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前提与基本立足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立足点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前提论文,分配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客观前提
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对其存在的客观前提的论证应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
从生产力的角度看,任何社会的生产力,都是潜在的生产力要素的现实组合和运用。生产力的要素是多元的,而且随着生产领域的扩展和深化,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要素在愈益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形成,又强化了要素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如商标等无形资产也加入了要素的行列。因此,从现代生产力的内含看,对生产力要素的认识应当拓宽,不仅传统认识中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都在丰富,而且还出现了非物质的因素。各种生产力的要素各自孤立存在并不能成为生产力,只有把它们有机组合起来加以运用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而组合的方式可以采取自发的及义务的、强制的及无偿的、自愿的及有偿的等数种。原始社会的生产力要素组合是自发的和义务的;统制经济或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要素组合可以是强制的(有偿或无偿);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要素的组合则应该是自愿的及有偿的,从而需要在要素组合中发挥利益机制的作用。
尽管从一般意义讲生产力要素采取有偿组合方式只是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条件下的现象;但是,难道生产力的状况不正反映人类获得自身利益的条件吗?如果说生产力是人类从自然界获得利益的能力,生产力当然首先反映人对自然的利益关系;当人们把生产力的要素进行让渡时,同时也就发展和让渡了这种利益关系。因而有偿让渡实质上是以生产力要素可带来的潜在利益为前提的,只不过这种利益的分割和占有又表现为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而已。
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在于所有制关系。所有制的多元结构,使生产力要素的组合涉及不同所有者的利益;不仅如此,在所有制及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可以分解为所有(狭义)、占有、支配、使用诸种关系(权利)的情况下,狭义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使用者都可以行使部分产权。这种所有权关系的分解在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经营模式中是不需存在的,但在现代化大生产中,由于要素组合的社会化,也由于企业制度的发展,所有权需要有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分解。但无论是否分解或怎样分解,权利关系总是权和利的统一。收益权是所有权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权总是要体现为获得收益的权利,否则这种所有权是虚拟的、没有实质意义的,并且导致对所有权的侵犯或否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关系得到了空前的强化;不仅要素配置愈益社会化、市场化了,而且与之相关联的所有权关系也更加多元化、市场化了。这时候,各种要素被纳入了所有权的体系、生产力要素能带来的利益也就演化为凭要素所有权能获得的利益。各种要素的交换和利益的补偿,体现了所有权的交换和相关利益的调整重组。人们要获得要素和组合要素,必须以对要素的所有权(包括收益权)的确认和补偿为前提。
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的分解、让渡、占有与获取收益的方式可有多种多样,但究其基本途径而言,不外乎两种:一是依所有权的让渡(或部分让渡)而获得收益,二是由所有权的占有(或部分占有)而获得收益。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这两种实现途径,表明按要素分配具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发生在交换领域,生产要素的贡献者凭要素出让价格而参与分配,获得收入;第二层次直接发生在产出之后的分配领域,即拥有要素所有权的各方凭要素的使用效果而分割利益。当然,这二者也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状况。特别是要素使用效益的高低变化会影响交换领域中要素价格的变动;使用效益高的要素价格会高些,使用效益低的要素价格会低些,等等。从要素所有者的角度看,有的只参加第一层次的分配,如技术的一次性转让;有的只参加第二层次的分配,如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经营效益的分配;也有的可参加两个层次的分配(但可以有所侧重),如在特许经营方式下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转让方除一次收取一定时期的特许使用费之外,还可依受让方的经营额定期提取一定管理费收入。
2.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取消按劳分配的提法,只强调按要素分配是不恰当的。
首先,按劳分配是以公有制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条件下实行的分配原则,尽管这种平等关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尚未完全确立,但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公有制单位内部已经形成;无论这种占有关系是绝对平等还是相对平等,能够体现公有制内部各成员的贡献大小的还主要是劳动。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在分配制度中就具有较突出的地位,在理论与实践上明确这一突出地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其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范畴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第一,劳动与劳动力是有区别的概念,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劳动只是这种要素的使用;如果是按要素分配,严格意义上应指按劳动力分配。但是,假定一个有较高学历的劳动者,其劳动力在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一个生产单位工作前,生产单位可以许诺其能获较高的工资(即按劳动力分配),这种许诺是依其劳动能力发挥作用的潜在的可能性而提出的;但在兑现其承诺时还须根据该劳动力发挥效用的现实状况而定(即按劳分配)。如果该劳动者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其实际的收入就可能低于另一学历较低但业绩更好的劳动者。因此,按要素分配要服从于按劳分配。第二,劳动力作为一种要素,不能像其它要素一样,同类要素获得同等收益。例如,投入公司的股份,是同股同权同利的,不存在这一股比那一股贡献更大的问题;出售给一个经营者的一块土地,其每平方米的收益是均等的,不存在总经理座位下那平方米的土地比车间里那一平方米的土地有更大效益的问题。所以,一般讲按要素分配时,是以社会范围或企业范围内要素的均质性为前提的。例如在贷款利率统一的情况下,每一笔等额贷款的收益均等,这是从社会范围内赋予该要素以同等的分配权;而股息的分配则是从企业范围内赋予该要素以同等的分配权。但劳动力要素则比较特殊,同类要素的等价只是相对的;等量报酬以等量劳动为前提,而在企业劳动者之间,真正提供等量劳动的情况是偶然的,不等量劳动量必然的;因而实际的分配额还要看其劳动的质与量的差异,这是由劳动与劳动力的非均质性所决定的。因此,采用按劳分配的提法比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更为科学一些。
因此,我们不必因资本来源是劳动所得而硬给按资分配贴上按劳分配的标签;只要是构成现实生产力所需要的要素,通过合理的市场配置,其都应得到合法的分配权。
3.关于财富的源泉和收入的分配
早在古典经济学家斯密那里,就已经对基本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作了研究。他认为,商品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反过来,这三种收入亦构成商品价值。这就是说,与获取三种收入有关的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构成了价值的源泉;它们既是价值源泉,也参与了价值分配。
马克思在创立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时,对于斯密理论中的缺陷,例如把商品价值构成只解释为三种收入而丢掉了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和补偿,以及在价值源泉问题上的游移不定,作了深刻的批判,并在历史上首次完整地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利润、地租等都是在对剩余价值分割的基础上产生的转化形式。
笔者认为,按要素分配与价值的源泉不应该也不必要混为一谈。我们都很清楚,生产的目的是满足需要,而这种需要的满足是以生产对人有用的使用价值的形式而达到的。为了提高需要的满足程度,人们不能够也不应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使用价值,而应发展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过去存在于原始部落间的交换直接是使用价值的交换;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尽管存在大量的货币关系,但大量的交换现象仍反映了使用价值交换是交换的物质内容,或者说,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从交换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看,价值的交换并没有直接的意义,因为交换双方占有的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增减;有意义的是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使人们的需求各得其所。进一步地说,生产要素的交换,其交换的出发点也在于各种要素特定的效用。如果我们对此没有怀疑的话,我们就可以进而肯定:为这种效用的生产和交换作出贡献的要素,就应当参与对所产出的使用价值的分配,而不管它是否采用了价值的形式。所以,参与使用价值分配的各种要素应当直接和使用价值的源泉有关,而不管它是否和价值的源泉有关。
在马克思的学说中,把使用价值源泉和价值源泉明确地区别开来。他曾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确实,使用价值的源泉和价值的源泉并不是一回事;财富(使用价值)的创造,既有劳动的贡献,又有其它生产要素的贡献。因此,当我们把按要素分配的理论立足点放在使用价值的源泉上,我们就可以得出较为科学的结论:凡参与使用价值创造的一切源泉,都应参与使用价值的分配。
4.关于广义要素分配论的基本观点
根据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的观点,凡参与使用价值形成的源泉,都有权分享社会财富,这是要素分配论的理论立足点。那么,作为自然物质,如空气、水、土地等,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使用价值的创造,是否也应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占有一定的份额?
过去人们在考虑生产要素的补偿时,常常局限于所有权关系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对于“无主”的自然要素,则剥夺了它们的分配权,常常不予补偿。但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使人们不得不反省这种传统的财富分配观念的短视。马克思说:“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确实,人,不仅是社会的人,首先是自然的人。一切生产要素的本原都在于自然,人及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不能离开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
所以,人类的社会再生产,必须和自然界的再生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那些以损害自然界再生产而片面发展人类社会再生产的行为,只不过表明人作为自然界的产物,现在却“异化”为自然界的对立物,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受到自然的惩罚。因此,我们对于生产力的定义也应予以修正,从片面强调人的因素,即强调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修正为“人们以一定生产方式结合起来,适应自然、改造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物质财富的能力。”在这里,需要强调“生产力是人与自然界的协调能力,只讲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不讲适应自然、实现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生产力也不可能是持续存在并持续增长的生产力。”
根据我们对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我们的社会应当建立崭新的与自然界和谐共存、协调发展的关系;我们就必须在向自然界索取的同时,在新增财富中拿出一部分分配给自然界,以便使被人们污染了、损害了的自然界能得到适当补偿和复原,如使空气恢复清澈,使水污染得到治理,使植被得到再生……。当然,自然界向人类社会索取的合理补偿,从所有权关系上还须明晰起来,这就需要把它“人化”。这种自然界“所有权”的“人化”过程,应是通过人的认识和自觉的行动,借助国家或社会管理机构,代行占有和支配这一部分剩余产品,用于自然界的休养生息。
因此,笔者主张的广义要素分配论的基本含义就是:凡是在人类组织生产力、生产作为社会财富的使用价值的过程中作出贡献的种种要素,无论现在是否有具体的所有权归属,都应有权分享一部分社会财富。只有坚持广义要素分配论,生产要素的供给才有可能维持生产的持续发展,从而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至此,社会财富的分配将根据各种要素的贡献划分为:劳动者凭个人劳动所得,要素的组织者凭经营管理权所得,其他要素的提供者凭所有权的让渡所得,以及应给予自然界补偿的所得;国家则分别通过向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其他要素的所有者或交易者的收入征税等方式取得收入,并合理调节所得的水平和结构,包括代行保障对自然界所得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