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创新——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构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浙江省论文,政策性论文,构思论文,保险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十家保险公司的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在杭州签约成立国内首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这标志着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国内首创的农业保险模式在浙江省正式试行。可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是各部门在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省农业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率先在全国走出的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路子。
一年多来,共保体初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深层次的问题,除了要积极地去面对这些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共保体是不是最符合浙江省农业实际的,或者说是现阶段唯一的农业保险模式?本文就该问题展开讨论,通过比较浙江省共保体以及其他地区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在现行的共保体运作模式下进行创新。
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创新——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思路框架
(一)创新的理由
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前浙江省应选择地方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分层次经营、多渠道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即继续坚持共保体模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动,互动的根本联结点是利益。地方政府主导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特殊的国情和政情,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纬度跨度大,农业自然环境各异。为了满足时间上和业务上的适应性,尊重和鼓励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及其创造性,为政策和法律的形成注入新的活力,加强制度的供给。政府的利益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险公司的利益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民的利益是收入最大化。而且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办、经营农业保险己有不短的历史,积累一定的宝贵经验,奠定了一定的组织制度基础。
我们在充分肯定政策性共保体这种组织形式的同时,也注意到一个问题,尽管共保体已经将选保产品扩大到10类,但是共保体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其保障范围狭窄,不能充分满足农户日新月异的风险保障需求。很多具有商业性农业保险性质的险种保险责任较窄、损失概率小,赔付率低、具有较高的盈利可能性,其实无需在共保体的运作模式下进行操作,完全可以通过商业性的模式进行运作,如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范围较小、价值较高的某些综合风险保险、特种养殖保险、林业保险等。在这种模式下,对农业保险险种进行分类。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并且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主要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生鸡、糖料等)走共保模式,由政策性保险公司对各级县、市的共保体实行行政监督、管理功能,而其他一些商品率高、价值大的农产品走商业化经营道路,并借此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功能,各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这些保险品种在费率厘定、条款厘定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以实现其经营目的,充分调动公司的积极性。
在这样的一种模式下,可以充分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及农户的多方积极性,同时也能弥补政策性共保体保障范围狭窄的局限性。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的投保农户直接给予保费补贴,对自愿保险的项目投保农户可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可给予适当补贴或暂时不给予补贴。
(二)基本思路框架
1.地方政府为主导。这种模式不是纯商业化和政府主办农业保险制度的简单混合,而是政府和市场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一种融合。强调的是政府和市场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分工和相应职责,既突出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诱导和财政支持方面的作用,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其中:地方政府主导,就是要调动浙江省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行政、经济全方位支持,其主要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管理、基本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提供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也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实现全面小康铺平道路。
2.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府经营的低效性,又能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因素,而且无需设立众多的分支机构,利用其现成的机构和人员就可以经营农业保险,既高效又廉价。分层次经营,主要是要区分农业保险中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第一层次包括那些受自然灾害影响大、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应政策性经营,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农民缴纳少量保费为辅,对于这类农产品,可以继续走共保体模式。第二层次包括那些单风险的高附加值农产品,应商业化经营,但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策性共保体主要从事第一层次的险种。而随着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保险需求多样化特征将会日益显现。政策性共保体由于险种相对单一,必然不能满足农村、农业多样化的保险需求。由此滋生大量非传统农产品险种,迫切需要在共保体之外大力发展商业性或者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既对共保体业务实行行业管理,同时又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第二层次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3.多渠道资金支持。这指的是指多方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在当前阶段,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各级财政拨一部分,纳入各级专项预算;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拨一部分费用进行积累;建立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从地方各级政府巨灾基金调入一部分;通过金融市场,包括发行巨灾债券、社会参股等筹集一部分;在保证赔付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证券投资,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图1: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模式设想
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
(一)建立省一级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作为该模式的主体机构,其行为受到浙江省保监局的行政监督。该部门隶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主要职能是对农业保险共保体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并使共保体承保的每一笔农业保险财务数据如保险费、赔款、费用补贴及再保险赔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而得到实施控制。实行收付两条线、分设保费、赔款和费用三个账户,防止营私舞弊;直接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对全省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具体职责有:制定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审核拟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和直接申请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资质,颁发经营许可证;向商业保险公司或者投保户提供各种补贴和代理费;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在对全省进行风险区划的基础上,科学厘定区域费率;对各县市共保体实行行业管理,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功能,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各县市共保体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建立农业保险数据库,负责主要险种的条款设计,提供标准化保单;统筹各县(市)财政贴补资金,实施统一管理运作,对政策性共保体业务和其他商业性或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支付财政补贴;与保险公司签订标准农业再保险协议并向它们提供再保险,同时将部分业务向其他再保险公司分保。
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积极组织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股权治理,使之成为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重要股东,更有利于省级农业保险机构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发挥其双方的优势。
(二)各县市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
1.各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允许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也可以自主经营一些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率先启动农村保险市场。获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具体实施以下农业保险计划:负责农业保险的展业、签单、理赔、并提供防灾防损,对自营部分必须上报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以便获得补贴,自营的新品种必须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方可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认证制度方可获代理权和经营权。
同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立账、独立核算,其费用标准、赔付率及内部管理的考核采取有别于商业性险种的标准。当年如有盈余,全额转入次年农业保险发展基金专项存储,用于农业保险的再发展和预防大灾之年的巨额支出:凭保单副本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获得财政补贴,并到地税备案,以取得税收优惠。
2.农业保险项目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从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看,采取强制方式,容易引起农民反感;采取自愿方式,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以当前可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做法就是:对第一层次的政策性险种实行强制保险,逐步加大共保体的覆盖面。第二层次的商业性险种实行自愿保险,由投保人依个人需要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按照商业化原则进行操作。具体来说,对于这些险种,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投保户自愿申请参保,政府可以适当提供补贴,政府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数额根据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由代理人办理具体业务。农业保险面对的是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以及活的生物,这无疑加大了农业保险展业、承保、签单、防灾、查勘、定损和理赔的复杂性和难度,需要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气象部门、乡镇、村的协助,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的大力支持。当前阶段,从事政策性共保体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从农民中优先选择一批有经验、又有威信的人进入到农业保险代理行业,通过短期培训,培养其成为既懂农业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基层农业保险代理人。由农民自己来展业,既可以降低展业成本,又可以加强与农民的沟通。此外,对第一层次的政策性业务,由于是强制性保险,往往数量多而散,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联合投保,由保险代理人具体办理业务。这样保险公司就只需要和保险代理人打交道,而不必和每个农户都打交道,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对代理人还要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机制,对代理人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进行有效监督,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比如,当损失发生时,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同时也帮保险公司将理赔金交付到投保人手中,商业保险公司聘请独立的有资格有经验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查勘定损。完成后,保险公估人向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出具估损、理算等方面的书面结论。商业保险公司依结果对投保人进行赔付。当以上业务完成后,该项保单终止。其理赔程序详见图2。
图2: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4.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协议。对第二层次的农业保险业务,即商业性或准政策性业务,为分散巨大的农业风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需要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签订农业再保险协议。当发生重大灾害损失、保险公司无力支付赔款时,保险公司和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赔款,共同分担风险。对于特大风险、巨额风险,也可以签订再保险合同将自身业务再一次分保出去,充分发挥再保险控制风险责任、稳定业务经营的职能。
(三)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就农业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目前,农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主要由浙江省保监局来监管。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无论监管内容还是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由同一部门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业务,很容易引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理念和目标的冲突。省保监局只设到省级,对县级农业保险也无力监管。此外,由于政府是政策性业务的最后“买单者”,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可能缺乏监督投保农户的主动性,甚至有动力通过财务手段夸大农业保险的账面损失,这将给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鉴于此,由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可以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包括共保体的执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给予必要的监督与指导,能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并利于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的实现,促使农业保险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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