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缺陷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缺陷论文,产权论文,商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国有商业企业,虽然在历史上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由于自身体制的缺陷,却慢慢地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此近十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企业的改革也悄然经历了好几个阶段。然而从“放权让利”开始,到承包、租赁,至目前的“两权分离”,都无法形成一种高效的产权配置。关于以上几种改革方式的探讨随处可见,这里不再赘述。本文将从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状况出发,运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理论分析如何正确处理国有商业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使产权的配置效率达到最优。
一、当前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状况分析
国有商业企业经过了多年渐进式的产权改革,克服了一些传统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上的缺陷,例如政府完全掌握产权,使企业产权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非排它性等等。但企业产权仍处于低效率甚至无效运行的状态。具体而言,目前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状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这里涉及到产权的定义问题。关于产权(property rights)的定义,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观点(注:H·德姆塞茨、A·A·阿尔钦、E·G·菲吕博腾和S ·配杰威齐以及奥利佛·哈特均对产权做过不同的定义,具体请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和‘Firms, 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Clarendon Press 1995年出版。),本文并不想在这里多着墨,但要区分两种与本文有关的产权观:1.产权就是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t right )即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额的要求权。谁获取剩余,谁就拥有资产(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这里强调产权的激励作用,试图通过产权安排来解决监督者的激励和偷懒问题;2.产权就是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 right)形式的资产使用权(哈特, 1995)。 剩余控制权是指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关于资产使用的决定权。这强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关于这部分理论,我们将在下一节进行专门论述。
所谓产权明晰,是指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通过代理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界定。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虚位”(absentee owner)即没有人格化的、责任心强的利益主体代表,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经常是很模糊的。产权明晰是产权有效率运行的前提,产权关系不明确,自然导致了产权的无效配置。
(二)国有商业企业所处的行业范围是竞争性领域。根据产权理论我们得知,竞争性领域属于私人产品市场(private goods market),不存在公共性和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 problem),因而企业的目标应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即使投身于竞争性领域,也只能是充当一般资产所有者的角色,而不是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和政企不分的影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企业办社会、企业目标多元化的弊端无法一时根治,这使得国有商业企业在与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的私营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人力资本的通用性和作为投资用的非人力资产的专用性。商业领域的特殊性使得劳动的技术含量低,因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不强,而非人力资产的特性则要复杂得多。商业企业的非人力资产主要分为两项:作为维持购销的流动资本和投资于商厦的固定资本。由于目前国有商业企业(尤其是大型商厦)经常采用“压货”方式截留生产企业的资金,因此投入在流动资本的资本量与投资在兴建商厦的固定资本量相比并不大。换句话说,商业企业的大部分非人力资产投资于商厦等固定资产。而这种专用性投资一旦付诸实施,除非花费巨额费用,否则投资就不能转向了(奥利佛·威廉姆森,1979)。因而投资决策至关重要,一旦事前决策失误,将会带来很大的事后成本。国有商业企业现有体制导致了经营者责权不一致(拥有剩余控制权却没有剩余索取权),其行为外部性强,易于造成在投资非人力资产的决策上的失误,给资产所有者(政府)带来严重的损失。北京市目前大型百货商厦远远超过了需求导致了大部分商家亏损和部分商家倒闭即是一例。
(四)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实行“两权分离”以后,剩余索取权仍属于国家,而所有者虚位存在使一些商业企业的经营者和工人这样的内部人掌握了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权。由于“路径依赖”的不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各企业有所不同。内部人和资产所有者(政府)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注:有关委托——代理理论请详见张军的《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出版。),导致了资本的无效运营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五)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这是一种政府行为,它使国有资产不具有产权的可让渡性特征,导致产权的流动性降低,是造成国有产权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这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配置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种产权配置,使得国有商业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一系列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营者激励不足。由于剩余索取权归属政府,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利润不相关或近乎不相关,使得经营者缺乏对企业的生产(tearn product)进行测量和监督(measuring and detecting)的激励(德姆塞茨,1972),造成了国有商业企业成为一种“公共物品陷阱”(public good trap)。经营者偷闲、欺骗等机会主义行为的现象十分严重。
第二,“产权残缺”现象普遍存在。所谓产权残缺是指对一种物品、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现象。在国有商业企业中,政府虽然名义上拥有资产收益权,但是所有者虚位导致了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很难被监测到,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不可证实性。这样,经营者不但可以通过在职消费和偷闲等行为来损害政府利益,满足自身的效用函数;而且还可以通过虚报财务报表、侵吞国有资产等来取得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经营者的行为错位和短期行为。商业企业的经营者是由上级政府任命而非市场竞争决定的,那么经营者保住其职位的最优选择就是向上服务而非向下服务,即花费大量精力甚至企业资产在与上级搞好关系。这样造成了:(1)经营者人力资本的浪费;(2)企业资产的损失和运营效率的下降;(3 )只能为企业带来较低利润但与上级政府官员关系较好的经营者在与能给企业带来较高利润但与上级政府官员关系较差的经营者在竞争代理权(proxy contests)中易于获胜。这同时还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经营者为保住其位只能花更多的精力和财力与官员打交道)。
同时,由于国有商业企业的非人力资产专用性强,投资决策至关重要,而经营者有时为了眼前的成绩、地位和利益,不会考虑企业的长期利益和发展,不考虑资产的保值增殖,盲目决策和过度滥用资产,造成了非人力资产的价值下降。例如前段时间一些国有大型商业企业在全国盲目扩建分店,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在国有商业企业中,由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加上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虚位,造成了委托人(政府)对代理人(经营者)的激励和监控不足。从而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代理问题(这里应当指出,内部人控制现象并不等于内部人控制问题,前者是由两权分离直接导致的结果;而后者则是激励约束机制失效可能产生的结果(注:详见费方域著《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例如经营者过分追求在职消费、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低效率投资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等。因此,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应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下一节我们将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进一步分析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配置。
二、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及其在改革中的应用
现代产权理论是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合同(theincom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s)的理论基础上, 提出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匹配的概念。所谓不完全合同,即实际达成的合同,一不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包罗无遗;二不能将所有这些事件出现时缔约人必须采取的行动、应有的权力和应尽的责任包罗无遗;三不能够用准确的语言在有限的条款中将这些内容包罗无遗;四不能通过第三者如法院将这些合同条款的执行包罗无遗。合同的不完全性来自于世界的复杂性、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剩余索取权可能变得很难实现。因为在合同明确规定了的地方,双方的权、责、利已明确了归属;而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由于存在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等因素,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一旦不可证实的事件中欺骗了资产所有者,则剩余索取权也就只是一纸空谈。就如奥利佛·哈特指出,在不完全合同世界里,那些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最终将得到企业的利润,假定他们的权力可将利润分配给自己。回视我们的一些“穷庙富方丈”的国有商业企业即是明证。因此,在现代公司中,剩余控制权是一个比剩余索取权更深层次也更重要的概念。由于“两权分离”使得经营者拥有对企业的天然控制权(natural control right),如果资产所有者放弃所有剩余控制权,则很难取得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反,如果资产所有者垄断了全部剩余控制权,就如同回到了计划经济的情况,经营者毫无激励可言。
只有把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结合,才可以让决策者承担决策者的全部财务后果。这样,他的自利动机就会促使他尽可能地作出好的决策,避免坏的决策。让最有能力作出好决策的人去作决策,由此形成的剩余决策(residualdecision )一般都是有效率的最佳(firstbest)决策;相反,如果决策的一方只负担决策引致的部分成本或收益,那样作出的决策通常是无效的。结合我国目前国有商业企业的情况可以看出,由于剩余索取权归属政府,而剩余控制权一般在经营者手中,这样导致了经营者不会有多大的激励去开发资产新的利用方法,因为收益属于政府;同时由于经营者一般只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而没有资产经营决策权,使经营者更倾向于采用滥用非人力资产等短期行为来满足自身的效用函数。
有人因为惧怕私有化而反对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注:类似观点参见李会明著《产权效率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认为这有点因噎废食的味道。第一,如果私有产权的配置在某些领域优于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那么这种产权配置提高了效率,从而增加了社会福利,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第二,国有资产应主要投资于公共领域,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以解决“灯塔(lighthouse)问题”,而转让一些在商业等竞争性领域的剩余索取权正是保存了国有资产。投资于公共领域又可使整个社会的产权效率优化。第三,一些运行效率高的国有资产则没有必要转让。可转让不是一定要转让,私有产权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率的。因地制宜、因企业而异,才是产权改革的正确途径。具体而言,在国有商业企业中,由于所有者虚位的问题很难一时解决,加上这是一个竞争性领域,因此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普遍较低,这种低效甚至无效的产权安排不加以改革,才是对国有资产的一种浪费。目前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不允许转让(即使转让也是手续繁多,交易费用极高的非市场行为)是不可转让的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形式。它不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极差、效率低下,而且使得资本市场难以对企业经营者起到有效的约束,经营者没有被接管(takeover)和竞争代理权的压力。
三、结论和意见
总之,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立有效的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即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剩余控制权的分享和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我们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当前国有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货币报酬偏低而在职消费偏高的现象,那么经营者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其对在职消费的追求的激励就大大增加。因此应修正经营者的效用函数,使之与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一致。主要方式有:
1.股权激励。这是当代西方现代公司普遍采用的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可以使经营者避免经营上的短期行为,把当前企业发展与长期发展结合起来。况且,既然经营者一定要拥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只有给予一定的股权即剩余索取权,才有利于最大限度消除经营者行为的外部性。从我国目前上市的商业企业股权分布情况看,股权激励还远远不足以使经营者的收益与企业效益完全相关。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股权激励应是重要的改革方向。
2.业绩分红与高薪补贴经营者。业绩分红也可以使经营者收益与企业效益正相关,从而使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薪则可以增加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一旦被解雇则损失很大)。
3.容忍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它。当经营者某些行为的监察成本很高时,容忍其一些机会主义行为也是所有者的一种理性选择,如果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给资产所有者带来的损失小于监察成本的话。容忍经营者一些小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所有者所必须的,这也是人力资本的特性所决定的(注:引自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国有商业企业目前的情况是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给国有资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由于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监察费用很高,因而健全约束机制以降低监察费用是更为重要的一环。
(二)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缺乏有效的约束经营者的机制是国有商业企业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1.使国有资产具有人格化的代理人。这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人。国有商业企业约束机制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所有者虚位,使经营者垄断全部的剩余控制权,因而人格化的代理人至关重要。有人建议设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注:类似观点详见苏东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圳模式——三级授权经营制》,《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 但这种机构本身仍具有激励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是否可以过渡性地把政府资产代理人人格化到具体的自然人。应当说明这种委托只是部分责任的委托而非全权委托。以上市公司为例,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为董事,与经营者分享剩余控制权。由于董事也有自己的效用函数,也要对其进行修正,比如要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即代理人的担保成本(bonding cost);当国有资产运营不利或政府用脚投票时董事也有与经营者相同的风险损失等激励约束机制。目前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的董事一般由政府官员兼任,由于官员不承担资产的损失责任,也不从资产的有效运营中受益,自然不具有监督经营者的激励。而当董事的效用函数被有效修正后,就可以起到成功监督经营者的作用。
2.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通过代理权竞争这种公司治理机制来鞭笞和罢免未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不称职的经营者是目前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做法。应改变以前政府任命经营者的呆板方式,在代理人之间导入竞争机制,形成由众多代理人竞争构成的代理人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市场约束机制。建立经理人市场的另一方面意义还在于通过代理人之间的横向比较,降低企业内部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绩效考察的费用。
3.完善发展资本市场,使产权交易市场化。要保证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性和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发展资本市场必不可少。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提出,在解决代理问题时,为防止经营者行为的外部性给资产所有者带来的损失,市场定价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所谓市场定价是所有者必须有在市场上出售股份的自由。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一方面使经营者承担了被接管的压力;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的代理董事也承担了失职和失业的风险,促使他有效监督经营者。
综上所述,通过人格化的代理人来过渡性地解决所有者虚位问题和实际中的经营者垄断剩余控制权问题,是治理国有商业企业的一种有效方式。当然,由于各企业改革中“路径依赖”不同,剩余控制权的分享很难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加上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人们的有限理性,分享的事前谈判费用可能很高,但一旦谈判成功,则可以大大降低事后成本,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同时,可转让的剩余索取权也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无效运营造成的损失。把这些资产投入到更有效率的领域,又可以促进整个社会产权配置的优化。这种产权改革,不仅适用于商业领域,也适用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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