以社会总体功利的计算这种纯经验的现实的标准,这就存在着以社会总体功利取代个人基本权利的危险。罗尔斯对此自然要提出异议。他指出,第一,功利主义要求某些人受苦,只是因为这样可使其他人得到更多的利益;第二,功利主义要求某些个人牺牲自由以便使其他人得到更多的好处。因而这就可以用更大的社会利益为借口来为奴役制等压制自由的做法作辩护。罗尔斯则强调他人的功利并不能剥夺最基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这一点他与诺齐克并无不同,只是他在关键的经济自由上提出了保留意见。而立论的基础则是与功利主义很不同的社会契约论。

诺齐克的立论基础则颇为独特,他既不接受社会契约论这种假想的前提,也不承认功利主义等任何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而只采取最基本的立场即个人自由权利。在方法论上,他试图使论证一以贯之,说明只要坚持个人自由,一切形式的模式化或目的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会被破坏。除了纠正非正义形成的持有之外,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再分配都不能成立。这种以历史形成的个人持有权利和个人自由为根本出发点的正义理论,是自亚当·斯密以来放任自由主义的直接继承和发展。应当指出,历史上的放任自由主义学说也曾采取过不同的思想依据,如斯密把个人和社会看成是两个平等的东西,只是由于一只“看不见的手”才把这两者一致起来,亦即自然秩序使然。斯密以启蒙学者所谓自然秩序或理性观念为理论依据,这可归入社会契约论那一类。而以实证主义哲学家约翰·密尔(John Mill)的名著《论自由》为经典的自由主义则是以功利主义为理论依据的。他忧虑当时英国人对平等的过度要求有可能导致限制个人、特别是能人的自由权利的危险,因而反复论述一个充分发挥个人自由选择权、人尽其才的社会才可得到最大的社会总体功利和效益。诺齐克虽然坚持了放任自由主义的基本结论,却并未采取历史上的自由主义的那些理论依据。他集中批评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前提,认为这种契约论的理论结构不可产生一种权利或历史的分配正义观。因为“原初状态的人们要么直接同意一种结果分配,要么同意一个原则。如果他们同意一个原则,那他们的同意仅仅是根据对结果分配的考虑。他们同意的基本原则,他们能一致倾向于达成协议的原则,一定是目的的原则。”(《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204页)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原始契约最终都必然达成诺齐克所批评的目的原则。另一方面,诺齐克也不能接受功利主义这种模式化的正义原则。于是,诺齐克的理论就显然颇为奇特,即他并不明确表示接受哪一种政治哲学。这正是他思想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普遍怀疑的方法,对许多被人们当作基本原则接受的名家之言(如按贡献分配、关于剥削的理论等等)都提出了穷根究底的质疑。

由此可见,罗尔斯和诺齐克既共享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个人自由优先的基本价值观,又表现出侧重点的明显差异,一个更多地考虑社会平等,一个着力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如果把平等和自由当作政治哲学正义原则的两极,那么,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近几百年来一直在这两极之间震荡。从原则上说,只有平等与自由兼得的社会才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理想的好社会。然而在实践上,两者往往不可兼得。一方面,正如诺齐克所论证的,如果以彻底的个人自由为依据,则象收入均等、社会福利、按劳分配等等模式化的目的的分配正义原则便无法贯彻到底。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平等(哪怕只是机会均等的要求)也会妨害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由于这种两难境地,社会政治学家一直在讨论两者中哪一个更优先,或者殚精竭虑地设计使两者平衡或有所兼得的分配正义方案。大体来说,从卢梭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到当代的凯恩斯和罗尔斯,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偏重于平等,而从亚当·斯密和密尔到当代的弗里德曼、哈耶克和诺齐克则都侧重于个人自由。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虽然与上述思想有着不同的阶级基础和社会背景,但就思想发展线索而言,则属于彻底的平等派。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每当一项社会政策由于着重于放任自由而促进了社会效率的提高,但也导致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动荡时,平等的呼声必然高涨;反之,每当偏重平等的社会政策导致社会发展效率降低、能人不满时,强调自由的理论又会时兴。于是政治哲学中的这两大派便随着社会状况的波动而此起彼伏。就本世纪而言,西方社会从二、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而使凯恩斯主义时兴了数十年,到国有化和福利国家的政策导致效益低下,养成了大批懒汉,人才和资金流失,再到目前的私有化和新自由主义的复兴,可以大致反映出这种政治哲学乃至政治经济学发展的长波状况。而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也曾经历过对平等与效率问题的长期思索,长期比较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导致严重的浪费、发展的低效率、怠工和懒惰之风,直至近几十年各种形式的改革和与此相伴随的近几年的体制巨变、社会动荡和政治家思想家的深刻反思,人们从中或许可以悟出一些发人深省的道理。

政治哲学家虽然总是不情愿受社会现实所左右,而主张以彻底的理论改变世界,但其潜意识中却总摆脱不了与社会现实的干系。反过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特征也的确可以为某种重大社会政策提供准绳、启发和理论依据。罗尔斯的《正义论》便是20世纪最突出的一个例子。该书的出版正值西方社会中的黑人等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政治反对派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之时,人们在原则肯定自由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的同时,也抱怨此过程还伴随着难以接受的收入、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而象福利国家等新的社会政策、政治上更为激进的对个人权利和收入均等的要求也都诉诸正义的理论。罗尔斯颇为抽象深奥的正义理论20世纪第一次与权利和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直接联系在一起。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论虽然不及罗尔斯那样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但在当今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思潮复兴的时刻同样充当了理论先导的角色。看来,这两种理论的争论还会持续下去,因为现实总是不愿意只是给出一个标准答案。当然,这两种理论都是以现行资本主义市场体制为社会前提,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思想前提的,我们不可能不加分析地接受。然而,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也会遇到这两位哲学家所考虑的类似的问题,特别是目前的转型时期,如何解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之下的各类社会问题,如究竟应按什么标准进行分配,如何区分正当收入与不正收入,如何看待各种持有权的正义性和目前多种所有权并存的复杂局面,应确立怎样的社会福利原则,诸如此类的问题仍然在等待着我们的理论家贡献出自己的思想成果。正因如此,上述两种政治哲学的争论仍然有其相应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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