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营业收入会计确认原则的思考_会计论文

对事业单位营业收入会计确认原则的思考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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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其记帐基础进行会计核算,这是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按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收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

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从性质上讲与企业营业收入相同,因此,从理论上讲应与企业确认营业收入一样,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然而事业单位毕竟不同于企业,有其种种特殊性,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究竟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笔者认为应该在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一般性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及其经营收入的特殊性。

一、关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来源于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从事的生产经营性活动。事业单位的事业业务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况,在不同情况下其经营收入的处理也必然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事业单位办企业,如果该企业是独立核算的,那么它是全整的一个企业,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与核算,因此应执行企业的会计准则、政策和制度。

2.事业单位办企业,如果企业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这个附属企业与事业单位是一体的,其生产经营性收入属于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应该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

3.事业单位没有附属企业,但其在从事专业业务活动的同时,附营一些生产经营性业务,这类附营业务的收入即属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但不能独立核算,因此应该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核算。

4.某些事业单位,从单位的编制上是事业单位,但其经营的是企业性质的活动,即其主营业务是企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类事业单位现实的做法是采用“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管理方式。因此,其会计核算主要执行企业的有关会计制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企业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确认原则

以上四种情况中,我们已明显的看出,只有在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下,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独立核算,作为事业单位整体中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上必然要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收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并且认为,还是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理由如下:

1.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商业信用普遍存在,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会产生大量的应收帐款,最终形成各种拖欠。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一般数额比较小(或比重较小),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同样会出现应收帐款,也就是说会出现收入在表面上实现了,但最终却可能无法收回而产生坏帐损失的问题。这不仅会在一定时期内形成虚拟的收入、利润,而且在发生坏帐时,还要进行坏帐的核算,不管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转销法核算坏帐,都会出现少量的会计业务(收入)却产生繁琐的会计核算工作量。这也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则是在实际收入时才入帐,这就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同时使当期确认的收入更真实。

2.事业单位中无法独立核算的经营收入一般在事业单位的整个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小,而对于这数额较小的经营收入单独采用一种独特的会计记帐基础来处理,也就是说在同一个事业单位中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记帐基础并存。这种记帐基础的多样化容易造成会计工作的混乱。因此应该统一采用收付实现制。

3.从会计改革的方向来看,企业会计中虽然还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发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越来越多的弊病。因此,我国1998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把收入确认的标准细分为四大类,并在每一类中有具体的要求。从四项标准来看,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确认的收入应该是能保证其收回的收入,因此,这种确认收入的标准虽然还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事实上它已越来越接近收付实现制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还应以收付实现制为记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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