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司法鉴定探索论文_梁春鹏

浅析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司法鉴定探索论文_梁春鹏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辽阳 111000)

【摘要】本文简单分析了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犯罪主观心理,阐述了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司法鉴定,针对一例具体的案例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结合本次研究,发表了一些自己的建议看法,希望可以对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司法鉴定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提高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司法鉴定有效性。

【关键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33-0322-02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也叫悖德型人格障碍,自幼发展,存在有多次不符合社会规范行为,与本人文化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以及内心体验严重偏离。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病因当前尚未明确,很多人认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人体多基因遗传易感因素存在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同时还很大程度上受到后天性因素,比如说轻微脑损害、不良教养、特定外界环境等影响。一旦形成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倾向,人的心理以及行为将会受到制约和影响,如果不良心理倾向占据主导地位,将非常容易产生犯罪行为,本文就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司法鉴定探索展开研究分析。

1.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犯罪主观心理

大量的研究表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其网状结构上行激活系统一定程度上阻抑兴奋地传导,最终自幼表现较为好动,喜欢从冲动的行为中找刺激,使大脑皮层兴奋性以及觉醒度提高,最终发展成为与正常人不同的人格特征。与正常人犯罪主观心理相比,虽然都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但是还包含有行为人罪过、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意志活动等方面内容,同时还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人辨认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是否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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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是犯罪心理研究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项主要因素。罪过主要是指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犯罪者内心活动表现,能够很直观的反应出犯罪者的辨认能力以及控制能力,只有存在犯罪故意,才能称其具备有刑事责任能力,科以刑罚。

2.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司法鉴定

在展开司法鉴定时,必须要清楚的判断犯罪人是否明知或者辨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从客观角度出发针对犯罪者的辨认能力以及控制能力做出评价。

人的行为意志一定程度上受到动机驱使,也就是说因为欲望以及需求,导致人存在有紧张以及不安的情绪,最终引发个体活动。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因,进而达到犯罪的目的。从法理角度出发,犯罪动机属于犯罪心理外在表现,只是可以间接的反映出行为人的辨认以及控制能力,与犯罪者的主观罪过还存在有非常明显的差异性。一般而言,不管是正常人,人格障碍者,还是存在有其他精神障碍者,其犯罪行为都能够一定程度上反应其各自犯罪心理活动特征和内容,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其主观心理内容有全面的分析考虑,不能简单的以片面考究作为其作案动机。

3.案例分析

3.1 案情及查证材料

某男性嫌疑人,27岁,文化程度为初中,职业船员,因为存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被审查。在案发前几日,该男性存在有多次恃强凌弱打人行为,抢夺他人物品,进入酒店白吃白喝,无理与人冲突,砸毁店内设施,在派出所干警的教育后,次日进入该店再次实施滥砸以及抢夺等行为,三次进入医院寻衅滋事,殴打多名医务人员。收押期间任意殴打三名同监犯,监房内多个设施被破坏。经过调查,该男子幼年丧母,没有得到良好的家教,经常发生无理打人行为,19岁因“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5岁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15天,之后因为“行为怪癖反常”两次送入精神病院,但是未发现其存在有重性精神障碍。本次案发后,综合考虑,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观察三个月,未发现其存在有精神病症,出院收审。

3.2 司法鉴定精神检查

犯罪嫌疑人意识清楚,对答切题,言谈有序,意志活动无障碍,思维逻辑清晰,不存在有妄想、幻觉、智力受损等情况。询问其犯罪动机,称无法正确分清物品归属,无法清楚解释其偶然砸店行为。不满意自己当前的人际关系以及生活、工作环境,存在有较大的委屈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未出现有悔恨以及忏悔态度,指其多次打人行为均与精神病有关,不属于犯罪行为。对其展开精神系统检查以及其他辅助形式的检查未发现有异常情况。

3.3 鉴定讨论

本例案犯其行为特征满足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特点,人际关系紧张,经常与人冲突,行为不负责,存在有多次危害社会行为,受到刑事以及行政制裁教育之后,没有懊悔心理,再次触犯刑法。案发前多次被送入精神病院,但是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经司法鉴定检查,未发现存在有精神病性障碍,属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在法律责任方面,从犯罪者主观心理角度出发,存在有非常明显的主观罪过,明知其自身行为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仍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其作案动机受到本身的需求以及客观因素刺激影响,部分作案动机明确,部分作案动机较为明确,不存在有模糊不清现象,很多违法行为多是因为现实矛盾冲突导致,不满足精神病性疾病方面条件,在行为意志等方面为存在有调节以及心理支配方面的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本例案犯存在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具备控制与辨识能力,因此经过司法鉴定,判断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文献】

[1]钟宝亮,项玉涛,操小兰,等.中国接受治疗的海洛因依赖患者中反社会人格障碍患病率的荟萃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2014,(5):259-271.

[2]胡春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大学生成因分析[J].校园心理,2015,(1):52-54.

[3]张丽欣.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22):247,250.

论文作者:梁春鹏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7年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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